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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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大都市滨水区城市设计探索-以重庆渝中半岛城市设计为例

山地大都市滨水区城市设计探索-以重庆渝中半岛城市设计为例

山地大都市滨水区城市设计探索——以重庆渝中半岛城市设计为例一 、项目背景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地占整个国土面积的2/3以上,山地城镇约占全国城镇总数的一半。

重庆就是位于我国中部腹地最大的山地城市。

重庆都市区位于辖区西部嘉陵江与长江汇合处,城市依山傍水,是我国著名的“山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都市区地处川东平行岭谷地区,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山脉贯穿全境,两江环绕,山水相间,道路依山就势,自由伸展,建筑依山傍水,高低错落。

受山体和水系的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呈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结构,城市总体形象呈现出鲜明的“山、水、城”交融一体、大气而磅礴的立体城市特色。

将高层建筑分类,产生两个制高点至2020年的建设面积安排,以自然的地理条件为准在新世纪,重庆都市区总体规划提出了将重庆建设成为:“一个世界知名,富有山城江城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充满吸引力和竞争力,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活力之都、魅力之城。

”的战略目标。

到2020年,都市区总人口将发展到9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80万,规划城镇建设总用地820平方公里。

重庆因水而兴,因商而盛,两江滨江地区是新时期重庆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区域,特别是两江汇合口的“金三角”地区将建成面向西部地区和重庆市域的城市中心,同时也将成为重庆山城、江城风貌的重要展示区。

为了塑造重庆城市中心的未来形象,重庆市先后完成了渝中半岛城市设计、江北城城市设计、南岸滨江地带城市设计。

渝中半岛位于长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

三面环水,一面通陆。

规划范围面积为9.47平方公里,岸线长约14.3公里。

用计算机绘制出来的城市夜景渝中半岛是重庆“山城”、“江城”风貌的典型代表,同时渝中半岛又是重庆城市发祥地和城市商贸和金融中心,但是随着近十年来的大规模开发建设,建筑物遮山挡水现象频繁出现。

传统城市形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城市中自然山水与城市的和谐关系受到损伤,城市的很多特色和个性正在逐步丧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保护和塑造重庆独特的城市形象,“显山露水”,体现“山城”、“江城”的个性,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2019年重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2019年重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49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渝规发…2005‟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信息中心、规划院:《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5年3月3日经第六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规划控规技术管理规定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5年11月15日印发(共印50份)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2005.1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调整经批准的控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范围面积占原控规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该控规重新编制,不作为局部调整处理。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控规调整不能损害城市公共利益,要兼顾周边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六条控规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七条控规调整原则上不得占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公共绿地的配套水平应符合等质等量的原则。

涉及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异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的时序条件。

第八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

调整论证时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辅助论证的,其论证结果及主管部门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

九龙半岛综合管线规划2015.08

九龙半岛综合管线规划2015.08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1 规划背景及思路
规划背景—《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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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划背景及思路
规划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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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划背景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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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2 区域概况
规划情况
规划定位
高端商务板块,打造重 庆 中 央商 务 区辅中 心 , 建设高端文化及商务
都市功能核心区
都市功能拓展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 展区
CBD
城市发展新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 展区
3 规划内容
规划内容
给水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污水管线 雨水管线
电力管线
管线规划
通信管线
燃气管线
九龙半岛综合管线(廊)规划
九龙坡区九龙半岛综合管线规划
2015年08月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九龙坡区九龙半岛综合管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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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背景及思路 区域概况 规划内容 投资规划 意见及建议
1 规划背景及思路
规划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综合管线建设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部分,综合管廊建设又是综合管线建设重中之重。
加压泵站 和尚山水厂
T
供水分区线
3 规划内容
给水工程规划(高区、低区给水平差)
3 规划内容
3.1 给水工程规划
给水现状
目前片区供水主要由九龙港水厂、电厂水厂、王家大山水厂以及重庆南站水厂、黄桷坪水厂负责供水。根据调查 及收集资料,黄桷坪水厂规模为4万吨/t,其余水厂均为自备水厂,后期逐步废弃。目前供水主管道为两根 DN700的给水管,一支自和尚山水厂,一支自九龙坡市政管网。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注重城市景观设计,城市建设应与城市容貌建设协调发展,保持城市个性和特色。

