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951a7c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3.png)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幼儿园作为托管和教育儿童的机构,对于幼儿的教育和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管理幼儿园的收费事宜,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 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提供的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幼儿园的运营成本、教职员工工资待遇、教育资源投入等因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收费项目3.1 学费学费是家长为孩子接受幼儿园教育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2 食宿费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的,家长需要支付食宿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确定收费标准。
食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3 杂费杂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辅助教育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活动费、保险费等。
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家长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杂费项目,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需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4. 收费管理4.1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通知家长有关收费标准、项目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费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栏、家长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家长及时了解收费情况,并便于家长支付费用。
4.2 收费缴纳家长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准时缴纳应交费用。
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家长缴纳费用,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家长缴纳费用后,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4.3 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事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收费管理应包括收费记录、收费报表、收费汇总等内容,以便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https://img.taocdn.com/s3/m/cad943cd9e314332396893e6.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6cf5afd1f34693daef3e82.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2119262f60ddccda38a073.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ade8f76c175f0e7dd13703.png)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法: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二、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和特殊服务费。
三、保育教育费根据年幼儿平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四、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市人民政府。
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代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教育部门行。
五、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农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按照“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全市幼儿园实行分等级收费,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目前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由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向市教委、市物价局申报,经市教委、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分别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三、四级幼儿园由申报园所在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审批,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注册备案,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各幼儿园持《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到所在区县(市)物价局办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幼儿园的等级审核工作由教育、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育教育费一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10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一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8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3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三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55元(其中管理费20元)四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20元)未达等级标准的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按四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80%收取。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67d247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f0.png)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
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在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
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类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50%。
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30%费用。
此收费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得另收取。
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在省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费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第七条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d855055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1.png)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辽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e20437d011ca300a6c3902d.png)
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三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收费标准由省授权各市统一确定;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确定;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一)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统筹考虑保育教育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使保育教育费标准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合理相关性。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定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4)财政投入情况;(5)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d81c004453610661ed9f4cb.png)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c6f9faa102de2bd960588a4.png)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7a5921bf78a6529647d536a.png)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区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
各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分标准认定。
第六条保教费管理(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级别与保教类型共同研究确定,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收费标准为:示范园每生每月60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4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280元,三级及以下园每生每月155元。
(四)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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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国教育部门或地方政府为规范幼儿园收费,保障幼儿教育公平、合理地进行,而特别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以避免出现乱收费现象,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
具体的暂行办法可能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
以下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常内容和原则:
1.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幼儿园需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的透明性。
2.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 严格审批制度: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常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
4. 明确收费项目:明确规定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如学费、伙食费、杂费等,并对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禁止收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费用。
5. 规范收费程序:规定幼儿园在收费时应当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 加强监管和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收费的幼儿园进行处罚,保护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7. 财务管理和使用透明:要求幼儿园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的使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ef8c9d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1.png)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一)收费范围1.注册费:每名幼儿入园时,幼儿家庭需缴纳一次性的注册费,用于幼儿园的行政管理费用。
2.教育费:每月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实际入园天数收取相应的教育费,包括各类教育资源的消耗费用和教师的工资、福利费用。
3.校服费:每学年幼儿园统一为所有幼儿购买校服,校服费按季度收取。
4.食宿费:如家长需要幼儿在幼儿园留宿,则按照幼儿实际留宿天数收取食宿费。
5.杂费:包括各类活动费、保险费等其他与幼儿教育有关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1.注册费:注册费根据幼儿园的不同等级收费,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制定,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2.教育费: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和入园天数确定教育费,但教育费的单价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3.校服费:幼儿园根据校服的成本和更新频率确定校服费标准,但校服费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4.食宿费:幼儿留宿的家庭需根据幼儿实际留宿天数支付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杂费:幼儿园根据幼儿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杂费收费标准。
二、收费的程序和方式(一)收费程序1.幼儿园在招生时需向家长提供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家长在报名前需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解,同时签署收费协议。
2.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收费工作,将收费明细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收费方式1.现金收费:幼儿园收费时,家长可选择使用现金进行缴费。
2.银行转账:幼儿园可提供开设专用账户的信息,家长可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费用。
4.邮寄汇款:如家长无法亲自到幼儿园缴费,可选择通过邮寄汇款的方式缴纳费用。
三、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一)收费监督1.幼儿园需依法将收费情况公示在明显位置,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二)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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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仅供参考!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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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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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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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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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仅供参考!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营口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营口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342028050876323012126c.png)
营口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可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
全市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三项。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成本确定,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一)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办园审批机构同级的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收费标准经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民办幼儿园申请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2)幼儿园法人登记证;(3)幼儿园自然概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幼儿园规模、幼儿园教学模式情况等。
(4)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福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5)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申请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备案,应遵偱以下程序:(1)幼儿园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营口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2)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发放《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取伙食费要遵偱“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应当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按月公开收支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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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1-6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
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红尘中,我们会相遇一些人,一些事,跌跌撞撞里,逐渐懂得了这世界,懂得如何经营自己的内心,使它柔韧,更适应这风雨征途,而不会在过往的错失里纠结懊悔一生。
时光若水,趟过岁月的河,那些旧日情怀,或温暖或痛楚,总会在心中烙下深深浅浅的痕。
生命是一座时光驿站,人们在那里来来去去。
一些人若长亭古道边的萋萋芳草,沦为泛泛之交;一些人却像深山断崖边的幽兰,只一株,便会馨香满谷。
人生,唯有品格心性相似的人,才可以在锦瑟华年里相遇相知,互为欣赏,互为懂得,并沉淀下来,做一生的朋友。
试问,你的生命里,有无来过这样一个人呢?
张爱玲说“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于千万人群中,遇见你要遇见的人,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四目相对,只淡淡的问候一句:哦!原来你也在这里,这便足够。
世间最近与最遥远的距离,来自于心灵与心灵。
相遇了,可以彼此陌生,人在咫尺心在天涯,也可初见如旧,眼光交汇的那一刻,抵得人间万般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