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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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把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血液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同样,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
法律信仰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会过。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经济之间等都需要共同的法律信仰。一旦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那么法律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而介入,保证基本的公正。一旦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失去,而各个社会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而得到解决,那么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这种对抗和暴力关系尤其容易发生在弱势社会群体和强势社会群体之间,例如人民对政府官员、雇员对雇主、个人对集体等。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对执政者来说,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法律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怀疑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不难观察到,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法律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藐视法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在很大程度上说,法律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法律,把法律当儿戏。幸运的是,2014 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探索司法相对独立的方向上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这次全会是中共历史上首次专门以一次全会的方式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其中有几个方面对司法制度的改善和改进具有深刻的意义,包括设立跨区域法院、巡回法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司法人才的专业化等等。如果这些改革举措能够切实落实下去,那么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司法地方主义,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更重要地,从政治上说,这些举措也表明执政党开始探索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
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应该做到“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重守法”,只有在这样人们才有合理的预期。人们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还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人们不仅知道的哪些利益是受保障的,哪些利益是不受保障的,还知道明年是怎样的、10年以后是怎样的。法治使人们不用担心自己的生命、财产、自由受公权力的随意剥夺。生命、财产、自由被认为是人之为人的三大基本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已经被法关到了“笼子”里而不能胡作非为,此三大基本权利已有保障,人们会是一种怎样的心情?富人不用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而移居他国,穷人不用担心自己的生活。如果公权力滥用,轻者剥夺职务,重者绳之以法,剥夺滥用者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是执政集团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选民会让它下台“休息”反省思过。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光明日报出版社:《辞海》[M],中国版本图书馆,2002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机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