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就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就是哈特在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就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就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与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就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她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与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她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法学中定义与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就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她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就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她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她显然不就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就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她就是否算秃头被认为就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因为这个问题与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就是一样的。
其实哈特就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与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就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就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与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有感罗正峰03 09法一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
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并评价哈特(H.L.A. Hart)的法学巨著《法律的概念》一书,并着重探讨哈特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哈特作为20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德沃金作为哈特的批评者和继承者,提出了许多与哈特相悖的观点,两人的争论成为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议题。
本文首先将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哈特的主要观点及其在法律理论中的地位。
随后,将重点分析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包括他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以及对待实证主义的态度等方面。
通过对比两人的观点,本文旨在揭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路径和取向。
本文将对哈特与德沃金的争论进行评价,指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贡献与局限,并探讨这一争论对当代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从而更深入地认识现代法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二、哈特法律的概念概述哈特,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学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对法律的定义、规则、原则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独特的法律理论。
哈特强调法律规则的开放性结构,认为法律并非只是由明确的规则构成,还包括了原则、政策和标准等更为灵活的元素。
这种理解打破了传统法学中法律被视为封闭、固定体系的观念,使得法律更加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哈特还提出了“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以解释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接受和遵守。
内在观点认为人们应当从内部理解并接受法律规则,而外在观点则强调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的外部强制力。
这种区分有助于理解法律规则的双重性质,即既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又具有外在的强制力。
哈特的理论在法律哲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他的观点挑战了传统法学的权威,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从哈特视角下解读法律与道德关系
从哈特视角下解读法律与道德关系作者:姚森博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自古以来都是哲学家们所探讨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法理学中的根本问题。
古有亚里士多德,近有奥斯丁、哈特与富勒等。
19世纪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与传统的自然法和实证法问题联系起来,同时,也在不同学派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关系理论。
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富勒与哈特的论战,这次论战被看成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经典论战”,是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本文主要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哈特的视角出发,探讨其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分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59-01作者简介:姚森博(1992-),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一、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提出的背景(一)哈特理论提出的背景1.哈特理论提出的理论背景在谈到哈特的理论之前,不得不说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兴盛于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其思想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进行客观的分析解释。
任何国家都是要制定法律的,而制定法律后就要进行解释。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是对法律要进行客观的解释。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其从逻辑意义上来考虑法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2.哈特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受到了空前的诘难。
然而更可悲的是,德国的法律职业竟然无力去制止这些“打着法律的名义”来实施的种种罪行。
与此同时,在纽伦堡对战犯的审判中,被告宣称自己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主张自己无罪。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哈特在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二、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内容分析——以“告密者案”为背景(一)哈特理论的内容分析1.法律与道德逻辑意义上的分离实证主义者(当然包括哈特)认为法律只有具备客观性才会具有科学性。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雷桂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依据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涵。
关键词哈特法律概念法学思想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3-02一、哈特其人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到1940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思考。
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
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
让我们再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这也是我对于本书所做的重点阅读的地方。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开,条分缕析,富有哲思性,引导我去辩证地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哈特在本书最开始便以抢匪以暴力为威胁对银行职员发出交钱的命令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引起人们过深思考的案例来引出奥斯丁学派的法律命令学说,并在该书前三章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号令和命令,主权者与臣民中对该论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驳斥,借此表达了法律规则学说的观点:法律是由科于义务的初级规则和创设义务的次级规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
下面,我想谈谈在看完这本书前三章后我的一些理解。
命令学说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
哈特着重针对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威胁,以及命令等要素对该学说进行了驳斥,并进一步论证自身所支持的规则学说的合理性。
命令学说认为,命令的发起者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在传统的主权学说中,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垂直结构臣民习惯性服从于主权者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而主权者对其他任何人无习惯性的服从,即主权者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真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法律的主权者吗?如果存在,主权者又是谁?基于此,哈特认为主权理论存在以下的漏洞:以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观照,立法者的许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对立法权力的限制,因此立法者与所说的不受服从的主权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即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不会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提及的立法者。
那么,主权者究竟存在于何处?在这里,哈特同意奥斯丁学派所提出的构成或形成拥有主权之主体的是选民这一论述。
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真谛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巅峰之作。
他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
这一观点受到美国法学家富勒等人的猛烈攻击,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恶法非法。
从经验或常识的角度来看,哈特的论点似乎不堪一击,法律难道不包含道德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发展不受道德的影响?显然,法律的发展受道德的影响,法律也包含道德的内容。
作为杰出的法学家,哈特难道没有认识到这些吗?如果他认识到了,那他又是在什么意义上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呢?
