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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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事业的战略,促进省、市旅游业的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6〕58号文和常政发〔1996〕33号文通知精神,做好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省旅游事业发展费,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所上交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存入财政专户,计入市旅游发展基金。

第四条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辖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和市旅游发展基金帐户。

一、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转入旅游发展基金,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二、所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本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其余缴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其中20%转入常州市旅游发展基金,20%由市统一集中上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常政办发〔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文旅休闲明星城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重塑常州旅游发展新格局,整体提升常州旅游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常州旅游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

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抓手,推动文旅融合、城乡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挥扩大文旅投资、促进文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助力实现文旅休闲明星城建设目标,把常州打造成为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打造“资源优化、产业融合、文旅共进、城旅一体、共建共享”全域旅游示范区目标,2020年底,溧阳市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金坛区、武进区(含经开区)、新北区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宁区、钟楼区列入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2021年,天宁区、钟楼区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十四五”期间,常州市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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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江苏省旅游条例2016最新版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行旅游业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统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政策

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政策

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政策引言近年来,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常州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旅游目的地,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和旅游需求的不断变化,常州的旅游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常州旅游业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政策,以促进常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1.1 旅游资源优势常州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天目湖、洞庭湖、中国恐龙园等。

这些独特的旅游资源为常州的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

同时,常州还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增加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吸引更多的游客。

1.2 旅游业发展现状目前,常州的旅游业发展较为成熟,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水平较高。

常州市政府也积极出台一系列旅游扶持政策,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常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旅游收入逐年增长,对常州市经济的贡献逐渐增大。

1.3 问题与挑战尽管常州的旅游业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市场竞争激烈,常州需要进一步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其次,旅游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常州需要及时了解游客的需求,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另外,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常州的旅游资源利用存在浪费和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

二、常州旅游业发展政策2.1 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和特色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常州应加强旅游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升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可以通过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2.2 优化旅游市场布局常州需要建立健全的旅游市场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旅游产品和景点。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游客的需求和偏好,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还应加强和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实现旅游市场的互利共赢。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旅游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常政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牢固树立科学旅游观,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游客满意度为宗旨,注重改革创新,突出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全力推动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旅游消费向个性化、多样化转变,旅游服务向优质高效转变。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市旅游业总收入超过11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旅游业增加值力争占全市GDP比重达到8%。

全力推动旅游强市建设,实现全国知名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目标。

积极创建“中国国际旅游示范城市”和“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着力打造“畅游江苏乐在常州”品牌,推动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二、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进一步强化市旅游指导委员会在引导产业发展、研议改革方案、推进部门合作、制定规划计划、审议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完善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现场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推动旅游发展的合力。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旅游行业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问责”转变。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常政办发[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4号)以及全省旅游业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6〕165号),推动我市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一)主要目标扎实推进乡村旅游规划引领、精品打造、融合发展、功能提升、市场拓展五大工程,到2018年,初步形成8个乡村旅游集聚区、3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和一批旅游风情小镇,创建3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2个国家和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24个省星级乡村旅游区(其中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2个),年接待游客突破1500万人次,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3%以上。

(二)分段目标——2016年,编制《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培育1个旅游风情小镇、1个乡村旅游特色村。

新创1个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8个省星级乡村旅游区(其中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1个)。

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突破1300万人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常政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改革,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创建,建设一批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逐步实现文旅消费产品更加多元、体系更加健全、布局更趋合理、结构更加科学、环境更加优化,文旅消费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为建设文旅休闲明星城打下坚实基础。

到2022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超150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8%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同期GDP增速,游客满意度位居全省前列,文旅消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主要任务(一)扩大优质产品供给。

