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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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 法
计税依据
从价计 房产计税
征 余值
从租计 征
房屋租金
税率
1.2% 12%(个人为 4%)
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 例)×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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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 为3000万元,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 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 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 年应缴纳房产税( )。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
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 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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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 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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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
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 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 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 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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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优惠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 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 税范围。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 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 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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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 年7月l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 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 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 企业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 )。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A.4.8万元 B.24万元 C.27万元 D.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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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 元的房产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 房产于2008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 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纳税。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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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房产
❖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 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 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 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 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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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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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 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 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 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 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 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 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注意:新政策(P245)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 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 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 定进行核算。
•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继续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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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
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主要内容:
❖房产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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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 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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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 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 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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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 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 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