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3.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人的安全和市政设施完好,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市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3年元月28日起,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设置单位(个人)必须在2013年元月27日前自行清退。
逾期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退的,将依法进行清退并予以处罚。
三、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非市政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临时停车点,统一编号和设置停车标志,纳入规范管理。
四、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或私自设置停车标志的,
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设置的单位(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设施损坏的,将依法赔偿及修复损坏的市政设施;对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赔偿及修复损坏的市政设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10.01)无规定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10.21 ;实施日期:2006.01.01)无规定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无规定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6.01)无规定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9.01)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2-11-29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时效性:有效(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规模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服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贵阳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贵阳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摩托车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保障市民交通安全,贵阳市出台了一系列摩托车管理规定,以规范摩托车行驶和停放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首先,在贵阳市,所有摩托车都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进行车辆年检。
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将被视为非法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此举旨在规范摩托车的使用,提高摩托车的管理水平,并减少非法车辆的存在,提高市民交通安全。
其次,贵阳市对摩托车的行驶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市区道路上,摩托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和禁停区域停放。
同时,摩托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不得逆行。
此规定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另外,在贵阳市,摩托车的停放也有相应的规定。
摩托车只能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方停放。
同时,摩托车停放时应注意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
此举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方便行人通行,提高市区的交通效率。
此外,贵阳市对摩托车的尾气排放标准也进行了规定。
摩托车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贵阳市还规定了一系列摩托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扣分,甚至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对行为不法的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惩戒,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
总之,贵阳市的摩托车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和生活质量。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只有如此,贵阳市的交通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才能不断提升。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贵阳市区货车通行规则
贵阳市区货车通行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西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成为市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区货车通行规则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保障城市道路通畅,也是为了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贵阳市区货车通行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货车通行时间根据《贵阳市交通管理办法》,市区内货车通行时间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
白天货车通行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7时;夜间货车通行时间为晚上7时至次日上午7时。
货车在规定时段内通行,可以有效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二、禁止通行路段市区内存在一些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主要是因为这些路段是市区繁忙商业区和居民区,货车通行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贵阳市禁止货车通行的主要路段包括:解放路、北京路、人民路、花果园等繁华商业区;东山等居民区域;以及交通繁忙的窄街小巷。
三、货车通行限高限速市区内的一些天桥和地下通道存在限高限速规定,货车在通行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通常来说,市区内的天桥限高为2.5米,地下通道限高为3米。
在通行时,货车司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遵守限高规定,避免超高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四、货车超载处罚货车超载是公路交通管理的大忌,也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根据《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货车超载将被处以罚款并扣留车辆。
对于货车司机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核定载质量,避免超载行驶。
五、货车尾板使用规定市区货车通行时,尾板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尾板不仅可以方便货物装卸,还能提高货车的安全性。
根据《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区货车通行时,尾板必须处于关闭状态,以免影响交通安全。
贵阳市区货车通行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作为货车司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货车安全行驶。
市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市区货车通行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黔交质[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黔交质〔2012〕110号)贵州省公路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贵州省桥梁建设集团贵惠高速有限责任公司:8月24日凌晨5点30分左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阳明滩大桥引桥个别桥跨梁体倾覆,4辆大货车坠落。
已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8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分别召开了全国、全省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厅明电办〔2012〕0831号),8月29日上午厅党委书记、副厅长陈志刚同志及时组织召开了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立即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交质监〔2012〕13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厅会议和文件精神,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桥梁工程事故的发生,决定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方案如下:一、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许明雷陈雷杨黔江检查组成员:徐爱军周争菊刘礼英李克伟郑庚学余崇俊鄢荣杰何朝奇岳克勤甘孟松何远义杨再均二、检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桥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公路桥梁工程设计、施工等规范;(三)桥梁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厅明电办〔2012〕0831号);(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183号);(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交质监〔2012〕13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陈勇斌、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勇斌、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黔01行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度海刘静黄晓【审理法官】何度海刘静黄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勇斌;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当事人】陈勇斌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勇斌【当事人-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邱仁瑜广东珠华律师事务所;曾珍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曾珍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于小龙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仁瑜广东珠华律师事务所曾珍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于小龙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仁瑜曾珍曾珍【代理律所】广东珠华律师事务所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勇斌【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原告未实际在贵阳市居住的情形下,其向被告提供内容虚假的《暂住登记凭证》获取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并邮寄送达撤销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勇斌是否采取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听证程序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上诉人陈勇斌并未在贵阳市实际居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勇斌是否采取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标准版)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如何实施?下文是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31•【字号】黔府[1990]21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3月31日黔府〔199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运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遇《条例》和本办法尚未规定的情况,车辆、驾驶员、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使和强迫他人违反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遇有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或检查车辆时,必须选择适当地段。
除特殊情况外,应距对面来车50米以外,发出指挥信号或出示停车示意牌。
第八条《条例》和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九条机动车(除小型客车外)和挂车货厢后栏板上,须按规定喷制本车号牌的放大号。
大型客车、货运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须喷制单位名称。
出租汽车车门两侧须喷制标记,并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筑府办通[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筑府办通〔2012〕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鉴于原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工作变动,为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召集人:高卫东(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张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侯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程雁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黄家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俞洋(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安陵(市监察局副局长)赵称(市司法局副局长)林昌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吕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江生(市农委副主任)洪阳(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建平(市规划局常务副局长)陈江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政委)魏燕飞(市安监局局长)付涛(市法制局局长)涂波(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副主任)韩道权(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晟斌(市质监局副局长)芮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张艺(市安监局副局长)党庆云(贵阳警备区后勤部部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俞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芮金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中层干部担任办公室联络员。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七条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第五章通行规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公路条例(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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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22;82201;
【批准日期】2012.01.05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05
【实施日期】2012.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车辆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
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
(三)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
(四)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
(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以及逆向停车;
(七)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驾驶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在规定的站点外停靠;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高架桥、立交桥上调头或者左转;
(九)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
第九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
(三)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
道、过街天桥;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条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