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身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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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提供警力支援,确保法院内外的安全。
信息共享
02
法院和公安部门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包括潜在的威胁、犯罪嫌
疑人信息等,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应急演练
03
法院和公安部门联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双方在面对突发事件
时的协同应对能力。
与社区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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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宣传
法院与社区合作,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 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安全防范
法院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法院周边的安全防范工作 ,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及时向法院或公 安部门报告。
社区调解
法院与社区调解组织合作,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 纷引导至社区调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同时促 进社区和谐。
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
与消防部门的联动
法院与消防部门保持紧密沟通,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消防部门能迅速赶到现场 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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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验证
进入法院的人员需进行身份验证, 如出示有效证件,确保只有合法身 份的人员能够进入。
法院内部安全防范
监控系统
法院内应装设全面的视频监控系 统,覆盖所有重要区域,以及时
发现和记录异常情况。
巡逻安保人员
安保人员应定期在法院内进行巡 逻,确保内部安全,并及时应对
突发事件。
访客管理
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管理,限制 其在法院内的活动范围,防止未
对法院员工进行防火和应急疏散培训,提 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疏散能力。
03
人员培训与管理
安全意识培训
防范意识
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对安全 威胁的敏锐度和应对能力。
规章制度
深入学习和掌握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确保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

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

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

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一、引言法院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力量,他们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与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和群众接触,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备的安全演练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个可行的安全演练方案。

二、法官人身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挑战1.人身攻击:在法庭上,法官必须做出公正的判决,这可能引起不满和冲突,甚至有潜在的人身攻击威胁。

2.威胁和恐吓:一些当事人或他们的支持者可能会以各种方式恐吓法官,干扰司法正常进行,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3.个人隐私保护:法官往往因执行公务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私人生活可能被媒体和他人无理侵扰,给其人身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4.极端事件:一些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可能会对法院造成威胁,直接影响法官的人身安全。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1.制定安全保护政策:法院应当制定完备的安全保护政策,明确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2.加强安保措施:法院应当加强安保设施和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人脸识别技术等,提升法庭的安全防护水平,防止潜在的人身攻击。

3.安全演练:法院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不同场景下的危机事件,训练法官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其对危险情况的敏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4.技能培训:法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保护技能培训,学习自我防护和危险应对的技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5.社会支持:法院应与相关社会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对法官的关心和保护。

四、实施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安全演练方案的有效性,法院应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安全演练后,法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反应和能力是否更加敏捷和熟练。

2.安全保护设施和措施的使用情况,是否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

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案例一: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概要: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殷某(男)系夫妻关系,但因夫妻双方关系紧张而处于分居状态。

分居后,殷某多次到吴某住所处辱骂、骚扰吴某,损毁吴某财物,甚至殴打吴某。

殷某的行为使吴某在精神、身体上长期遭受折磨。

2018年11月,吴某向建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建湖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殷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殷某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评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

本案中,吴某在分居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二、离异、同居等关系人员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二: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概要: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升级,后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但离婚后王某仍对刘某紧盯不放,多次到刘某住所附近辱骂、骚扰刘某,甚至多次扬言要杀害刘某。

刘某陷入极度恐慌,于2020年10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刘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或实施骚扰、威胁、跟踪等暴力行为。

案例三: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概要:申请人潘某(女)与被申请人顾某(男)2017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后顾某对潘某实施殴打、限制其正常交往等行为,致使潘某提出分手,但顾某以损坏潘某车辆、服药自残等方式予以拒绝。

自2018年11月起,顾某在网上采取公布潘某身份信息、不雅照片等形式侮辱潘某人格尊严,威胁潘某生命安全。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作者:林世荣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9期摘要: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各样的利益之争不断加剧,各类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并趋于多样化,大量的矛盾纠纷案件源源不断涌入法院,在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必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人民法院也被推向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

