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认识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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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认识与讨论【摘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共三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限制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特殊防卫进行免责保护。但是在应用实践中,仍然对该条款存在着诸多的争论,由于其应用的现实性、广泛性、普遍性,防卫制度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试图使读者对正当防卫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并且提出自己的问题以供讨论。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法律责任
防卫制度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刑法中的防卫问题,中国《刑法》第二十条共三款对防卫的几种状态和法律后果做出了解释,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国民法制意识增强,对防卫的相关概念的认定在诸多案件中产生了争议,现在我仅根据我所学习和接触的刑法知识对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论
述一下我的看法和观点。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又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二十条这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使用该权利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要求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关键词“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既现实存在而且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此处的时间关键点是“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实行,对于任何第三人都不适用。关键词“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思想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保护合法的利益的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之所以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关键词“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关键词“明显必要限度”。
三、关于正当防卫我的几点讨论
对于正当防卫的这几点规定,我当然持赞成的态度,因为其极大地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条款中的一些阐述,我有一点小小的个人疑惑:即是第二款中的说明,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一条款,我字面上的理解是第一款已经对正当防卫说了完全的说明,第二款说“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非说“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是说在这里它也叫“正当防卫”,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没有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定义,后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对于“正当防卫”条件修饰,即做条件状语,再笼统的说这句的意思是:“正当防卫”在××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这就与第一款的说明相冲突或者说与立法原意有了矛盾。或者也可以说我在这里咬文嚼字,但是我不才地认为这里在文字的使用上有所不当,对于法律特别是刑法这样严谨的规范来说,应该是尽量精确和避免歧义的产生。
另外一点是关于“必要限度”的定义,根据刑法,防卫者是在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下,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人”,否则便不构成正当防卫,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必要限度”成为是否正当防卫的重要界限。对于“必要限度”,我认为在这里刑法应当对此有所界定,而不应当只是通过适用法律的受理法官进行主观认定,这样容易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当事人双方都十分不利,只
有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才能既有利于鼓励公民去进行正当防卫,也有利于防止正当防卫人的不必要的防卫过当而造成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人觉得此处容易产生一些理解性的问题,因此想提出自己的疑惑。关于防卫过当,是否一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一答案是否定的,在超过必要限度条件的前面明明白白的写着“明显”两字,然而对于这两个字的理解,确是让人感觉十分模糊,何为明显,怎样才算达到明显的程度,和前面的“必要限度”一样同样值得讨论。
还有一点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在一些学者的文章中我看到他们过分注重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讨论,而忽略或者说淡化了“造成重大损害”在防卫过当构成中的地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吗?防卫过当是不是必须要求既“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又同时“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比如有不法侵害人抢劫当事人的一支去世父亲送给的很重要的钢笔,但是当事人由于心中焦急拿出刀子捅向不法侵害人较为要害的部位,但是由于不法侵害人本身棉衣太厚或者刚好衣服里揣了什么东西挡住了刀而基本上没有造成伤害,这样防卫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请注意,在这里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
度,然而实际上却未造成重大损害,这样的防卫是否是防卫过当呢,举这个拙劣的例子是为了说明:我认为,防卫过当既要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还要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即这两者应该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如果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而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据刑法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还只是法律上的正当防卫行为。
参考文献:
[1]丁佳嘉.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j].法治与社会,2010.10(上).
[2]左佳.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j].经济与法,2010.
[3]杨恒建,杨圆圆.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j].决策与信息,2009,(08).
[4]滕东明.浅谈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j].科技·向导,2010,(24).
[5]乐媛.试析防卫过当[j].科教导刊,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