事实上,哈特从来没有否认法律包含道德的内容,也从来没有否认法律的发展受道德的影响。
既然如此,那么哈特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真谛是什么呢?从哈特的著作中,尤其是《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我们可知哈特是从分析逻辑的角度来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
哈特认为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亦是法律,只不过由于这样的法过于与道德相违背,人们不应该遵守这样的恶法。
更准确地来说,哈特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其真正的含义在于: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干扰或者说侵犯法律。
当我们面对在道德上属于“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依然有效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我们在遵守有效的法律与捍卫道德之间所面临的困境。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的概念》之法律和道德
《法律的概念》之“法律和道德”在哈特的《》一书序言中,哈特说道:“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
”而“作为本书的核心论题之一:如果不去鉴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陈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在的’陈述和‘外在的’陈述。
”那么,在理解法律与道德时,作为哈特法律概念的核心——规则——起到何种作用就成为本文重点考虑的问题。
因之,本文拟先考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分离命题的主要内容;接着思考作为分离命题前提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如何理解;最后,即是反思哈特在提出命题或者反驳命题时,规则的地位或者作用如何?即哈特的将规则作为法律的概念在分离命题中是否做到了一致性。
一、分离命题的内容在哈特的论文《法律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中,哈特提出了分离命题的内容。
但是,本文作为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读书笔记,就仅仅从本书中去考察分离命题的主要内容。
作为本书中的分离命题,哈特是将其作为两个部分来论述的。
也就是说,在哈特的理论中,分离命题是作为复合的形态而存在的。
完整的分离命题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和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1)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这部分内容中,主要有五个小点:1 人的脆弱性。
在这一小节中,哈特主要是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对行为的消极的克制,主要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
其中,对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就是限制使用暴力杀人或者施加肉体的伤害。
那么就有一个很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法律和道德都作为一种对行为的克制,在它们对行为起作用的时,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说两者在调整或者适用时有没有交叉的部分。
可以说,人们偶然地会进行肉体的攻击,又一般地容易遭到肉体的攻击。
在这一并不是必然的真理,但确作为一个公理而存在时,必然会有道德的内容来作为法律的最低限度。
2 大体上的平等。
大体上的平等主要是强调,人们在体力、智力上可能会有重大的差别,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比其他人强大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没有合作还能较长时期地统治别人或使后者服从。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法律的概念》有感罗正峰0910010103 09法一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
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在第九章中,哈特指出,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法学家们有争论: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二是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可否由人类理性发现;三是不是每一个法律制度都必须规定制裁。
一、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和理由的引用哈特在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前,首先把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和理由按照自己的理解作了说明:1、人类行为的某些原则虽有待于人类理性去发现,但其存在是肯定无疑的。
①2、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须符合它们。
②3、哈特对自然法中关于人的生存目的论中的不同理论的地位的概括:因为这一世界观的古典拥护者仅仅把生存设想为有关人类目标或人类利益的一个更为复杂的和引起争议的概念的底层。
亚里士多德把人类的无偏私的教化涵括其中,阿奎那把有关上帝的知识涵括其中。
他们都表达了可能会并已经受到挑战的价值。
然而,其他的思想家希望降低他们的眼界:他们在生存这个质朴的目的中看到了把经验上合适的观念赋予自然法术语的那个最主要的、无可争议的因素。
“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重公平和争议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
”③4、一般目的论认为人的目标或利益显现为某种生活方式。
④5、自然法将那种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
这一类的因果说并不依靠公理,他们也不是由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做媒介的:它们是社会学和心理学通过概括和理论的方法,基于观察,在可能的条件下基于实验去确立的。
所以,这类联系有别于将法律和道德规则的内容与后述公理中所讲的事实联结的那些联系。
⑤二、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家对自然法学家在道德和法律关系问题上批评的概括对第二个问题,自然法学家给出的肯定回答,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批判。
哈特对此也归纳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立场和理由:1、当行为的规则可由人类理性发现,这种主张依靠的是“法”这个字的简单模糊的含义。
一旦它的模糊含义得到澄清,自然法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⑥2、约翰·斯图亚太·米而的观点:首先自然法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法”是人类应以一定的方式行为的“规定”或要求。
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一直是法哲学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并贯穿于法哲学的始终。
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哈特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德沃金却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观点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出创造性的解释,他将每一理论根据其用途视为一种工具,不再将理论看作某一确定的真理。
可以说波斯纳站在更高的层面解释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从而保护了法律本身,又没有绝对否认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实用主义工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不同法学家对这一争论的看法各不相同,总体又可概括为两大相互对立的法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根源于人的理性的法,即自然法,其特点是坚持恶法非法,自然法是判定法律良恶的标准,并认为法治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
所谓良法是指符合人类道德良知,符合人类理性和正义的法。
自然法学派承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良法必须是符合人类道德良知的法。