以创建文旅消费试点、示范城市为抓手,继续发挥主题公园、度假区优势,培育一批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推出一批专属常州、代表常州、象征常州的旅游产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常政复〔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你局《关于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常文广旅〔2021〕18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0日附件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一、成员名单组长:盛蕾代市长副组长:杭勇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正春副市长成员:汪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明华溧阳市市长吴小华金坛区代区长恽淇丞武进区代区长周庆新北区代区长张凯奇天宁区区长李超鲲钟楼区代区长周永强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谢春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潘冬铃市发改委主任严德群市工信局局长张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管华市财政局局长嘉秀娟市人社局局长贾金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彭峻市住建局局长吴建荣市城管局局长薛晔市交通局局长李昙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石旭涌市商务局局长严俊市文广旅局局长胥亚伟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王竹林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杜吉宾市体育局局长吴煜市统计局局长刘敏市金融监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市文广旅局,市文广旅局局长严俊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若因工作变动或人事调整出现变化,由继任者替补,不再另行行文通知。

二、职责分工1. 常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统筹工作;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常州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监测评价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工作保障体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常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文商旅融合发展大会精神,加快建设长三角文旅中轴,高标准打造长三角休闲度假中心,推动新能源、新文旅、新消费元素有机融合,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升级,让广大市民和游客共享常州文商旅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举办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现将《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8日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文商旅融合发展大会精神,推动新能源、新文旅、新消费元素有机融合,打造更多文商旅精品,促进文商旅消费升级,扩大常州文化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助力常州“532”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定举办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具体方案如下:一、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二、组织单位主办单位: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常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三、活动内容(一)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开幕式活动时间:2023年8月22日活动地点:武进区揽月湾广场主要内容:1. 活动主题宣传片播放2. 发布常州“理想之旅”文旅产品榜单3. 发布“常州乐活街区线上主题馆”4. 发布“常州City Drive计划”5. 2023常州文化旅游节启动仪式6. “璀璨常州·点亮中国”青果巷夜游活动(二)“新能源·新城市·新生活”系列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22日—8月26日活动地点:武进区揽月湾广场主要内容:1. “苏D行动·礼遇新能源车主”活动2. “新能源PARK”场景体验3. 露营装备展4. 星空草坪音乐会和草坪放映会5. 趣味亲子运动项目体验(三)2023文化和旅游夜间经济创新发展大会活动时间:2023年8月23日活动地点:中吴宾馆主要内容:1. 热点追踪经验分享2. “全国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研究中心”揭牌3. 主旨演讲(四)“常享游”平台“乐享常州”系列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举办“常享游乐享星期五”及“常享游日”惠游常州活动2. 开展“常享游·青春行囊”新生文旅礼包大派送(五)“荟文化·悦生活”系列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常州市小剧场优秀剧目展演季活动2. 常州市文化馆优秀团队展演、儿童艺术季系列活动及夏季市民艺术课堂3. 常州市图书馆“乐享阅读·乐学共育”亲子绘本阅读活动4. 常州大剧院2023“八喜”打开艺术之门系列演出5. 常州博物馆“乐学史前文明”考古主题系列活动6. 常州美术馆于小东油画展(六)常州首届青年潮流文化艺术周活动时间:2023年9月29日—10月5日主要内容:1. 首届青年潮流文化艺术周启动仪式2. INNERSECT潮流艺术展3. NUTS音乐节4. 街舞比赛5. 街头篮球、电竞、滑板比赛6. 潮流涂鸦展(七)溧阳市“烟火溧阳·精彩一夏”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溧阳有礼·创享未来”2023溧阳文化创意设计大赛2. 天目湖山水园湖风酒肆沉浸式互动餐秀3. 南山竹海林涧音乐会4. 美岕·山野赏萤节5. 全国大学生惠游季6. 别桥原乡梦幻烟花秀(八)金坛区“森夏金坛·夜遇逍遥”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东方盐湖城“避暑度假·仙镇夜游”活动2. 金坛上阮水果采摘节3. 花谷奇缘灯光夜市4. 茅山森林世界丛林漂流季5. 茅山金牛洞景区暑期研学夏令营(九)武进区“花都水城·浪漫武进”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常州淹城“星月相辉”夜市2. 淹城春秋乐园古城夜水狂欢节3. 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暑期动漫季4. 2023西太湖音乐节5. 太湖湾露营谷“金秋漫游丰收季·拾趣时光嘉年华”(十)新北区“新动向北·新生活计划”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中华恐龙园恐龙狂欢季2. 迪诺水镇DINO奇妙夜系列活动3. 新龙湖音乐节4. 汉江路国际街区转角音乐会第二季5. 第四届“龙虎夜里厢”夜生活节(十一)天宁区“从新出发·相约天宁”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长三角县域文化旅游协会合作联盟成立仪式2. 青果熙市·盛唐奇妙夜3. “清凉胜境·自在生活”2023天宁胜境暑期夜游活动4. “CHILL一夏·PARK趣野”夏日露营与夜市活动5. “悦运动·享快乐·绽精彩”趣味运动会6. 中秋月夜诗韵浓“龙城诗会”主题活动(十二)钟楼区“‘钟’夏季忆·乐享生活”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大运河文旅戏剧周2. 盱眙—钟楼美食文化节3. “循迹老城厢”暑期活动4. 三堡街后备箱夜市5. “艺美钟楼·钟于等到你”摄影作品展6. 第十一届常州市桂花节(十三)常州经开区“古运新生·活力经开”分会场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8月—10月主要内容:1. 常青·里巷文化旅游街区“常青潮派·经开夜巷”活动2. 第六届运河文化节暨“万人看东方”工业研学体验营3. 运河公园“经夏夜游季”运河夜肆4. 2023赛季中国三人篮球联赛(常州赛区)5. “书香遥观·临津星空”常州市第三届星空读书节及系列活动四、工作分工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旅游节活动的总体策划,做好文化旅游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3]61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4.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6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7日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为深入实施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贯彻落实《常州市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于扩大消费、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加快旅游行业转型发展(1)大力实施经营转型。

