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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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文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我作为何华文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分析检方起诉书及指控证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认定不清。
1、证人XXX证实有目击证人反映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已经逃逸。(P46)
2、被告人XXX也供述有第三辆车存在。
该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辆肇事车辆的事实未查清前,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何华文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检方依据该认定书指控被告人XXX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与事实不符。
二、证据不足。
1、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二车是否相撞没有直接的证据。未进行车辆相撞痕迹鉴定,不能认定此次事故是二车相撞造成的。
2、证人XXX及证人林XX并非事发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从二人的询问笔录中得知二人是听到撞击声后,才从家出来到现场的。从听到撞击到二人(都是60多岁的老人且是夜间)到达现场按常理至少2分钟以上,如有第三辆肇事车逃逸,2分钟足以开出二位证人的视线范围,所有仅凭对二人的询问笔录是不能排除有第三辆肇事车辆的存在可能。
3、检方提供用于证明二车相撞事发的现场的照片53张。照片是事发后拍摄的不能直接证明事故的发生的原因。
检方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依据。
三、被告XXX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
事故发生后XXX被鉴定为颅脑损伤(重伤二级),先后花钱医疗费20多万。现不能正常劳动,家中还有上大学的子女,家庭负担较重,请合议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现有事实及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根据目前证据及事实,检方所控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安徽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