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传统法律文化

合集下载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1.“神本位”2.“家本位3.“国本位”4.“国、家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本文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

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还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对它的态度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与冲突“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

”③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色。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文化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要想系统地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篇文章所能涵盖,更不是本文作者所能胜任的。

因此,本文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一)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

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古代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

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
西方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文化——重视人与人的关系;
伊斯兰文化——重视人与神的关系;
所以可以说,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制度。
发展性:“情伪万变”,“与Fra bibliotek俱进”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那么,法律发展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两种选择: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定型时期。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顶峰。在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成熟的背景下,唐律所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也达到了颠峰状态。
首先,唐朝的立法水平获高度评价。《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代表了中国古代最高的立法成就。
其次,唐代法律体系完备。除基本律典外,格、式、典、敕、令等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
精神文明的创造
每一代人对这两方面问题的思考、回答,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称之“人类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人类文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政治文化、建筑文化、法律文化等等。
2、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文化,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以法律制度为中心)的种种创造与积累。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华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位置。自古以来,“刑德”就被当作经国治民的“二柄”,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旨趣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
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古代,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也强
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以民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中国古代,许多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
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如“保民”、“牧民”等思想。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
治文化也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认为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强调以人民为本,这些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中国优秀
传统法治文化也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认为法律应该是长期稳
定的,不应该轻易改变,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于古代周朝时期,包括在《周礼》中规定的礼法制度,以及随后的封建制度中的各种法律规定。

这些制度通过千年的历史演进和不断的改革,成为了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一、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礼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乐文化,形成于周朝的《周礼》中。

礼是指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习俗,而法则是指明确的规章制度。

两者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礼法制度。

古代礼法制度包括禁止行为的法令和规范行为的礼仪,体现了中国古代人尊重规制和秩序的价值观念,也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睦。

二、封建制度下的法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主要是律、令、诏和敕,律是针对官员和士人的规定和惩罚,令是指对一般民众的行为规定和处罚,诏是对国家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敕则是专门针对皇帝或宫廷的制度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涉及国家统治、税收、奖惩、节令、教化等多个方面。

此外,封建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兵役法、官职法等,它们都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持统治的作用。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稳定和秩序,认为个人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规范可以协同作用。

这种价值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等观念,都与法律的实践密不可分。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是简单的规则,更是具有德性教育和科学体系的文化现象,儒家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

四、现代中国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

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逐渐与国际接轨。

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了推进全球化进程,中国一直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法律交流和合作,努力让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一)天道观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

首先是自然之天。

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

然后是道理之天。

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

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1.人之本质。

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

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

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随着历史的推移,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不断地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律”,律是古代中国传统法律的一种形式。

律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经过千余年的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体系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

律制度的涵盖面很广,其规定不仅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还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赏、责任范围、法官职权等,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还涌现出了很多伟大的法律学家和法学家,他们的贡献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贾似道和钱穆两位先生。

他们在古代社会中的贡献不仅仅是提出了律法的概念和体系,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法治的理念和理论的阐述,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此之外,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经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宝律》、《唐律疏义》等。

这些法律经典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定下了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和依据。

总之,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的重要遗产。

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了解和研究,对于加强现代社会法制建设,推动法治文化进步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汇聚了儒释道等不同哲学传统的复杂而精致的系统。

就占据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家传统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言,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

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礼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

《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

刑罚中,民不怒。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

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这方面属于伦理范畴的“五伦”原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五种关系中的每个角色都各有其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谊友信。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

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

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追溯至上古时期,时至今日,已经产生了悠久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兼具普遍性和独特性, 它的基本思想是“治国安邦、崇尚道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合, 以及兼收并蓄、保持多元文化的优势。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 与“治” 是一体的,这种思想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至高无上的统治秩序的认同。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约束行为的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道德标准和社会习惯。

因此, 在中国, 称之为“法律文化”的东西,其实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规范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以德治国,倡导道德化人,从而避免了“法外之律”的现象。