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统筹规划景区开发,加快景区设施建设,引导景区联动发展,发挥“景区带动景点、游览带动消费”的作用,促进旅游景区经营由门票经济型向产业经济型转变,扩大购物、餐饮和娱乐等消费比重。

积极引导各旅行社加快从组团出游向旅游地接转变,加快发展地接服务,培育本地市场,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加快企业组织创新,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推进智能化、品牌化、规模化、集团化经营。

星级酒店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从主要瞄准集团消费、高端消费市场向大力拓展大众消费市场转变,不断推出大众喜爱的酒店产品,引导市场合理消费。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与外地旅行社、景区联动发展,拓展境内外市场。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江苏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游
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旅游服务水平。

全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展
开论述:
第一,旅游行为规范。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
当遵循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明旅游,杜绝不文明行为。

游客应当爱护景区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旅游市场监管。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具
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欺骗游客。

旅游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公示,不得乱收费,不得安排强制消
费等行为。

第三,旅游安全保障。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旅游项目
等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景区规定,注意个人安全,不得翻越
围栏、游泳等危险行为。

第四,旅游投诉处理。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游客在遇到旅游服务
质量问题时,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五,旅游促进发展。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
旅游业的投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打造更多具
有江苏特色的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旅游观光。

综上所述,江苏省旅游条例为江苏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旨在建立健康、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促进江苏旅游业的持续
健康发展。

希望游客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美好的旅游氛围。

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全文4

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全文4

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全文(4) 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全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的下列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真实公示其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制度,组织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听取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文明旅游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发[2011]67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1〕6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国民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率先建成旅游强省,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江苏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长17%以上;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亿人次,年均增长11%;旅游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全省城乡居民年均出游3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以上;全省旅游就业人数440万人,占全省城乡就业人数的9%。

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更加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旅游发展;坚持规模增长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更加注重提升旅游经济质量;坚持主业提升与融合发展相结合,更加注重培育旅游产业新业态;坚持入境旅游与国内旅游相结合,更加注重旅游拉动消费;坚持产业发展与旅游惠民相结合,更加注重提高旅游综合效益。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正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2021年10月2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发展方向,建设具有鲜明常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和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

