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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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纪检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1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
的通知
(浙委办〔2011〕10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3日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成果,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以推动全省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创先争优,全面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创建工作范围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有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所、队(服务窗口)。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分别授予“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风廉政建设好。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依法行政严。能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杜绝执法、办事不公,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服务质量优。以提升服务效能为目标,扎实开展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对标创标”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规定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落实到位;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负责;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对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杜绝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