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美国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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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自由控制权。

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来规范。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非法搜查和扣押,保证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如电子通信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个人的日常生活、通信、婚姻、家庭、医疗信息等方面。

例如,个人的住宅、物品和个人通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

此外,个人的电子通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授权的窃听和监视都是非法的。

二、隐私权的限制与权衡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对隐私权进行限制与权衡。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反恐怖主义、执法活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时,政府机构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

但这些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经过严格的合法程序。

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更加容易。

大型科技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这也对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美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美国法律,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落在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身上。

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此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经过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

例如,对于儿童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要遵守特定法律的要求,禁止未经家长同意收集使用儿童的个人信息。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大数据时代美国的隐私权保护

大数据时代美国的隐私权保护

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发布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BigData:Seize Opportunities,Preserving Values)(以下简称《白皮书》),对美国大数据应用与管理的现状、政策框架和改进建议进行了集中阐述。

从《白皮书》所代表的价值判断来看,美国政府更为看重大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创新动力,对于可能与隐私权产生的冲突,则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处理。

从具体措施来看,《白皮书》援引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PCAST”)独立报告《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一种技术的视角》一文提出,原有的”‘告知与同意’框架已经被大数据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打败了”,应当根据大数据的时代特点予以调整。

一、《白皮书》出台的背景大数据技术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争议由来已久,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体现为美国与欧盟政策取向的差异。

在欧盟,个人数据被认为更具保护价值,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有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个人数据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是包括数据保护法在内的欧盟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欧盟数据保护专员(EDPS),监督欧盟机构遵守数据保护法,同时对于欧盟层面数据保护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第29条工作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29条规定:建立一个”在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的工作组”,一般称之为”第29条工作组”;第31条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其他机构,如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ENISA)。

欧盟对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处罚措施十分严格,包括禁令救济,对公司工作场所和数据处理设施的稽查和调查,数额巨大的罚款,以及对于特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处罚等。

除此之外,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还会对侵犯个人数据的公司予以曝光,以增大惩戒力度。

近年来,欧盟官方认为美国谷歌公司、苹果公司等搜索引擎与移动设备服务供应商通过提供服务非法获取、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曾多次表态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管。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美国作为一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其隐私权法也十分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分析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宪法给予了个人一定的隐私权保护。

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该权利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性判决得以确认。

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曾于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确认婚姻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然而,尽管个人在宪法中受到一定的隐私权保护,目前美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

因此,隐私权主要通过各州立法进行保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1. 《1974年隐私法案》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规范。

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通知被收集者,并且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这些信息。

此外,该法案规定了个人对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访问和更正的权利。

2. 《司法程序保护法》《司法程序保护法》要求法律执法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搜索令或逮捕令。

该法律对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3. 《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美国《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HIPAA)主要保护医疗数据的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尽管美国没有一部全面的联邦隐私权法,但个人信息保护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有些州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例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

此外,很多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美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合同来实施的。

然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定的挑战。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和欧洲在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规措施。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的异同点并进行探讨。

1.美国隐私法规美国的隐私法规缺乏一个全面的框架,而是由多个法律和规定组成。

其中包括个别州的法律、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等。

此外,美国在隐私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行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隐私保护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美国,人们倾向于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在线体验。

而美国隐私法规目前的主要焦点在于身份盗窃、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和网络钓鱼等威胁网络安全的活动。

此外,美国的隐私法规侧重于保护特定类型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但对其他类型的信息(如互联网搜索记录)保护不够充分。

2.欧洲隐私法规欧洲是隐私保护方面最先制定且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欧洲隐私法规的中心是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

该法案旨在保护欧洲居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规定了企业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则和要求。

GDPR要求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任何数据时都需要明确得到用户的同意。

此外,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用户的请求提供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机制。

如果数据处理者出现安全漏洞或数据泄露,必须及时向相关当局和数据主体通告。

此外,欧洲各国也在制定独立的隐私法规。

比如德国的《数据保护法》(BDSG)和法国的《新数据保护法》(LIL)等。

3.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的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主要方面如下:3.1罚款规定的不同欧洲的隐私法规更为严格,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惩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

而美国的隐私法规通常采用的是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

3.2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不同处理欧洲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禁止更为严格,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

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

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美国,隐私权法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信息、通信保密、秘密通信的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介绍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面临的挑战来探讨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1.1 第四修正案与隐私权保护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的核心是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得受到非法侵犯。

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禁止政府对个人进行搜查与扣押。

这项修正案被视为美国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的基石,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影响。

1.2 隐私保护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除了第四修正案,美国还有其他隐私保护法律,如1964年通过的《公民权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保障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包括隐私权。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电子通信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

二、美国隐私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2.1 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主要以《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为核心,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条件、限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在美国,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出台有效地弥补了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

2.2 通信隐私保护《电子通信隐私法案》是美国通信领域的核心法律,其中规定了政府和第三方对于个人通信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限制。

该法案明确规定,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禁止政府对个人通信进行监视和窃听。

这一法案在保护个人通信隐私的同时,也增强了公民对政府滥用权力的监督。

三、美国隐私权法保护面临的挑战3.1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美国作为全球数据安全领域的领导者,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

本文将从美国数据安全管理的背景、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背景1. 美国作为全球数据安全领域的领导者,对数据安全高度重视。

在经历了一系列数据泄露事件后,美国政府意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开始加大投入,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为应对这一挑战,美国政府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

三、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1. 《美国法典》第18卷第1039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安全保护。

2. 《美国法典》第50卷第442节:涉及国防信息、军事信息等数据的安全保护。

3. 《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针对医疗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

4. 《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针对支付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

5.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针对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6.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虽然不是美国法律,但对美国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要求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遵守。

四、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手段1. 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

