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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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
度
一、保护性医疗制度
1、医师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
2、对各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必须得到患者本人同意并由患者本人亲自签署同意书。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4、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或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5、在患者的诊断明确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患者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
6、帮助患者克服焦虑、恐惧、悲观等不良心理反应,增强治疗信心。
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1、医务人员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2、在治疗过程中,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充分注意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3、医师在向患者家属或与其有关系人介绍病情时,应注意对涉及患者隐私情况的保密。
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师公开一切的不愿意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
5、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以及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隐情。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将爱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