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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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登记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综合管理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技术检测等环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决策。

二、登记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标准。

3.使用单位责任:按照规定,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4.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登记管理程序1.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审批登记: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后,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证书。

3.登记备案:政府行政部门将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信息进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登记管理要求1.登记信息要求: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和施工单位信息、检测单位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等。

2.监督检查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压力、流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

3.事故报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调查处理。

4.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洗、涂漆、检查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行政部门、使用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遵守登记管理规则,保证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称为《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所有使用TSGD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

1.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TSGD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2.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3.登记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压力试验和检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核、登记、核准和年度审核等阶段。

4.相关责任和义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进行审查和核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登记管理的要求: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同时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周期性的压力试验和安全检测,并将相应记录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素质提升。

6.风险评估和管控: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风险评估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制造材料、焊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7.信息化管理和监管: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第一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TSG Q5001 -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释义

TSG Q5001 -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释义
(四)作 业人员类1个:TSG Q6001-20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大纲
目前实施制造监督检验(5大类、30个品种)、安装监督检验(8大类、46个品种)、首次监督检验(6大类、36个品种)、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12大类、83个品种)的起重机械分类统计情况
类别(型) 型式(品种) 制造 安装 首检 改造重大桥式起重机
TSG Q7007-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9-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0-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2-2008 轻小型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类别(型)型式(品种)制造 安装 首检 改造重大轻小型起重设备前移式叉车√ √
三向堆垛叉车√ √
托盘堆垛车√ √
防爆叉车√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环链电动葫芦√ √
气动葫芦√ √
防爆气动葫芦√ √
带式电动葫芦√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2)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二条)
3、应急救援环节: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第二十二条)
三、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办理使用登记机关的规定
分别就流动作业和非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1……………………(5)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和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和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和定期检验第一章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规定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范围3、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4、使用登记程序及相关要求5、压力管道的变更6、使用登记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要求第三章压力管道定期检验1、定期检验基本要求2、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范围3、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周期4、在用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5、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6、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7、管道的缺陷处理第一章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规定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法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机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管道的类别 级别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B1. 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1. 管道概述压力管道是指内压大于0.1MPa,壁厚大于等于2.5mm的管道。

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管道均属于压力管道。

由于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漏导致危险事件,因此需要对管道进行登记管理。

2. 管道使用登记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有压力管道都应当进行使用登记。

不同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机构,但需要遵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1 登记资料进行管道使用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管道基本信息:包括管道材质、管道直径、管道长度、壁厚等各项参数。

•管道制造单位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安装单位信息: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检验单位信息:包括检验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监测及维护情况汇总:包括管道检测日期、检测单位名称、检测结果等信息。

2.2 登记流程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录入管道基本信息和安装单位、检验单位、检测情况汇总等信息。

2.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

3.如果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及时更新管道的登记信息。

3. 管道安全管理管道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对管道进行规范的检验和维护,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管道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管道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在管道发生特殊情况如地震、爆炸等时需要进行检查。

•新管道的检查:对新入使用的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3.2 管道维护•定期维护:对管道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管道的腐蚀、磨损等情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应急维护:在管道发生事故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应急维护。

3.3 管道监测•定期监测:对管道进行定期的监测,及时发现管道的泄漏等情况并进行处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PPT课件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PPT课件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域 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 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 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4)动力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GD1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者 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GD2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 小于400℃的管道;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
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 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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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 用登记管理。
说明: 本条对需要进行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做出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 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 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③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0MPa , 或 者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 的管道。
GC2级: 除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 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 于GC1级的管道。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 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

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宣贯

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宣贯
• 《使用登记证》在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内有效,超过有效 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 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短
2012-7-6 6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 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 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 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 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在用管道,其工业管道经过 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经过年 度检验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 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超 过3年。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12月 1日起施行。2003 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同时废止。 2012-7-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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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 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 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 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 作。 •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 (四)《登记汇总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 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 2012-7-6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1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 S G D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相关标准试题

压力管道相关标准试题

压力管道相关标准试题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其标准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液体的。

2.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二)管道元件见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承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3.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设计时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一)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符合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二)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不低于14%,材料在最低使用温度下具备足够的抗脆的能力,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延伸率低于14%的金属材料时,能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三)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及应力腐蚀破裂的敏感性等;(四)考虑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材料适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五)材料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30%;(六)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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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二)巡线检查制度;(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

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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