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

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常州,这座地处长江之南、太湖之滨的城市,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其旅游潜力,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规划至关重要。

一、常州旅游资源概述常州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市内有众多的历史遗迹和文化景点,如天宁寺、红梅阁等。

天宁寺是中国重点佛教寺院之一,其宏伟的建筑和深厚的宗教文化吸引着众多游客。

红梅阁则以其古朴的建筑风格和美丽的园林景观展现了江南的韵味。

自然风光方面,天目湖山水相依,景色迷人。

湖水清澈,周围山峦起伏,是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此外,南山竹海郁郁葱葱,空气清新,让游客能够亲近大自然,享受宁静与舒适。

主题公园也是常州旅游的一大特色。

中华恐龙园以恐龙为主题,集科普、娱乐、表演等多种元素于一体,深受游客喜爱。

嬉戏谷则是一个充满奇幻色彩的动漫主题公园,为游客带来独特的游玩体验。

二、旅游发展现状分析近年来,常州旅游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游客数量逐年增加,旅游收入不断增长。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旅游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景区的交通不够便捷,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不足。

旅游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景区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影响游客的体验。

旅游产品相对单一。

目前,主题公园的游客占比较大,而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产品的开发还不够充分,未能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旅游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待提高,缺乏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和营销手段。

三、发展目标与定位基于对常州旅游资源和现状的分析,确定以下发展目标:短期目标:在未来三年内,进一步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增加游客满意度,使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中期目标:五年内,丰富旅游产品类型,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文化旅游和乡村旅游项目,提高常州旅游在国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长期目标:十年内,将常州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在国际旅游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常州旅游的定位为:以历史文化为底蕴,以主题公园为亮点,以自然风光为依托,打造集休闲、娱乐、文化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城市。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常政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旅游业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发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三)拟订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市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组织协调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工农业旅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监督、检查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六)拟订全市旅游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

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常州的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尽快把常州建成旅游整体形象鲜明、产业结构优化、服务设施齐全、综合效益较高的旅游强市,依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通则》,编制《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是常州市旅游发展宏观指导性文件,辖区内各区、市(县级市)和旅游区在编制旅游发展或旅游开发建设规划时,原则上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2条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常州市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包括常州境内的金坛、溧阳两个县级市和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5个区,总面积4375平方公里。

第3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2003—2020年,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发展阶段近期:2003—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第4条规划依据(1)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1999 (2)《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3)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规划基本思路》2000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1999 (5)《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2003 (7)《江苏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2 (8)《江苏省旅游业发展“十五”规划及到2020年远景规划2000 (9)《关于实施江苏旅游倍增计划的意见》2000 (10)《苏锡常都市圈规划》2001(11)《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 (12)《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计划纲要》2000 (13)《常州市旅游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2000 (14)《常州市2001—2010年文化名城建设规划纲要》2001 (15)《常州市“十五”发展重点专题计划汇编》2001 (16)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2第5条规划原则旅游与区域经济共同可持续发展原则;市场导向,创新发展原则;系统整合,经营城市原则;保护和弘扬地方文化,突出主题、强化特色、创造名牌原则;因地制宜,供需匹配,适度超前发展原则;刚性规划与弹性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63号关于颁发《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一日游”市场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我市“一日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的具有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第四条经营“一日游” 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二)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一日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参观游览计划、游客用餐单位、调度旅游车辆、签发任务单等;(三)经营单位必须有专门从事“一日游”业务的导游员、驾驶员、业务招徕员等工作人员,并持有“一日游”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还应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旅游客运的资质。

第五条“一日游”业务经营单位必须为每辆旅游车安排一名持证导游员进行全程讲解、服务。

非导游人员不得上车担任导游服务工作。

第六条“一日游”经营单位应按照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一日游”路线和景点安排旅游,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景点。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 的营运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营。

