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强制要求简介
imo规则
imo规则IMO规则: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基石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International Mathematical Olympiad,简称IMO)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数学竞赛之一,也是数学领域最高水平的竞赛之一。
IMO的比赛规则严格,对参赛选手的数学能力和解题技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IMO规则,了解其背后的精神和训练方法。
IMO的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参赛资格、比赛形式、解题方法以及评分标准。
首先是参赛资格。
IMO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16岁至19岁的学生,并由各国或地区的数学组织推荐。
这一规定确保了比赛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使得每个参赛选手都具备一定的数学基础和解题能力。
其次是比赛形式。
IMO的比赛形式通常是两天,每天3个问题,共6个问题。
每个问题的解答时间为4.5小时。
这种形式既考验了参赛选手的数学思维能力,又对他们的应试能力提出了挑战。
参赛选手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多个问题,对数学题目的理解和解题速度有着极高的要求。
解题方法是IMO规则中的关键部分。
IMO鼓励参赛选手使用多种方法解答问题,并注重解题思路的清晰性和严谨性。
在解题过程中,参赛选手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数学概念和技巧,考虑问题的不同角度,寻找问题的关键点,并使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求解。
这种方法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是IMO竞赛的独特之处,也是培养参赛选手数学能力的重要途径。
最后是评分标准。
IMO的评分标准注重解答的正确性和解题过程的严谨性。
参赛选手需要给出完整的解题思路和推导过程,将问题的解答步骤清晰地呈现出来。
评分标准还要求解答过程中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以及对数学概念和定理的正确应用。
这种评分标准既可以客观地评估参赛选手的数学水平,又能够鼓励他们在解题过程中注重细节和思考的全面性。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IMO还注重培养参赛选手的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
在比赛期间,参赛选手需要与队友密切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讨论和交流的方式,互相借鉴和启发,提高解题的效率和准确性。
imo船舶标准ftp规则
imo船舶标准ftp规则
IMO船舶标准和FTP规则是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工具。
IMO,即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全球航运安全、船舶建造和运行标准的国际规范。
FTP,则是指火灾测试协议,它规定了船舶所使用的材料和建造要求,以确保船舶发生火灾时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IMO船舶标准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符合一系列的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了从船体结构到电气系统、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各个方面。
例如,IMO船舶建造规则要求船舶的结构必须足够坚固,以抵御恶劣海况和其他潜在危险。
船舶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严格的安全标准,以防止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或其他事故。
而FTP规则则关注船舶的防火性能。
船舶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照FTP规则进行火灾测试,并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船舶的舱室壁、天花板、地板等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减少火势扩散的风险。
此外,船舶的消防设备也必须符合FTP规则,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IMO船舶标准和FTP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旨在保护全球航运安全和海洋环境。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可以减少船舶事故、减轻火灾风险,并提高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同时,这些规则也促进了船舶建造和运营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为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IMO船舶标准和FTP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确保了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了海洋环境,促进了全球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商应当密切关注这些规则的最新变化,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合规性,并不断提升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编号:SM-ZD-26376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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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xx年7月1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不晚于20xx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在船体和内部舱壁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按照公约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一个专门负责监管国际海洋事务的国际组织。
该组织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书实施规则,用于指导各成员国在海事领域的操作和实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IMO文书实施规则:1. 国际海上搜救协定(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简称SAR):该协定规定了海上搜救行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协调和合作、通信和协调中心等相关要求。