本文旨在针对法院机关安保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粗浅分析,。

关键词:法院安保;司法警察;措施完善近些年,针对法院的暴力抗法、破坏诉讼秩序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人借”司法不公”把各种”怨恨”、“报复”射向法院,且危害程度不断升级,这样以来,法院的工作秩序、法官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必会遇到严重的威胁,法院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所以在复杂形势下如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采取严厉有效的安保措施,就会上演悲剧,比如广东梅县法院的”法庭爆炸案”,武汉某法院的安检人员被”泼硫酸案”都是血腥的例证,恶性事件的发生,不但损害了法院及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更直接危及人民法院的尊严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作为法院唯一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司法警察担负着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重任,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强化法院安保工作已成为当前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法院机关安保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1)突发事件不断增多。

发生在法院的突发事件主要有当事人自杀、自残、相互打斗、不明争相群众干扰破坏、暴力抗法、聚众上访等。

事件实施者有非常明确的行为目标,利用法院的当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们,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明的群众参与闹事,冲击法庭,阻挠执行公务。

例子:我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财产保全一案时,当事人邀约其亲友及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行人员围堵在厂房内,围观人员上百人,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法院及时调用司法警察并联系政府部门和公安特警前往现场控制,法院才将涉案标的得以保全。

法官人身安全防范

法官人身安全防范

法官人身安全防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人身安全防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在司法工作中,法官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如何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首先,法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法院的职业人员,法官负有维护社会公正、防范犯罪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执行职务时,法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危险和威胁,例如执行判决时可能会遇到袭击等问题,而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则会对法官工作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

其次,随着社会犯罪日益普遍和复杂化,法官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

尤其是针对受害者的利益冲突和诉讼问题,也很容易引发对当事人的报复和恶意攻击。

同时,异议申请、抗诉、控告等程序,也会引发民间的过激情绪,从而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

再次,现在社会信息的发达,法官面临着极大的曝光度,个人信息和隐私也受到侵犯的风险。

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来泄露法官个人隐私,甚至骚扰、威胁和敲诈,这对法官的工作秩序和个人心理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法官人身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应该成为法院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院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为法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1.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法院应该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让他们能够对常见的犯罪手段和防范措施有所了解。

2.建立保障机制:建立专门的保障机构,为法官提供常规的保障服务。

同时,这个机构应当主要考虑法官的日常安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障。

3.建立安全系统:通过安全技术手段,对法院区域内、法官住宅附近等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威胁。

4.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法官在职期间可接受的保安服务、安全预算、安全措施等,确保法官工作时的安全防护,规避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5.法官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法官的工作风险,提供法官协议保险服务,通过一定的赔偿策略,为法官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法官的职业保障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指标。

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基。

一、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驶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

”如何理解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我国《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职业权力保障是指保障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职业地位保障是指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是指法官应拥有相对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可靠的物质生活保障,以免后顾之忧,防止钱物的诱惑;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等安全威胁;职业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以及完善和教育培训设施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职业监督保障是指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程序,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能,公正司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22年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令制度,有力打击了家暴。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分析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对策有利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就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的一系列论述精神,有利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家庭美德,减少和制止家暴的发生。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1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1.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确立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先开展了法律试点,之后出台了正式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又发布了实施意见和司法解释。

2008年3月,随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出台,《指南》第三章提出了在家庭婚姻诉讼案件中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共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九项内容,借此保护家暴受害人。

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身,构建了保护令制度的基本雏形。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家暴受害人遭遇侵害或者可能回遭遇侵害,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保护措施以及执行。

2022年3月5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六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其中比以往有开创性内容,《意见》中提出了有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细则,还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程序。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突出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提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优势,更大限度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安全保卫工作简报

2024年安全保卫工作简报
安全保卫工作简报2
威远县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全市“两会”召开期间的安保工作。
保障有力,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两会”期间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的'安保工作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分管院长召集法警队全体干警召开部署安排会议,将安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在全院干警大会多次强调安保工作,认真落实门岗、夜岗、巡逻、值庭等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安防设施、电视监控、防卫器具、防尾随联动门、日常安全检查登记、安全保卫制度执行等情况,全方位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组织对安防设施、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对辖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火通道及办公区域、营业网点的消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器材,保证有效使用。组织对辖内电源、电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是加强规范机关安保值班工作。在机关大门、立案大厅、办公楼内增加法警值班岗,由法警进行查验身份、安检检查、登记通报。充分使用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仪和存包柜等安检设备,做到“三个一律”,即进院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一律将包寄存、入院入庭人员一律要进行安检、凡金属制品等违禁物一律不准带入。开庭时,法警密切注意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动向,防范危险于未。坚持执行24小时值班、加班、值班巡查工作,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夜间、节假日、公休日安排法警值班,并对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门经常性进行巡查,坚持值班时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彻底杜绝脱岗误报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安保设施投入。进一步加大安保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对现有的安检门、X光机、手持金属探测仪、监控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功能正常。继续增配存包柜、防爆桶、消防栓等安防设施和装备,增加临聘法警和机动岗位,做到设施和人员的双重保障。

