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起司法的社会责任让法律成为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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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负起司法的社会责任让法律成为社会的基石——基层司法的实证分析兼论信访问题

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价值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仅仅是对强力的屈服,也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法律因此而在社会生活中有效的运行,并扮演着秩序的维持守护者和正义守护者的角色。从管理学角度而言,任何一项管理活动,贯穿着三个要素文化,第一是规章制度层面,第二是领导的治理文化,第三是管理内部的核心价值。涉及到平安建设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笔者认为,探讨其中参与者及被参与者需要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几乎所有的人都回答:法治。然而,为什么产生了大量与司法有关的“怨恨”例如对于法庭裁决的不认可上访、缠访等大涉诉信访问题,并日益成为法院工作的重心工作,也是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什么在法治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处于一个尴尬的两难处境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司法工作的相关问题的梳理,来探讨法治进程中的一些根本问题。

一、基层司法:一个陌生的法治世界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是农村现代化。然而,

何谓现代化,不是一种农民开着拖拉机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一种思想上市民社会的现代化,经济上商品流通的现代化。如此现代法律才会有生存的土壤。现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适应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即使是在法学教育中,法学院学生学习的东西都更着重于规范性的法律研究,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包括司法制度改革也基本以现代都市生活为背景,例如抗辩制的研究,庭审方式的改革等。在面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诉求时,法律思维和乡土文化之间的冲突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

一些不满。例如司法工作者要讲法言法语,然而,在农村一些农民认为打官司就是讲理,这时候可能有种种理由对案件承办法官有种诘责,那就是法官的示明权。你如何让他明白证据开示和相互质证?他们因种种知识或能力期待甚至要

求法官为自己做主,如何能在审判技术及职业伦理上“居中”呢?因离婚、赡养、继承、民间借贷等等几乎法律上难度较小的案件,确最终演化为对司法不公的一种指责。一方面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即社会泄愤,法律作为最后解决矛盾的一道屏障,最终变成的泄愤的排泄场。笔者曾在一个小区的墙上就看到一条这样的标语:有矛盾,找调解;有上访,找法院。这样的宣传令人担忧,将原本解决纠纷理性裁判的场所,变成了一个矛盾激化的冷却场所。一方面,固守司法价值,却在前行中过多承受社会道德诉求,导致司法价值丧失。例

如广东省四会县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曾在2003年被逮捕,起因是在裁判一起借款纠纷中借据系原告用胁迫手段取得,莫法官按照证据规则,在被告人未提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被告败诉的判决。被告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选择了自杀。在一片舆论声中,莫法官被绳之以法。在法律面前,他是个合格的法官;在道德判断面前,他却成了备受指责的“罪犯”。因制度和文化内核的缺失,裁判不是以司法价值为导向,而是一种实质上的博弈,能动司法在博弈中流于形式,基本以舆论为导向。

近年来,面对社会问题一直强调司法专业化的主流,但现代法律及其有效运作的前提是陌生人社会或者个体主义

社会。在乡土社会基本是熟人的社会成员,规则势必改变,法律的严肃性势必减少,因为熟人间一般无需法律,或只需要很少的法律。所以调解在中国农村至今是一种比判决更为普遍、有效的解决方式,尽管主流的司法的正规化。究其原因,不完全是法官的司法素质不够,而是在社会结构、国家司法权在乡村运作时依据的这一知识或权利结构,决定了司法专业化的理想难以落实。

法治的确立是一种秩序的社会形成和确立,主要是社会的公众选择和试错过程的产物。城乡二元化的格局中,司法应适应社会,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能否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值得商榷。

二、司法下乡的实证分析及其现实意义

在西方普世主义真理的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但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导致城市话语权的司法理念处于正统地位。当涉诉信访大量出现时候,将解决问题定性为提高办案质量和裁判的不公,是否正确。建立信访接待、首长问责、重点案件包办等成效有多大,值得考虑。正如前文中莫兆军事例,其裁判根本没有问题,假如该当事人没有喝药,而是不停上访时,并且手持农药威胁相关领导批示改变判决,在首长问责、重点案件包办制度下,基本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改变案件裁决或者承办法官在节假日为防止上访,去到其家里看护。究其原因此处涉及的是司法裁决的形式正义与当事人心中的实质正义相

互对立的情况。如果莫法官适用的不是证据规则,而是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被迫让原告说出了条子是威胁被告打的话,然后裁决原告败诉,当事人绝对不会喝药,或许称赞法官司法公正。

所以,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加大调解力度是否是解决矛盾的出路。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现实中存在一种博弈,结果是法官不一定会自觉的服从。主张和倡导的一些作法在基层常常得不到真正或切实的贯彻。即使在“文革”之前,马锡武审判方式就被韦伯意义化的官僚审判方式替代了,一种制度的存废固然受领导人的偏好和流行意识形态的影响,但

制度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可能有更深刻的关系,并不完全服从意识形态的逻辑。今天的干部下乡已经远远不是当年的干部下乡,现实中许多干部也不愿意下乡,认为下乡是件苦差事。在田间地头的审判中,没有很多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推理,在法律思维框架下无法与乡土社会的当事人对接,导致的司法运行从政治关系上说它是代表国家的法官与公民之间的作战,更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涉,是各种资源的调动,是自觉不自觉的策略运用,追求运作中一个个不起眼的具体目的。例如在组织双方调解后,如双方达成赔礼道歉的协议,此时法官能否确认该协议,取决于该协议如何落实,而其落实基本靠村委会干部的力量,如果该村委会不买法官的账,那么在协议无法落实的时候,司法的公信力基本丧失。转而司法成为众人攻击的目标。判决或许是法官的选择,但可能会产生了秋菊打官司的困惑,进而成为涉诉信访,因为你的正义就是正义吗?她诉求司法需要的是“讨说法”。而司法给予的是行政拘留。这种在文化层面导致的断裂所导致的是灵魂深处的矛盾,进而成为涉诉上访的理由和动力。故而今天的司法下乡其意义是什么?或许已经不能用传统的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等作风来解释。马锡武审判方式当时的语境是在中国共产党建立全国政权的过程中,选择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下展开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共产党获得强有力的社会基础,确保党的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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