与此相反,分析法学派主张只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不作任何道德和价值判断,并坚持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派不承认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只讨论法律的逻辑,只要是符合逻辑分析的,恶法亦法,与道德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
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哈特,他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某种偶然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认为基于人性和人类生存的目的,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某些规则,这些规则是构成一定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共同因素,也被他称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
哈特的这一结论是因为:首先,人的脆弱性要求法律和道德来限制使用暴力杀人;其次,人类之间大体的平等,需要建立一个相互约束和妥协的制度来避免冲突;第三,有限的资源,要求建立最低的财产保障制度,用以保护人类基本生存;第四,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理性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自愿合作;第五,人的利他心理总是有限的。
论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rt's Law and
Morality
作者: 蒋先福;王燕
作者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版物刊名: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页码: 53-5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分析实证主义;法律;道德
摘要: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认为新分析实证法学之所以坚持自然法的最低限度,主要是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认识能力的提高,人的社会属性成为人的首要属性,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还是分离的.并通过分析、比较、演绎的方法,阐述为什么坚持分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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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一书是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大家哈特的代表作,该书作为二十世纪法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细致而深入地阐述了哈特的法理学思想。
该书共十一章,大致可被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涉及法理论问题与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二至第四章主要用以说明奥斯汀的命令理论为何是错误的,第五至第七章是哈特对于其自身理论之立场的具体阐明,第八章和第九章围则是绕着道德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关系而展开论述,最后一章则回到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当中。
由于该书理论体系较为宏大,且哈特教授写具该书时的时代背景性极强,理论观点的交锋甚多,加之笔者自身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因此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仅就《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斗胆尝试针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与哈特教授进行对话。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开篇中,哈特教授写道“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1。
对于该书想要阐述的核心观点,读者从书名中便可窥知全貌:该书书名为“法律的概念”,换言之,即针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千古难题的探讨。
但是,古往今来,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讨,均无法绕过一个话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论述亦是如此。
尽管在书中哈特教授花了极大的篇幅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并且引入“法律—规则”说来阐述法律的产生与存在形式,但最终还是回归对“法律—道德”这对矛盾关系的论证,尽管最终得出的结论稍显偏激,但按图索骥,读者还是可以发现:在与各家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始终萦绕其间。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目的在于向人们阐述“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但对这一问题阐述的核心在于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旧实证分析法学派还是以哈特为先河的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与自然法学派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二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谈及此,就不得不回顾自然法学派与实证分析法学派的交锋缘由,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这场交锋的结果是哈特教授写作《法律的概念》并开创新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直接原因。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分析法学派的交锋源于二战结束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
审判中,纳粹战犯主张其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无罪,于是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有内在的一致性,若实在法违背社会道德,那么此法即为非正义的,便不具备道德层面的效力,因此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
与之相反,分析派法学则坚定地认为“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最终采纳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纳粹战犯所依据的法律、军令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最终的判决结果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一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在社会民众和自然法学派的双重压力下,实证法学的高楼大厦面临顷刻崩塌的窘境。
在此背景下,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了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当互相分离,唯此,其二者方能在各自领域释放应然效用,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但是鉴于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有共同条件,因此除了分离之外二者还应保持最低限度的联系——这主要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社会属性逐步成为人的首要属性,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还是分离的。
按照一般逻辑,在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分别对“法律”和“道德”进行概念化定义是必要的,哈特也是这样做的。
但与众不同的是,哈特在对“法律”的概念进行阐释时,并非直白地描述出他观念中的抽象概念,而是在对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逐步描绘出他脑海中的法律图景。
通过对“劫匪抢劫银行案”2,哈特批判了奥斯汀在阐述“法律是什么?”这一命题时过度强调惩罚和制裁,而忽略了法律本身的权威以及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产生的畏惧感。
基于对奥斯汀“命令说”的批判,哈特提出,不能吧法律等同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规则才是阐释法律必不可少的要素,于是引入了规则概念。
