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大全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合法性,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透明进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业务科室,协助完成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度和效率;(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四)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文件、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审核;(五)收集汇总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编制相关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向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材料。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车辆、燃料、原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培训、会议、印刷等。
第六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申请:(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采购计划予以批准。
第八条采购方式确定:(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实施:(一)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验收:(一)采购部门在收到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方参与者。
三、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采购行政部门、采购人员、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
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进行采购需求确认,明确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数量、规格等,以及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等。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标准等,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规范。
4. 招标公告发布: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信息。
5. 招标投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采购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6. 评标和成交: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采购合同。
7. 履约监督:监督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8. 结算支付:对于完成采购任务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及时进行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支付。
9. 评价考核: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竞争原则:推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充分竞争,选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对公共资金进行采购以满足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和结果应在合法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2. 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依法确定供应商资格和中标人。
3. 诚信守法原则:政府采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诚信,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4. 经济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利用公共资金。
二、政府采购的程序与方法1. 采购需求确定:各政府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进行立项审批。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和条件。
4. 投标文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价格、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5. 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通知中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6. 履约与验收: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合同,政府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款项。
三、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设立: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监督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
3. 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纠纷处理机制,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4. 绩效评估: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5. 信息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四、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与公开1. 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结果应在合法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政府采购单位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诚信原则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权限结构1. 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
2. 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设立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职责分工1.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起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2. 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法行使审批权限。
3.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管理程序1.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报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标准等内容。
2.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3.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权威和公正的人员组成,依法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开、公平。
4.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负责起草政府采购合同,并经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5. 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和验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家采购管理制度
国家采购管理制度国家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共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所进行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采购已经成为政府运行的一个基本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家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框架国家采购的法律法规框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三、国家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平等参与权利,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的行为。
2. 便捷、高效。
政府采购的程序应当简化,流程应当通畅,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3. 公正、廉洁。
政府采购的过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纪律和廉洁,杜绝腐败行为。
四、国家采购管理体制国家采购管理体制主要包括采购组织机构、采购监督机构和供应商注册和评审机构。
1. 采购组织机构。
政府各级机构应当设立采购办公室或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2. 采购监督机构。
监察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审计,避免违规行为和腐败发生。
3. 供应商注册和评审机构。
政府应当建立供应商注册和评审机构,制定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用度。
五、国家采购管理措施政府采购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评审、采购合同和采购监督。
1. 采购计划。
政府各级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预算,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采购评审。
政府各级机构应当建立采购评审机制,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保证采购品质和价格合理。
3. 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的合同应当合法、公正、规范,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4. 采购监督。
政府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腐败发生。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质量。
2.设立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三、工作程序1.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金额,并编制采购计划。
3.进行招标或拍卖,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5.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6.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采购方式1.招标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金额,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保证供应商参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比选采购:采购项目金额较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比选方式,但比选标准和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询价采购:对于简化、常规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五、采购管理1.政府采购需求必须由需求部门提出,严格审批程序,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乱纪,严守法律底线,确保政府资金的安全。
3.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4.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纠纷发生。
5.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及时公布结果,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必须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治理制度为强化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操纵和治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过失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治理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品实行分散采购治理。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工程必须托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属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别需求类的采购工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治理,可以托付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托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治理。
二、操作流程1、年初各科室负责人依据科室实际情况上报所需购置物品的预算,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院领导小组,经院领导小组商量后交由财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统一上报市财政。
2、办公室、总务科依据采购预算制定这一年度的采购方案。
3、各科室填写采购申请,报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财务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交由财政部门审批。
三、采购过程年初各科室依据实际情况报采购预算交由办公室审核统计,统一由院领导班子商量,同意后由财务人员上报市财政。
