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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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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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1

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1
表一: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一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学金(单位:元/年)
比例
A类(推免生)
21000
15000
3600+2400
导师配套2400
70%
B类
18600
15000
3600
C类
15000
15000
0
30%
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00
3600+3600
导师配套3600

比例
设置
B类
19800
15000
3600+1200
导师配套1200
C类
18600
15000
3600
导师无配套
表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奖助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助学金
奖学金
总额
A类
28000
3000×12=36000
64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500元/月
B类
28000
2500×12=30000
58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000元/月
C类
28000
2000×12=24000
52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500元/月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
1500×6=9000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于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和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于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于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于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于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壹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于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壹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壹步强化硕士生导师于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分配方案

天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分配方案

奖励额度(元)
获奖比例
约 4100
65%
约 3740
25%
1) 一等奖:优先分配给免推生。如果一等奖配额多于实际招收免推生数量, 则剩余名额分配给统考综合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
2) 二等奖: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统考生,按统考综合成绩排名成 绩评比。
3) 【注】:统考综合成绩是指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加权平均;统考综合成绩排 名在每个二级学科内进行;每个二级学科的统考生获得的奖学金配额按 其所接收统考生人数占全院当年接收的统考生总数的比例计算。
2) 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拿到一等奖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其次按博 士生入学综合成绩排名的先后顺序评定。
3) 【注①】:博士生入学的综合成绩由入学外语成绩(最高 50 分)和学术 成果(最高 50 分)组成;综合成绩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每个一级 学科的考生获得的奖学金配额按其所接收考生人数占全院当年接收的考 生总数的比例计算。
1. 第一年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
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奖励额度(元)
获奖比例
一等
约 10000
18%
二等
约 9722
72%
具体分配办法:
1) 一等奖:优先分配给硕博连读生(需已进入博士生学籍);如果一等奖配 额少于实际硕博连读生数量,则首先分配给学术成果评分靠前的硕博连 读生,学术成果分数靠后的学生分配给二等;如果一等奖配额多于实际 硕博连读生数量,则剩余名额优先分配给博士生入学综合成绩靠前的学 生。
2. 第二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学年(一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60%2、平时表现(班里选取代表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25%(详细表格见后附)3、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15%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党建征文大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发表学术论文者;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5分非第一作者 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4分非第一作者 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3分非第一作者 1.5分一般学术性刊物;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分非第一作者 1分4、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5、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6、参加社会实践者(以实践报告为准); 0.57、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8、献血者; 2分第二学年(二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15%2、发表论文(可累计加分)占50%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6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5分;非第一作者3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5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4分;非第一作者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4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3分;非第一作者2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5分;一般刊物3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非第一作者17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分;3、平时表现(以班为单位,全班同学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15%(详细表格见后)4、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20%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4、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5、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6、献血者; 2分。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推荐文章大学生3分钟入党动机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5000字范例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3000字范例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格式怎么写热度:怎么有效学好大学英语听力热度: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特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四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校学生处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

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学校面向全日制研究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金: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

两类奖学金的等次均分为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将积极引进社会捐助及行业赞助,用于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第七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三)按照奖学金申报条件的要求,特等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优秀奖学金在专业内以年级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四)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类别为单位开展,由主管学院负责;(五)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2〕30号签发人:李家俊关于发布《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2012年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经八届117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天津大学2012年12月6日(联系人:杨冬,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6642, 27401315)(共印50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附件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下达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2〕19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2012年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评审组织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见附1),负责制定我校评审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工部备案。

二、奖励额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文档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文档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文档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09.06.19)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09.06.19)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2009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了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化工学院评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工作程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依据天津大学校研[2009]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参评适用对象为化工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生。

2.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制定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监督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开支。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和资助。

4.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延期一般不再享受奖学金。

二、评定条件奖学金参评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奖学金参评者在校期间能够完成各个阶段学习,且能按照指导教师和学校、学院及学科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评定细则1. 硕士生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面试成绩确定。

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综合成绩确定。

2.硕士生第二学年硕士生第二学年获得奖学金评定因素包括:第一学年学习成绩(60%);导师评价(25%);综合表现(15%)三个方面。

(1)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此项满分60分,由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位课、必修课加权平均分确定。

(2)导师评价:此项满分25分,导师按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业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打分。

导师需填写打分表,见附件1。

(3)综合表现:此项满分15分,由研究生指导主任根据学工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实际表现予以打分,见附件2。