2. 国际船舶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该规则通过对船舶的结构、装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其中包括对船载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火灾安全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3. 国际船员证书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简称STCW):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培训、认证和值班等要求,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海上工作。
4. 国际海上污染防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简称MARPOL):该公约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和丢弃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包括对废物和污水处理、油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5. 国际海事法院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the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and for the Members of its Organs,简称Code of Conduct):该准则规定了IMO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利益冲突、行为守则等方面的内容。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IMO,即“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拥有联合国承认身份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伦敦。
IMO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国际公约、规章以及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国际海运的安全和环保。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和海运业务的日益发展,IMO为确保国际海上交通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本文将介绍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的相关内容。
SOLAS公约SOLAS公约是IMO制定的一项海事安全公约,全称“国际海上人的安全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于1980年正式生效,目的是确保全球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SOLAS公约规定了包括建造、设备、船员培训和操作等方面的各种要求,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这些要求的合规性由船级社等机构进行检验,但实际上一些国家的检查机构也可能会进行检查。
ISPS公约ISPS公约是IMO颁布的另一项国际性公约,全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公约”(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该公约于2002年实施,它旨在确保全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ISPS公约确定了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最低标准,具体包括了四个方面的措施:风险评估、制定安保计划、建立安保组织和进行安保培训。
此外,IMO制定了一系列安保代码,如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代码(ISPS Code)、防止不法人员在船舶上携带、使用危险品和罪犯的方案(FAL公约)等,以确保全球航运业的安全。
MLC公约MLC公约是IMO最新颁布的一个公约,全称为“海员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该公约于2013年生效,旨在确保全球船员的劳动权益和生活安全。
MLC公约规定了船员最低工作标准,包括培训、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等,同时要求船舶雇主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食品和饮用水,并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保健。
imo汽车船排放标准
imo汽车船排放标准
IMO(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国际海事法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IMO的船舶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温室气体
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MO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
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颗粒物等。
其中,IMO已经
实施了国际海洋组织第6号法规(简称MARPOL附则VI),规定了
船舶的排放标准。
根据该法规,船舶在全球的Emission Control Areas(ECA)内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包括限制硫含量和NOx排放。
2. 温室气体排放标准,IMO也致力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8年,IMO通过了《国际海洋组织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战略》(简称IMO GHG战略),旨在到2050年将全球航运业的温室气
体排放量减少至2008年水平的一半,并力争实现零排放。
总的来说,IMO的船舶排放标准旨在通过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推动航运业降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和人
类健康。
同时,IMO也在不断修订和更新相关标准,以适应全球环保的要求和发展趋势。
imo极地规则
imo极地规则
imo极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4年通过的一套强制性的规则,旨在保护北极和南极这两个极地地区的环境和航运安全。
imo极地规则适用于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imo极地规则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mo极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进入极地水域之前,申请极地船舶证书,该证书将根据船舶的结构和性能,将船舶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类型。
A类船舶是指能够在至少中等一年冰(可能含有老冰)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B类船舶是指能够在至少薄一年冰(可能含有老冰)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C类船舶是指只能在开阔水域或比A 类和B类船舶所能承受的冰情更轻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制定极地水域运作手册,该手册应包含船舶的操作评估、操作限制、应急计划、船员培训等内容,以指导船舶在极地水域的安全和环保运营。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船舶结构、分舱和稳性、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生命救助、船舶安全、船舶导航、通信、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以适应极地水域的恶劣条件和挑战。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船员培训方面,提高船员对极地水域的认识和能力,包括极地水域的特点、风险、法规、应急响应等内容,
