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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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建立在经济活动基础上: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涉及经济组织、经济交往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强调经济效益: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强调经济效益的实现和最大化。

经济法的规范目标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自由。

3. 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经济法是一门高度专门化和技术化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运行机制。

它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理解和应用,需要运用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4. 法律规范的主体广泛:经济法的主体涉及到各种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个方面。

经济法既规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对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5. 独立性和综合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己的体系和规则。

它同时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既与其他法律学科有密切联系,又与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有紧密关联,必须在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中进行研究和实践。

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 济 法 作 为一 f 新 必 的学 科 ,其 独寺 任之 中,实 际上否定了经济法 体系的完整 J 性 已经 得 到 J 界 的 认 同。 而对 于 经 济法 性 ,否定 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 门 , 学 责任独立性 问题的理论研究 ,由于其是公 的独立性 ,在学界普遍认 同经济法作为一‘ 认的 “ 难垦之域” 研 究难度很大 ,相应的 个独赢法律部 门的今天 ,该学说 已经没有 , 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 ,但是 ,对 经济法责 市 场 。 任 的独立性 问题 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 ( 二)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 引说 走向成熟的必 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 固有和 援引说认为 ,经济法主体在承 系 ,是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 担法律责任方面 ,具有双 重性 ,其具体承 辑 自洽性 的基 础。为 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 担 的法律责任 , 可能 由 “ 本法责任”和 “ 他 进一步完善 ,必须要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法 责任 ”构成 。具体为 ,经济法主体可能 性 问题进行剖析 。 承担 的责任 ,包 括经 济法 本身 的责任 , 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 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 括 民事责任 、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及经 济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经 济 法 责 任 只 是 经 济 法 规 定 的责 任 中的 一 种 。但 是 该 学 说 片 面 地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 性 ,而忽 视 了经 济 任,也包括经济法规 范从 其他部 门法 中援 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 间千 丝万缕的联 引的法 律责任。即,若经济法 关系主体违 系 反了经济法 规范,则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为经济法责任 ;而若经济法关系主体在 违 三 、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反经济法规范的同时 ,也违反 了其他部 门 ( 一)经济法作 为-f 独立法部 门的 自足 - ] 法规范 ,也应 当承担相应部 门法上的法律 性需要 个 具 有 自足 性 的 法 学 理 论 , 当 应 责任 。 固有与援 引说 在理论上 是一 个突破 , 有 自己的责任理论 ;一个具有 自足性的部 其责任应 当具有独 性” 独立的责 。 它 肯定 了经 济法 作为一 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法 , 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 ,是一种 长足 任体 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个独立 的进 步,但是 ,从经济法 责任 与传统部 门 的 自足性和逻辑 自洽性的体现。 一 法责任 的关系来看 ,经济法是为解 决现代 的法律部 门,其逻辑链条 该为 :调整对 一 问题 而产 生的高层 次的法 ,因而它必然要 象 主体 权义结构 法律行为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其中,公平价值是经济法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文就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政府等各种主体。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性。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多元性。

经济法的适用对象有很大的涉及面,包括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经济组织的运营规范等等。

3. 独立性。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主性,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相互独立,不会相互影响。

二、公平价值的概念和意义公平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平等、公正、公平地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和财富,消除贫富差距,促进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在经济发展中,公平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公平价值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公平价值可以加强国家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的公正行使职权。

最后,公平价值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含义和实践价值1. 经济法的公正性经济法的公正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和裁决必须实现平等、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

例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规,加强监管,防止某些利益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2. 经济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合理性是指,根据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制定合乎道德、科学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范。