3.硕士生第三学年由学生导师根据学生科研工作和其它各方面表现参照第二学年学生奖学金等级进行调整,因奖学金等级调整而增加的奖学金费用全部由导师负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讨论版)(适用于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学业奖学金是以国拨经费为主,在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院可执行学校方案(学校方案见下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方案,但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高于90%。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二、信息学院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1.第一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由于学校下拨的经费数还没有确定,目前按照估算的经费计算,实际获奖比例和奖励额度会有调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等级评定办法:1)奖励名额:当年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2)一等奖:优先分配给“C9”院校和“卓越联盟”院校毕业的免推生。

3)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的985院校免推生,其次分配给非985院校免推生,再次分配给统考生排名靠前的学生。

调剂生排名在第一志愿学生之后。

4)排名靠后的10%学生无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专业研究生数量分配)。

2.第二、三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三年)具体分配办法:1. 奖励名额:当年经费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经费到账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2. 一等、二等奖学金的配额按各一级学科的研究生数量下放到各个一级学科。

综合考虑上一年的课程学习、导师评分、社会实践、学术科研、竞赛获奖情况,原则上依据得分高低分配奖学金。

3. 各学科依据得分高低排序在一等奖最后2名和二等奖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奖学金等级;排序在二等奖最后2名和未取得奖学金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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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计划基数之中。

招收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评定。

第九条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但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相应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500元生活费)。

第十条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

奖学金等级设定,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即可。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四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订)。

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其中硕博连读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之前,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即700元/月定额补助(其中学校出300元/月,导师配套400元/月);取得入学资格后参照上表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对于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再发放一年奖学金,等级标准亦参照上表执行。

超出四年后的相关费用则完全由导师和学生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

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招生人数不同,需向学校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培养配套费。

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

如有特殊原因可参照附件1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创新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基础科学和人文社科学科发展基金;(二)高水平导师资助基金;(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培育基金;(四)优秀研究生出国学术交流资助基金;(五)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基金;(六)重大科研项目资助基金。

(七)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各学院招生学科的特点、科研状况和导师人数,结合各学院往年招生指标,确定每学年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以及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的确定采取导师申请制。

博士生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及等级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为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导师需对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等级的申请,学院在导师的奖学金名额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

以便于下一年度及时将奖学金发给学生。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等级奖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导师可通过学校依然保留的助学金体系(学工部负责发放)给予学生更多的资助,还可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及科研表现,该助学金体系按月份对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三)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认为需要进行奖学金等级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研究生本人,并报经学院同意,于当月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从下个月开始调整。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一)违反国家法律者;(二)违反校纪校规者;(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六)学籍异动者;(七)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在研究生正式录取时,须由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学院和学校四方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中用于支付培养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缴;研究生奖学金中生活费部分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未获得全额培养费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将第一学年个人需支付的培养费存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中;其他学年的学费,须在每学年开始前存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导师需缴纳的博士研究生生活费部分(如有超基数招生的导师还需交纳超基数配套经费),须在每学年研究生入学前,由学院一并收齐后,存入学院专用奖学金帐户中。

第二十三条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通过中期考核、正式转入博士生学籍后,重新评定博士生奖学金等级,并重新签订四方协议书,原协议书自动废止。

硕博连读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奖学金中的生活费和硕博培养费的差额部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管理文件之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公开、公正和公平地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对于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其在学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附件:1.天津大学2009博士学位研究生配套经费一览表2.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奖学金管理规定天津大学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3月27日印发附件1天津大学2009博士学位研究生配套经费一览表附件2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奖学金管理规定为保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研究生学籍异动的奖学金管理做如下规定: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若被选拔进入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培养项目,生活费从出国当月停发,复学后当月恢复。

在其办理短期出国或复学手续的同时,需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4,上报研究生院审批,根据出国或复学日期确定生活费发放起止日期,前期所获的奖学金不再退回,复学后享受出国前奖学金等级。

如果导师有需缴纳超基数配套经费的问题,其超基数配套经费从出国(复学)的下一个学期起停收(续收)。

导师所缴纳的超基数配套经费及生活费的多余部分,将在学期末划拨到学院的奖学金卡。

2. 凡申请休学一年的研究生,第二年复学后不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只能享受最后一等奖学金;凡休学不满一学期的研究生,在完成当年培养方案所规定学业的前提下,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奖学金的评定,否则,第二年只能享受最后一等奖学金,如果导师有需缴纳超基数配套经费的问题,其超基数配套经费按年度连续缴纳,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研究生延期期间导师不再交纳超基数配套经费。

3. 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如果导师有需缴纳超基数配套经费的问题,其超基数配套经费从下一个学期起停收。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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