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合集下载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林学【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林学【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舞政〔2018〕3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舞政〔2018〕3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舞政〔2018〕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效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和《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充分利用优抚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困难和问题。

对此,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专项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实行相应的救助。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消息】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

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

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8
【摘要】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1994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在维护社...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1.9
【相关文献】
1.冻润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原则通过《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 [J], ;
2.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 [J], ;
3.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J], ;
4.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J], ;
5.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74号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

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公安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3【实施日期】1998.0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二)发生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和护理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3篇)

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崇尚和表彰。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我国政府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旨在展现正义与勇气的光辉。

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发生时,小区居民李某正在家中休息。

当他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试图救出被困人员。

二、见义勇为行为1. 通报火情:李某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为消防部门及时到达现场提供了重要信息。

2. 救助被困人员:在火场中,李某发现一名老人被困,他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将老人背出火场,成功救出。

3.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李某主动协助消防员灭火,为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法律奖励1. 某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李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金。

2. 某市公安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3.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四、社会反响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广大人民群众纷纷为他点赞,称赞他是正义与勇气的化身。

同时,这起案例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动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完善。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条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奖励。

2. 案例意义: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挽救了被困人员,还展现了公民的责任与担当。

这起案例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3. 奖励力度:某市对李某的奖励力度较大,体现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

这种奖励机制有助于激发更多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

六、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公民要充分了解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河南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

河南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
《意见》分为总体要 求 、重点任 务、创 新机 制 、 保 障措 施 四个部 分 。 内容 涵盖 了对侵 害公共 利 益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查 处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移 送 、立 案 审查 、调 查核 实、诉 前程 序 、起诉 程序 、审理程
序 等 ,明确 了检察机 关 、法院 、行政机 关在 各个程 序 中的主要协作 配合义务 ,并要 求行政机 关在收 到检 察建议 书后 一个 月 内,应 当将 办理 情况 书面 回 复检 察 机 关 。
(刘 德 华 )
政 府法制 2o18年
受 家庭 暴力暂 时不 能归 家的妇女 ,及与 其共 同生
活 的未成年人和有 赡养扶养 关 系的成年人 ,提供
不超过 15天的免 费临时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办法(草案 )》在 女性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权益
方 面表 示 ,政 府将加 大供给公 益性 0—3岁婴 幼儿
社 区托 管 服务 ,并制 定托 幼机 构 服 务及 收 费标
为 伤 亡 人 员颁 发 特 别 奖金 :牺 牲 或 者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力的 ,颁 发 100万元特 别 奖金 ;部 分丧 失 劳动
能 力的 ,根 据伤 残等 级 ,颁发 50万元 以上 80万元
以 下特 别 奖金 。
(佚 名 )
四川 出 台意见支持 公益 诉讼工作
近 日,四川省委 办公 厅 、省政 府 办公 厅 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 公益诉讼 工作 的实施意见》,要 求 各 市 (州 )县 党委 、人 民 政 府 和 省 直 各 部 门 深 刻 认 识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 重 要 意 义 ,积 极 支持 和配 合检 察 机 关依 法开展 公 益诉 -/fzr.作 。 行政机 关、检察机 关 、法 院各 司其职 ,形成保护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力 。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2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障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全社会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一)发现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二)发现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四)其他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记功;(三)嘉奖;(四)发给奖金;(五)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身亡被视同工伤获补偿

见义勇为身亡被视同工伤获补偿
起来 到 公 司 附 近 的南 阳鸭 河 口水 库洗 澡 。李 东 正在 水库 边 洗澡 时 ,


展 了集 中 换 发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工作 。 2 1 到 0 0年末 , 国已有 1 . 全 04
突然 看 到 同事孙 某 掉进 了深水 区 , 在 水 中 拼 命 挣 扎 。见 状 ,李 东 来 不 及 多 想 .急 忙 向孙 某 溺 水 的地 方 游 去 。李 东 用 手 托 住 孙 某 的身

占 奎
亿 人 领 取 了二代 证 。但 是 , 据 原 根 《 民身 份证 法 》 居 的规定 , 一 代 居 第
民身 份证 , 其 有效 期 内可 以继 续 在 使 用 , 成 了一 代 证 、 代 证 并 用 形 二 的局 面 。 由于 当时 技术 条 件 所 限 ,

体 往 岸 边 游 ,谁 知 孙 某 溺 水 的地
遂诉 至 法 院。 审 法 院判 决 被告 重 一 新作 出工伤 认 定 。被告 不 服 , 提起
上诉 ,0 1年 l 21 0月 1 7日 . 阳市 南
中级人 民法 院终 审判 决驳 回上诉 , 维持 一 审判决 。
目的还是 维 护公共 安 全 的需要 。
对查 验 身份 证 进行 严 格 限 制 , 乃是 对公 民权利 的保 护 。 大警 察 扩
【 案例 】2 0 0 8年 6月 2 8 H下
午, 天气 闷热 。 班 后 , 南 中南 工 下 河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简 称 “ 南 以 中
2 1 年起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 03
20 0 4年 以来 .公 安 部 组 织 开
公 司 ” 的职工 李 东与 两 位 同事一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保护与表彰见义勇为不该各行其是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保护与表彰见义勇为不该各行其是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保护与表彰见义勇为不该各行其是背景: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审议,通过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