例如,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有效地约束市场行为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3. 经济法的有效性经济法的有效性是指,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保证它们得以有效地实施。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法律 之调 整对象就 是社会关 系 , 一 国之法律 体系及 法律部 门
归 根结 底是 由该 国的社 会关系 的性 质及 内容 决定 的, 因此 , 法 律 缺 陷但成 本过 高 的情 况 , 就 没有 必要用 经济 法来 加 以调整 。 部 门划 分之 客观 基础 是在 于现 实生 活 中存 在 的社 会关系 。从 当 今 各 国法律 体系来 看 , 通 常是对 法律 规范 进行 若干分 类 , 分类 的
1 . 经济 法与 民商法 在职 能上 互为补 充 。 民商 法属 于市场 经
济 常态 的法 律 , 它大 多是通 过其 任意性 , 体 现 出“ 无 形之 手” 的要 求, 强调 “ 市场机 制 的内部化” , 充分发 挥市场主 体 的能动性 , 同时
有具 有特 定 的调 整对 象 , 才存 在独 立 的法律部 门。所 以, 划 分法 也少有 强制 性规 范范畴 , 导 向市场 主体 自觉地 遵 守市场 规则 。 而 律部 门之 标准应 该 是看其 是否有 特定 的调 整对象 。 经济 法是市 场经 济非 常态 的法律 , 它 多是 通过 强行性 规 范 , 强调

的公 共利益 的社 会关 系 。 当然 , 不 是说 只要 有关 社会 的公共 利益

从 调 整对 象看经 济法 的独立 性
的社会 关系 , 经 济法 都予 以调 整 , 对于 那些市 场本 身能有 效调整 , 经济 法却不 能克服市场 的缺 陷 的情 况 , 或者 经济法 可克服 市场 的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9 4 - 0 2
经 济法 的独立地 位 , 自经济法 产 生之 日 起, 其 争议就 从未休 部经 济关系 , 而是具 有特 定 的范围 的, 即不 像有 的学者 所想 象的 止过。 学者 们的观 点主 要有 两种 , 其 中, 肯定派 持肯 定 的态 度 , 以 那样 经济 法就 是调 整一 国所有 经济 关系 的法 律规 范 。我们 说经 是 因为一 肯 定经济 法具有 独立调 整对象作 为依据 , 承认 并认可经 济法是 独 济法 不是调 整一 国所 有经济 关系 的法 的观 点是错误 的 , 立 的法 的部 门 : 另一 派则 否认 了经济 法 的独 立性 , 认为经 济法 没

论经济法独立性

论经济法独立性

论经济法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必备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注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协调、监督、控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行业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特定行业进行监管、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引导、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经济协作关系: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财政、税收等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许可:指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

2.行政处罚:指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政强制:指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

4.行政指导:指国家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5.经济处罚:指国家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6.经济奖励:指国家对符合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奖励,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在我 国,经 济法 ” 一概念 的 出现和 使用 开始 于 2 世 纪 7 年 ” 这 0 O 代 末 8 年代 初 。经 济法 在我 国发展 的这 二十 多年 中 , 是否是 独 0 其 立 的法 律部 门这 一基 本理 论 问题 , 一直 是学 者们 争论 的焦 点 问题 。 而 针对 这一 问题 , 人将 从经 济法 与 民商法 、 本 行政 法这 两部 相邻 法 律 部 门的 比较入 手 , 而谈 论 到法 律部 门 的划 分 标准 , 进 以此 来解 答
这 一 问题 。 经 济法 与 民商法 的 关系 。 在 经济 法产 生 的初 期 ,相 当一部 分 学者将 经济 法认 定 为 是民 商法 的补充 。这 是 因为 :


