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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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

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示范文本)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制定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2、电梯免保期后次年预收费用为元,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按比例分摊预收,年末结算公布费用明细,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不足部分按比例收取。

3、根据电梯使用年限、保养程度等因素的变化,结合质监部门发布的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收费指导价,可自行制定以后年度的预收费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城市雕塑;(二)单独申报的围墙;(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甲方(住宅所有权人):乙方(电梯增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增设电梯基本情况1.1 甲方住宅位于南京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共____层。

1.2 乙方负责为甲方住宅增设电梯,电梯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

二、增设电梯费用及支付方式2.1 增设电梯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电梯设备费、安装调试费、报批报建费等。

2.2 甲方应按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增设电梯费用:(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____元整;(2)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____元整;(3)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____元整。

三、增设电梯施工及验收3.1 乙方负责电梯增设的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2 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

3.3 电梯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验收,并向甲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3.4 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四、电梯使用及维护4.1 电梯增设完成后,甲方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4.2 乙方提供电梯的免费质保期为____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建议,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增设电梯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

5.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增设电梯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 3 -第六条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加装电梯需要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并且楼层分摊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南京,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的楼层分摊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南京市相关政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摊成本,不给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负担。

根据楼层高度和每层住户数量的不同,费用分摊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总层数在5层及以下的老旧小区,费用分摊标准一般按每户住户所在楼层计算。

例如,若一个住户位于3楼,总费用为10万元,则该住户需承担10万元乘以3层除以总层数。

对于总层数在6层及以上的老旧小区,费用分摊标准一般分为两部分。

首先,按照基础费用进行分摊,基础费用根据电梯品牌、型号和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由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其次,根据每户住户所在楼层再进行后续分摊。

具体来说,若基础费用占总费用的50%,而一个住户位于7楼,总费用为20万元,则该住户需承担10万元的基础费用,加上20万元乘以7层除以总层数。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鼓励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采取集体合作的方式,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费用分摊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业主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并促进社区的和谐共建。

总之,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费用楼层分摊标准根据楼层数和每户住户所在楼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

政府鼓励业主集体合作,并通过业主大会来确定费用分摊标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摊原则。

这将为老旧小区居民提供更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促进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附件一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二、相关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I、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1-200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8621-2012)《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2013)《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和防锈蚀等级》(GB8923.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工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13J40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地基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JG/T5010-9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构造图集》(图集号川16J120-TY)《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 216号)。

南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

南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七年九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七年九月编制说明为规范和指导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会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开展,由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结构、机电等四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增设电梯推荐方案图。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28号,邮编210002),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编制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魏大平钟容邹万流曾春华徐婷审查人员:陈忠范陶敬武张松林马莹陈礼贵目录1总则 (1)2建筑 (2)2.1一般规定 (2)2.2井道、轿厢与电梯参数 (2)2.3电梯厅设计 (2)2.4消防设计 (3)2.5防水设计 (3)2.6其它要求 (3)3结构 (4)3.1一般规定 (4)3.2结构计算 (4)3.3基础设计 (5)3.4结构设计 (6)3.5新旧结构连接 (7)3.6既有住宅局部加固措施 (9)3.7材料及构造要求 (13)4机电 (14)4.1一般规定 (14)4.2机电设备配置及安装 (14)4.3接地与安全 (14)4.4防雷 (15)4.5其它要求 (15)附录A:建筑附图 (16)条文说明 (2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第一个五年,是南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举措,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更好满足全体居民居住需求,更加科学有序引导土地和资金等要素投放,促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住房中长期供需均衡,更高质量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实现民生福祉改善提升,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南京住房工作按照“保障基本、服务发展”主线和“五个新成效”总体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健全。

经过全市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保障安居工程取得突破。

围绕住房保障转型“1+4”体系,形成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三种保障方式为主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政策累计惠及74万余户家庭,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实现“十三五”预期目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筹集稳步推进。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异议书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异议书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异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员:我是_____,居住在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室。

近日,关于本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公示。

在仔细研究和了解该方案后,我对其存在一些异议,现向贵部门提出,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妥善的处理。