条例(草案)提出,对于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

新京报发表舒圣祥的观点:或许有人认为,给见义勇为定价是对善举的贬低,甚至会让好人变味。

但在现实世界中,人性和经济规律必须正视。

倘若见义勇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可能得到的奖励与保障却微不足道,就会让很多人在助人时顾虑重重。

要保护好人,同时激励更多好人涌现,见义勇为奖金就不妨定得再高些。

河南省的见义勇为奖金,对比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整整提高了一倍,从十万增加到了二十万。

相比很多地方最高奖励仅仅五万,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具体数字,似乎已经够高了。

但在今天,这个数字审定提高的空间依然很大。

比如在广州,见义勇为牺牲者奖金是一百万,丧失劳动能力最高也是一百万。

虽然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无价,好人的生命健康更加无价,但是对于保障在见义勇为之后,好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样明确的“定价”非常必要。

高额的物质奖励,不是要“购买”见义勇为,而是一种保障和兜底,一种表彰和引导。

小蒋随想:社会对见义勇为的敬仰是一致的,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见义勇为保护和表彰规定,不仅表彰与抚恤标准很不一样,而且地方规定还存在“打架”的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表彰见义勇为的最高金额是5万元,有的地方是100万元。

这之中,固然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太过悬殊的表彰金额或抚恤金,难免令人困惑,较少的抚恤金也难以帮到因见义勇为伤残乃至牺牲的英雄的家庭。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认定见义勇为需要本地户籍,有的地方要求见义勇为必须发生在本地。

前段时间就有一个新闻,一个河南户籍的人在山东见义勇为牺牲,河南说见义勇为发生在山东,河南不管认定与表彰,山东说见义勇为者没山东户籍,山东也不管。

表面上,两地都在按规定办事,其实却是谁也没为见义勇为牺牲者做点什么。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伤害、残疾或死亡的人员进行救助和补偿的制度安排。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条例》,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救助范围:凡是在危险情况下自愿实施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抓捕犯罪嫌疑人、救助火灾、道路交通及其他事故的行为被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可以享受救助和补偿。

2. 伤残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一旦因救援行动而导致伤残,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在丧失劳动力时还可以享受伤残保险待遇。

3. 生活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果因救援行动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申请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现场救助: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行动中遭受的紧急医疗救治需要,可以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抢救。

5. 奖励措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特别突出、给予社会以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提供荣誉证书。

6. 公示公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和救助进程,确保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还有补偿款项、医疗费用报销等其它具体救助措施。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和保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救助行动,同时也是对其付出和牺牲的一种回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见义勇为人员有权获得下列救助:
1. 获得奖励金或物质奖励,作为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2. 受到法律的照顾和保护,不承担因救助行为而引发的责任或风险。

3. 获得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补偿,在救助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费用可以由相关单位进行支付。

4. 享受一定的社会关爱和帮助,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就业帮扶等。

根据具体情况,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相关部门、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则需要通过法律、和规定来确立和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出于个人的判断和善意帮助他人的行为。

而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其提供应有的奖励和保护,以进一步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弘扬。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豫政[1997]4号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豫政[1997]4号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1997年1月18日豫政〔1997〕4号)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奖不虚施,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第三条受奖励的必须是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

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敢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工作中绩效突出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同行业评比或比赛(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四)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排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秩序,表现突出的;(八)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四条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

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发表时间:2017-10-13 来源:大河网字体:[大][中][小] [关闭] 现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送上,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或者将修改意见以传真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兼传真) XX电子邮箱:XXXX省人大法制委员会XX年XX月XX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见义勇为救人牺牲抚恤金为何差4倍

见义勇为救人牺牲抚恤金为何差4倍

见义勇为救人牺牲抚恤金为何差4倍朱恒顺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有的人见义勇为行为迟迟得不到表彰,有的人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生活陷入窘迫。

加快全国性统一立法,显得非常迫切。

据报道,今年河南南阳社旗县出现了两名为救同学英勇牺牲的青年,两人均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不过,两人均未得到见义勇为组织的表彰,而且两人家庭得到的抚恤金一个是13万元,另一个是66万元——足足相差4倍。

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的缺失。

虽然早在1998年,河南省就制定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但依据该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与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跳水救人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奖励人员范畴。

因此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认定跳水救人为见义勇为,有的地方则没有认定。

同样,该办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救助标准,因此,南阳市社旗县出现同事不同救助标准的现象,也不令人感到意外。

事实上,由于全国性法律法规的缺失,类似问题在全国多地都出现过。

虽然全国31个省(区、市)都出台了见义勇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各地的法规规章却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对什么是“见义勇为”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一个小区的保安跟入室行窃的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四川却不能。

因为广东对见义勇为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则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再比如,同样是“救死扶伤”行为,在河北、广东、北京、山东等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在许多省份却不认为是见义勇为。

各地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奖励和细化程度、认定程序也都存在不小的差异。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但是,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有的人见义勇为行为迟迟得不到表彰,有的人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生活陷入窘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行为确认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一条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一)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四)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第十二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举荐人、申报人需要补齐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第十三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

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不予确认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一)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三)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