营运车辆应将“一日游”旅游标志牌摆放在车窗前显眼位置。

经批准从事“一日游”的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一日游”旅游须知(包括“一日游”路线、景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及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一日游” 经营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一日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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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建设长三角著名的休闲度假胜地,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施目标考核制度。

本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机构设置)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

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旅游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旅游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九条(资源普查)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规划编制主体和类型)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辖市(区)组织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充分纳入旅游促进要素,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保障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需求;涉及与旅游发展相关的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等内容,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执行)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其规模和风格应当与旅游环境相协调。

依法需要审批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与变更)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四条(全域旅游发展)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将本行政区域全域建设成为旅游目的地,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五条(度假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西太湖、茅山、长荡湖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出台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

第十六条(乐园旅游)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主题公园强化中国创造、中国特色、中国服务,放大主题公园集群优势,打造东方主题乐园之都。

鼓励和支持环球恐龙城、淹城春秋乐园、环球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加快产品业态更新,打造国内顶尖、国际领先的主题乐园。

支持举办主题公园交易博览、研修论坛等大型交流活动,引导主题公园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向常州汇集。

第十七条(文化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青果巷、前后北岸、天宁寺、东坡公园、焦溪古镇、杨桥古镇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功能,创新开发具有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世界遗产大运河常州城区段,整合大运河沿线遗产资源,规划建设中吴大运河文化公园,打造常州运河露天博物馆,构建“城河一体”的旅游发展格局。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常州名人资源优势,推进苏东坡、唐荆川、恽南田、管干贞、赵翼、李伯元、盛宣怀、赵元任、刘国钧、周有光等代表性名人纪念馆群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开发名人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常州梳篦、留青竹刻、乱针绣、金坛刻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建设非遗旅游基地,开发独具常州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十八条(红色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三杰纪念馆、溧阳新四军纪念馆、中共苏皖区一大会址、王诤故居等红色资源,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乡村旅游)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鼓励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开展乡村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根据乡村产业特色,培育乡村度假酒店、田园康养、农业公园等新型旅游业态。

第二十条(工业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工业资源,开发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头的体验需求。

鼓励石墨烯、光伏、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展示常州工业智造优势。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加快推进恒源畅厂、大明纱厂、大成三厂、国光电子厂等工业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研学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春秋文化、恐龙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农耕文化以及自然生态等研学科普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夜间旅游)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主题乐园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旅游产品,扩大“龙城夜未央”夜间经济品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依托锡剧、滑稽戏、小热昏等传统曲艺开发各类夜间旅游演艺产品,建设龙城小剧场。

第二十三条(业态融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发展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推动旅游与会展、体育、工业、商业、教育、康养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装备制造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五条(旅游餐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挖掘常州传统餐饮文化、创新开发常州传统菜肴,协调推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餐饮场所,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部门挖掘和推出本地名点名菜名宴名店,制定常州美食推荐目录,加强常州美食推广。

第二十六条(旅游住宿)鼓励依法开办文化主题酒店、康养度假酒店、青年旅舍、客栈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住宿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促进城乡民宿发展的管理规定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旅游标准化)打造“常州礼遇”服务品牌。

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领域的“常州礼遇”服务标准,并推广实施;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服务中应用,推动常州旅游及相关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区域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构建多方参与的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开展旅游推介,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旅游公益广告应当纳入公益广告专项规划,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二十九条(区域旅游合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其它城市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性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条(公共服务保障主体)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建设、商务、工业信息、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统筹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智慧服务平台)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域旅游智慧平台,提供本市旅游信息查询、信息推送、消费警示和投诉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集散与服务中心)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区域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形成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物品寄存、旅游救援等服务。

旅游度假区、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第三卫生间、母婴设施、迷童中心、无障碍设施、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旅游交通服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公安等部门完善连接市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风景道,组织开通接驳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客运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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