首先,从电梯的选址和布局来看,存在不合理之处。

公示的设计方案中,电梯拟建于单元楼的_____侧,这一位置将会对本单元部分住户的采光和通风造成较大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低楼层的住户,原本采光条件就相对有限,增设电梯后,可能会导致室内光线更加昏暗,通风效果也大打折扣。

这不仅会影响住户的居住舒适度,长期下来,还可能对住户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电梯的外观设计。

方案中所呈现的电梯外观风格与小区整体的建筑风格格格不入。

我们小区的建筑具有独特的_____风格,而拟增设的电梯外观过于现代化和简约,没有考虑到与周边建筑的协调性和融合度。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小区原有的美观和整体性,影响小区的品质和形象。

再者,电梯的运行噪音问题也令人担忧。

根据公示的设计方案,所选用的电梯设备在运行时可能产生的噪音值超过了正常可接受的范围。

这对于紧邻电梯的住户来说,将是一个长期的困扰。

尤其是在夜间,电梯运行的声音可能会严重影响住户的休息和睡眠质量,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另外,电梯的维护和管理方案也不够完善和明确。

虽然在设计方案中提到了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但对于具体的责任主体、维护费用的分摊方式以及应急维修的响应机制等关键问题,都没有给出清晰和详细的说明。

这可能会导致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出现维护不到位、责任推诿等问题,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使用寿命。

同时,对于增设电梯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的影响,方案中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证和保障措施。

我们的住宅建筑都有其特定的结构设计和承载能力,在没有经过专业、全面的结构评估和安全论证的情况下,贸然增设电梯,可能会给整栋楼的结构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在城市建设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改善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住宅区的电梯改造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和便利,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电梯增设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建筑结构和空间条件。

通过对建筑物结构和空间的详细勘察和分析,确定最适合增设电梯的位置和方式。

在选择增设位置时,要综合考虑住户出行需求、建筑物结构、电梯布局等因素,确保增设电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针对不同的建筑类型和结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增设电梯方案。

对于板楼、塔楼、小区和独立住宅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适合的电梯增设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承重能力、空间利用效率、电梯运行效率等因素,确保增设电梯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此外,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还应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和意见。

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

通过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形成共识,推动增设电梯方案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推动电梯增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还应注重技术和管理的配套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建立健全电梯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此外,还应加强对电梯使用和维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对电梯安全的意识和素质。

综上所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和空间条件,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注重技术和管理配套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梯增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和参与有关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一)2024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一)2024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一)引言概述: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一)旨在加强对南京市范围内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包含了一系列关于电梯安全的规定和措施,涵盖了电梯的安装、维护、检修以及日常使用等方面。

本文将对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一)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正文:一、电梯安装1. 根据山区、城区以及规模不同,制定适宜的电梯数量。

根据人流量或者单位规模,确保每个建筑物内的电梯数量足够,并合理分布。

2. 确定电梯的最大运载量和速度,根据建筑物的需求和人群情况,设定合理的运行参数。

3.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安装电梯设备,确保电梯的结构和功能符合安全要求。

4. 进行电梯的竣工验收,并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以确保电梯安全投入使用。

5. 为电梯安装设备报废期限,并及时进行设备更换和升级,以确保电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电梯维护1. 制定电梯维护计划,明确维护的频率和维护内容。

对于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设立明确的维护标准和流程。

2. 保持电梯运行间隔正常,检查和维修电梯的门系统、驱动系统、安全装置、电器设备等,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3. 定期清洁和消毒电梯内外部环境,保持电梯的整洁和卫生。

4. 建立维修记录和档案,及时记录并跟踪维修情况和维修效果,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电梯维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电梯检修1. 设立定期检修任务,制定电梯检修计划,包括内部检修和外部检修。

2. 定期对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等进行检修和维护,检查和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故障。

3. 检修过程中,严禁使用次标准、假冒伪劣配件,保证检修的质量和安全。

4. 按照规定的检修标准和程序,对电梯各部件进行维护和更换。

5. 检修完成后,进行测试和调试,确保电梯安全可靠地投入使用。

四、电梯日常使用1. 清晰标识电梯的使用规则和安全提示,提醒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警示潜在的危险行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宁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建委2016年6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精神,本着市区联动、科学规范、信息共享的原则,提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一)建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对本区范围内配套设施的布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并受市建委委托,组织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是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前期报建报备、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