从马彩云法官之死看我国的法官保护制度

从马彩云法官之死看我国的法官保护制度

从马彩云法官之死谈我国对法官的人身保护制度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女士在其遭两名歹徒枪击,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是马彩云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原告。

马法官遇害的噩耗传出来,让我们这些法学生对法官这个职业感到深深的恐惧与失望。

其实这样的案件在我国已发生过多次。

2015年9月9日在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一名男子将4名法官捅伤。

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杨新辉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6天未脱离危险。

2010年6月1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枪手冲进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射杀两名法庭庭长和一名书记员,并射伤数人。

据官方通报,这一事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3人死亡、3人受伤。

2010年6月8日,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欠款案件时,被执行人陈某公然暴力抗拒执行,突然将脸盆盛的硫酸连续两次向楼下干警泼洒,致使六名干警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廖克东院长烧伤面积达50%,吴志斌局长烧伤面积达15%,均为Ⅲ度烧伤,伤及头部、眼睛,伤势严重······看看这些事件,无不让人感到恐惧与心寒。

法官被人们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他们是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者,他们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他们承担着定纷止争的社会职责,这样他们也就不可避免的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中心点上,他们的人身安全也就处在了十分危险的状态。

这些恶劣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发生无不提醒着人们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

否则,在这样恐怖的事件一次次发生过后,又会有多少人想要再步入人民法院的大门,想要再穿上神圣的法官袍呢?这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的保护力度。

首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对法官的权利有所保护的,但是保护还不够。

我国现有的法官人身保护制度及其不足我国现有的法官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官法》、《公务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

法官人身安全防范

法官人身安全防范

近年来,地方各级基层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庭审及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

为进一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现将法官人身安全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分析如下:一、对法官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1、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因刑事处罚会被开除公职,庭审中或判决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2、刑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法官对其判决过重,其亲属在庭审中或判决后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2、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中,男方不愿离婚,对配偶有家暴行为的当事人,庭审中或判决后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3、刑事、民事庭审中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但性格偏激不愿走合法正规途径反映情况,庭审后或上诉期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二、应对措施:1、各级基层法院应加强安检力度,来人必须登记清楚,有条件的情况下安装X安检机,将违禁物品挡在大门外;2、在法院大门醒目处张贴“你已进入监控区,请注意自己的言行”等标语。

对当事人有警醒作用同,对法院监控室做到定人定岗,确保监控报警设备全天候正常使用。

通过监控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时汇报处理;3、在法院审判区域、立案大厅,由值班法警随时进行巡逻,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马上进行盘问。

确认可疑,迅速带离或控制;4、如果法官反映当事人有语言威胁或其他可能对法官及其亲属构成人身伤害的举动,应做好登记,如行为偏激可立即节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候联系公安机关到场处理;5、加强庭审安保工作,法警必须携带单警装备进行庭审,保证每个庭审至少有两名法警执庭,遇案件重大情况有所增加。

严格遵守武器、警械具使用规定,依法实施处置行为;6、加强法官安全意识培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法官进行基本的擒拿挣脱训练,提高法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自身,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从公共管理视角浅谈员额制背景下法官职业保障

从公共管理视角浅谈员额制背景下法官职业保障

从公共管理视角浅谈员额制背景下法官职业保障摘要:员额制改革后,我国法院员额法官比例控制在30%-40%,院、庭领导由于行政事务繁忙,办案系数相应降低,法官助理不能独立办案,绝大部分的办案任务落在一线员额法官身上,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为了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必须要完善和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职业保障;员额制;司法改革;法官职业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因此,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执行。