2. 访问控制:限制对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安全。

3. 入侵检测与防御系统:实时监测网络,发现并阻止攻击行为。

4. 安全审计: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发现潜在风险。

5. 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

五、美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行业自律1. 美国信息安全管理协会(ISACA):制定了一系列数据安全标准和最佳实践,引导企业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2.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关注数据安全领域的研究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

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启示

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启示

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启示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文献综述 (4)二、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5)2.1 初步立法阶段(1970s-1980s) (7)2.1.1 数据隐私法的起源 (8)2.1.2 《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CPA)的出台 (10)2.2 成熟发展阶段(1990s-2000s) (11)2.2.1 《健康保险可移植性和责任法案》(HIPAA)的颁布 (12)2.2.2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的制定 (14)2.3 最新进展阶段(2010s至今) (15)2.3.1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的实施 (16)2.3.2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影响 (17)三、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与优势 (19)3.1 法律框架的完整性 (20)3.2 权力平衡的机制 (21)3.3 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 (23)3.4 国际合作的典范 (24)四、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25)4.1 完善数据保护法律的必要性 (26)4.2 立法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27)4.3 公众参与与教育的重要性 (28)4.4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策略 (30)五、结论 (31)5.1 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总结 (32)5.2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34)一、内容描述随着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不仅反映了该国在隐私保护方面的理念与实践,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个人数据泄露事件日益增多,公众对数据隐私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74年通过了《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CPA),该法案旨在保护电子通讯中的个人隐私,规定了电子邮件和其他通讯方式的加密和隐私保护要求。

浅谈大数据下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

浅谈大数据下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

浅谈大数据下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创新动力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纵观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发展历程,大数据时代,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模式反而衰落,为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前车之鉴。

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的兴衰史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始于1997年。

1997年至2007年是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发展的黄金十年。

这一时期,各行业明显感受到联邦层面加强隐私保护的立法趋势,为了避免受到强制性监管,隐私保护行业自律模式迅速铺开,涌现了大量行业自律组织与认证机构。

2000年前后是个人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发展的顶峰,产生了大批具有代表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个人参考服务组织、隐私领导倡议、在线隐私联盟、网络广告倡议、BBBonline隐私计划等。

客观上来说,这一时期有限的政府资源,很难有效覆盖各行业,政府不得不依靠行业自律组织。

同时,各隐私保护自律组织确实制定出台了较为完善正规的隐私保护原则、规则、标准,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成员企业准入和年审机制,定期发布隐私保护审查报告,并筹措到了组织运转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了当时的隐私保护现实需求。

总之,这一时期的行业自律组织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代表了美国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发展的最高水平,行业自律的繁荣客观上弥补了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投入。

然而,2003年以后,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对隐私保护监管兴趣的衰退以及相关立法政策环境变化,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开始走“下坡路”。

根据美国世界隐私论坛发布的公告,截止到2011年,多数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停止工作或销声匿迹。

以网络广告倡议为例,到2003年成员企业只剩两家,监督和审计工作全部停滞;2008年后,联邦贸易委员会重拾隐私保护监管兴趣,但网络广告倡议组织并未因此而复兴。

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得金融行业的隐私保护行业自律失去意义,个人参考服务组织(IRSG)成员企业不再需要付出昂贵成本履行隐私保护自律原则和规则,IRSG成员最少时仅存两名,并于2001年宣告终止。

解析美国人工智能法伦理隐私与责任

解析美国人工智能法伦理隐私与责任

解析美国人工智能法伦理隐私与责任美国人工智能法:伦理、隐私与责任导语:随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迅猛发展,各国也纷纷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AI的伦理、保护隐私以及明确责任。

本文将重点解析美国人工智能法在伦理、隐私和责任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伦理原则美国人工智能法所关注的伦理原则是基于保护人类权益和社会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无伤害原则美国人工智能法强调AI系统不应对人类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这意味着在设计和使用AI系统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错误和副作用,并确保其不会引发人类的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

2. 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要求AI系统在处理各种任务和决策时,不能因为个人特征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而歧视、偏袒某些个体或群体。

确保AI系统的公正性与平等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3.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AI系统的决策过程应该完全可追溯,并向用户提供相关解释和理由。

这有助于增加用户的信任,并让用户了解AI系统为何做出特定决策。

二、隐私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数据的采集和使用成为保护隐私的重要问题。

美国人工智能法针对隐私保护提出了以下措施。

1. 明确数据使用目的美国人工智能法规定,AI系统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的使用目的,并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取得用户的合法授权。

2. 数据保护措施美国人工智能法要求AI系统的开发者和使用者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并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或泄露。

3. 数据删除权根据美国人工智能法,用户具有随时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

AI系统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方式,让用户能够行使这项权利。

三、责任追究机制保持人工智能的安全和可信赖需要建立清晰的责任追究机制。

美国人工智能法规定了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1. 开发者责任美国人工智能法要求AI系统的开发者要对其系统的设计、功能和效果负有责任。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基于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社会需求,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汲取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美国作为一个在隐私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其立法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早在 1890 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就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逐步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强调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注重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来实现保护目标。

然而,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分散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欧洲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和全面的立法模式。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堪称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GDPR 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如数据最小化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准确性原则等,并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欧盟成员国必须将GDPR 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欧洲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强调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

这种严格的立法模式有助于为个人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合规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具有独特之处。

日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依靠综合性的法律和行业规范。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同时,各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自律规范。

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在促进信息流通和利用的同时,保障个人的隐私权益。

在美国和中国,人们对于隐私和安全的关注点有何不同?

在美国和中国,人们对于隐私和安全的关注点有何不同?