1、各科室依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方案,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置;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置,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本钱。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约,然后由法律参谋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合用于使用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质量、价格、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评价指标为基础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把握市场状况和供求关系,注重品牌管理和质量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阶段1、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市场情况和财政预算等综合考虑,确定采购 goods/works/services 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要素;2、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务和履约风险,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同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3、公告预告: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依法对外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预告。
第六条投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括以下信息: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目录结构;2、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基本情况和经验;3、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4、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价方法;5、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要素。
第七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评审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
2、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布未中标的供应商名单。
第八条合同签署和履约1、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应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价格、交期、售后服务等条款;2、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保证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交期等。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增强采购监管,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利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履行行政职能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机构。
三、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从事公共事务活动、具有特殊监管职能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
2. 经济、效益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积极控制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3.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参与者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
4. 公正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促进竞争、选优选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 依法依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耐用、安全、确保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注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耐用性、安全性,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1.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专责管理。
2. 组织人员岗位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人员岗位,明确工作分工。
3.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预算、项目、数量、品种等具体内容。
4. 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明确招标程序、标准、要求等。
5. 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应当明确谈判程序、条件等。
6.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当明确采购理由、条件等。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满足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保证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实行合理的价格竞争和优质服务采购。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尊重供应商和招标人的权利,依法保护供应商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节约型、绿色型、创新型原则,积极推动社会责任供应商参与采购。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推动采购需求与供给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第八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融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二章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第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第十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是指在采购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采购主管人员和采购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擅自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分包、违规调整招标文件等。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当保守采购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采购项目商业秘密、泄露供应商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请托、索要、接受贿赂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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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 额
❖ 我国法定条件:“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 货充足其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 实践中扩大适用趋势
实践中的“其他”采购方法
❖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 电子采购与反向电子拍卖采购
质疑与投诉制度
观察(1):中国的早期实践
❖ 早期的个案型结构 ❖ 以外资参与为主 ❖ 在部门之间实践不一 ❖ 缺乏统一的政策法律规范 ❖ 个案立法
观察(2):当前政策立法走向
❖ 十六届三中全会 ❖ 建设部意见 ❖ 国务院关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促进非公经济发展36条 ❖ 城市公用事业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 ❖ 一个观察:民间参与正在成为一个显著的政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的商事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共政策条款
- 社会经济政策条款(第9条) - 采购国货条款(第10条) ❖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施手段
社会经济政策条款
❖ 环保政策 ❖ 不发达地区 ❖ 少数民族地区 ❖ 中小企业 ❖ 其他:监狱产品、妇女企业、下岗工人再就
开标法律制度
❖ 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 立即开标 ❖ 公开开标 ❖ 开标会主持人及程序 ❖ 所有投标书都应被开启 ❖ 开标记录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制度
❖ 评标委员会制度 ❖ “独立”评标制度 ❖ (1)外部专家 ❖ (2)评标权与定标权:中标人推荐权 ❖ (3)招标人需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招标法的几个关键环节
❖ 适用范围 ❖ 采购方法 ❖ 公告 ❖ 技术规格 ❖ 等标期 ❖ 投标截至时间与公开开标 ❖ 评标与确定中标人标准 ❖ 分包与转包 ❖ 谈判
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策法律趋向
特许经营立法趋势
❖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 其他地方政府立法
立法目标(1)
❖ 促进私人参与及平等待遇 ❖ 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 寻求进入程序的公开、透明和竞争 ❖ 寻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 更大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化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购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1)公告? (2)适用条件: ❖ 其他采购方法:议标?
采购公告制度
❖ 确立了招标信息集中发布制度 ❖ 项目采购预告与具体项目招标信息
技术规格
❖ 技术规格及其意义 ❖ 招标投标法对技术规格的法定原则要求
中标人 ❖ 国务院可以对中标人的确定做出特别规定 。
如公共政策考虑。
评标因素
❖ 评标标准的先定性 ❖ 量化标准
授予合同标准
❖ 最低投标价格标准:价格为唯一考虑因素 ❖ 综合评标标准(多因素评价) ❖ 标底的作用
招标投标中的谈判问题
❖ 合同授予前的谈判问题 ❖ 确定中标人后的谈判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单一来源采购之含义与适用
❖ 含义 ❖ 唯一供应来源(可作扩大解释,补充适用不足) ❖ 紧急情况 ❖ 服务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添购,且金额不超过原
合同之10%,附加合同? ❖ 国防安全?例外适用之常用方法、公共政策考虑 ❖ 重复合同?反复购买 ❖ 季节性采购? ❖ 件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
❖ 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 禁止转包 ❖ 限制分包及分包之条件
招标法的实施
❖ 行政监管部门 ❖ 缺乏独立的质疑投诉制度 ❖ 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 评标委员会 ❖ 在几个关键环节上的缺陷 ❖ (1)曲解立法精神 ❖ (2)合理违法:缺乏充分方法 ❖ 研究与能力建设
-对产品的描述不能直接指向唯一供应商或产品 -不能倾向于潜在投标人 -须执行国家强制技术规格:如环境标准、安全标 准、健康标准、其他公共政策考虑等。但必须法定 。 ❖ 政府采购法之要求:采购人承担非歧视义务
投标截止时间(等标期)
❖ 强制招标的项目,从发布招标文件到投标截 至日不能少于20日
❖ 拒绝接收已过投标截至时间的投标
❖ 向采购人的询问 ❖ 向采购人的质疑(7+7) ❖ 向监管部门得投诉(15+30) ❖ 采购暂停 ❖ 行政复议 ❖ 司法审查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监管
❖ 采购集中化趋势 ❖ 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 ❖ 部门集中采购 ❖ 集中采购机构设立概况 ❖ 对集中采购机关的监管
第三次浪潮: 特许经营立法的最近发展
2003年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 立法的又一座里程碑
政府采购法
❖ 适用范围 ❖ 公共政策目标 ❖ 一揽子采购方法 ❖ 质疑投诉制度 ❖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监管问题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 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 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 限额以上或集中目录以内 ❖ 例外
业、劳工政策
采购国货条款
❖ 应当采购“国货” ❖ “国货”定义 ❖ “合理商业条件”之裁量性 ❖ 采购国货政策实施之问题:来自产业的压力 ❖ 采购中心 ❖ 更多的质疑和投诉
采购方法:邀请招标适用 之完善
❖ 财政批准 ❖ 规定了两种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法定适用条件
❖ 不能确定技术规格 ❖ 时间紧迫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公开招标采购失败:考虑原因?
竞争性谈判之程序方面
❖ 谈判组及其组成 ❖ 供应商最少人数要求 ❖ 顺序谈判 ❖ 最终最佳投标书 ❖ 授予合同标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竞争性谈判之问题
❖ 竞争范围 ❖ 信息转移 ❖ 评标标准的模糊性 ❖ 采购信息公告? ❖ 透明度?竞争性谈判中评标标准
-事先确定和公布 -是否尽可能量化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大全4
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 三次浪潮
❖ 中国招标投标法2000 ❖ 政府采购法2003 ❖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2004
中国招标投标立法 Regulation of Bidding Activities
概述
❖ 早期改革:70年代末-80年中 ❖ 立法高潮:80年代中后-90年代中 ❖ 招标投标法:1995年-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