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合集下载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原则)综合考虑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潮汐、汇水区等特点,分层次、精细化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

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水源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进一步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缓冲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街镇应当在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缓冲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缓冲区划定程序)缓冲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在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生态补偿政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缓冲区。

市、区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将缓冲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1 总论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1.1 区划的必要性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 足上海水(环境)功能需求变化,优化水资源配置、降低治水成本、 强化综合管理的需要。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依据, 是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基础。
1.2 区划的指导思想
以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提高水质为核心,统筹兼顾生活、生产、 景观、生态用水需求,科学区划、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利用, 以水(环境)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周家村 姚家浜 召庄 打铁浜 王金(王家浜)王新 倪马(倪 家浜)小港 丁家浜 横港 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南沙港; 南岸纵深 5km 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马路 王家 里唐 西房 金家棣 车亭 肖家棣 马桥 山房 杨字圩 温河 黄泥浜 胜利(东摇潭) 杨河浜 茹塘(戚家棣)南界泾 杨家佃 四合 蒸东(西小镇) 南横 港西 叶库港 都夹港。


业 观 业 业 污运

水渡
用 娱 用 用 控区


水 乐水水制
区 区 区 用区区 区


图 3-1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3.2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标准
一、一级区划 1. 保护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Ⅰ、Ⅱ类水质标准。 2. 保留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现状优于Ⅱ类的不低于现状 标准。 3. 开发利用区: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Ⅱ~Ⅴ类)。 4. 缓冲区: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Ⅱ~Ⅳ类)。
-8-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太北片处于拦路港、太浦河和淀山湖之间,西到沪苏省际交界线, 片内河道均属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它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的批复-沪府〔2017〕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的批复-沪府〔2017〕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
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的批复
沪府〔2017〕69号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沪环保自〔2017〕255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

请根据《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确定的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编方案和今年6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进一步深化、细化相关工作,有序推进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日
——结束——。

拯救长江口——上海的最后“一潭清水”

拯救长江口——上海的最后“一潭清水”

只供给崇明岛上的 6 2万人 口, 计划于 2 1 年建成 。 03
江 口饮用水源面临的六大威胁
陈行、 青草沙 、 西沙三个水库均兴建 于长江 口南支 , 虽然 目
长 江 口南 支 是 上 海 地 区 水 质 最 好 的饮 用 水 水 源 , 作 为 一 个 但
近 发生 泄漏 , 以及 长 江 下 游 ( 要 是 江 苏 和 上 海 ) 岸 化 工 企 业 主 沿
俱 增 。 () 作 为长 江 口水 源 地 污 染物 自然 消 纳 和 净 化重 要 生 态 5
型 的潮汐型河 口开放系统 , 其水质安全面 临六 大威胁: 1 长 () 流域通过点源和面源汇集 的大量有毒有 害污染物 , 包括 耗氧 有机污染物 、 氮磷营养盐 、 重金属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O s PP)

旦发 生有毒有 害污 染物 的泄漏或爆炸事故 , 将对取水安全构
成突发性的致命危险。4 长江 口江心岛屿包括崇 明岛、 () 长兴岛、 横沙 岛、 东风西沙 岛等在大力发展 生态农业过程中, 以高产农 田 和林下养殖 为代表 的高效生态 农业蓬勃兴起 , 随之而来 的农 田 面源 污染和林下 养殖污染对 长江 口饮 用水水源 的威胁 也与 日
A s污染事件 、0 7年 5月太湖蓝藻污染事 件 以及 2 0 年 2月 20 09 江苏盐城 的酚类化合物污染事件 ,直接 导致 当地城市饮用水供 水大 范围中断,给居 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 重的危害和非常恶 劣的国内外影响。 这一系列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表明我国 已经进入环境污 染事故高发期 , 保障饮水安全、 维护人的生命健 康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中必须关注的首要 问题之一 。
年 松 花江 水 污 染 事 件 以来 , 国 共 发 生 10多 起 水 污 染 事 故 , 我 3 平

上海市生态规划保护红线划示图1

上海市生态规划保护红线划示图1
浦东新区;北至大治河,东至新奉公路,南至曹治路以北,西至海桥路以东
二级 二级 二级
见 重要林地
重要林地 重要林地
浦东新区;北至滴翠路,东至秋荷路,南至沪南公路以北,西至盐大公路及盐大公 路西侧
崇明岛;北至庙路港,东至江民路,南至陈海公路,西至鹗鸪港
二级 二级 二级
重要林地 重要林地 重要湿地
稿 沿重要道路两侧控制的林带空间
0.49 1.73
10.04
3.78 6.96 4.94 0.98 6.7 2.43
众 征
27 28
现代农业园区 新浜片林
询二级 二级
重要林地 重要林地
奉贤区;北至金齐路,东至金汇港,南至航南公路,西至S4沪金高速 松江区;北至叶新公路,东至胡曹公路以西,南至向荡港,西至G60沪昆高速
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上海市森林 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3 54
上海辰山植物园 大宁灵石公园
询二级 二级
重要公园 重要公园
南至辰花路,东至辰山中心河,西至辰塔路,北至沈砖公路 南至大宁路以北,西至运城路,北至广中西路,东至共和新路
依据《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55
上海大观园
56
上海野生动物园
57
世纪公园
58
闵行体育公园
59
浦东滨江森林公园
60
宝山顾村公园
0.8
1.44
9.18


