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黔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5月27日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快以安顺市为核心、辐射带动贵阳市和遵义市的航空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全国重要航空产业基地,推动安顺市在推进“四新”“四化”中作示范走前列,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航空装备制造业发展(一)“一企一策”支持中航贵飞改革发展,不断提升先进航空装备研制能力,加快构建体系完整、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航空主机产业链。
(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顺市人民政府。
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含安顺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二)加快培育壮大通用航空制造产业,对新取得通用航空器整机和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实现市场化销售的航空企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三)大力发展航空配套产业,支持高温合金、钛合金、复合材料、锻铸机加、飞机及发动机零部件制造等企业集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项目,统筹省军民融合及航空产业发展、省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新上规入统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统筹省服务业引导等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加快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无人机试验试飞基地、航空新材料生产基地、中小型飞机机轮刹车系统研发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安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安府发〔201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镇土地定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将我市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18年2月11日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土地级别范围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以《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主城区范围为主,并结合安顺市主城区发展状况及近期规划最终确定。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调整为:1.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东关街道、华西街道、西航街道和宋旗镇;2.幺铺镇、宁谷镇、龙宫镇、双堡镇、大西桥镇、七眼桥镇、蔡官镇、轿子山镇、旧州镇、新场乡、岩腊乡、鸡场乡、杨武乡、东屯乡、黄腊乡、刘官乡共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
(一)安顺市主城区级别1.商业、住宅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市府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马鞍山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体育路——市府路Ⅱ东二环路——黄果树大街——河流——龙宫大道——沪昆高速——马鞍山路(规划)——货场路——铁路——幺铺路(规划)——腰耳山——黄果树大街——迎宾大道——西航路——学院路——二环路——武当路片区——虹山湖——东山——虹轴学校片区——永丰大道——东二环路Ⅲ工业大道——沪昆高速——龙宫大道——河流——黄果树大街——东二环路——永丰大道——虹山湖以北——二环路——学院路——西航路——迎宾大道——腰耳山以西——幺铺路(规划)——铁路——货场路——马鞍山路(规划)——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机场路延伸段(规划)——机场路——机场以东——北三号路(规划)——虹山湖公园区域——二环路——永丰大道——头铺新村——麒麟小区——工业大道Ⅳ北四号路(规划)——北三号路(规划)——工业大道——东二路(规划)——东三路(规划)——郑家村——黄果树大街——工业大道——支家寨——永丰大道——二环路——马家冲——北三号路(规划)——机场以东——二环路——机场路——机场路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434县道——二环路——迎宾大道——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北四号路(规划)ⅤⅣ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2.工业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新和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河流——紫云路——马鞍山路——运输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Ⅱ东三路(规划)——黄果树大街——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定安大道——二环路——东三路(规划)Ⅲ安普高速——黄果树大街——东三路(规划)——二环路——定安大道——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北一号路(规划)以西——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安普路——北二号路(规划)——工业大道——安普高速ⅣⅢ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二)乡镇土地类别划分及范围表类别乡镇一类乡镇宁谷镇、旧州镇、蔡官镇、幺铺镇、轿子山镇、七眼桥镇、双堡镇二类乡镇大西桥镇、东屯乡、龙宫镇、杨武乡、刘官乡三类乡镇新场乡、岩腊乡、黄腊乡、鸡场乡二、基准地价(一)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用途级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Ⅰ级51301950360Ⅱ级30901500310Ⅲ级2020990250Ⅳ级1060680210V级910420/(二)安顺市主城区各乡镇基准地价表用途乡镇类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一类乡镇950505180二类乡镇740400三类乡镇540280160(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地类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V 级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机关团体用地(0801)行政办公用地(A1)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新闻出版用地(0802)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文化设施用地(0807)图书展览用地(A21)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活动用地(A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艺术传媒用地(B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体育用地(0808)体育用地(A4)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设施用地(0807)娱乐用地(B31)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康体用地(B32)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科研用地(0804)科研用地(A35)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教育用地(0803)教育科研用地(A3)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医疗卫生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A5)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社会福利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A6)1170900594408252303240168公园与绿地(0810)公园绿地(G1)270233188158/135135120防护绿地(G2)270233188158/135135120广场用地(G3)270233188158/135135120公用设施用地(080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水用地(U11)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电用地(U12)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燃气用地(U1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热用地(U14)360310250210/180180160通信用地(U15)360310250210/180180160广播电视用地(U16)360310250210/180180160环境设施用地(U2)360310250210/180180160消防用地(U31)360310250210/180180160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360310250210/180180160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尹恒斌2022年5月31日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下统称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安府办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办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热线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安顺市12345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热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办理、审核、督办、满意度评价与回访、效能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项的办理、回复、协调等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热线工作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工作日,含本数,下同)报市级热线备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安府办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3日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培育新型住宅类产品,助力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效,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地特色实际,在我市推行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将安顺市打造成一流旅游城市与休闲康养目的地,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适应高品质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立体生态型住宅。
二、概念定义立体生态型住宅: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类型。
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三、试点范围(一)纳入试点条件1.仅限于住宅(商住项目中的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容积率不超过2.5。
2.已审批方案不纳入试点范围。
3.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作为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1.西秀区范围内,除西水路、西航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中华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白治县、关岭白治县、紫云白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_》)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日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安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4日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市长陈训华2017年11月27日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立法原则和上位法规定;(二)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三)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五)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具体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安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现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核心宗旨,找痛点、补短板、除隐患,积极履行依法行政职责,严格标准、完善监督、狠抓落实见效,着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降低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全面推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谱写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安顺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现全市政府系统“五个明显提升”。
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必学内容,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确保主体能力明显提升。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安府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7月4日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法规第2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法规第2号)《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6月21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障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贵州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安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管委会、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确需增加部分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证。
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制止、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有宣传、贯彻和维护本办法,参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禁止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准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必须规范、统一、美观。
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4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二○○二年四月四日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实施安顺形象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及作业场所等,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在规定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天,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噪声强度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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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八条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拄意保持民族特色.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第十条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圾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
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营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第十六条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垂托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桉下列规定编制:(—)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厦的0.8一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