1 二 者调 整 范 围有交 叉 。在现 代 市场 经济 中 , 、 市场 调 节与 国 家干预 均覆 盖 了整个 社会 , 么与之 相对 应 的 民商法 与经济 法 , 那 在 调整 范围上 也必 然有 交 叉 。民商 法主 要调 整 的是平 等主 体之 间的 人身关 系和 财产 关系 , 于微观 经济 的范 畴 , 属 而经 济法 的法律 体系 中我们 可 以看 出, 既调整 微观 经济 关 系 ( 消 费者权 益保护 法 ) 它 如 , 也调整 宏观 经济 关系 ( 财税 法 ) 如 。 2 职 能 的互补 。民商 法是 市场 经济 常态 的 法律 , 多 是通过 、 它 其 任意性 规 范, 体现 ” 形之 手” 无 的要 求 , 调” 强 市场机 制 的 内部 化” , 充 分发挥 市场 主 体的 能动性 , 同时也 少有 强行 性规 范 , 向市 场主 导 体 自觉地 遵 守市 场规 则 。而 经济 法是 市场 经济 非 常态 的法律 , 它 多是通过 强行性 规范 , 强调 ” 市场 机制 的外 在化”提供 具有干 预性 、 , 宏 观性 、 体 性、 整 政策 性 、 法 性 的规则 , 公 以解 决市场 失灵 , 使 国 促 民经 济持 续 、 快速 、 健康 地发 展① 。 场在 失灵 时首先 是 自我 调节 , 市 如 若调整 无 效 , 由国 家进 行下 预 , 则 即首先 是通 过 民商法 的 调节 , 其 次才 是经 济法 的调 节 。 3 取 向趋 同 。现 代 民 商法 的发 展趋 势表 明 , 、 民商法 的私 法化 已经 逐渐 转 向社会 化 、 公法 化 , 正与 经济 法 的价值 取 向相 同, 这 也 就 是 民商 法 的价值 取 向逐 渐靠 近经 济法 的价 值 取 向。但 由于 民商 法 的理念 的 限制 , 管如 何社 会化 , 也只 能保 证个 体追 求 自身利 不 它 益 时最大 化不 损 害他 人的 利益 。而 此 时经济 法 的社会 化 正能 很好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经济法的价值与独立性再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与独立性再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与独立性再探讨摘要:经济法的价值与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和富于争议性的问题。

通过辨析经济法价值与独立性之探讨的方法论问题,确立了实证分析方法作为探讨的基本方法。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为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根基。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独立性;哈贝马斯一、方法论之商榷我们关于经济法价值的探讨,尽管结论各个不一,但思维方式都是一样的,都是演绎法,即通过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

这种思维方法严重依赖于其前提假设,可以说,在演绎法下,结论是隐含于前提假设之中的。

[1]43笔者认为,我们对经济法的价值探讨之所以争论不断,在方法论上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都是选取了演绎的思维方法。

当这种思维方法用来探讨“经济法”这一极具复合性的学科时,就会陷入巨大的矛盾:我们的结论大相径庭,因为我们的假设本身就是大相径庭的。

简单地讲,“经济法”作为一个名词也好,作为一个学科领域也好,都包含着“经济”和“法”两个层次的内容。

从哪一个层次出发,以哪一个层次为前提假设,将最终决定我们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换句话说,如果前提本身就是二元的,那么在演绎法下,结论也必将是二元的。

有些学者侧重于经济法的“经济”特征来探究经济法的价值,那么就很容易沿着“利益最大化”思路来思考和分析,从而将“效率”定位为经济法的终极价值;有些学者侧重于经济法的“法”特征来探究经济法的价值,那么就很容易沿着“自然正义”的角度说开去,从而将“正义”定位为经济法的终极价值。

这两种结论自身都有理有据,但是又难于说服对方,就是因为他们各自具有演绎法下自成一体的逻辑体系。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种。

1、在前提假设之间进行竞逐将经济法的“经济”的一面与“法”的一面作比较,哪一者具有优势,哪一者更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那么就以哪一者作为价值推导的大前提,从而得出唯一的经济法的价值。

要抽象地比较二者的地位,任务是艰巨的。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

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

经济法的宗旨,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研究难点,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也是使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落到实处,在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促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增进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

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有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其本质是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受的苛责。

学界目前对于法律责任本质或根据的研究中,倾向于“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对于“道义责任论”以及“社会责任论”则有较多的批评。

将社会整体利益利益的维护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坚实的理论支撑。

经济法的定义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从已有的“公私交融说”、“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等代表性学说的定义来看,几乎都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法益追求而彰显其中,并且一致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本身的研究中,学者也多从社会性、公益性角度阐述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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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
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

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

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
有待商榷。

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管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管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

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
“阶段论”(8) .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

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

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

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

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

西方国家已注意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
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

事实证明,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

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

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

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

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

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
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

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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