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和我国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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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与我国贸
易发展
The policy adjustment of the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and Chinese Trade’s Developme nt
姓名:孙家辉
专业:商务英语
班级:088 班
导师姓名:李伟
完成日期:2011年4月30日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与我国贸易发展
The policy adjustment of the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and Chinese Trade’s Development
摘要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二十世纪末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作了调整,主要体现在更多地寻求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合法性保护,对进口保护的重新重视,从非关税措施的明显性保护转向隐蔽性保护,从单纯贸易政策转向经济、竞争政策等,这些调整对我国贸易的发展产生了较深的影响。

如何应对这些调整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政策调整
Abstract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is also known as "super-protectionism" or "new mercantilism" and its theoretical basis, policy instruments, the target object and effects are associated with the traditional trade protectionism have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Since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the Western policy of trade protectionis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de new adjustments, mainly in the more sought legitimacy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newed emphasis on import protection, from the obvious non-tariff protection measures subtle shift, from a purely trade policy to economic, competitive policy, these changes hav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de impact of the deep. How to deal with these adjustments,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words: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non-tariff barriers; policy adjustments
目录
摘要................................................................IAbstract.............................................................II 引言................................................................4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
1.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的特点......................................4 1.1.1 WTO与贸易保护................................................. 4 1.1.2 区域贸易保护措施............................................... 4
1.1.3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 5 1.1.4 多样化的保护手段....................................................5
1.1.5 战略性贸易政策.......................................................6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调整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3.1应对贸易摩擦优化结构........................................................9 3.2多边机制与贸易保护.........................................................10 3.3改善我国贸易条件...........................................................11 3.4完善技术标准................................................................12结语...................................................................13参考文献...............................................................13
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经济面临的国际竞争加剧,贸易逆差与经济滞涨随之出现,美国开始中断二战以后一直奉行的贸易自由化政策,转而实行以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贸易政策,从而掀起了战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并延续至今。

为了区别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关税措施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人们将这一思潮及其政策表现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
新贸易保护主义自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以配额、补贴、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为主,竭力推动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新贸易保护主义一味的单边保护措施不断遭到国际报复;20世
纪90年代中期,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邻为壑”的保护政策日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

新的国际背景使西方发达国家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作出了调整。

(一)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

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

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

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

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二)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

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三)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

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

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

如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

近年来,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
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

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

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五)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

这一政策体系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

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

长期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手段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一样,以边境管理为主,
基本上实行贸易政策,生效范围限于本国境内。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加强,贸易问题的普遍性突出,诸如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等问题带有全球性,因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

主要表现:(1)以“公平贸易”为由,要求对方限制国内限制性商业行为,消除对方企业的垄断地位,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1997年欧盟强烈反对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对方合并,为欧盟企业争夺国际航空市场;(2)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防碍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出口补贴,目的是消除对方国家歧视性商业政策造成的不平等竞争;(3)干预对方国家的经济政策,2003年9月,美国、日本激烈批评我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以减少我国产品的出口;(4)从对方国内的社会政策寻求借口,要求对方实行与本国相同的社会福利、劳工工资、社会保障等标准,最近美国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要求出口产品到美国的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是全球第一个将贸易保护政策扩展到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直接影响到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向美国的出口。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调整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增长与出口贸易发展依然强劲,2001至2003年,GDP 从95933亿元人民币增至116694亿元,增长速度从7.3%增至9.1%;出口总额从2661亿美元增至4383.7亿美元,增速从6.8%增至34.6%,这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也引起了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激烈抵制,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不断增多,我国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重灾区之一。

1.频频遭受国际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出口产品中比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历来是发达国家的敏感性产品,因此我国本来就是国际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重点对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对进口保护重新重视,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更是愈演愈烈,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1起针对我国产品。

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02起,保障措施调查4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1年,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比2000年增加55%,其中反倾销55起,保障措施12起,同比分别增长41%和200%,涉案金额合计近11.4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2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合计近12.4亿美元;2003年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

此起彼伏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使我国许多拳头产品被逐出进口国市场。

2.我国贸易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严峻
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将按WTO规则逐步取消,这些成员转而强化了针对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2003年,欧盟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涉及我国农药产品60余种,对我国纺织品配额管理除执行《多种纤维协定》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我国的单方面配额限制,并于2004年上半年取消给予我国的光学仪器和钟表等6种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日本把从我国进口的大米残留检测项目由1995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

