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通告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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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通告模板范文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相关部门会发出关于养狗的通告,将具体的养狗事项告知人们,下面给大家带来养狗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养狗通告范文一
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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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养狗通告范文二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分区管理,县城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乡镇(含巷口镇农村)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二、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三、武隆人民广场、武隆世纪广场和县委、县政府周边50米内为禁止遛犬区域,24小时均不得遛犬。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临时发布。
四、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和饲养绝育犬,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
(二)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所有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及时捕杀,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七、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
八、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
九、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县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自20xx 年7月1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六月六日
养狗通告范文三
为维护校园良好形象和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狗犬伤人。根据《丽水市犬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重要办公、服务场所禁止饲养犬只";第三章第六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的规定精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养犬与遛狗。
对违反本通告养犬与遛狗行为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学校保卫处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22711xx xx学院保卫处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