第五条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县(市)以及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责任人)城市容貌管理的具体目标、职责等,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容貌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城市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街单位或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容貌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的监察队伍,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园林、公用、土地房屋、环保、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电业、邮政、电信、民航、港口、铁路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职责,协同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05.11•【字号】渝规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8〕78号)各处室、分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近年,我市建设项目通过引入国内外优秀规划师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实行方案设计国际征集等措施,较大地促进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但是,由于受投资主体、认识水平、建设周期和设计成本投入等的限制,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不高,一方面对城市风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由于反复进行方案修改,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

实践表明,先期邀请国内外优秀规划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参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优选是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和审批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形象和风貌塑造已成为我市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宜居城市的重要任务,而高水平的方案设计是成就一个高品质项目的关键所在。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服务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前积极主动地先期开展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参与方案应征活动,各设计单位要狠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创作能力和设计质量的提高,局各处室、各分局应积极支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工作,协助组织高水平专家进行方案优选评审,进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OO八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为了实现规划科学化,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塑造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形象和景观艺术效果,特对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如下暂行规定。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草案、规划司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设计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设计定义)城市设计是以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规范城市空间秩序,塑造风貌特色,提升环境品质为目的,对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进行的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简称镇)的城市设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位)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纳入相应城市规划、镇规划。

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设计内容,有权监督城市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总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分布和范围。

其中,公共空间、景观视廊和建筑高度控制基本要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和基本设计原则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控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可以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城市设计区域的风貌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形态和布局、建筑设计指引等。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当开展区段城市设计。

公共空间边界、建筑高度和退线、天际线等管控要求可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内容。

第九条(其他城市设计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城市色彩、滨水地区、夜景照明、雕塑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或技术通则,对特定地块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规划——以西南山地典型城镇为例

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规划——以西南山地典型城镇为例

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规划——以西南山地典型城镇为例曹珂;肖竞【摘要】为应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建设逐渐由平原转向山区的发展趋势,探讨城市建设总体层面不同地貌下山地城镇道路规划的关键问题,并提出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系统综合设计方法.通过对西南山地地貌形态进行梳理,将其划分为槽谷、岭脊、沟梁、丘状四大类型.以山地地貌特征为依据,探讨顺应现状地貌条件的城市总体层面道路系统规划设计方法,并提出槽谷地貌应分离带状枝权式布局的干路职能、岭脊地貌应调节立体圈层式布局的出行分布、沟梁地貌应强化蛇形曲尺式布局的系统联系、丘状地貌应疏解自由格网式布局的中心拥堵四种与地貌特征相对应的城镇路网结构组织模式.选取西南山地典型城镇规划案例,从路网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呼应、交通组织与城市功能的协调、道路布线与城市景观、生态系统的营造等方面提出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系统综合规划策略.【期刊名称】《山地学报》【年(卷),期】2013(031)004【总页数】9页(P473-481)【关键词】山地城镇;地貌特征;道路系统综合规划【作者】曹珂;肖竞【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400045;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4000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931.91;TU984.191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逐渐由平原转向山区;加之我国又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地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3,山地城镇约占全国城镇总数的一半”[1]。

因此,山地城镇的科学规划与建设正日益成为当前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2-4]。

本文以典型西南山地城镇案例研究为基础,探讨总体层面不同地貌下山地城镇道路规划的关键问题,提出契合地貌特征的山地城镇道路系统综合设计方法。

1 西南的山地城镇类型西南山区地貌空间环境复杂,概括起来,常见的形态有槽谷、岭脊、沟梁、丘状四大类型。

上述地貌均对山地城镇规划营造产生深远影响,易于形成带型、团状、串珠与自由格网四种城镇空间布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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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2003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控制要求第三章形象要素控制要求第四章重点地块控制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的实施,保护和改善渝中半岛江城、山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及《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文本》(以下简称文本)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渝中区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界长江,总面积9.47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与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渝中半岛规划控制遵循减量、增绿、留白、整容和优化城市功能、控制建筑容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开敞空间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本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条渝中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渝中半岛规划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体控制要求第六条加强商贸、文化、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与之配套的大中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弱化居住和工业功能。

第七条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住宅总量,减少渝中半岛的常住人口。

禁止将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非居住建筑更改为居住建筑。

第八条严格保护和适度扩大现有的公园绿地和开敞空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

对佛图关公园、鹅岭公园和枇杷山公园的边界和周边环境应按控制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