80
询 沪杭铁路生态间隔带
二级
生态间隔带 沪杭铁路沿线,位于外环高速与沈海高速之间
81
申嘉湖生态间隔带
82
吴泾生态间隔带
83
黄浦江生态间隔带
二级

(整理)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整理)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总体说明(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①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青浦取水泵站北边界、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

②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东川路、沪闵路、江川路、汇江路、东川路、育新路、G1501公路、松蒸公路、彭丰路、镇中心路、中德路、港德路、拦路港东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朱盈公路、复兴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北岸沿线1公里。

上海城市水源地址选取及其评价

上海城市水源地址选取及其评价

上海城市水源地址选取及其评价上海城市水源地址上海市现有两个大型集中式水源地:太湖流域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和长江口陈行水源地;五个中小型集中式水源地,分别是:嘉定墅沟水源地、浦东川杨河水源地、南汇大治河水源地、崇明南横引河水源地,以及内河分散水源地。

(1)太湖流域黄浦江上游水源地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是属于黄浦江区水系的大型水源地,有闵行公司所属水厂、奉贤原水公司、松浦原水厂、金山一水厂、松江二水厂、松江原水厂、青浦自来水公司水厂等7个取水口,设计供水量为43.18亿立方米/年,供水人口为902.8万人,供水量166047万立方米/年。

黄浦江上游松浦大桥取水口(松浦原水厂):设计规模为500万立方米/日,经原水渠道分别送至长桥水厂、南市水厂、杨树浦水厂、临江水厂、浦东水厂。

黄浦江干流还有7个备用取水口,从下游到上游分别为:吴淞水厂、闸北水厂、杨树浦水厂、浦东水厂、南市水厂、长桥水厂和严桥取水口。

(2)长江口水源地长江口水源地是属于长江干流通南及崇明岛诸河水系的中型水源地,有陈行水库1个取水口,设计供水量为5.48亿立方米/年,供水人口为341.3万人,供水量53328万立方米/年。

长江陈行水库取水口:设计规模为130万立方米/日,经原水管渠分别送至月浦水厂、泰和水厂、吴淞水厂、闸北水厂、凌桥水厂。

长江干流还有一个备用取水口,即凌桥水厂取水口设计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

(3)嘉定墅沟水源地嘉定墅沟水源地是属于黄浦江区水系的小型水源地,设计供水量为1.36亿立方米/年,供水人口为55.5万人,供水量13461万立方米/年。

(4)浦东川杨河水源地浦东川杨河水源地属于黄浦江区水系的小型水源地,设计供水量为1.04亿立方米/年,供水人口为70.1万人,供水量10234万立方米/年。

(5)南汇大治河水源地南汇大治河水源地属于黄浦江区水系的小型水源地,设计供水量为1.17亿立方米/年,供水人口为91.2万人,供水量8659万立方米/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沪府规〔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原则)综合考虑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潮汐、汇水区等特点,分层次、精细化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

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水源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进一步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缓冲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街镇应当在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监督 管理 。
区县人 民政 府 环境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 门( 以下 简称 “ 区县 环保 部 门 ” 负责 本辖 区范 围内饮 用 水水 源 保护 工 ) 作 的监 督管理 。 港 口、 海事 行政 管理 部 门负责 防止 码头 、 船舶 污染 饮用 水水 源 的监督 管理 。 发 展改革 、 务 、 水 规划 国土资 源 、 卫生 、 农业 、 业 等有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责 , 林 做好 有 关 的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工作 。
第二 条 本 条 例适用 于本 市行 政 区域 内饮 用 水水 源 的保 护 及其 相关 的管 理活 动 。
前款 所称 的饮 用水水 源 ,是指 向 自来水 供水 企业 提供 原水 的地 表水 水源 。包 括黄 浦江 上游 饮用 水水 源 、 青 草沙饮 用水 水源 、 陈行 饮用 水水 源 、 明东 风西 沙饮 用水 水源 和其 它饮 用水 水源 。 崇 第三 条 市 和 区县 人 民政府 应 当将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纳入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发 展规 划 ,加大 对饮 用水水 源保 护 的投入 , 合理 调整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地 区 的产 业结 构和 布局 , 采取 措施 推 进本市 集 约化供 水 进程 , 进 经济建 促 设和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协调 发展 。
第 六条 本 市建立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生态 补偿 制度 。市和 区县人 民政 府应 当建 立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生态 补偿 财政转 移支 付等 相关制 度 , 进饮 用 水水源 保 护地 区和其 它地 区的协调 发展 。具 体办 法 由市发 展改 革行 政管 促
财政 、 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 门。企业对 上报 材料 的真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水源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供水企业生产饮用水提供原水的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水库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供水规划,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逐步将饮用水取水口集中到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水库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环保部门指导。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保护原则)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或者控告。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D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
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
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
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
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
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
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 作者:
———————————————————————————————— 日期:
总体说明
(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①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
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青浦取水泵站北边界、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河口对岸;
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
②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