人民法官是在国家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是法律规范的践行者,他们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解释社会相关法律条文的重要职责。

当前的司法改革旨在通过改革释放的红利吸引更多优秀的司法人才,将他们配置于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并赋予其独立审判权,通过科学管理法官及审判队伍,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法官员额制作为本轮司改的一项基础性内容。

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核心,更是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与风险。

从马洛斯的“需求层次理论”来分析法官的五个层级需求,法官的生理需要即衣食住行能得到满足。

安全层次的需求首先是指职业本身较稳定,即工作性质和收入的稳定。

第三层次是法官的社交需求,即子女和朋友。

第四层次是尊重的需要,法官必须从内心感受到职业带来的威严与尊荣。

第五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法官能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权力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表现。

一、员额制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1.法官经济保障不到位(1)行政化模式下法官的薪酬体系不健全。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工资与其行政级别相挂钩。

现行薪酬体系让部分法官为了追求高薪酬,以追求职级和职务的晋升为首要目标,势必会分散办案精力。

审判工作专业性强,员额制之后法官的压力剧增,建立一套与法院的工作相适应的薪酬体系是大势所趋。

(2)司法地方化弱化了加薪的自主能动性。

我国法院各项机制设定偏于行政化,法院人员的经费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同,经费的发放与否要综合考虑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当地的财政状况等因素。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本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本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本尊敬的法官:本人XXX,现年XX岁,住址XXX,特此向贵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自XXX起,我遭遇来自某人(下称被申请人)的骚扰、恐吓和威胁,严重影响了我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

被申请人时常在社交网络上公开发布针对我的侮辱和谩骂言论,造成我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此外,他还通过电话、短信和邮件等方式频繁地骚扰我,言辞粗暴,并威胁要对我采取暴力行动。

这些行为不仅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恐惧感,也对我的个人安全造成了明显的威胁。

在某次我单独出门途中,被申请人突然现身,并用言语和手势对我进行威胁和恐吓。

这种恶劣的行为使我陷入了持续的恐惧之中,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考虑到我当前的情况,为了保护我的人身安全,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申请人做出以下保护措施:1. 禁止被申请人接近我XXX米范围内,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2. 禁止被申请人通过任何方式与我联系,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等。

3.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删除和搁置所有关于我的不实言论和恶意图片等信息。

4. 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对我进行骚扰、恐吓和威胁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 若被申请人违反以上保护措施,请求法庭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我人身安全。

三、我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负担能力我对承担所需的费用和其他负担能力,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我将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

在此,我恳请法庭审理我的申请,保护我的人身安全,制止被申请人的骚扰、恐吓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住址: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不可或缺

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不可或缺

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不可或缺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

在齐声谴责凶手的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人身保护、维护司法尊严的呼吁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暴力袭击司法人员损害的是司法权威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直接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

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的事件的发生,说明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尚未完全树立,司法权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自身利益满足与否,才是衡量司法处理结果的唯一标准。

如果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处理结果就是有问题的。

这样的偏激观念,其实还是因为法治信仰的缺失与淡薄的表现。

这也只能通过继续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加以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可以进一步弘扬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运用法定程序表达意愿。

对于极端行为本身,成立违法、犯罪的,则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司法人员的职业如果缺少权威和尊严,任何公民的权威和尊严都会没有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是潜在的受害者。

实际上,对司法人员职业的尊重就是对人们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尊重。

司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使命,这决定了其“黑白分明”的属性。

既然是要断出是非,司法哪怕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

如果不满意一方能够理性对待,将不利结果归因于自身,则可实现案结事了。

多数情况往往是这样。

但是,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无法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性格偏执等原因缠诉闹事的,实践中也是常常存在的。

至于迁怒于司法人员并进行人身袭击、伤害,则属于极端的情况。

对于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这个事件,既要看到其有偶然性的一面,又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这个事件再次说明司法人员这一职业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同一直也被广泛关注的警察职业的危险性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司法人员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案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而且似乎呈现上涨趋势。

法院排查安全隐患(3篇)

