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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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问答解析

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家出台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解析如下:

一、2014年1月起,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允许扣除。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全文如下:第一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政策解析:2013年及以前年度,工资条上的“企业年金”,需并入应领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与应领工资合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条上扣款中的“企业扣年金”指计入账户的个人年金,按个人上年收入的5%除以12计算得出。

例:某职工上年应领工资90000元,按5%的比例全年个人年金为4500元,每月375元。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以内的部分暂允许扣除,即每月计算个税个人年金部分可扣除300元。(90000*4%/12)。

工资条上的“企业扣年金”比例为5%,按照规定4%允

许扣除,所以工资条上“企业扣年金”的80%可以扣除(即375元可以扣除300元)。

由于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高收入职工“企业扣年金”部分不能全部按80%扣除。太原市统计局2013年全市平均工资暂未颁布,2014年1月职工“企业扣年金”暂全部按80%扣除。

该政策为此次个税政策变化中最关键部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及时修改工资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二、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领取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2013年12月31日前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年金部分,只就其2014年1月1日以后的账户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境定居或者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允许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

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全文如下:

第三条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政策解析:根据税法规定,虽然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退休领取时仍需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个税部分的企业年金可以扣除,只就其2014年1月1日以后的账户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出境定居或者死亡一次性领取年金可以采取分摊的方法计税外,其他情况一次性领取年金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

三、我工资条上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要计算工资条上的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分清哪些项目是可

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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