以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imo极地规则是国际社会关注保护极地环境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船舶在极地水域航行的一个指南,为极地水域的航运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框架。
近期生效的部分IMO强制性文件的说明
徐 洪明
第二十条关 于 “ 使用准备状态 、 维护保养与检查” 中对
相 关 的每 周 检查 作 出了更 具 体 的规 定 ,新 的 规定 中增
加 了以下内容 : ①所有救生艇筏 、 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均 应进行 目视检查 , 以确保其随时可用 。检查应包括 ( 但
公 司应保 留该 报告和其后在航行 期 间所有 的每 E报 t
货船要求在 《 货船无线 电安全证书》 期满 日 之前 3 个月 内或周年 日前后 3 个月内。修改了原先主管机关可将 该期 限延 长 至 l 7个月 的规定 要 求 。
3 以 MS 1 0 7 )决议 通 过 的 2 0 C. 7 (9 0 4年 1 2月 9日修
进航海 日志。 鉴此船方必须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 以免被检查人员认为是一项明显缺陷 ,进而对船舶实
施 详 细检 查 。
() 3 此修正案对公约第四章第十五条有关 “ 卫星应 急无线电示位标”( P R ) E I B 测试期限也进行 了重新规 定 :要求设备每年按规定 的间隔期进行全方位操作效 用试验 , 着重 检查 操作 频 率发 射 、 编码 和登记 。对于 客 船要求在 《 客船安全证书》 期满 日之前 3 个月内; 对于
及的《 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强度标准和衡准》 已 由 MS .6 (9 同 日决议通过 , C 187 )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适 用船舶舷侧结构 的最低要求标准和舷侧肋骨和肘板的 换新衡 准。 为防止适用 的单舷侧散货船(0 6 7 1 20 年 月
可 以足 以恢 复关 于整 个航 次 的情况 。
2 以 MS 1 2 7 )决议 通过 的 2 0 C. 5 ( 8 0 4年 5月 2 0日修 正案, 20 于 0 6年 7月 1日生效 。
船舶压载水交换及申报
船舶压载水交换及申报国际海事组织(IM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监控和管理,以减少有害生物的迁移,切断流行传染疾病病菌的传播,各国港口对船舶压载水的管理要求很高。
船舶压载水管理注意事项:一、国内代理上船要求船方准备好压载水报告表。
二、“美国加州海运生物入侵法案”(California’s Marine Invasive Species Act),对靠泊加州各港口船舶压载水管理和交换的强制要求:(一)对来自“太平洋海岸地区”(PACIFIC COAST REGION)港口的相关船舶(Qualifying Vessels),自06年3月22日起,在抵达加州各口岸前,强制要求须对其压载水进行“近岸”(Near-coast)交换,或者将所有压载水保留在船上。
注: 1、“太平洋海岸地区”特指西经154度以东/北纬25度以北的北美太平洋沿岸(200海里以内)界定水域(不含加州海湾)。
2、“加州各口岸”特指金门大桥以东的旧金山湾的地方或港口,以及洛杉矶的港口、长滩港和El Segundo 海运码头。
3、“相关船舶”特指载有“太平洋海岸地区”地方或港口压载水的船舶。
4、“交换”特指用“溢流法”或“排空法”(我司船舶只可使用“排空法”)对相关压载舱压载水进行“近岸海水”(指距离海岸50海里以外、水深200米以上的海域)置换处理。
(二)、对来自“太平洋海岸地区”以外地方或港口的相关船舶,在抵达加州各口岸前,强制要求须对其压载水进行“深海”(Mid-ocean)交换,或者将所有压载水及沉淀物保留在船上。
注: 1、“太平洋海岸地区”特指西经154度以东/北纬25度以北的北美太平洋沿岸(200海里以内)界定水域(不含加州海湾)。
2、“加州各口岸”特指金门大桥以东的旧金山湾的地方或港口,以及洛杉矶的港口、长滩港和El Segundo 海运码头。
3、“相关船舶”特指超过300登记总吨、美国或其它国家的、载有“太平洋海岸地区”以外地方或港口压载水的船舶。
IMO要求概要一览表(至MSC86)
是
1997年7月1日
客滚船
乘客>12
K<1997年7月1日
确定符合MSCC.907通函的直升机起降区域。
14
SOLAS III/28直升机起降区域
MSC.47(66)
是
1997年7月1日后的首个检验日
客滚船
乘客>12
K≥1997年7月1日
确定符合MSC/907号公告的直升机起降区域。
21
SOLAS V无线电与航行设备
MSC.74(69)
否
1998年5月21日
所有船舶
总吨≥300
或乘客>12
采用船用GPS/GLONASS接收设备、航迹控制系统与统一自动辨别系统(AIS)的性能标准和建议。
22
初稳性规则
MSC.75(69)
否
1998年6月
所有船舶
所有船舶
含所有船型船舶增强标准的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749(18)经修订,明确纳入了计算机稳性计算、油轮最小稳性、自由液面计算以及进行倾斜试验的具体指导。
2
SOLAS II-1 A-1/3-4紧急拖带安排
MSC.57(67)
(也是SOLAS 1997年版的V/15-1)
是
1996年1月1日,不超过1999年1月1日
油船
载重吨≥20000
K<1996年1月1日
在船艏与船艉同时提供紧急拖带装置。拖带装置的设计和建造时参照MSC.35(63)。
3
A.815(19)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设备
23
国际船级社协会破舱进水耐久性与结构强度
国际船级社协会统一规定S19与S22
是
船龄在15年至17年之间,1998年7月1日
IMO成员国审核机制自愿与强制之争
加 强 成 员 旧 的履 约 能 力 ” 显然 这 就 是 它 的 “ ” 。 利 。
三是 避 免 给 接 受审 午 发成 员闰 引起 尴 尬 和 _l “ j发 主权 ” 问
题 之争 。 由于 是 “ 愿 ” 原 则 , 核 是膻 成 员 国 的 申请 要求 闩 的 审
20 0 5年 1 至 1 月, 1月 2 I 第 2 MO 4届 大 会 先 后 通 过 了
“ 履行 I )强 制 件 文 件 规则 ” “M0 成 员 国 自愿 审 核 机 制 M( 和 I
框 架 和 序 ” 决 议 中指 出 , 核 机 制 应参 照 “ : 审 履行 I 强 制 MO
性 文 件规 则 ” 规 定执 行 , 规 则足 贯 彻 和 执 行 I 文 件 的 的 该 MO 指 导和 基础 , 尤其 体 现 对 审核 范 围 的确 定 方 面 。 这 两 个 决 议的 通 过 标 志 着 “MO 成 员 国 自愿 审 孩 f 制 ” 入 到 正 式 实 I 』 【 进
是更容易在 I M0获 得 通 过 从 而 得 到 发 展 。 既 然 S 一 0
I S和 MA P L等 I 公 约 郜 没 有 赋 予 I | A R O MO M0技 其 各 个机
构 监督 和评 估 缔 约 国 履 约 的 权 利 , 且 “ 而 I 成 员 国 [愿 审 MO {
核 机制 ” I 作 为 成 员 国履 约 监督 员 角 色 的 仞 次 尝 试 , 足 M0 川 开始人们 【 ]然会 对 其 有 效 表 示 怀 疑 , 注 重 于它 可 能带
维普资讯
l MO 成 员 国 自 愿 审 核 机 制
IMO《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IMO《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船体结构腐蚀,特别是海水压载舱的腐蚀是影响船舶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重大船舶事故,追其原因是由于压载舱严重的腐蚀导致结构强度大幅下降而造成的。
因此,这一问题一直受到IMO的关注。