在美国和中国,人们对于隐私和安全的关注点有何不同?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人们对于隐私和安全的关注已经超过了过去的水平。

在美国和中国,这两个话题一直备受关注,但是人们对于它们的关注点有所不同。

这篇文章将向您介绍,在美国和中国,人们对于隐私和安全问题的关注点有哪些不同。

1. 美国人民重视隐私在美国,隐私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议题。

自从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恐怖主义威胁的监视和控制措施,这个在人权和个人自由方面遭到非议的政策,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因此,美国人民非常关注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另外,在商业和科技领域,美国人民也很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

最近,一些公司因为数据泄漏事件受到了巨大的财务和声誉上的损失,这也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的信任下降。

2. 中国人民关注网络安全在中国,人民更关注网络安全而非个人隐私。

虽然中国政府对于网络的监控也反受质疑,但中国人民更关注网络攻击和数据泄漏的问题。

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国家,中国人民正在越来越意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资料泄露事件,这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此外,中国的网络安全问题还包括网络病毒和网络犯罪等,这些问题影响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

3. 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对待隐私和安全的态度不同在美国,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被写入宪法和法律中。

在美国人民看来,政府有责任保护人民的个人隐私,并且政府的监视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美国的监管机构也对于公司的数据保护和用户隐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相反,在中国,政府的角色在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更为主导。

因为政府强调的是稳定和秩序,对于在网络上分享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的惩罚力度也更高。

4. 得出结论总的来说,在美国和中国,人民对于隐私和安全问题的关注点有所不同。

美国人民更关注政府的个人数据监控和商业数据泄漏等问题。

而中国人民则更关注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等问题。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在当今数字时代变得尤其重要,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各个国家法律中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介绍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基本框架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

联邦法律主要包括《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等。

1. 《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保护了电子通信中的个人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在电子通信中,必须获得用户同意才能搜集、监测或拦截通信内容。

同时,该法案还保护了用户使用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平台中的个人隐私。

2. 《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个人隐私保护法》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权限和义务。

根据该法案,联邦机构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同时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

此外,个人还有权利访问和更正他们的个人信息。

3. 《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和安全。

该法案规定了在网络犯罪行为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如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管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FTC是美国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商业行为的独立机构。

该机构主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负责监督和调查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隐私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说,“人们有权拥有自己的隐私,而不受到任何干涉。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和利用,因此必须加强隐私保护,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缺乏隐私保护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经典案例中,Facebook因未能保护用户隐私而导致剑桥分析公司滥用用户数据,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争议。

因此,加强隐私保护对于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至关重要。

最后,隐私保护也对商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没有足够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信任下降,从而影响商业发展。

此外,缺乏隐私保护也可能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利。

反方观点: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

相反,我们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才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首先,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

正如英国科学家蒂姆·伯纳斯-李所说,“数据共享是科学研究的未来。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和共享能够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社会发展。