法院排查安全隐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保障法院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高法院安全保障水平,本报告将对法院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法院安全隐患排查1. 物理安全隐患(1)法院办公场所安全隐患1)建筑设施安全隐患:部分法院建筑年代久远,存在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电路老化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2)消防安全安全隐患:部分法院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过期等问题,存在火灾隐患。

3)交通安全隐患:法院门口车辆停放不规范,存在交通拥堵、车辆碰撞等安全隐患。

(2)法院审判庭安全隐患1)审判庭设施安全隐患:部分审判庭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

2)庭审秩序安全隐患:庭审过程中,存在部分观众违反法庭纪律,影响庭审秩序的情况。

2. 人员安全隐患(1)法院干警安全隐患1)干警思想安全隐患:部分干警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严谨,存在腐败现象。

2)干警技能安全隐患:部分干警业务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2)法院工作人员安全隐患1)安保人员安全隐患:部分安保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安全意识,无法有效保障法院安全。

2)法警安全隐患:部分法警业务能力不足,无法应对突发事件。

3. 信息安全隐患(1)法院内部信息安全隐患1)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法院内部网络存在漏洞,可能导致信息泄露。

2)电子设备安全隐患:法院电子设备存在病毒、恶意软件等问题,可能导致信息泄露。

(2)法院外部信息安全隐患1)媒体曝光安全隐患:法院工作受到媒体关注,部分媒体存在虚假报道、恶意炒作等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网络谣言安全隐患:网络谣言泛滥,可能对法院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院安全隐患整改措施1. 物理安全隐患整改措施(1)加强法院办公场所安全管理1)对老旧建筑进行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2)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法院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法院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法院安全教育培训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在维护法制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安全风险和挑战,包括如何应对突发事件、防范安全威胁、保障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法院安全教育培训方案》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培训目标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技能,降低安全风险;促进法院安全教育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

三、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培训(1)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包括《公职人员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例和法规。

(2)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加强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安全意识培训(1)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具备的安全意识,包括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能力,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引导法院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3.应急预案培训(1)制定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法院在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和应对方法。

(2)组织模拟演练,检验法院工作人员对应急预案的掌握程度和实战能力。

4.安全技能培训(1)教授法院工作人员自我防护、自救互救的技能,包括自我保护的基本动作、逃生和求援的方法等。

(2)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实际应对能力。

5.心理健康培训(1)关注法院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增强其心理调适和自我保护能力。

(2)推动法院建立心理援助机制,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四、培训方式1.课堂教学通过专家讲解、案例分析、互动讨论等方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全面了解相关知识和技能。

2023法院安保人员管理规定

2023法院安保人员管理规定

2023法院安保人员管理规定法院安保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法院审判、办公秩序,保证机关和工作人员安全,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管理(一)律师、当事人、来访办事等外来人员进入本院要通过安检器检查,在接待处进行外来人员登记,必要时需接受安保人员询查后方可进入。

(二)来院人员需要引导或联系本院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由值班法警或保安员具体负责。

(三)非工作时间非本院人员不得进入法院,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入院,到院活动室锻炼的人员要由本院人员陪同并向值班人员说明。

值班人员对非工作时间进入法院人员要进行询问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外来人员的车辆要按顺序停放在楼前指定地点,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一律不准停在后院停车场,政法系统或其他机关因公来院办事车辆凭有效证件可以在后院停车场暂时停放。

保安员负责来院车辆的验证和指挥,对不得入院的车辆做好解释和说明。

(五)对外来人员管理具体由法警及保安人员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有询问监督义务。

二、安全防范(一)日值班法警工作职责工作日期间,法警大队要安排2 名法警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及涉访人员的导诉和分流工作。

实行日值班制度, 1名在一楼大厅值班,1 名在五楼办公室值班,由值班法警及时妥善处理当日发生的事件,并做好值班记录,具体要求如下:1 、遵守法院工作的作息时间,着装整齐,举止严谨,语言规范,认真履行好安全保卫各项职责,遇到突发事件时要注意人身及办公设施安全。

2 、指导保安人员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询问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事先联系的,要与接待部门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进入。

3 、日值班法警还要负责办公楼各层的安全,要进入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注意控制现场,召集有关部门人员掌控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待机解决。

4 、日值班法警在每天下班前需协助安保人员对整个办公楼进行巡视安检,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方能离岗。