2006年12月8日,IMO第8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82)正式通过了《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该标准将强制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所有500总吨以上新造船。
2006年12月13日,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第54次理事会会议决定,对在2006年12月8日之后签定合同的适用于共同规范(CSR)的船舶(船长9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和150米及以上的油船)提前实施IMO的涂层性能标准,这意味着比IMO要求的强制实施日期提前了近19个月。
与目前船舶涂装所使用的标准和施工惯例比较,该标准在分段表面处理、结构表面缺陷处理、涂装前表面可溶性盐限制、灰尘等级、涂层厚度与控制、合拢后的表面处理、涂层检查人员的资质、涂层的合格预试验和验证、车间底漆要求和涂装技术文档(C T F)等十个关键方面的技术要求有明显提高。
因此,该标准的实施将对船舶建造的周期和成本产生重要影响。
一、IMO《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简介1、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该《 涂层性能标准》已经引入SOLAS公约第II-1/3-2条中,而成为国际公约框架内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SOLAS公约的通过、接受和生效程序,引入《涂层性能标准》的SOLAS公约第II-1/3-2条修正案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
由于IMO决定新的第II-1/3-2修正案将采用“签订建造合同日期”作为涂层标准的适用日期,故标准将强制适用于:1.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或2.无建造合同,则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在2012年7月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
另外,标准还覆盖了船体钢结构保护涂层的要求。
imo考试规则
IMO考试规则如下:
1. 参赛资格:参赛者必须是年龄在20岁以下的中学生,并由各国或地区的数学竞赛组织机构推荐。
参赛者必须是本国公民或合法居民。
2. 测试形式:IMO比赛由两个阶段组成:个人赛和团体赛。
个人赛包括两天的笔试,每天3个问题,时间限制为4.5小时。
团体赛包括一天的笔试,6个问题,时间限制为4.5小时。
3. 题型和内容:IMO测试导则规定,个人赛和团体赛的题目都是纯数学题,不包含应用题。
题目涵盖了代数、几何、组合数学和数论等数学领域。
每个问题都有严格的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
4. 试卷结构:IMO竞赛试卷由六道题目组成,每题7分,满分42分。
5. 考试时间:赛事分两日进行,每天均从上午9:00至下午13:30考试。
6. 难度和要求:总体来说,IMO的试题难度较大,考察灵活,解答这些题目需要赋予创造性的思考,对参赛选手的智力和抗压能力都有较大的考验。
以上是IMO考试规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IMO要求概要一览表(至MEPC59)
否
1997年6月6日
所有船舶
总吨≥300
任何日期
无线电与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的不同修订版。
11
SOLAS II-1/19(2)&(3)通风管道的结构完整性
MSC.68/23
3.22节
M
1997年7月1日
客滚船
乘客>12
K≤1997年7月1日
通风管道承受聚积于滚装甲板上的水由于内部晃动引起的冲击压力。在此之前,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载员超过12名乘客的客船。
MSC.47(66)
是
1997年7月1日
客滚船
乘客>12
K<1997年7月1日
确定符合MSCC.907通函的直升机起降区域。
14
SOLAS III/28直升机起降区域
MSC.47(66)
是
1997年7月1日后的首个检验日
客滚船
乘客>12
K≥1997年7月1日
确定符合MSC/907号公告的直升机起降区域。
K≥1998年7月1日
在燃油泵与轮机喷射器之间的高压(200-800巴)管系应加上套管与警报器,以便在管道故障时保留并收集溢出燃油。当前小于375千瓦的轮机只需增加合适的保护封盖即可。同样,在靠近热源的润滑油管系上也应有隔蔽,以避免在泄漏情况下成为火源。所有超过220℃的表面必须妥善绝热,否则可能成为燃油、润滑油或其它易燃油系统失灵的隐患。
指定强制船舶通行报告的附加区域(阿善特岛(Off Ushant)与托雷斯海峡/大堡礁)
9
SOLAS V/8-1强制船舶报告
MSC.63(67)
是
1997年6月3日
所有船舶
总吨≥500
2014年生效之IMO强制性规定-航运在线ShippingOnline
2014年生效之IMO强制性规定国际公約决议案案号生效日期主要內容MAPOLMEPC.193(61)决议案2014/01/01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約73(MARPOL)之1978年议定書附录之修正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录Ⅲ修正) 1,修改海洋污染物定义标准,以与刚经过修订的全球协调系统(GHS)相协调2,修改单证规定,以与SOLAS VII/4条款的建议修正案协调3,对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检查(第8条1和2段)做了改进性文字修改SOLASMSC.325(90) 决议案2014/01/011,SOLAS公約II-1修正案。
适用于120米及以上或有3个及以上主竖区。
修正案增加了进水事故后向船长提供操作资料的要求,可以在船上配备稳性计算机或者具有岸基支持。
2,SOLAS公約III章修正案。
适用于客船与GT≥500货船。
在第III 章第20 条中明确对自由降落救生艇释放操作试验时,应仅搭载操艇船员进行自由降落, 或者按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MSC.1/Circ.1206/Rev.1)进行模拟降落。
3,SOLAS公約V章修正案。
适用于客船和总吨≥500 的货船。
对SOLAS 公约第V/14.2 条进行了修改,要求按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少安全配员原则》确定适当的最少安全配员。
4,SOLAS公約VI章修正案。
适用于GT≥500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 在第VI 章A 部分新增第5-2 条,禁止船舶航行过程中混合散装液体货品(对2 种或多种货品进行混合形成新货品)和进行生产(船上货品与其他物质或货品发生化学反应)。
如货物混合或生产是用于科研和海底资源勘探开采目的,则可不受上述限制。
5,SOLAS公約VII章修正案。
适用于所有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对第VII 章A 部分第4 条全部替换。
要求有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信息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书,应满足IMDG 规则相关规定,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使用。
A.973(24)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7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 .8 有关《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 1988 年议定书(LL PROT 1988); .9 《1969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1969); .10 经修改的《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1972)。 以及所有通过上述公约和议定书成为强制性的文件。上述强制性文件所规定 义务的不完全清单见附件 1 到 4。(经 IMO 公约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的清单见 附件 5。本规则反映的强制性文件的修正案摘要列于附件 6。 初始行动 7 当一部新的或修正的 IMO 强制性文件对某成员国生效时,该国政府应该 通过本国立法来实施和执行,并提供实施和执行所需的基础机构和设施。这表明 该国政府必须:
