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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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 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 〔2009〕25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 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 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 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申请人支付: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 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 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 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 24 小时内,在担保额度 内履行担保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 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 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 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 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 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5 个工作 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 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 小时 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 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 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 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 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 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 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 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月日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附件 3: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取款金额 辅助文件一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 50%() 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1.旅行社申请垫付()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大写: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 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 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 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 件 5)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 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 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 急救助的费用。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 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 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 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 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 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26 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 款 第三章 取 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 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 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 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 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 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 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 满前 3 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附件 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旅游局(委): 兹有以下原因申请支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 50%() 5.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支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辅助文件二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 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24 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 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 〔2009〕25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 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 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 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申请人支付: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 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 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 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 24 小时内,在担保额度 内履行担保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 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 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 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 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 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5 个工作 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 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 小时 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 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 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 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 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 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 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 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月日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附件 3: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取款金额 辅助文件一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 50%() 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1.旅行社申请垫付()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大写: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 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 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 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 件 5)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 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 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 急救助的费用。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 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 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 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 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 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26 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 款 第三章 取 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 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 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 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 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 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 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 满前 3 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附件 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旅游局(委): 兹有以下原因申请支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 50%() 5.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支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辅助文件二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 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24 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