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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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课件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课件
——默认视为不同意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3、保守商业机密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 议中约定有关保守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事 项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关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约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提早通知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提早通知期〞约定的内容,应包含岗位 调整、工资待遇等; 难点:员工违背提早通知期约定的,缺失对 应的法律责任。 提早通知期与竞业限制期没有关联。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存,劳动
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
停顿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
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 外,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劳动合同应当有协议或相应的证据。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因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 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 发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5、“不发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 省规定的标准。
实际工 作年限
十年以下
本单位 工作年
限 医疗期
月数
5年以 下
3
5年以 上
6
十年以上
5年以 下
5-10年
10-15 年
15-20 20年以


6
9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doc 21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doc 21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doc 21页)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pptx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pptx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解读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 条例修订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 条例修订的实际应用和案例分析 • 结语
01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介绍
原有条例存在的问题
在原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过于原则、缺乏 具体操作性,对一些劳动纠纷处理依据不足等。
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新修订的条例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对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方 面的规定,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高劳动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03
条例修订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规章制度 和情况,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谐稳定。
02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更加注重适
应新业态、新模式、新工种的发展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等新型用工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03
强化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
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调解程序的规定,明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 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以及住址、联系方式;(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违约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社会保险。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约定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劳动者,并将劳动合同的一份留存。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签订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和工作地点;(二)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办法、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四)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措施;(五)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六)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劳动者的用工期限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按照用工实际需要,在一年以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收场时间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录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将劳动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继续劳动工作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20130523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44页PPT文档

20130523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44页PPT文档
【方案二】 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提出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提出高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 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经协商,用人单位仍坚持维 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不接受的, 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的相 关手续。
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修订过程
劳动合同条例第19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 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 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方案一】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法终止劳动合同。(省高院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对滥用特殊工时的行为 对规避劳动保护的行为 对规避社会保险的行为 对规避经济补偿的行为
立法特点·充满创新性
考虑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 考虑平衡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 考虑助推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57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 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 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2019年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草案。 2019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解析(doc 10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解析(doc 10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解析(doc 10页)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公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立法意义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关系涉及基本的社会关系,既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又影响劳动用工成本、投资环境和体制竞争力,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早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第一年,我省即出台了《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55号),以后又以省政府令第127号作了修改,与此同时,省及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全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国家《劳动合同法》至今尚未出台,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所适用的主要手段和依据是各种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不配套,不衔接,不统一,给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其次,从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看,仍然比较突出地存在着“有劳动没合同,有合同不平等”的现象。

非国有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更低;有些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合同内容很不规范,存在无效合同或者违法合同的问题;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随意违反劳动合同,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部分困难企业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造成了职工大量上访,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逐步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江苏作为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劳动用工制度,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管理方式等都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方面,根据非歧视性原则,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纳入统一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按照WTO国家的通行做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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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b.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终止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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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PPT
劳动合同的订立
5、规定了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知 情权。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 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 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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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生病、工伤等现象,导 致劳动合同不能作正常履行的矛盾。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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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雇佣者往 往利用自身对法律条款比较熟悉的优势地位,不告知劳动 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签订 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以受欺诈为 由要求撤销或变更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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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 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 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 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 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 业技能等证明。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 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 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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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 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非在岗人员(长假、内退、下岗等),同时 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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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了试用期间员工生病的处理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实施后的第五 年,《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自 2013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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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旧《条例》实 施10年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在国家修订 《劳动合同法》之后地方立法的首次配套修 订。此次修订在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 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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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 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直至补订劳动合同前一日;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此外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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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中止”的明确和细化
此规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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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针对有些单位利用岗前培训逃避责任,条例第十三条有 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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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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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2003年10月25日经江苏省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作为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在调整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发挥 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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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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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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