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4公司法修改后新设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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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2014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徐琳、赵志国、谭双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人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长沙市人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北路泰禹公馆南栋323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小车租赁,大巴租赁,自驾,代驾,电子商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⑶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法修正案(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正案(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正案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新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为会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章程(47条新章程)

章程(47条新章程)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遂宁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以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六条营业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第九条 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 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 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受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 例优先认缴出资;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合 计实缴 认缴期限 出资额(万 元)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 出资额 (万元) 认缴期限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者其他股东转让股分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2024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24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一、章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
(公司全称):___
(公司简称):___
2. 公司类型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公司注册信息
(1)公司注册地址:___
(2)公司经营范围:___
(3)公司注册资本:___
(4)公司出资人信息:___
4. 公司管理机构
(1)董事会
(2)监事会
(3)经理
5.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6. 公司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核算和管理财务。

二、章程生效及解释
本章程自公司注册登记生效,对本公司及公司出资人具有约束力。

本章程如有解释歧义,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解释为准。

三、其他条款
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行为均无效。

四、签署单位
公司名称:___
单位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签署日期:___。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2014年4月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2014年4月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惠州市美美美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梁生一人出资设立惠州市美美美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本公司股东承诺:1、在设立公司前,未曾登记设立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惠州市美美美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惠州市大亚湾新澳大道9号唯家大厦611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数码、家电产品的批发;市场信息的采集、发布、咨询;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注: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及证件号。

股东1:梁生身份证:440824************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如下:股东1:梁生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公司股东认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负责。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2014年新公司法)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2014年新公司法)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

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第四条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3.12.28【生效时间】2014.03.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建立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本章程是公司的根本组织规范,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公司註冊地位於____________,登記証號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以全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

第九条在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股东组成。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综合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职权和权限行使职务。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四)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决定公司发行证券和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六)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公司股东权益和责任,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本公司以“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三条公司股东身份本公司股东包括出资股东和普通股东。

出资股东按出资额享有投票权和收益权,普通股东仅享有投票权。

第四条股东权益1.出资股东享有按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的权益。

2.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出资股东享有在公司决策中行使投票权的权限。

3.出资股东无偿让与其出资份额后,其享有的权益转移给受让方。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等。

第六条公司经营决策1.公司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担任。

2.董事会决策事项需经股东会讨论并以股东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1.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会计工作。

2.公司应每年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公司股权转让第八条股权转让方式本公司股东可通过书面协议或受让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权转让程序1.股东拟转让股权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转让比例、转让对象。

2.公司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

3.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公司分红和盈余分配第十条公司分红政策1.公司应依法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公司分红应在公司获得盈利、支付合法税费后进行。

第十一条盈余分配1.公司将盈余进行现金资金留存和再投资。

2.盈余分配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事由本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解散:1.股东会决议解散;2.公司出现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1.公司解散后,由董事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详细版)

公司章程(详细版)

公司章程(详细版)公司章程(详细版)第一章总则公司章程本章程为公司内部各方共同遵守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章程所称公司是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2.1 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为特定公司形式全称。

公司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拼音书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

2.2 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3 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经营范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3.1 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亿元整。

3.2 股权结构本公司股权结构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持有人享有相应的权益,优先股持有人享有额外的权益。

3.3 股权变动任何一方在股权变动时,均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

第四章公司治理结构4.1 董事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具体任期)年。

4.2 监事会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具体任期)年。

4.3 经理层本公司设立经理层,经理层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4.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他们的法定义务,保护公司利益,依法行使其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股东大会5.1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策。

股东大会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命和免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和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审查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5.2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安排具体的会议事项。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3 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股东大会的决议采取表决方式,依据表决结果确定决议的生效与否。

新公司法章程(5篇)

新公司法章程(5篇)

新公司法章程(5篇)新公司法章程(5篇)新公司法章程范文第1篇[关键词] 性质时间效力实务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本文讨论的是公司章程的基本问题: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

其中,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前提,这个问题搞清了,其他问题的讨论才有了基础。

限于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分析章程的时间效力,对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则点到即止。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公司章程是基于发起人或创立大会中占资本多数的投资人的意思制定的,以调整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为内容的契约,以后投资人加入或者退出公司是其自主打算是否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结果。

二是自治法规说,公司章程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公司的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自治法规性质。

也有人持双重属性说,公司章程具有双重属性,就公司设立者和其他股东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对公司组成者而言,具有自治性,从公司章程变更的角度,具有双重性。

此说是在前两种学说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进行的细化分析,有其合理性。

我国通说采自治法规说,对契约说的批驳主要集中在与一般契约的区分上,有学者从效力范围、制定和修改程序、生效时间、内容、公开性五个方面作了比较。

我们认为其比较大都是以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立论基础,公司章程的确不同于一般契约,但是这只能是公司章程是特别契约的缘由而不能是否认契约说的理由。

采自治法规说者还认为,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可以作为公司法的有益补充。

我们认为,自治法规说只是学者把它解释为了法规,其实并没有上位法明确把它界定为法规。

契约说也并不否认公司细则在处理公司内部事务时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是没有用法规来表征而已。

公司章程(完整版)

公司章程(完整版)

公司章程COMPANY NAME目录第一条公司名称与注册地 (3)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3)第三条经营宗旨与原则 (3)第四条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4)第五条股权设置 (4)第六条股东权利与义务 (4)第七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5)第八条董事会设立与职权 (5)第九条监事会设立与职权 (6)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配置 (7)第十一条财务会计制度 (7)第十二条利润分配与再投资 (7)第十三条业务开展原则 (8)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 (8)第十五条章程修改程序 (9)第十六条公司解散条件 (9)第十七条清算程序 (9)第十八条生效与解释 (10)第十九条备案 (10)第一条公司名称与注册地1.1 公司名称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均以此名称进行,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名称。

1.2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和发展规划,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依法变更注册地址,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 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独立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2.1 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持续经营为目标,追求长期稳定的发展。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业务。

2.2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政策导向及自身发展需求,可适当增加或调整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增加或调整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高效、安全、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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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三三、李四四等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黄泉路99 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发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发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
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执行董事即为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
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
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4年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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