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强制要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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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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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相关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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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z五个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及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简称海安会)是最早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 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海安会的功能是在组织的范围内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 船舶构造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船舶构造 和设备、安全操作、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救生 设备 海上无线电通信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 设备、海上无线电通信、高级船员和 般船员的培训、 值班和发证的标准、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海况通报、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 海难调查 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响海上安全的事宜等。海安会在处理专门问题的几个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z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73年11月设立,由所有成 员国组成,其主要工作是考虑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 特别是制订、修订公约以及采取使公约实施的措施。 MEPC 在1985年首次成为大会的附属组织并享有立法 地位 地位。 z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设有9个分 委会,分别为:散货、液体船和气体船 委会,分别为 散货 液体船和气体船( (BLG) ),危险货 物装运、固体货物、集装箱(DSC),消防 (FP),无线 电通信和搜救 通信和搜救 ( (COMSAR) ),航行安 ,航行安全 ( (NAV) ),船舶 ,船舶设 计和设备 (DE),稳性、载重线、渔船安全 (SLF),培训 和值守标准 ( (SCTW), ) 以及船旗国履约 ( (FSI) )分委会。

z国际海事组织有责任以公约、规则、建议和指南的方 式提高国际标准 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式提高国际标准,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在其指导和制约之下。 zIMO目前共通过48个公约(包括议定书),其中 个公约(包括议定书) 其中31个 已生效,除公约和其他正式条约文件外,IMO还通过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 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适合作为规定列入正式条约文件,于是便形成一些规 则、指南、手册和推荐性的建议案,均对各国政府不 起法律约束作用, 仅起指导作用; zIMO通过的公约主要包括四大类:安全、防污染、责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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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文件:指国家之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 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书面协 定。它具有强制性,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 产生法律效力。公约(Convention)、协 ) 协 定(Agreement)以及协定书(Protocol)。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 非强制的 没有法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非强制的,没有法 律约束力。非条约文件可以通过公约修正案, 成为强制性规则 规则(Code)、指南 成为强制性规则。规则( ) 指南 (Guidelines)、建议案(Proposals)以 及通函(Circular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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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由IMO于1974 年11月1日会议通过,于1980年05月25日生 效。公约中对于船舶结构、稳性、设备、消 防 救生 无线电 航行安全 货物运输等 防、救生、无线电、航行安全、货物运输等 方面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是涉及船舶海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 部国际公约。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防污公约由IMO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会 议上通过。该公约分六个附则分别对防止油类 污染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防止海运 污染、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防止海运 包装有毒物质污染、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面的设备和操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载重线公约对于船舶核定干舷的条件及勘画载重 线标志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 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总吨及净吨的核算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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