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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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区域性集体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员工)两个积极性,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镇企业实际,受镇属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方的委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达一致协议,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报酬
第一条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条工资分配形式实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即执行公司(厂)现行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实行工资与效益同步增长。
第四条公司(厂)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职工病假、工伤期间工资及医疗费按劳动部门关于病假、工伤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每月20号—30号发放工资。
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第六条员工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七条公司(厂)实行不定时休息日。
第八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按照铁路运输需要,急需完成半年车皮任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工资标准按劳动量计酬(顶替班的不计入);
(2)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其报酬标准由员工与企业方临时协商。
三、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公司(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的设施,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及时必要的检修和保养,保证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完好率和安全系数。
第十二条公司(厂)执照有关法规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层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杜绝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三条公司(厂)对不同岗位上的工人定期、按时以实物形式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检查身体。
第十四条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上岗前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十五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员工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
四、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公司(厂)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具体保护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待遇、福利待遇、丧葬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厂)企业要不断完善提高员工福利设施,为员工提供休息娱乐的条件和办一些实事。
六、职业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厂)必须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合理使用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本公司(厂)员工进行培训,具体按公司(厂)依法制定的培训制度执行。
七、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和非过失性裁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厂)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厂)工会参与重要条款拟定,依法维护员工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厂)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公司(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依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机械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上岗。因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甲、乙双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共同义务
(1)努力增强企业活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改和技术协作;
(2)组织动员员工以主人翁态度去对待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
(3)关心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对员工进行法规章程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提高素质,树立本企业的新形象。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义务
(1)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根据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3)制定和实施有关措施,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使员工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乙方的义务
(1)组织动员员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组织员工尊重和服从公司(厂)的生产和指挥权;
(3)及时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落实运行情况;
(4)组织员工对企业管理机构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
(5)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须经协商谈叛会议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借故变更。
十一、合同期限
第二十九条此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
十二、合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工作由双方签约人(甲方包括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乙方包括工会委员以上人员)和职工代表三方面人员组成。合同签订后,要定期进行检查。逐条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可开协商谈判会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谈判解决。如协商谈判不成,可报仲裁机关调解或仲裁,若一方不服,可诉讼司法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