第九条规划控制应结合渝中半岛天际轮廓线和自然地形,分段体现以下特点:1.朝天门至解放碑地区,按形象设计要求控制建筑天际轮廓线,强化商贸功能;2.七星岗至两路口地区,和谐处理建筑轮廓线与山脊轮廓线的关系,强化文化功能;3.鹅岭至佛图关地区,突出山脊轮廓线和绿色景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强化游憩和公共活动功能。

第十条佛图关、鹅岭、枇杷山山顶和山脊线范围内严禁新建建(构)筑物。

其周围的拟建建筑应进行景观论证。

第十一条渝中半岛的规划建设,应保持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半岛临江建筑景观的完整性,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应定期分批进行建筑立面修饰;(二)在邻接山体与靠近江面的地段,多层和低层建筑应采用坡屋顶或退台等建筑形式;(三)现有多层和低层建筑的屋顶宜进行平改坡改造;(四)屋顶上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宜进行屋顶绿化或平改坡改造;(五)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开辟视线通道,重点是通江视廊;(六)对城市中设置的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七)对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两侧及沿江建筑外立面进行定期保洁。

第十二条夜景规划建设应突出城市形象要素的灯饰效果。

第三章形象要素控制要求第十三条渝中半岛的规划建设应围绕城市之冠、半岛之门、景观环路、城市阳台、绿色通廊、休闲水岸、城市文脉、十字金街、山城步道和轨道节点十大形象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之冠是渝中半岛中央天际线上的两组超高层标志性建筑群。

其控制要求是:(一)建筑高度。

民生城市之冠内最高建筑高度不得低于260米,宜为300米;中山城市之冠最高建筑高度不得低于200米,宜为240米,并不得高于民生城市之冠;(二)开敞空间。

城市之冠内的开敞空间必须保证必要的宽度,其绿地率不得低于25%,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三)公共交通。

城市之冠区域内要科学设置轨道站点和公交停车港,确保公交站点与主要交通出入口之间有便捷的联系;第十五条半岛之门是渝中半岛内六个标志性城市入口,分别位于嘉陵江大桥南桥头、黄花园大桥南桥头、东水门、菜园坝大桥北桥头、长江大桥北桥头和朝天门区域。

其控制要求是:(一)嘉陵江大桥南桥头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为标志,突出休闲、观景功能;(二)黄花园大桥南桥头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和临江观景台为标志,突出游憩、观景功能;(三)东水门半岛之门以东水门历史街区为标志,突出传统文化展示功能;(四)菜园坝大桥北桥头半岛之门以菜园坝滨水区为标志,突出商贸服务、休闲娱乐和交通枢纽功能;(五)长江大桥北桥头半岛之门以崖线和城墙公园为标志,突出休闲娱乐功能;(六)朝天门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为标志,突出旅游、交通枢纽功能。

第十六条景观环路是贯穿半岛、辐射两江,并经过商贸中心和文化中心等重要节点的环形景观道路。

其控制要求是:(一)主要路段宽度不得低于32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得低于16米;(二)两侧必须设置绿化带,有条件地段应形成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三)对沿线的广告牌进行清理,对架空线路进行下地处理;(四)加强沿线城市环境设计,结合周边地块的功能,布置服务设施及环境小品。

第十七条城市阳台是利用地形高差设置的、供市民俯瞰江景和城市景观的公共开敞空间。

其控制要求是:(一)必须保证城市阳台的视线敞开角度,其视线扇面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不得高于视线控制线;(二)严格按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控制城市阳台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三)保持与外部城市道路便捷的联系,并设立显著的标志或指引;(四)处于历史地段或风貌协调区内的城市阳台,其场地布置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形式均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绿色通廊是渝中半岛内与江面相对垂直的绿地,是联系两江江岸和城市中心区的绿色走廊,也是联系半岛内不同高度层面的绿色纽带。

其控制要求是:(一)绿色通廊的面积和其中的绿地面积均不得低于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二)绿色通廊临城市一侧和临江一侧的开口宽度均不得小于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三)绿色通廊内不得修建任何遮挡或可能遮挡观江视线的建(构)筑物;(四)绿色通廊周边地段和视域控制区内的拟建建筑,其高度应符合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休闲水岸是渝中半岛内沿长江和嘉陵江的公共亲水空间。