法院内部安全规定(3篇)

法院内部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保障法官、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实习生以及进入我院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内部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民法院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我院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内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我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院区大门管理(一)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负责对进入院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检查,确保人员、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审判区,进入审判区的人员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出示有效证件。

(三)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院区,对携带的包裹、行李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审判区安全(一)审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二)审判庭门口设置警戒线,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

(三)审判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审判庭,确需进入的,需经审判长或院长批准。

第九条办公区安全(一)办公室门禁系统须正常使用,确保办公区安全。

(二)下班后,办公室门窗应关闭,确保办公室安全。

(三)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切断电源。

第十条财物安全(一)库房、财务室等存放现金、重要文件的场所,应设置监控设备,并配备专人看管。

(二)对现金、重要文件等贵重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定期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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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各级基层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庭审及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
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

为进一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现将法官人身安全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分析如下:
一、对法官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
1、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因刑事处罚会被开除公职,庭审中或判决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
2、刑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法官对其判决过重,其亲属在庭审中或判决后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
2、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中,男方不愿离婚,对配偶有家暴行为的当事人,庭审中或判决后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
3、刑事、民事庭审中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但性格偏激不愿走合法正规途径反映情况,庭审后或上诉期可能会对法官进行威胁或人身伤害;
二、应对措施:
1、各级基层法院应加强安检力度,来人必须登记清楚,有条件的情况下安装X安检机,将违禁物品挡在大门外;
2、在法院大门醒目处张贴“你已进入监控区,请注意自己的言行”等标语。

对当事人有警醒作用同,对法院监控室做到定人定岗,确保监控报警设备全天候正常使用。

通过监控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时汇报处理;
3、在法院审判区域、立案大厅,由值班法警随时进行巡逻,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马上进行盘问。

确认可疑,迅速带离或控制;
4、如果法官反映当事人有语言威胁或其他可能对法官及其亲属构成人身伤害的举动,应做好登记,如行为偏激可立即节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候联系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5、加强庭审安保工作,法警必须携带单警装备进行庭审,保证每个庭审至少有两名法警执庭,遇案件重大情况有所增加。

严格遵守武器、警械具使用规定,依法实施处置行为;
6、加强法官安全意识培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法官进行基本的擒拿挣脱训练,提高法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自身,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加强职业风险培训,提高法官安保意识。

组织法官进行职业培训,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剖析和科学评估,增强法官防范意识;提高法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有效控制法庭秩序。

加大扰庭打击力度,维护法官尊严权威。

成立应对庭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暴力抗法、损害法官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压缩法官受侵空间。

在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庭入口配备高科技的安检设施、防护警械,法警与导诉台协同排查安全隐患;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制度,要求法官约见当事人一律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窗口会见;建立苗头性案件防范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发生。

分级判后答疑释惑,确保服判息诉效果。

根据案件风险点的不同,合理界定出三级信访风险案件,形成判后答疑有序与信访案件处置有效的互动机制,着力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将信访突发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法官承担着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神圣使命,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维护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更多的法警以及更严密的安检系统,只是治标不治本,看似无懈可击的安防系统也会存在漏洞。

退一步讲,法官工作场所的确安全了,但出了办公楼大门依然处于无保护的状态。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是应该亲民利民便民,但也得遵循个章法,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

法院内部应建立起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以及防范突发事故的预警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要给法官“减负”,法官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下,审限的“红线”促使他们办案提速。

但提速往往不能保证办案质量,要确保公平正义,须精雕细刻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公正判决,是杜绝法官伤害的法宝。

从古至今,法官给人们的印象就是“青天”、“救世主”,当今社会对法官的期望仍然很大,往往认为法院是无所不能,在诉讼中全面依赖法官调查事实真相,而忽略了自
己举证责任。

公正司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程序的意义在于根据当事人的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种种陈述中的某一个陈述,而百分百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事求是,对于司法程序而言只是一个奢侈的梦想。