其次,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也有利于商业发展。

许多企业通过共享数据来进行市场分析和商业决策,从而提高了效率和竞争力。

如果过分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最后,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也有利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共享数据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从而改善人民生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才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因此,应该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更加重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张㊀璐㊀㊀摘㊀要: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㊁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在后法典化时代,需要明确隐私利益的核心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即在多元利益衡量中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通过承认 风险和焦虑 是隐私被侵害的新型损害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加大对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结合人格权请求权和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在个案中协调和保护相冲突的权利和价值的解释论塑造,实现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和多元利益的平衡.关键词:«民法典»;隐私权;解释论;侵权责任;人格权作者简介:张璐,清华大学法学院㊁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青年学者项目 我国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分与保护研究 (2020M F X H 007)与国家留学基金委 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0062103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1 薛军:«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研究:以法解释论框架的重构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7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正式进入了 后法典化时代.所谓后法典化时代,主要是指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民法的研究和实践将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对民法典条文与制度的阐释而展开. 1 «民法典»对于民法学者而言是一个新的开始,尤其是伴随着信息科技与生命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被放置在«民法典»体系中得以重新审视和分析.在这一点上,«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视为一个典型.隐私权在我国民法的历史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民法典»之前有着曲折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具有创举的人格权编首次对隐私的含义作出规定,为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指导.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大数据㊁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渗透,个人信息与隐私交错叠加,隐88私利益错综复杂,损害结果难以确定,现有隐私权保护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民法典»之下的隐私权保护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对«民法典»进行妥当的解释论塑造,将是法律人面临的共同考验.本文将以隐私权保护为例,结合中国社会㊁数据时代的特色和实际,采取具有建设性的态度为切入点和解释论立场,研究«民法典»提供的制定法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探索中国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做一种有益尝试和抛砖引玉.一㊁«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及其保护面临的挑战㊀㊀«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了隐私权内容和隐私定义,表示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享有权㊁隐私维护权㊁隐私公开权等,并第一次对隐私的定义作出界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㊁私密活动㊁私密信息 .第1033条则列举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要行为,并以 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为兜底条款.另根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 2 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 的有关规定,隐私权保护的整体框架得以构建,其将成为未来我国隐私权相关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正在被数字化所逐步全面 侵蚀,美国学者阿尔文 托夫勒(A l v i nT o f f l e r )在1984年其著作«第三次浪潮»中第一次提出了大数据(b i g d a t a )的概念.4 超强的收集和存储数据能力㊁超强的处理数据能力㊁超强的预测事务能力是大数据时代的三个典型特征.5 有学者指出,数字社会的隐私因而呈现出两个新特点 隐私信息化和信息隐私化.6 前者强调隐私在信息时代的典型表现是信息和数据,使得传统隐私的边界得以扩展,呈现出数字化的形态.后者强调信息的性质在收集㊁存储㊁加工中发生改变,一些原本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成为了私密信息,从而具有隐私利益.隐私与非隐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民法中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和救济的设计遇到了重大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隐私利益的发展性与复杂性导致利益衡量上的困难.一直以来,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利益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是一个难题.早期,信息传播主要依赖人的自然器官,隐私利益主要指物理性隐私(p h y s i c a l p r i v a c y ),表现为对本人身体㊁住所或私人物理空间的侵入.代表性学说包括 隐私独立说 (p r i v a c y -a s -s e p a r a t i o n ) 7 隐私的有限接近理论 (p r i v a c y -98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2 3 4 5 6 7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民法典»第997条㊁998条㊁1000条等都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系统规定,适用于隐私权的保护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于隐私权.[美]阿尔文 托夫勒著:«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王俊秀:«数字社会中的隐私重塑 以 人脸识别 为例»,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2期.个人独处的权利理论将隐私界定为作保护个人生活不受干扰㊁独处的权利,本质是个人具有不可侵害的人格(a n i n v i o l a t e p e r s o n a l i t y ).比如S a m u e lD.W a r r e n &L o u i sD.B r a n d e i s ,T h eR i g h t t oP r i v a c y ,4HA R V.L .R E V.193(1890).196-198.a s -l i m i t e d a c c e s s ) 8 隐私秘密说 (p r i v a c y -a s -s e c r e c y ) 9 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通过住所㊁衣物等物理设施来保护自己的独占信息权利,信息隐私的观念便开始出现.信息性隐私,是指当个人的信息被以数字或其他信息技术收集㊁存储以及分享时,本人因此而产生的对隐私的期望. 10 由此发展出关于隐私的新理论,比如 信息控制理论 (p r i v a Gc y -a s -c o n t r o l ) 11 人格权理论 (p r i v a c y -a s -p e r s o n h o o d ) 12 亲密关系理论 (p r i v a c y -a s -i n t i m a c y ) 13 等.以上不同理论展示了隐私权的发展性,隐私权从强调个人属性㊁与人身结合的概念,逐渐转化为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隐私,一方面,隐私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另一方面,个人意识越来越觉醒,对于生活信息的保密性㊁生活空间的私密性和安宁性要求越来越高,隐私利益的判断也愈发复杂.过去,隐私往往被认为是个人拥有的权利,完全置于个人主义的框架下,这导致隐私在功利平衡中被低估.14 当前,越来越多学者意识到隐私的社会属性,认为隐私权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n a t u r a l r i g h t ),而只能是一种审慎权(p r u d e n t i a l r i g h t ),保障隐私的权利将有益于社会.15 因为隐私中蕴含了重要的公共利益,对隐私的保护既是保护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全社会共同的利益,不能仅作为个人权利与更大的社会利益相对抗的工具.16 信息化隐私中不仅有私密利益,还广泛表现为对个人信息挖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性权益.因此对隐私的保护方式不再局限于保密或不公开,而是更看重在利用的过程中对多元权利主体相关权益的衡量.17 隐私权的保护已不简单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对隐私信息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被认为是当今时代最大的公共政策调整问题之一.18 0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有限接近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仅对他保有属于自己的事务,并决定关于他应该在哪个程度上成为公共观察和讨论的客体 .比如E .L .G o d k i n , L i b e l a n dI t sL e g a lR e m e d y , 12J o u r n a l o f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69,80(1880).隐私作为秘密的理论认为隐私是一种秘密,隐私权是隐藏不愿公开的秘密的权利.代表学者比如R i c h a r dA P o s n e r ,E c o n o m i cA n a l y s i s o fL a w46(5t he d .1998).吴伟光:«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信息控制理论由A l a n W e s t i n 提出,即隐私是个人㊁团体或机构决定什么时候,什么方式,在哪种程度上关于他们的信息可以和其他人交流.S e eA l a n W e s t i n ,P r i v a c y an dF r e e d o m .N e w Y o r k :A t h e n e u m.1967,P .7.