形成审核机制的基础,尤其在明确审核领域方面, 考虑了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第八十次会议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
五十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 通过本决议附件列载的《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2.敦促各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政府在其国家范围内实施该
规则; 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继续审议该规则,
并与理事会合作向大会提出修正议案; 4.废止第A.847(20)号决议。
附件
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目标: 1 本规则的目标是加强全球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2 不同的主管机关将根据自身情况来理解本规则,而且仅实施本规则第 6 段所指的那些他们的政府已经成为缔约政府或缔约方的文件。由于地理和环境条 件的不同,某些主管机关的船旗国作用可能大于港口国或沿岸国的作用,而其他 主管机关的沿岸国或港口国作用可能大于船旗国的作用。这种不平衡在任何时候 都不能削弱缔约方作为船旗国、港口国或沿岸国所应承担的责任。 战略: 3 为了实现本规则的目标,成员国应制定战略,该战略应涵盖下列方面: .1 相关国际强制性文件的实施和执行; .2 适宜的国际性建议的遵守; .3 成员国履行其国际义务有效性的持续审议和核查; .4 组织的整体表现与能力的实现、保持和改进。 在实施上述战略时,应坚持以本规则为指导。 总则 4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 IMO 有关公约的规定,主管机 关负责颁布法律和法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赋予这些文件完全和充分的效力; 从海上人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保证船舶适于提供预期的服务和配备适任的 海上工作人员。 5 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不应直接或间接将 危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从一种污染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污染 形式。(UNCLOS 第 195 条)。 6 本规则中所指的 IMO 强制性文件是: .1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 .2 经修正的有关《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 (SOLAS PROT 1978);
ISM规则的产生
,ISM规则的产生1,机构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MO)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4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如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组织,专门负责国际海上运输特别是航行安全方面的事务,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来建立这一组织,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58年海事组织公约生效,组织正式运转.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机构设置: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法律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委员会,秘书处.2,SOLAS公约产生背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围绕着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在这些国际公约中,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一直被认为是有关商船航行安全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SOLAS公约的产生背景:1912年由英国驶往美国纽约港的豪华邮轮"泰坦尼克"号在处女航中由于种种原因沉没,1512人丧身于大海之中.这次灾难性的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航海安全的广泛关注.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3年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有关海上航行安全的国际条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通过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公约进行了多次修下,又通过了1929年,1948年和1960年三个SOLAS公约,但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它一些原因,效果不好.直到1974年公约的出现,1974年SOLAS公约采用了默认接受程序(规定某个修正案将在某个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期间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明确表示反对),才使这一公约在促进海上航行安全方面发挥了作用.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也称IS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1号决议的附件,1994年6月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新增第IX章规定为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3,ISM规则产生的背景:・船舶老龄化:平均船龄高,船多货少而收益减少费用增加导致投入费用减少・船员素质下降,配员大幅减少:低工资雇员(素质低)或配员减少(增加疲劳)・方便旗船,单船公司,无船公司与非标准管理・通信现代化及其影响・人为因素影响反思:关于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公约不断制定出台和修改(仅海上安全公约达14个),要求增加了,技术标准提高了,但海事并没有减少,且重特大事故上升,后果越来越严重(船舶吨位及航线在变化:大,远).认识到:公约与技术标准不存在问题,但公约主要处理的是船舶和船员技术标准问题而涉及到公司管理特别少(公约存在的严重不足);公约缺乏管理标准对船旗国管理机关和船东履约方面存在困难,管理不到位;部分船东没有打算履行公约.4,ISM规则的特点:鲜明的针对性:从以下几方面提供了管理标准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制订安全和环保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公司与船舶管理按认可的体系运行;安全操作和维护:要求船舶按体系规定的程序,方案和须知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船舶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规定的规则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性的要求.