它主张事事有法,事事有制,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法律文化特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过程管理,它也包含了基本的伦理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伦理紧密相连,其中包括尊敬长辈、维护道义、公心为重等思想,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独特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注重尊重权利保障,强调对于人权及其自由的保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注个人权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思考方法。

在古代的中国,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权益的平衡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它们在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和中国古代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维护。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男女之间是平等的,而婚姻的法律也保障了男女之间的平等。

在这种背景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别明确体现出来的男女差别,而是“以平等为主导”的理念贯穿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独特性的。

它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于统治秩序的认同, 更突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思想, 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在某些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今现代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面临继承和创新的巨大压力。

但同时, 通过对其发展与变迁的深刻理解, 将有助于建立合适的法律文化映像,实现法律体系创新现代化的目标。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1.以“德治思想”为核心: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人伦之道和仁爱之心,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德治思想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点。

2.以尊重权威为基础:中国传统法文化注重尊重和维护权威,认为权威的存在和行使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赖于统治者的威望与权力。

这种尊崇权威的特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尤为明显,君权神授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中国传统法文化着重强调家族和社群的利益,认为法律应该在维护家族和社群秩序的同时保护个体权益。

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和社群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关注个体,更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4.以和谐为目标: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重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公平。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有着明确的等级和地位差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并避免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5.强调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文化将礼法视为重要的规范和准则,强调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礼仪和道德标准。

礼法观念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视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的依据。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德治思想为核心的特点,尊重权威、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追求和谐稳定、强调礼法观念等。

这些特点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对道德、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传统。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包括:
1. 公正和公平: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平等和公平原则,追求公正的司法决策,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2. 宽严相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追求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仁政理念: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德治国,在司法中注重人道主义原则,追求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改造,以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4. 惩罚与教育并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矫正和教育作用,不仅重罚恶人,还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

5. 人民至上: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倾听人民的诉求,保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6. 尊重和保护权利: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任意侵犯和滥用职权。

7. 团结合作原则: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倡导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紧密合作,实现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这些先进的司法文化理念和原则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具有极为复杂的文化积淀和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这种环境中,中国法律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特征:一、中国法律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理念,提出需要依法治国、以法为基础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这个基本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表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带有深厚的人文关怀。

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权威和传统的思想非常重要。

这种观念经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运作中。

通过尊重权威和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了制度稳定和合法性的重要性。

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和谐是非常重要的,这表现在法律规则中非常明显。

传统文化中强调“人伦合一”的思想,这意味着个人要考虑整体利益,而不是只考虑个人利益。

这也导致了尊敬和应该遵守的规则。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审慎和规范性。

在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时,有一些关键标准需要遵循。

由于这些标准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文化、历史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些标准经常被视为规范性标准。

这些标准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也能够具体引导实际生活中的行为。

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独特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人文关怀。

在许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之中,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都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多数支持公正、合理和有人文关怀的目的。

以上仅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主要特点。

这些特点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经过了几千年的检验,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时也有一些特点和其他文化相似,这表明了多元交流的重要性,并表明了多数文化中最有价值的因素是相通的。

传统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

1.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八议之人逃避和减轻封建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

2.唐律十二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3.“监守内奸”:监临主守于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妇女以凡奸论。

“娶所监临”: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4.司法审判机构:司寇,廷尉,大理寺,刑部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导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导论

导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况



中国是世界著名法制文明古国,其法治文 明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而且辗 转相承,绵延不断,一直到清朝末年,形 成历史悠久、内容丰富、特点鲜明的法律 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 影响着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对世 界法制文明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导论

六、学习本课程的方法 1、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辨证唯物主 义的方法论,正确看待和重新审视中国传统的法 律文化; 2、掌握必要的通史知识和古汉语知识; 3、沥清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法律 制度的因革关系; 4、认真按时完成各种考核作业; 5、积极参加课堂讨论等各种教学活动。
导论



一、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个宏观的法学新思维,它渗透在人 类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 法律文化既体现在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 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性结构之中;法律 文化既是历史文化的遗留,也是现实的人类创造。 过去人们创造了法律文化,今天人们仍在发展着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静 态与动态、观念与制度在内的宏观的整体性文化。
导论