其控制要求是:(一)在长江沿岸,对十八梯段和人民公园段进行重点改造,实现人车分流;(二)在嘉陵江沿岸,对大溪沟—黄花园段和临江门段,利用地势形成多层开放式平台,满足观景、休闲和市民亲水的要求;(三)加强休闲水岸内侧地块的功能引导和景观控制,增加公共活动场地,共享滨江资源。

第二十条城市文脉是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和人文内涵的城市空间,其保护应分为三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城市格局保护、中观层次的传统街区保护以及微观层次的文物古迹保护。

其控制要求是:(一)城市格局保护。

保持现有的城市格局和路网结构总体不变,半岛东部应延续以解放碑为标志的方格网式空间秩序,半岛西部应延续以人民大礼堂为标志的放射性网状模块式空间秩序;(二)传统街区保护。

重点是曾家岩、洪崖洞、打铜街、东水门、解放西路和通远门等六个传统街区。

对以上传统街区的保护应按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三)文物古迹保护。

依法对现有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划定保护区范围和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

对尚未定级的历史建筑应尽快划定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十字金街是以解放碑为中心,沿邹容路、民族路和民权路向两江延伸的,融地面、地下为一体的复合型商业街区。

其控制要求是:(一)充分利用解放碑地区的人防设施和轨道交通站创造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的商业步行街区;(二)提高绿化覆盖率,适当增加绿地面积;(三)沿线地块以商业和商务功能为主,限制居住项目的建设;第二十二条山城步道是形象设计中确定的贯穿半岛南北、通达两江沿岸的人行步道系统。

其控制要求是:(一)山城步道按文本中相应导则规定的中心线座标定位,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米,两侧新建建筑必须后退建筑红线3米以上;(二)在山城步道上应设置指向城市道路或重要设施、单位和景点的标志;(三)山城步道与车行道的交叉点应采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节点是以城市轨道站为核心的城市复合空间。

其控制要求是:在朝天门、小什字、解放碑、较场口、七星岗、两路口等六个轨道站优先拓展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化的配套服务设施;设立换乘中心、社会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站、公交停车港以及集散广场等交通设施,并使其与周边设施保持便捷的联系。

第四章重点地块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国泰电影院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以开敞空间为主,集中绿地不得小于0.7公顷;(二)设置一处大、中型文化设施;(三)在五四路上设置人行过街通道;(四)绿色通廊的宽度不小于20米,设置临江路城市阳台和滨江观景平台,并通过垂直交通联系嘉陵江滨江路;(五)利用地形高差设置具有山城特色的城市广场、绿地和地下商业设施;(六)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十八梯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绿色通廊最窄处宽度不小于50米,最宽处宽度不小于180米,面积不小于5公顷。

在此范围内除可以设置小品、雕塑等休闲设施外,不准新建任何地面建筑;(二)设置一所九年制学校;(三)在不影响通江视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发地下空间;(四)靠近较场口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与周边的轨道站结合;(五)长江滨江路地面层改为步行区,与滨江公园一起形成公共休闲空间;(六)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民公园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十字金街东南轴线上保证不低于60米的开敞空间以形成人民公园城市阳台。

两侧规划建设标志性商务办公高层建筑,其余用地规划建设绿地与广场;(二)保留和改造人民公园,形成人民公园绿色通廊;(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石板坡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本地块的规划建设必须体现城市阳台、绿色通廊、山城步道、半岛之门四大形象要素的基本特征;(二)保证地块内绿色通廊与枇杷山公园相联系;(三)多层住宅采用退台式建筑形式;(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嘉陵江大桥南桥头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规划建设必须体现城市阳台、绿色通廊和半岛之门的形象要素;(二)绿色通廊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三)桥头高地形成城市阳台;(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黄花园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规划建设必须体现绿色通廊、休闲水岸和半岛之门的形象要素;(二)绿色通廊的控制宽度不得少于60米;(三)与轻轨站相结合,跨嘉陵江滨江路形成观江平台;(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菜园坝地块的控制要求是:(一)在菜园坝大桥桥下及其西侧必须留出不少于3公顷的公园绿地;(二)菜袁路以南的滨江片区除已建成和在建的项目外,新建建筑原则上以低层和多层为主;(三)控制不少于两条垂直于江面的视线通廊;(四)建筑及环境设计应体现亲水性;(五)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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