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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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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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86baa48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1d.png)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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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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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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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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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奖励机制1. 奖励对象: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研发、质量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奖励方式:(1)通报表扬;(2)颁发荣誉证书;(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奖励标准:(1)对食品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奖励;(2)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3)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1. 处罚对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2. 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标准:(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处罚;(3)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实施与监督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奖罚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定期对食品安全奖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1. 本奖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奖罚制度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 如有与本奖罚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奖罚制度为准。
四、奖励与处罚的评审程序1. 奖励评审:(1)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2. 处罚决定:(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线索,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调查属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奖励与处罚的公开与反馈1. 奖励与处罚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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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和举报人通报。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Leabharlann 程序:(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县食安委办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县食安委办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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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22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22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1-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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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ab16b13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54.png)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6a01a96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7.png)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奖惩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优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3. 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培训、学习,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队,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 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奖惩制度的实施1. 奖惩制度的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奖惩工作。
2.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惩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 对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进行公开表彰,对获奖的企业,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 对受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五、奖惩制度的修订本奖惩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奖惩制度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制度的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奖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奖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f3fab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f.png)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东莞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对象1.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生产、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2.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食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三、举报方式1.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2.举报人需提供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四、奖励标准1.经查实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2.针对其他一般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五、奖励发放1.奖励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划拨至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发放。
2.举报涉及的核实时间以确认核实事实的日期为准。
3.奖励发放时,需提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六、奖励保密1.奖励办法执行期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事项涉及的内容,属保密范围。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结语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本奖励办法的实施,使东莞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健全、有效,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保障。
以上是解华按照您的要求写的文档,如有需要可以告知。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df7f5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5.png)
举报人权益保障
举报人信息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奖励及时兑现:确保举报奖励的及时兑现,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
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举报奖励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责任追究
举报人伪造证据、故意捏造事实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法律保障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 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追究
信息
举报内容需详 细描述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举报人需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 举报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奖励申请需经 过审核、审批 等程序,最终 确定奖励金额
监督机构与职责
• 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
关证明材料
奖励发放时间标准
奖励发放时间:自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处理:如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在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奖励手续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励申请流程标准
举报人需提供 真实姓名、身 份证号码、联 系方式等个人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 证据支持
举报内容真实有效
举报内容需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举报人提供证据充足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dacbe177cd184254b3535d0.png)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3bc7e98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7.png)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加强山东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问题,激励公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在此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个人和组织。
三、举报内容举报对象为涉及山东省食品安全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 食品配送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标签虚假或误导消费者;-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情况,对成功举报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以下奖励:1.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10%;2.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5%;3.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万元,但举报行为质量较高且举报内容属实,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4. 若举报经核实属实且能提供有效证据,但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较低或无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表彰。
五、奖励申请1. 奖励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奖励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情况和进行奖励发放;3. 奖励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奖励发放1. 奖励发放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2. 奖励金额将在核实举报情况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发放给举报人。
七、保密和保护1.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保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2.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和诋毁。
八、法律责任如果举报内容不实或恶意捏造,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f5dc90daef5ef7ba0d3c0c.png)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
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53677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85.png)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影响着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合规运营,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是必要的。
背景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是指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隐患的举报工作。
这一制度能够提供必要的激励,帮助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目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在于:-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实施方式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全社会共同出资,用于奖励有效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
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的隐患严重程度和给予的帮助,确定奖励金额的不同档次,并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3. 举报途径:建立多样化的举报途径,例如热线电话、在线平台等,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4. 保护措施:为举报人提供举报信息的保密及个人安全的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奖励评定:举报信息需经过专业机构的核实,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有效举报,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效果评估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应建立对其效果的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结论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对提升食品行业的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制度框架,落实制度细则,积极宣传和推广,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以上为简要描述,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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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办、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分局、经贸办、食品药品监督站、质监站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工业添加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及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名牌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
(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
(七)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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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镇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 3 -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个案实际涉案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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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镇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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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内容负责解释,试行一年。
附件:1、**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2、**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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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附件2:
**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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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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