人格权隐私理论的代表学者包括J e f f r e y R e i m a n ,她认为隐私保护人成为人㊁成就人㊁保持人的利益,(p r o Gt e c t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s i n t e r e s t i nb e c o m i n g ,b e i n g a n d r e m a i n i n g a p e r s o n ).J e f f r e y H.R e i m a n , P r i v a c y ,I n Gt i m a c y ,a n dP e r s o n h o o d , i n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D i m e n s i o n s o fP r i v a c y ,300,314.亲密关系的隐私理论,包括作为信任的隐私理论,认为隐私的关键是基于特定的信任关系与他人共享信息,并使用信任根据情境来管理我们的信息流,而当信任关系被破坏时,违反了我们对信息披露的期待情况下,信息流的继续分享将存在隐私受到侵犯的风险.代表学者比如A r iE z r a 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 G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 f o r a n i n f o r m a t i o na g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P .148江海洋:«论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保护 以比例原则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美]迈克尔 J .奎因:«互联网伦理:信息时代的道德重构»,王益民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15页.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p r i v a c y ,C a m b r i d g e :H a r v a r d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08,p 235.刘泽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 后隐私权 变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J u l e sP o l o n e t s k y &O m e rT e n e ,P r i v a c y a n dB i g D a t a :M a k i n g E n d sM e e t ,66S t a n .L .R e v .O n l i n e 25,26,2013,h t t p ://w w w.s t a n f o r d l a w r e v i e w.o r g /o n l i n e /p r i v a c y -a n d -b i g -d a t a /p r i v a c y -a n d -b i g -da Gt a .第二,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权利主体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认为,要认定侵权责任,须证明存在侵犯行为并造成损害事实㊁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㊁侵权人还必须是有过错的.但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导致隐私侵害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增强.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㊁信息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力量失衡,权利主体对于哪些隐私信息被收集㊁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在不同平台和机构间共享等事实难以知悉,使得无法对个人隐私加以控制,自然对隐私权侵害所造成的可能损害也无法预估和证实.19 其次,即使损害变成了现实,也不必然导致即时的身体伤害㊁人格受损或财产损失等可以量化和识别的损害,权利人因隐私受到威胁而遭遇未来侵害的风险显著增加,却是法院无经验且无规则可寻的.因此有学者指出 风险与焦虑 这种无形损害能否为现有损害概念所容是面临的主要挑战.20 最后,即使面对着现实的损害,大数据超强的预测㊁推断㊁分析能力,超强的技术水平引发反向身份识别问题等,使得信息收集与结论之间因果关系也不容易证明,上述这些困难都直接妨害了权利主体进一步获得法律的救济.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传播方式更为便捷㊁传播速度更为迅速㊁传播范围更为广泛,隐私一旦被侵害,后果的波及面更加广泛㊁程度也更为严重.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包含的隐私利益呈现低密度性和非直接性,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模糊,受害人提起诉讼或胜诉的几率很小.21 于是不少学者认为传统的私法保护隐私已陷入困境,应将隐私权 溢出 传统 私域 而向 公域 延伸,公法介入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发展之必然.22 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23 第三,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导致信息隐私知情同意基础遭破坏.免责事由是指一切可以使得行为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重要的免责事由,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愿.24 在信息隐私侵权领域,建立在隐私政策协议之上的权利人知情同意,成为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信息隐私领域中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基础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他认为,理性的本质是我们选择做理性事情的能力. 25 这种理论体现在艾伦 威斯汀(A l a nW e s Gt i n)提出的隐私控制理论中,即强调人们选择在何种环境下㊁在何种程度下公开自己㊁自己的信息㊁自己行为的自由,进而提出知情同意制度.26 这种信息自决理论在前信息时代的小规模㊁单循环的个人数据收集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被美国进一步发展为公平信息实践(t h e F a i r I n f o r m a t i o nP r a c t i c eP r i n c i p l e s ,F I P P s ),是美国隐私法的基础,影响了前信息时代隐私政19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19 20 21 2223 24 25 26 阮神裕:«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以事实不确定性及其解决为中心»,载«法学家»2020年第4期.解正山:«数据泄露损害问题研究»,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吴伟光:«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王学辉㊁赵昕:«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波爱护探索 以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5期.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页.A r i E z r a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f o ra ni n f o r m a t i o na g 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148.A l a n W e s t i n ,P r i v a c y an dF r e e d o m .N e w Y o r k :A t h e n e u m.1967,P 7.策的制定. 27 而进入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基于三种情况使得信息共享已成为常态,对信息自决理论带来严重危险:第一种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具有搜集信息的必要,比如学校㊁政府机关等;第二种是为享受产品和服务而基于隐私服务政策和协议,主动的共享信息行为;第三种则是在社会互动和生活交往中基于生活事实的隐私共享,比如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公开个人信息等.28 这三种情形已经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正常生活的必要前提,所以信息共享的主观意愿不免带有 被迫 的成分,知情同意制度面临着认知层面和结构层面的双重问题.29 同时,上述提到的政府行政部门㊁信息从业者对信息的利用需求,削弱了知情同意规则的存在基础.此外,对个人数据信息收集是即时的,但是分析㊁处理㊁判断则是延时性的,意味着以个人意志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对其使用效率具有妨碍,赋予个人的私权保护的低效率性.信息收集与使用相分离,二次使用和价值挖掘日益普遍,频繁的知情同意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30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理基础遭到破坏,由此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规范的失灵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共鸣.31 二㊁探究隐私制度保护的法益与利益衡量思维㊀㊀正因为隐私权面临着上述众多困难,很多学者唱衰 隐私权,一些意见领袖多年来一直在写隐私的 讣告 . 32 A r i E z r a W a l d m a n 教授认为部分原因是我们对隐私的考虑过于狭窄,加强隐私并非易事,但要想进入一个更美好的世界,首先要改变我们对隐私的看法,探索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整合和管理隐私以及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它.33 大数据时代保护隐私的基础和前提是掌握隐私利益的本质,并与时俱进更新一些观念和认识,从制度设计目的的角度对隐私及其保护进行规范.2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27 28 29 30 31 32 33 U.S .D e p t o f h e a l t h ,e d u c a t i o n .,&w e l f a r e ,r e c o r d s ,c o m p u t e r s ,a n d t h e r i g h t so f c i t i z e n s :r e p o r t o f t h e s e c r e t a r y s a d v i s o r y c o mm i t t e e o na u t o m a t e d p e r s o n a l d a t a s y s t e m s (1973).房绍坤㊁曹相见:«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P r i v a c y s e l f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t h e c o n s e n t d i l e mm a ,H a r v a r dL a wR e v i e w ,2013,V o l .126:1880.