以义务作为法律规则的起点,哈特将规则区分为初级(第一性)规则和次级(第二性)规则3:初级规则为主要规则,它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而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愿意,初级规则(或者称为“惯习规则”)作为一种古老的规则,仅仅适用于较为稳定的小型社会;而次级规则主要授予权力,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想法,从而引入新的初级规则、废除或者修改旧规则、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次级规则主要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当代社会由于其不稳定性和无效性等特征,应当适用第二性规则。
但是,哈特在书中同时表明,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相对意义上进行的涵义划分,其二者同样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次级规则是初级规则的授予权力规则。
这是哈特对“法律的概念”进行阐释的第一步,即引入“规则”这一概念作为阐述法律概念的要素。
在确立“法律—规则”的法律概念解释体系后,哈特基于该体系对法律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论证。
在哈特看来,法体系的基础是把法律效力标准具体化的公认的“承认规则”4,承认规则为确认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则提供了权威性的判准,法律的合法性即来源于法律自身的承认规则。
在哈特的解释逻辑中,某一规则或者制度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正是因为它通过2(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P18.3(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P83.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
换言之,只要通过了承认规则的检验,那么该规则就是合法的,即便该规则在道德上是邪恶的,也仍然是法律,从而将法律的无效性与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并且承认规则成为判断某一规则或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最高标准。
同时,哈特也承认,承认规则并非完全不包含价值判断,某些道德原则同样可经过承认规则成为法律规则,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
为了进一步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哈特比较了奥斯汀“命令说”理论下法律合法性来源与“法律—规则”理论体系下法律的合法性来源的差异。
在“命令说”体系下,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对法律惩罚和制裁的恐惧而被迫接受;而在哈特重新建立的“法律—规则”体系中,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资源认可和接受,这种接受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于道德理由而接受的“道德的内在观点”,第二种是基于自我利益的理由而接受的“审慎的内在观点”,第三种是基于传统的理由而接受的“传统的内在观点”。
虽然哈特承认如果人们基于道德理由而遵守法律权威,那么这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将会更加稳固,但这同样不意味着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在更多的情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相互作用仅仅是基于一种概率低下的巧合。
当然,相较于旧实证分析法学派,哈特作为新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有其进步之处。
至少,在极力论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分离关系的同时,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着事实上的某种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5。
哈特认为“道德就是对于所有人的行为或自制的要求是一视同仁的,人们愿意自我约束”“批判的道德即那种用以批评现行社会制度并且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一般性道德原则”6,而人类之所以在法律之外需要道德的补充,主要是由于人类的某些天然特征决定的,这些特征包括7:人的脆弱性、人类几乎平等的关系、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类世界资源的有限性、人类有限的理解和意志的力量。
人类的这些天然特征源自于人类社会“自我保存”的一致性,即所有的事物都会竭尽所能保持自己的生存,并且除此之外人类还有更高的追求——向善的追求,而“自我保存”不仅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若缺乏这一条件,构筑在人类社会之上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因此,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律规则之外,必然地需要一些道德规则,这些必备的行为规则即构成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构成所有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中的一个共同组成部分。
尽管哈特承认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类“自我生存”的需要,存在着某种事实上的联系,但他认为这种联系仍然不是一种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而是一种“偶然的”联系。
对于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德沃金认为8,哈特最大的缺失就在于无视原则的存在,无视法律概念中内蕴道德内容,把法律的合法性归结为承认规则本身,宣称“恶法5(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P171.6同上.7(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P172-175.亦法”,从而割裂了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
而富勒则认为9:一方面,哈特没有给予道德概念很好的界定,忽视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观点,虽然哈特强调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自愿认可,但却没有看到法律作为一种合作性事业需要立法者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另一方面,富勒认为哈特把承认规则确定为鉴别哪些规则是法律规则的衡量标准有待商榷,因为承认规则无法保证获得授权的立法者所“承认”的成为法律的规则恰好是这个社会所需要的。
而哈贝马斯在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某种必然联系的基础上认为10,作为社会整合主导机制的法律,其本身的合法性需要重建,商谈原则是一切规范的合法性的来源,换言之,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主立法程序,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哈特关于“法律—规则”理论体系的缺陷在于:其缺乏商谈的视角,仅仅注重法律的确定性而忽视了法律合法运用的商谈论证,承认规则自身无法获取合理论证。
综合以上不同观点的论述,笔者认为,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论证具有其独到性,在旧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基础上,哈特依旧坚决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趋向应当是分离的,但基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特性,法律和道德之间又巧合地存在某种关联;并且,其引入的以规则作为要素阐释法律的概念的分析方法对于现代法理学研究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贡献。
但是,哈特坚持认为法律仅仅是规则体系,法律概念中并没有道德因素,法律的合法性在于法律自身等观点,在本质上割裂道德与法律在逻辑上的统一,这些观点确有待商榷。
诚然,法律不能等同于道德,法律的合法性也不能等同于道德的权威,但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律的承认规则并非“上帝之手”,其无法仅仅基于自身的力量而完美运转,因此也无法保证经过承认规则检验的法律就能成功地成为哈特所认可的法律,道德即便不应当成为判断法律有效与否的唯一标准,但至少应当成为标准之一,就像某些国家将是否违背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作为违宪性审查的标准之一。
其次,如果法律概念并不内蕴道德因素,也就意味着人类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部分将无法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正如人权被诸多学者成为“道德性权利”那样,笔者认为,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应当成为法律的终极道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