如何研究法律文化? 就是对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 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进行把握和分 析,从而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状态、本质 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导论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从夏朝建立国家产生法律文明开始, 一直到清朝末年法制转型这一漫长的历 史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经历了极大的 发展与变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包括 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又包括中国传统 法律的基本形态、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 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灋(法的古体),刑也。平之如 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廌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述传统法律文化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

殷商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观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产物。

“任意法”之“意”,是“人意”和“神意”的混合体。

某一项具体的立法、司法活动正是“人意”与“神意”的巧妙结合。

这是夏、商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特征。

二、“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治”(西周、春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西周、春秋,便结束了“神本位·任意法”时代,而进入“家本位·判例法”时代。

(西周是“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时代。

春秋是“不信鬼神,注重人事”的时代。

) “家本位”即家族主义或“礼治”。

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礼”,此时获得了空前的政治价值。

礼是父系家长制时代的产物。

它的社会价值在于维护父系家长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

“礼”字本义为祭祀祖先神的宗教仪式,后引伸为具有神权色彩的行为规范。

在“迷信鬼神”的夏商二代,“礼”是神权化了的行为准则。

“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

1“礼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亲贵合一”的宗法贵族政体。

“礼治”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叫作“政以礼成”。

“礼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化。

“判例法”是当时宗法贵族政体的必然产物。

贵族政体对法律实践活动施以直接的巨大影响,从而决定了立法、司法领域的诸如“单项立法”、遵循先例、故事等一系列特征,构成法律实践活动的整体样式,我们称之为“判例法”。

“判例法”崇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总原则下,凭借法律意识和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裁判,判例既是司法的结果又是立法的产物,“寓立法于司法之中”,使司法和立法活动巧妙地融合起来。

当时的审判方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判例法”是“礼治”的产物,与宗法贵族政体、土地贵族所有制、按血缘标准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等等,一脉相承。

1出自《礼记·大传》
儒家思想主要内容: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三、“国本位·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文化——“法治”(战国、秦)
在“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末期,“法治”思潮和“成文法”新因素逐渐成长起来,不断发展壮大,终于开拓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本位·成文法”时代。

“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确定个人与国家(即专制君主)间的关系。

依人们“后天”的行为和业绩实行权利再分配。

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法治”,其实质是建立和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成文法”是当时集权政体的产物。

“成文法”是由国家组织专门机构依一定程序制定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典,让各级法官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审判案件,既不得参考以往的判例,也不允许任意出入、各抒己见。

“成文法”是“法治”的产物,与郡县官僚制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按人们“后天”行为和功绩实行权利再分配等等,携手同来。

法家思想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重视实力,倡导耕战强国;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历史进化论作为“法治”的基础;使用法、术、势、赏、罚、刑等基本概念。

四、“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法合治”(西汉至清末)
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

(家国本位)
此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

(礼法合流: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治”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家“法治”相结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并进而实现“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的蓝图成为范本。

西汉以后,历代王朝都重视制定以刑为主,民事、行政、实体与程序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

封建王朝除随时颁布大量法令之外,还创制和适用判例。

同时,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也得到充分的发展。

该时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心。

可以说,它的一系列特征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系列特征的集中体现。

“议事以制”、“重人”是“判例法”时代的产物;“重法”是“成文法”时代的产物。

它们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时代仍然顽强地存在,但已改变了原本面目。

经过长期法律实践,封建法律家认识到如下的事实:
成文法是有缺欠的,它不可能包罗各种复杂情况,又不能随机应变。

“议事以制”的基本精神是永存的,无此则不能弥补成文法的缺欠。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与“法”是两个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唐代以后,法制完备,统治阶级已积累了近千年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

2出自《荀子·君道》
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时代,“法”与“人”的作用被置于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只不过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分别有所侧重而已。

“人法并行”正是“人治”“法治”之辩的归宿。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课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