丁晓强:«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省略 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比如林凯㊁张建肖:«知情同意权的功能失灵与应对 兼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2期;谢远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个人信息自决 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6期;蔡星月:«数据主体的 弱同意 及其规范结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等.S e eT h o m a sF r i e d m a n ,F o u rW o r d sG o i n g B y e -B y e ,N e w Y o r kT i m e s (M a y 21,2014),w w w.n y t i m e s .c o m /2014/05/21/o p i n i o n /f r i e d m a n -f o u r -w o rd s-g o i n g -b y e-b y e .h t m l ;M a r s h a l lK i r k p a t r i c k ,F a c e Gb o o k sZ u c k e r b e r g S a y s t h eA g eo fP r i v a c y I sO v e r ,R e a d w r i t e (J a n .9,2010),h t t ps ://r e a d w r i t e .c o m /2010/01/09/f a c e b o o k s _z u c k e r b e r g _s a y s _t h e _a g e _o f _p r i v a c y _i s _o v /;P o l l y S p r e n g e r ,S u no nP r i v a c y : G e tO v e r I t ,W i r e d (J a n .26,199912:00P M ),w w w.w i r e d .c o m /1999/01/s u n -o n -p r i v a c y -ge t -o Gv e r -i t /.A r i E z r a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f o ra ni n f o r m a t i o na g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148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隐私是一个狡猾的概念(s l i p p e r y c o n c e p t i o n ), 34 并引发了隐私是否可以被概念化(c o n c e p t u a l i z e d )的质疑, 35 但我国«民法典» 勇敢 地对隐私作出了界定,这不仅在我国法律上是第一次,即使是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透过第1032条,可以解读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隐私利益和制度设计的初衷保护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因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是构建隐私权法的核心,隐私权所涉及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 36 根据第1032条的规定,抽象的 私人生活安宁 是隐私的核心内涵,希望保护的是一种不受干扰㊁自我决定的私密生活状态,保护的是个人对私人安宁的期待利益.37 这种抽象的安宁利益让隐私保有开放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规制预留制度空间,是作为判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出发点.一旦权利人对私密生活状态的享有和安宁生活利益的期待遭到侵害,就可以启动隐私权保护的按钮.隐私权保护的关键不是完全隔绝和独立,而是在于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并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各自的基本界限. 38 我们需要正视基于社会交往互动㊁法律关系(比如合同)等进行隐私共享常化态的现实,并认识到隐私信息的公开与否已经不是隐私判断的唯一标准.因为隐私权不仅包括自主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包括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我们共享的内容㊁共享的原因以及与谁共享㊁决定是否公开的问题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找到正确区分具体场景中公共或者私人的方法更为关键.39 隐私权保护的判断标准变为赋予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私生活的控制权,以及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这需要我们在与朋友㊁公共和私人机构㊁网站以及在线广告商共享大量个人数据时,构建平衡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思维.传统上,隐私权主要用以平衡主体的隐私利益(与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与他人的言论表达自由㊁知情权等利益之间的冲突.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利用所涉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更加多元化,信息隐私的保护方式不局限于保密或不公开,而是更看重在利用的过程中对数据主体的相关权益的保护.40 对隐私权保护不同于传统从个体出发为个体提供单一向度的权利保护,在新的社会利益格局之下,需要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对隐私权进行利益衡量.在此之下,有学者提出了 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的理论作为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实现隐私权相关制度方案的基础.41 另外,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6章标题为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同时规定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第1034条第3款),这些表明我国已经明确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39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34 35 36 3738 39 40 41 K e nG o r m l e y ,O n eH u n d r e dY e a r s o fP r i v a c y ,1992W l s .L .R e v .1335,1047J a m e sQ.W h i t m a n ,T h e T w o W e s t e r nC u l t u r e so f P r i v a c y :D i g n i t y v e r s u sL i b e r t y ,113Y a l eL .J .1151(2004).1153.R i c h a r dC ..T u r k i n g t o n &A n i t a l .A l l e n ,P r i v a c y ,2n d e d .W e s tG r o u p ,2002,p .1.张璐:«何为秘密信息? 基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交叉部分的探讨»,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T a m a rG i d r o n ,P u b l i c a t i o no f P r i v a t eI n f o r m a t i o n :A nE x a m i n a t i o no f t h eR i g h t t oP r i v a c yf r o maC o m Gp a r a t i v eP e r s p e c t i v e (P a r t 1),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A f r i c a nL a w ,2010,N o .1,p .37.H e l e nN i s s e n b a u m ,P r i v a c y i nC o n t e x t :T e c h n o l o g y ,p o l i c y ,a n d t h e I n t e g r i t y o f S o c i a l L i f e ,S t a n f o r dU n i v e r Gs i t yp r e s s ,P .189.刘泽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 后隐私权 变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在我国今后的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主要法益即仅为私密利益和安宁利益的保护.«民法典»施行后,应当讨论如何协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而无须讨论是否应当扩张隐私权来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42 三㊁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的扩展与证明难题的破解㊀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中,由主张侵权损害的原告就加害事实㊁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是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㊁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这需要在解释论上破解已有构成要件上的规定,以适应新情势,更好地实现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的平衡.(一)损害 赔偿模式与 风险与焦虑 损害形式的承认现代侵权法是基于损害 赔偿模式的法律制度,损害结果成为了侵权法的第一要义.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侵权虽然存在不少特殊之处,但也不能突破损害 赔偿的模式.正是这种模式成为了隐私权侵权法中常见的难题,因为法院要求的损害必须是具体的㊁特别的㊁真实的,是否承认可能的损害以及对损害的证明成为侵权举证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43 由于对隐私权的伤害并不必然表现为有形的㊁可计算的人身㊁财产损失,因隐私受到侵害而造成未来损害的风险和心理上遭受的焦虑㊁紧张㊁窘迫等消极性破坏性情绪,同样对个人的生活安宁利益造成影响,并日益成为了隐私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形式.44 因此需要在解释论上寻求隐私权侵权损害结果的认定突破,以确保隐私权侵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与实效性.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事实上,侵害民事权益行为的成立与是否造成损害并不必然相关,即存在着无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的关键不在于损害的实际发生与否,而是需要判断受到影响的法益是否值得保护㊁是否受到了威胁.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由于侵害隐私而带来的无形风险是一直持续的,这与 鲁莽的司机冲过红绿灯后就不再具有风险 的性质是不同的,这就是需要承认风险这种无形损害的重要原因所在. 45 同时,焦虑㊁紧张㊁窘迫等带给人们消极性破坏性的情绪负担,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既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最初提出隐私权时的出发点,也是随着个人意识觉醒㊁对于生活安宁要求提高的应有之义.还有学者认为对隐私侵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对隐私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社会规范的伤害,使得社会秩序和价值遭到破坏.隐私权中的受害者成为了社会的代表,该代表暗含的是社会规范因此背负的伤害.46 大数据时代,由于公开私密信息㊁私密活动所带给权利人私人生活安宁上的破坏和焦虑,是无法量化和具体化的损害,无法仅通过实际损害的证明得以维权.因此,对损害的认定应综4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 42 43 44 45 46 程啸:«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4期.对损害的要求不仅是我国,美国隐私权法上也有同样的规定,比如C l a p pe r ,568U.S .a t 409.张璐:«个人网络活动踪迹信息保护研究»,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5期.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D a n i e l l eK e a t sC i t r o n ,R i s k a n dA n x i e t y :AT h e o r y of D a t a -B r e a c hH a r m s ,96T e x .L .R e v .737(2018).p .763.R o b e r tC .P o s t ,T h e S o c i a l F o u n d a t i o n s o f P r i v a c y :C o m m u n i t y a n dS e l f i n t h eC o mm o nL a wT o r t ,77C a l .L .R e v .964,959–68(1989).。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挑战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挑战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隐私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数据隐私泄露不仅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隐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隐私保护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在全球范围内,隐私保护法规的内容和方法各不相同,但它们在核心原则上是相似的。