9法官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相冲突,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讲究“情理”,考虑问题偏重于情,对这种冲突一般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判更不为大众所接受,往往难以控制情绪,对裁判法官轻则辱骂,重则进行人身攻击,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法官的人身安全隐患即使在法治建设较为健全的美国,亦不时发生:2005年2月18日芝加哥一位女法官在审理一个癌症患者向医生所求赔偿的案件中,其次起诉被驳回的患者在恼怒下降该法官的丈夫和母亲杀害;2005年3月在亚特兰大,法庭在审理一起强奸犯罪案中,嫌疑犯抢走法警的手枪将法官打死并潜逃。

10而在近期,我国法官遇袭事件频频发生:2010年6月1日,一名叫朱军的男子用黑色旅行袋装枪支进径直进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审判大楼,在枪杀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枪伤三名法官后,饮弹自杀;2010年6月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一众法官到梧州市建筑个体户陈宏生夫妇家中执行公务,被陈宏生泼硫酸,导致6
名法官不同程度烧伤。

这两起事件并非法官遇袭的个案,据广州市法官协会在2008年得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3年以来,仅广州市就发生了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

11法官遇袭事件的频发引起广大的关注,法官的人身安全也由此成为司法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媒体的报道是社会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只重要力量,也是确保司法公正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是国有资产,由党和政府直接掌控并受到经济扶持,媒体监督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补充,一篇具有负面反馈功能的司法报道,通常能迎合有关部门向司法机关要监督的心理,并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而迅速跟进。

对已决案件的批评性报道不至于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侵犯,但在当代社会,媒体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报道,在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大环境下,媒体也成了赚钱的工具,出于市场化、商业化的目的,一些媒体对未决案件大肆炒作,在公众中产生了错误或者片面的舆论导向,甚至左右了一般民众的是非判断,不仅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有损法院的独立审判。

河南的张金柱案就是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典型案例,该案从案发开始,便有众多媒体巧妙地扮演了主审法官,发
起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审判,对张金柱口诛笔伐,这种媒体
压顶的态势足以把张金柱送上断头台,也足以把主审法官推上道德法庭,因为他不得不考虑来自媒体对张金柱的有罪判决,张金柱的媒体报道出格程度,与英国《每日镜报》对黑格案的报道相比,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12媒体与司法的冲突直接将法官暴露于高危的风口浪尖。

媒体承载着以道德为价值理念的正义追求,以道德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司法则秉承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的价值理念,以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民众的道德标准因其内心良知与认同的差异而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却因法律的唯一性而具有相对确定性,媒体宣扬的道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良知,从而使法官限入选择道德正
义与法律正义的两难境地。

这几起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都有个共同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都曾在法院打过官司,都是对法院判决怀恨在心进行的报复行为。

报复者总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进行反击,问题是“受害者”总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而这几起案件都是民事纠纷,从这个角度看,他们所怨恨的并不是纠纷的另一方,而迁就到处于中立位置的法官身上,在他们眼里法院给他们的伤害远大于纠纷所受的损失,乃至于有的凶犯畏罪自杀,孤注一掷连性命也不顾了。

认为导致这些事件的原因是法院自身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不公。

司法不公在某些个案中确实存在,法官被糖衣炮弹打倒,身陷腐败泥潭也不算什么大新闻了。

但我相信绝大部分的法官都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办案是为了解决定纷止争,并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权衡。

各种矛盾冲突一下子涌向法院,稍不小心就会引火上身。

要及时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全身心的投入,有足够的耐心,严谨细致,不敢松懈。

而一旦出现错案,法官将面临处罚。

法官何以成为高危职业公平和效率的确难以兼顾。

于是,法官们大多渴望能调解结案,借以回避裁断,或通过上报审判委员会觉得、请示上级法院来分担压力和风险。

一旦作出判决,很难达到双方都皆大欢喜的局面,当事人的期待与判决结果的冲突,给法官带来职业风险。

他们寄希望于法官明察秋毫,而法官又不是洞悉一切的圣人,只能根据有限的证据来断案,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往往迁怒于法官。

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人身攻击、生命遭威胁。

公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屡屡发生,就拿我国特色的调解来说,法官还得降低身段,充当知心朋友的角色,苦口婆心地劝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介入社会生活
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关系太密切。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已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对法官来说是权钱交易的陷阱,即使有的法官洁身自好,公正断案,只要“走得近”,人们还是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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