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计〔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后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和转让收益)作为引导基金的补充资金。
第二章管理构架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
- 1 -(一)市科委主要职责: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3.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及国资监管审批手续;4.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考核和审计。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管;2.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业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具体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引导基金投资于商业性子基金的具体方案、相关协议、章程进行决策;(二)对引导基金对所参股的商业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见及股权退出的具体方案进行决策;(三)审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计划及管理费预算;(四)审批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加快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已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广州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投资人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1)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2)市财政新增科技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3)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4)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5)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六条优先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域内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国内外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大学、科研院所、创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科技局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六)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激活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基金主要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号)精神,引导基金纳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统筹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第七条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理事会接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的监管与指导。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筹资来支持重点孵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创业就业。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组织架构。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及投资操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投资。
二、基金投资主体。
通过引导基金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有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政府资本等。
三、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主要是上海市政府认可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及具备资格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及评审。
行业及企业资源服务机构等应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报及评审有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投资比例。
上海市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部投资额的30%-50%之间,政府投资20%-30%,其余由民间投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按规定的投资比例投入。
六、投资期限。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投资期。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 第⼗六条引导基⾦参股创投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按有关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三)投资阶段: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投资⽅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六)不得对已在⼆级市场上市、挂牌等企业进⾏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期货及⾦融衍⽣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条基⾦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调整;协调⽆效的,报请联席会议同意后,将引导基⾦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九条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五章引导基⾦退出 第⼆⼗条引导基⾦遵循市场规则,与社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出资份额\⼀般情况下与社会投资机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
引导基⾦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参股创投企业收购等⽅式退出。
第⼆⼗⼀条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未经引导基⾦同意,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退出,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有下述情况之⼀的,引导基⾦可⽆需其他出资⼈同意选择退出,且按引导基⾦实际出资额及⼈民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签订投资⼈协议后3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或增资⼿续的; 2.引导基⾦出资拨付参股创投企业账户6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出资额投资的; 4.参股创投企业管理机构或锁定的主要成员发⽣实质性变化,未得到引导基⾦认可的; 5.参股创投企业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未退出的。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加快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 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已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广州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投资人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1)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2)市财政新增科技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3)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4)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5)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六条优先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域内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国内外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投资】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关键字】投资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参股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来我市设立合资子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发展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5年逐步到位。
引导发展资金按照“透明、高效、安全、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力求达到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
第四条引导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发展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审核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六条依照《公司法》,成立引导发展资金公司作为引导发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主体。
第七条市政府委托国联集团和产业发展集团指定或组建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专业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发展资金公司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引导发展资金投资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发展资金拟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核;(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工作;(三)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A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AA市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AA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出资期限为5年。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投决会由市领导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组成,投决会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科技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投决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投向;(二)审议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决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决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执行投决会的决议及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提请投决会召开工作会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决会审定;(三)发布引导基金申报通知;(四)确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论证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五)根据投资初审结果,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上报投决会审议;(六)向社会发布所投基金名单、所投基金投资进度、所投基金管理人业务评价等事项的公告;(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济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齐鲁人才特区”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齐鲁人才特区”的意见》(济发〔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市级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2012年首期引导基金5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分期到位。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对县(市)、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市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济南市辖区内的未上市初创期、早中期企业,优先支持我市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5150人才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行办法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一、性质与宗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
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省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负责筛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对省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
省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
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省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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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一是以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为主的引导性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以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
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孵化器,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资于杨浦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基金运作设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合作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投办),负责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一节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以上海杨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创投)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
引导基金所得收益以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企业间拆借、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性融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赞助等产品。
杨浦创投按照实际到位引导基金总额的1.5%,每年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引导基金的日常规范性管理和专家决策咨询的相关费用支出。
杨浦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操作平台,应当就引导基金在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指定机构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二节参股创投
第九条参股创投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各类资金合作,以参股的方式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注册在杨浦区的创业投资机构,其中创投机构投资于杨浦区企业的资金不应小于引导基金参股总额的2倍,并且此类被投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杨浦区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要求。
第十条杨浦创投是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的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引导基金参股以大学生创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机构,其参股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