例如,欧洲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HIPAA)都要求个人数据的合法、公平、透明和安全处理。

二、挑战与应对1. 技术挑战: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能力大幅提升,进而威胁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技术手段的不断突破使得数据隐私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有效保护数据隐私,法律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跟上技术的发展。

2. 辖区挑战:数据在跨国流动的情况下,监管难度加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范程度不一,导致隐私侵犯者有机可乘。

因此,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3. 大数据利用挑战: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商业和科学研究带来了巨大机遇,但也进一步加剧了个人隐私受侵犯的可能性。

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潜力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这需要法律法规在隐私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4. 用户教育挑战:许多个人用户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欠缺,容易成为隐私侵犯的受害者。

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加强大众的数据隐私保护意识教育,提高用户自我保护技能,是确保数据隐私更加有效保护的重要环节。

三、结语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数字社会中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保证。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应用,数据隐私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之一。

但是,个人数据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数据隐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

一、法律法规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

该条例要求企业必须在取得用户数据时获取用户明确的同意,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数据保护规定。

违反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

2.美国加州隐私权法(CCPA)2018年,美国加州通过了隐私权法(CCPA),该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揭示收集的个人数据,并允许用户选择数据是否被分享或销售。

此外,用户有权要求企业删除其个人数据,并制定了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目前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强调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控制权。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保障用户的个人数据不泄露、不篡改、不损毁。

同时,该法也对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二、实际操作1.明确数据使用目的企业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明确数据使用目的,并告知用户数据将如何使用。

如果超出了事先明示的使用范围,应再次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2.加强数据存储安全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个人数据的存储安全。

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机制、访问控制机制等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3.明确数据使用时限企业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应明确使用时限,不得超出明示的使用范围。

在个人数据不再需要使用时,应立即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响应用户请求如果用户请求查看、修改或删除其个人数据,企业应积极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求。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响应用户请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进行数据风险评估在收集个人数据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数据风险评估,评估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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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发布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BigData:Seize Opportunities,Preserving Values)(以下简称《白皮书》),对美国大数据应用与管理的现状、政策框架和改进建议进行了集中阐述。

从《白皮书》所代表的价值判断来看,美国政府更为看重大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创新动力,对于可能与隐私权产生的冲突,则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处理。

从具体措施来看,《白皮书》援引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PCAST”)独立报告《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一种技术的视角》一文提出,原有的”‘告知与同意’框架已经被大数据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打败了”,应当根据大数据的时代特点予以调整。

一、《白皮书》出台的背景大数据技术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争议由来已久,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体现为美国与欧盟政策取向的差异。

在欧盟,个人数据被认为更具保护价值,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有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个人数据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是包括数据保护法在内的欧盟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欧盟数据保护专员(EDPS),监督欧盟机构遵守数据保护法,同时对于欧盟层面数据保护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第29条工作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29条规定:建立一个”在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的工作组”,一般称之为”第29条工作组”;第31条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其他机构,如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ENISA)。

欧盟对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处罚措施十分严格,包括禁令救济,对公司工作场所和数据处理设施的稽查和调查,数额巨大的罚款,以及对于特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处罚等。

除此之外,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还会对侵犯个人数据的公司予以曝光,以增大惩戒力度。

近年来,欧盟官方认为美国谷歌公司、苹果公司等搜索引擎与移动设备服务供应商通过提供服务非法获取、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曾多次表态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管。

而谷歌、苹果等企业也在对欧盟立法机构开展游说公关,以减轻可能面临的执法压力。

与之相对的,美国政府在大数据技术与隐私权保护之间更倾向于利用大数据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保持美国在相关领域的领先地位。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希望以改良的政策框架与法律规则来解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运用将对隐私权保护构成严峻挑战,因此,越是希望鼓励大数据技术更广泛更科学的运用,越是应该通过政策、法律与技术加强公民隐私权利保护。

正如《白皮书》指出,”大数据正改变世界,但它并没有改变美国人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平或是防止歧视的坚定信仰。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出台了《白皮书》及其他系列文件,系统阐述了美国政府大数据战略,并以政策与相关法案构建了其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框架。

二、”大数据时代”对于”大数据”,《白皮书》并没有给出严格定义,而是指出其内涵将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创新而不断发生变化。

作为参考,其他定义都反映了不断增长的捕捉、聚合与处理数据的技术能力,而这个数据集也在数量、速率与种类上持续扩大。

大数据的数据集是”庞大的、多样化的、复杂的、纵深的和/或分布式的,由各类仪器设备、传感器、网上交易、电子邮件、视频、点击流,以及现在与未来所有可以利用的数字化信号源产生”的数据合集。

根据PCAST独立报告的研究,”大数据”真正的新颖与不同,在于”4V”–数据量(Volume)、时效性(Velocity)、多变性(Variety)、可疑性(Veracity),与传统数据采集分析模式不同,”大数据”采集是基于新型传感器等全新数据采集技术进行的。

从网络应用、可穿戴技术到监测生命体征等特质的检测仪器,低成本高效率的数据采集带来数据体量的爆炸。

数据格式也越发多样,对于所谓”天生模拟”的信号也可以被转化为数字格式(所谓”天生模拟”,即天生以模拟信号形式存在的信息。

模拟信号主要是与离散的数字信号相对的连续信号。

模拟信号分布于自然界的各个角落,如每天温度的变化)。

信息传递技术与超强的计算机系统使得数据高速分析成为可能。

”大数据”为金融业、医疗保健业等社会各行业,以及国家安全、社会干预等各个方面带来巨大改变,使数据资源的价值成倍放大。

“大数据”产生的最大问题,即数据能否可用以及运用的限度问题。

具体表现为:数据收集变得无处不在,行为人难以察觉,收集主体告知义务难以有效监测;数据处理专业化、多样化增强,行为人难以控制自己的数据应用情境;原有数据储存方式受到挑战,数据泄露风险增大;大数据资源公开与共享诉求与隐私权相矛盾等等。