防止污染:要求公司在制定安全管理体系中包括防止污染的措施,准备方案(计划)和技能等方面的规定,使船舶在实现安全操作过程中同时实现防污操作.ISM规则与其它技术标准的区别:首先,规则作为管理标准以规范公司对船舶的管理为主要内容,把重点放在公司管理上,即通过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来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管理对象上发生改变,由海上扩展到陆上).其次,规则对船舶技术标准未作任何规定,而是通过要求公司建立并在船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来保证船舶操作符合强制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船舶技术和操作标准(以往公约80%是技术标准).全面的关联性:完整的系统性:它强调组织机构的系统性――船舶到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监控系统它要求公司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文件化的管理依据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方针,程序和方案,须知和记录构成文件系统,文件进行控制.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编写安全管理手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结构基础.不断的自我完善广泛的适用性5,ISM规则的内容:ISM规则由14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前言;总则;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公司审核,评价和复查;发证,审核和监督.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概要:1,NSM规则情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缩写为NSM规则.2001年交通部于下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发布该规则.交通部通知明确: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但对于油船原则上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2,NSM规则内容:前言第一部分实施总则・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部分审核发证发证和定期审核核发临时证书审核管理证书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讲解:1,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体现了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的主题思想,规则的制定是应用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是引用的国际公约的原理结合到我国航运与水路交通发展情况而出台,国内规则基本上全文引用ISM规则的原文,仅作了少量的调整.历年来,国际海事组织为了加强对船舶与船员的管理,减少各类海难事故与污染事故的发生,从航行安全和防污方面制定大量的国际公约,主要从技术角度上对船舶安全航行与船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但船舶公司以及各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由于各方面原因使这些国际公约未能很好的完全的实施,各类海难事故与污染事故的并没有得到控制,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反思,从主管机关与船舶公司对船舶的管理角度入手考虑,出台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即ISM规则,用以区别于技术标准.国内规则是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来制定的,它主要考虑到地区差异,行业特点,船舶状况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而仅仅依照规则所要求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最一般的原则与规则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来制定,是一个纲要性的规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与各部门,各地区,各航运公司运用规则建立适用于自身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安全营运和防止水域污染的总体目标.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处于管理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对与自已相关的管理要求,管理标准,管理职责能充分熟悉与了解,只有每一个管理环节上的管理者熟悉了解了与其所属层次与岗位相关的管理标准,管理者才能将管理级级推进,层层落实,才能保证管理所涉及的过程顺利展开,才能达到总体目标.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船舶营运与防污染安全事项中的管理问题,要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就必须要上至公司领导层,下至船舶水手每一个处于船舶管理链中的人能根据自身所处的管理层次与岗位来对照理解与自已相关的管理要求,而且由于规则是用概括性术语所描述的,要做到理解与认识也必须与其相对应的岗位来逐步深入理解.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推进与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规则所建议的管理标准与要求,建立并实施一套与公司,船舶安全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用来指导公司及船舶如何展开对营运与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以公司及公司船舶为基础建成的,建立时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支持,需要公司,部门,船舶不同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公司决策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进来才能保证建立的体系适合于公司自身的情况,而且因为是一个新生事物,建立并推进过程中.。
imo要求概要一览表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认可修理维护资料
前言1.概述1.1 本一览表是对近期IMO发布的主要决议(包括2016年3月1日及以后生效的强制性文件与非强制性文件)的汇总,旨在为船舶及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认可、修理、维护等相关方提供信息。
1.2 本一览表主要汇总了IMO MSC、MEPC及海大会议通过的文件,并将随IMO上述各会议通过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2.应用2.1 本一览表主要对IMO相应各文件的主要内容、适用的船舶类型及尺度、是否强制执行、适用何时建造的船舶、具体实施日期等作了总结。
适用于公约船舶。
”2.2 本一览表在“强制”一列中,“是”具有强制性,“否”为指导性;在“船舶尺度”与“船舶日期”列中,“L”为载重线船长,“LBP 为垂线间长;在“船舶日期”一列中,“任何日期”为适用于任何时期建造的船舶,“K”为龙骨安放日期,“B”为建造日期,“D”为交船日期,“C”为签订建造合同日期。
