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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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背景介绍锅炉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设备之一,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整个生产的稳定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锅炉安全规范,其中之一就是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本文将对这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简述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即锅炉所有人应按规定在锅炉使用前、定期或变更重要部件或安装后,向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申报锅炉的使用情况,并按照检验检查周期及要求接受检验。

检验合格的锅炉方可继续使用。

该制度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锅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理,避免质量问题发展到事故级别。

申报对象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对象分以下两种情况:1.定额标准以下蒸汽锅炉(不含压力容器),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2.定额标准及以上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毒有害介质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申报其使用安装、修理等情况,按照检验检查周期及要求接受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的使用情况与锅炉检验机构签订锅炉安全技术服务合同。

检验内容锅炉申报检验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来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焊缝、炉墙管、弯管、蒸汽分配管的外观检查,如裂纹、疤痕等。

2.特种材料的化学成分符合要求,金相组织、机械性能合格。

3.锅炉安全附件、防爆器、安全阀等配件的检查和维护情况。

4.烟气和水质的监测,通过水样和烟气脱硝等方式,保证水质和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锅炉配套的仪表、阀门的完整性和准确度,以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锅炉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查时有权进行必要的拆卸、检修、试验,但应当保证锅炉的安全性。

同时,需要注意保护电子设备的安全,避免检测人员误操作导致故障。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锅炉检验周期如下:1.定额标准以下蒸汽锅炉(不含压力容器),每年检验一次。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实用标准文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 超压联锁整定值上限应低于安全阀起跳压力。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3)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 灵敏、可靠。
• 超温报警联锁用的温度控制器主要有动圈式温度 指示控制器、压力式温度控制器、电接点水银温 度控制器、双金属温度控制器等。
• 前三种温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变限定值来模拟 检查报警、联锁等功能。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对安全保护装置检验的重点是进行功能试 验。
• 但应具备试验条件方可进行。 • 其条件主要是生产允许、低负荷、安全。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传感器来模拟检查高、低水位报 警、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锅炉不 会由于检验发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时间、降 低损耗。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本条款是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的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6、7、8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3、4 款。
• 主要变化 • (1)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读式
• 如果锅炉是冷炉状态,进行运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 低水启泵、点火→排污,低水报警、联锁→关排污,重新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锅炉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规定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锅炉需要每年进行检验,小型锅炉则是每2-3年进行检验。

2. 检验程序:规定了锅炉检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包括对锅炉的外观检查、内部检查、性能测试等内容,以确保锅炉在检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安全和性能状况。

3. 检验机构:规定了锅炉检验的机构和资质要求。

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承担锅炉检验任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可信。

4. 检验报告:对锅炉检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包括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这些报告将作为锅炉使用过程中的依据,供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考。

通过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锅炉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性能。

同时,也可以提供科学的依据,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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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惜况和管理悄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悄况;5.锅炉周用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LI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_2015年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_2015年

专业资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保持原则,清廉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状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证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用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假设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纳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掉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开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定期检修制度

锅炉定期检修制度

锅炉定期检修制度
是一种用于保障锅炉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锅炉定期检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检修计划:制定锅炉的定期检修计划,明确检修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确保锅炉设备按时得到检修和维护。

2. 定期检修标准:根据锅炉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定期检修标准。

标准应包括设备检查、清洗、更换磨损部件、润滑和维护等内容。

3. 人员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锅炉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锅炉的安全操作技能。

制定锅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安全风险。

4. 检修记录和报告:对每次定期检修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修情况。

记录应包括检修日期、检修内容、维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5. 故障排查和问题解决:在定期检修过程中,及时排查锅炉的故障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重要的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以确保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

通过执行锅炉定期检修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锅炉设备的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员安全和锅炉的正常运行。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提高锅炉的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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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锅炉法定定期检验周期

各类锅炉法定定期检验周期

各类锅炉法定定期检验周期
一、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一)内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但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入使用之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之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二)外部检验每一年一次,但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三)水压试验每六年一次
(四)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蒸发量<0.5t/h,压力<0.04Mpa)小型蒸汽锅炉,(出口压力<0.1Mpa,自来水加压)
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5.0L,蒸汽压力<0.7Mpa)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出口蒸汽压力<0.04Mpa,蒸发量<0.2t/h)
二、安全附件
1、安全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

2、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3、测量温度仪表每年至少一次校验,其它仪器自控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1、每一年应对导热油的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一次分析。

2、液相炉重大修理后应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气相炉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2)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11)第四章监督管理 (17)第五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范;(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3锅炉定期检验范围1.3.1锅炉(电站锅炉除外)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3.2电站锅炉(1)锅炉本体;(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3)再热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主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道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锅炉检验规程

锅炉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烯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全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中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锅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的工作。

第三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锅炉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定期报检制度第九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条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一条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章检验与整改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内容包括:锅炉本体、附件、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水质、排放等项目的检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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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07月07日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07月0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1.3.1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检修周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运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
附件B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30)
附件C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3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32)
锅炉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1总则(1)
2内部检验(3)
3外部检验(16)
4水(耐)压试验(23)
5附则(26)
附件A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28)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
(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单位的意见为准;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1.3.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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