对此,美国在原有隐私权政策与法律基础上,通过出台、修改立法,提出政策主张,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构建起较为完善且独具特色的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体系。

三、”隐私权”的挑战美国隐私权在宪法层面体现为第四修正案,宪法保护”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正如PCAST独立报告第一部分指出,”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在美国历史上经历了发现与演变的过程。

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主要包括:(1)公民个人保有秘密或者寻求隐匿的权利。

该权利最初由布兰代斯(Brandeis)大法官在1928年Olmsteadv.UnitedStates案中提出。

在本案中,Olmstead因私自酿酒被捕,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中有窃听得来的证据,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收集证据的手段没有第四和第五宪法修正案,可以合法使用。

但持反对意见的布兰迪大法官认为,公民有”不受打扰的权利”,成为对隐私权的经典论断。

该案件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讨论,产生深远影响。

1967年,在与上述案件案情相似的Katzv.UnitedStates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窃听手段获得的证据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予以撤销。

公民个人保有秘密或寻求隐匿的权利不仅获得了确认,而且其保护空间也从住宅扩大到了所有的私人谈话与通讯过程。

(2)公民个人的匿名表达权,特别在政治意见领域。

在Mclntyrev.OhioElectionCommissi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有关禁止匿名分发竞选刊物的法规,并指出:匿名表达权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作为美国的重要传统而融入到美国历史之中。

(3)在私人信息脱离本人排他所有权之后,控制他人接触到这些信息的能力。

例如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平贸易实践原则”所呈现的,具体内容见下文第四部分所述。

(4)制止某些运用公民私人信息的消极结果。

例如,以DNA信息为基础的就业歧视在2008年的《基因信息非歧视法案》中被禁止。

(5)个人做出私人决定而不受政府干涉的权利。

主要包括个人健康领域,生育领域与性生活领域。

PCAST独立报告指出,在上述五个领域,隐私权与大数据应用之间都发生了冲突,并且这种冲突会持续发生。

这种冲突的原因,在于大数据的数据收集技术使得公民个人失去对私人信息的有效控制,权利保障被极大削弱;原本并不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得出事关私人事务的信息,从而使公民个人难以察觉,更难以作出有效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0年起,奥巴马政府着手提出”我的大数据”计划措施,使美国人能够更好地获取利用自己的个人数据。

主要包括:”兰纽扣”计划,允许消费者获取其健康信息,并与信息提供者进行交换;”创建副本”计划,允许纳税人获得自己的完整纳税记录及其他信息数据;”我的学生数据”,授权消费者查询自己的助学金等财务信息数据。

通过该计划,奥巴马政府倡导公共数据的公开透明,并使公民能够获得自身数据。

尽管这能够方便公众生活,改善政府治理,但在大数据技术环境下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信息泄露与非法利用。

此外,报告还分析了大数据的主要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和公民。

政府享有权力垄断并且缺乏竞争者,因此缺乏改进技术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动力。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执法需要甚至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原因。

企业可以从大数据中获得经济效益,尽管可能面临侵权受罚的风险,但这在目前来看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企业具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动力。

有足够动力保护隐私权的仅有公民一方。

《白皮书》指出,大数据的发展本身就是非对称的过程,公民由于受到技术条件与有限知识水平约束,并不具备足够的保护自身数据隐私的能力。

在这个非对称的时代中,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力量与市场主体的侵犯动力之间相差悬殊,”隐私权”的定义与保护方式都受到挑战。

四、原有数据应用下的隐私保护体系美国保护隐私利益的法律框架,覆盖了宪法、联邦、各州等层面。

最初,美国隐私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1934年《侵权法重述》则将无正当理由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确定为民事诉讼的诉因。

计算机技术发展带来的数据隐私问题在1973年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美国卫生、教育与福利部发布了一份题为《录音、计算机与公民权利》(Records,Computers,andtheRightsofCitizens)的报告,分析了”自动化个人数据系统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提出了广为人知的”公平信息实践法则”(FairInformationPracticePrinciples,简称为FIPPS),成为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石。

该法则规定个人有权知道他人收集了哪些关于他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是如何被使用的;个人有权拒绝某些信息使用并更正不准确的信息;信息收集组织有义务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并保护信息安全。

这些内容成为1974年《隐私法案》的基础,并被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接受。

20世纪80年代,美国根据行业特点,专门制定了行业隐私法律,为以侵权行为为基础的习惯法提供了补充:(1)金融领域:《金融隐私权法案》(TheRighttoFinancialPrivacyAct,RFPA),对银行雇员披露金融记录及联邦立法机构获得个人金融记录的方式进行限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of1999)要求金融机构尊重客户隐私并保护客户非公共信息的安全与机密;(2)保险领域:《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The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Actof1996,HIPAA),规定个人健康信息只能被特定的、法案中明确的主体使用并披露,个人可以控制了解其本人的健康信息,但要遵循一定程序标准;(3)电视领域:《有线通讯隐私权法案》(CableCommunicationPolicyAct),禁止闭路电视经营者在未获得用户事先同意情况下利用有线系统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电视隐私保护法案》(CableTVPrivacyActof1984),将隐私权保护范围扩展到录像带销售或租赁公司的顾客;(4)电信领域:1996年《电讯法》(TelecommunicationAct),规定电讯经营者有保守客户财产信息秘密的义务;(5)消费者信用领域:《公平信用报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该法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6)儿童隐私保护领域:《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The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COPPA),规定了网站经营者必须向其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及网站对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则与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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