2.3 本一览表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应用以IMO规则条文为准。
并应注意各主管机关的特殊规定。
规定相应文件强制生效日期船舶类型船舶尺度船舶日期IMO要求概要(详细内容参见相应文件)1 1974 SOLASII-2章修正案MSC.380(94) 是2016.7.1所有类型所有客船及GT≥500的货船仅将SOLASII-2/10.5.2标题“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修订为“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
2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VI章)MSC.380(94) 是2016年7月1日所有载运集装箱的船舶GT≥500的货船任何日期在SOLAS第VI章修正案第2条货物信息条款中,新增装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相关要求:1.明确所有的载货集装箱(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应由托运人验证集装箱毛重,验证方式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2.货物托运人应该确保经验证的总重量在运输单证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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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 2.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zzIMO相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zz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
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z五个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及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
海上安全委员会(简称海安会)是最早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 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由所有成员国组成。
海安会的功能是在组织的范围内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 船舶构造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船舶构造 和设备、安全操作、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救生 设备 海上无线电通信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 设备、海上无线电通信、高级船员和 般船员的培训、 值班和发证的标准、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海况通报、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 海难调查 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响海上安全的事宜等。
海安会在处理专门问题的几个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z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73年11月设立,由所有成 员国组成,其主要工作是考虑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 特别是制订、修订公约以及采取使公约实施的措施。
MEPC 在1985年首次成为大会的附属组织并享有立法 地位 地位。
z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设有9个分 委会,分别为:散货、液体船和气体船 委会,分别为 散货 液体船和气体船( (BLG) ),危险货 物装运、固体货物、集装箱(DSC),消防 (FP),无线 电通信和搜救 通信和搜救 ( (COMSAR) ),航行安 ,航行安全 ( (NAV) ),船舶 ,船舶设 计和设备 (DE),稳性、载重线、渔船安全 (SLF),培训 和值守标准 ( (SCTW), ) 以及船旗国履约 ( (FSI) )分委会。
z国际海事组织有责任以公约、规则、建议和指南的方 式提高国际标准 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式提高国际标准,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在其指导和制约之下。
zIMO目前共通过48个公约(包括议定书),其中 个公约(包括议定书) 其中31个 已生效,除公约和其他正式条约文件外,IMO还通过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 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适合作为规定列入正式条约文件,于是便形成一些规 则、指南、手册和推荐性的建议案,均对各国政府不 起法律约束作用, 仅起指导作用; zIMO通过的公约主要包括四大类:安全、防污染、责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zz条约文件:指国家之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 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书面协 定。
它具有强制性,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 产生法律效力。
公约(Convention)、协 ) 协 定(Agreement)以及协定书(Protocol)。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 非强制的 没有法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非强制的,没有法 律约束力。
非条约文件可以通过公约修正案, 成为强制性规则 规则(Code)、指南 成为强制性规则。
规则( ) 指南 (Guidelines)、建议案(Proposals)以 及通函(Circulars)等。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由IMO于1974 年11月1日会议通过,于1980年05月25日生 效。
公约中对于船舶结构、稳性、设备、消 防 救生 无线电 航行安全 货物运输等 防、救生、无线电、航行安全、货物运输等 方面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是涉及船舶海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 部国际公约。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防污公约由IMO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会 议上通过。
该公约分六个附则分别对防止油类 污染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防止海运 污染、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防止海运 包装有毒物质污染、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面的设备和操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载重线公约对于船舶核定干舷的条件及勘画载重 线标志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 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总吨及净吨的核算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