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验收部门负责把好单项专业验收关。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物业、公安技防、民政、通信、电力、水务、燃气、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文化、体育、商务等行业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有关专营单位、行业管理单位、排污排水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六条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宁政规字[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6日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既有住宅业主作为本幢本单元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本幢本单元中推选并委托1-2名业主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增设电梯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经申请人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方案;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四)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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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 1 -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第六条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
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增梯项目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建设者与对增梯有异议的业主应事先充分协商、消除矛盾。

本单元增梯应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但本单元增梯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征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意见的基础上扩大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范围:
1.需占用相邻单元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影响相邻单元业主通行的,应征得相邻单元业主的同意意见。

2.增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
征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 3 -
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建设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和指导。

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市政道路。

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需占用规划道路红线,应征得所在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实施该道路建设的证明文件,且书面承诺道路建设时,该电梯无条件拆除。

(三)电梯尺寸不宜过大,其电梯井和候梯厅合计尺寸一般应控制在4米以内,一般不得设置宽度超出电梯井尺寸的廊道。

(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建筑间距,其中电梯北外缘与北面住宅建筑的最小楼间距按不小于10米控制,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筑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五)增设电梯原则上应采取从梯间半层平台入户的方式
设置电梯。

设置平层入户的,应在满足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前提下,取得本单元一二层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北侧住宅日照产生影响,还应征求北侧住户的同意。

(六)应当考虑本物业区域的整体建筑风格风貌要求,一幢楼的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一个物业区域内应基本一致,若增梯建筑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内,增梯方案应与沿街或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步设计,方案需统一电梯井的尺度、材质以及外观。

增梯建筑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以及明城墙沿线,历史街区、风貌区,以及城市公园及广场区域的,增梯方案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一致。

(七)增设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相邻权利人的应认真核对,其中一梯一户单元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保障相邻单元业主的合法权益,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利用单元楼梯过道方式入户的,计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同意业主时,应当将相邻单元共同连接楼梯过道业主的户数与面积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建设者应对增梯方案进行公示,属地街道和社区
统筹对批前公示(含公示小样的审核)的监督和指导,公示报
- 5 -
告应由建设者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公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示内容:公示应包含增梯项目位置、建设者、代理人、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图件(增梯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增梯申报表、异议反馈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地点: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物业管理区域会所、物业区域布告栏等部位,“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外部显著位置。

(三)公示时间: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示结果及处置: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

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申报增梯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表》1份,其中表内的单元业主基本信息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验核,授权委托书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三)真实性承诺书1份(按附件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应有对应业主本人签名,并签署“仅供增梯使用”字样)。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2套。

(六)公示报告1份。

(七)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增梯代理人向规划资源部门综合窗口申请规划许可时,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市规划资源局将对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信息予以校核,核对无误的,规划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 7 -
经审查,增设电梯设计确需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按要求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相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因增梯许可申报材料虚假等情况,导致增梯规划许可被复议机关纠错或司法机关判决败诉而撤销的,代理人应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市规划资源局将公开通报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增梯规划许可项目纳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标准的,规划资源部门将对建设者或者代理人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并在各类媒体上公告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的行为。

对增梯项目受理期间收到失信行为举报、信访或存在重大矛盾的,增梯项目可暂缓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宁规规范字〔2017〕2号)、《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规字〔2018〕559号)、《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景观管理的补充通知》(宁规划资源〔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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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人(业主)(公司在职员工),受区小区幢(号)单元业主的委托(委托书附后),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申报工作,本代理人郑重承诺:
一、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所有材料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中的业主签名均为业主本人所签,不存在代签、伪签的情况;
五、本项目已经按照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的地点、内容、时间等要求进行了充分公示,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情况。

本代理人已经充分知晓了采用欺诈、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如本代理人申报的规划许可今后因作假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本人同意规划资源部门将该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公司盖章):
时间: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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