5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5. 该公约于2008年09月17日生效,对船舶防污漆及 防污底系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防污底系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6.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BWM) 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 其中对船舶压载水管 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其中对船舶压载水管 理系统及压载水管理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7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7. 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该公约于1984年04月28日生效,其中对于海员的 培训 发证和值班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培训、发证和值班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8. 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该公约对于船舶拆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与环 境污染的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CODE) 2.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3.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4 4. 船用柴油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NOX) 5. 避碰规则(COLREG) 6.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7.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CODE) 8. 国际安全消防规则(FSS CODE) 9 9.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10.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 11.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12. 船舶噪声等级规则(NOISE CODE)1.公约• 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议定书• 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规则• 强制性规则:公约的组成部分; • 非强制性规则:出现在大会决议附件或公约脚注中,供参考执行通函• 权威性最低SOLAS MARP OL ICLLFSS LSA COLRE G记录 指南 检验 指南 建议案 指南 编制 指南 操作 指南 通函问题公约ITC STCW规则IMSBC IMDGz ILO相关要求 z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为劳工问题而设立的专门 机构,成立于1919年10月29日,总部设 在日内瓦 常设机构为国际劳工局 现有一百七 在日内瓦,常设机构为国际劳工局,现有 百七 十个成员国,每个国家参加的代表包括政府、资 方和劳工三方。
z ILO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 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
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 工人生活与健康 主张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动 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动 状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进而获得世界持 久和平 建立社会正义 ILO在制定政策时,各 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在制定政策时 各 会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有同等权利, 这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是唯 的。
这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是唯一的。
ILO主要有三个部门: z 负责制定基本政策的国际劳工会议; z 负责管理ILO的理事会; z ILO的秘书处--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 ILO自成立以来,积极参加劳工的和社会正义的活 动 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 不 动,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不 断建立、修改关于各种海事劳工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 如聘用船员的最低工资、遣返船员、职业培训、船员 膳宿供应 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 假期及福利设施等 膳宿供应、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假期及福利设施等。
ILO还从事海运业经济、技术、劳工和社会发展等方 面的研究及分析。
制定了 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面的研究及分析。
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书,到目前为止已有174个公约和181个建议书。
ILO公约或建议书必须依赖会员国雇主和工会去执行 公约 无权强使遵守 但公约制定的基本标准已成功 公约,无权强使遵守,但公约制定的基本标准已成功 地被许多国家接受,有效地保护了海员的利益。
z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 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 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 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约于2013年08月20日生效 。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 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 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检查z zz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IMO制定的公约、规则等国际海事标准依靠“船 制定的公约 规则等国际海事标准依靠“船 旗国”来实施。
国际航行船舶应向国家政府登记 使船舶取得国籍 并悬挂登记国国旗 船舶登记 使船舶取得国籍,并悬挂登记国国旗,船舶登记 注册的国家就是“船旗国”。
船舶在登记国政府 登记注册后 就必须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 登记注册后,就必须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 例,同时受“船旗国”政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