为防止我国产品进口激增,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大幅度降低立案标准,从而可以仅仅针对中国,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

美国还
准备修改反补贴法,将反补贴范围扩大到非市场经济国家。

种种迹象表明,加入WTO 后,我国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将日益严峻。

3.我国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贸易对增长的贡献有下降趋势
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对我国产品不断的反倾销与保障措施,大大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提高了我国产品在这些市场的竞争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下降;另一方面,我国巨大的进口市场导致进口价格难以下降,因此,我国贸易条件一度改善后正在恶化。

1998至1999年,我国出口价格连续两年下跌,总指数跌幅为11.6%,与美、欧、日等发达贸易伙伴的贸易条件呈全面恶化趋势,2001年我国对欧盟、美国、日本的出口分别增长7.1%、4.2%和7.9%,比2000年回落19.3、20和20.6个百分点。

同时,按照公认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净出口贡献度,1995年以来,净出口贡献度一度在1997、1998年增高后,虽然2002年曾经反弹,但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见表1),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正在受到新的挑战。

表1 1995——2003我国净出口贡献度(单位:亿美元)
年份进口总额M 出口总额X GDPY 净出口贡献度(%) 1995 1320.8 1487.8 6989.03 2.42
1996 1388.3 1510.5 8153.87 1.5
1997 1423.7 1827.9 8978.41 4.48
1998 1402.4 1837.1 9577.18 4.59
1999 1657.0 1949.3 9911.97 2.95
2000 2250.9 2492.0 10797.58 2.23
2001 2435.5 2661.0 11590.73 1.95
2002 2952.2 3255.7 12371.84 2.45
2003 4128.4 4383.7 14099.10 1.8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国家外汇统计局、原对外经贸部统计数据,历年美元GDP按当年人民币平均汇率计算。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

首先,随着中国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各种保障措施以及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的限制,涉案金额猛增,国内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贸易摩擦进入了高发期。

1995-2005年间,WTO成员向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调查达到716件。

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损失每年高达300-400亿美元。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有不同特点。

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使用技术壁垒。

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即337调查)。

1996-2004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36起,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23%。

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采用反倾销等传统手段。

其中,印度、阿根廷、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数增长较快。

1995年以来,这4个国家共对我国发
起反倾销调查178起,占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1%。

2005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实施的特保措施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达到了高峰。

尽管通过反复磋商谈判,最终我国采取主动配额暂时平息了这场争端,但在配额时代结束的第一年,中国纺织品出口未能充分享受到纺织品自由贸易释放的市场空间,却仍要受主动配额的约束。

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1.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调整优化贸易结构,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针对我国面临的日益增多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在发挥、行业与政府协调应诉的积极性,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组织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

不仅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还要推动企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必须研究运用WTO规则,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实行有理有节的保护,避免国内某些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1997年我国首次对外反倾销,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最终征收9%-78%的反倾销税, 2000年12月20日,我国又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等地的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使过去基本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有了扭转。

2.充分利用多边机制,制约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改善我国贸易环境
积极参与WTO的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设,使其向更加平衡的方向,将着力点放在WTO 允许的保护规则的优化上。

不可否认,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
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化国家,所以,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在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等方面,争取达成相对有利的WTO条款,充分利用WTO 中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并将这一待遇延伸至我国内地,鉴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在经济增长水平和人均收入方面存在极大差距,无论按何种标准,仍是发展中地区,应该享有类似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因此可以通过谈判要求欧盟继续给予我国中西部地区普惠制待遇。

3.推进“以进带出”战略,努力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
诚然,目前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进口规模的逐年扩大,也日益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重要市场。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1995年进口额1320.8亿美元,2003年为 4128.4亿美元,预计从2003年到2005年的3年间,我国货物进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而且我国进口的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各种工业制成品,特别是各种先进的工业设备,一直占当年进口总额的70%以上,且进口增幅较大,1997年,中国进口工业制成品1137.5亿美元,至2002年进口额达到2459.3亿美元,是1997年的2.16倍,如此巨大的市场,必将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不可忽视的利益源泉。

我们完全可以打“进口牌”,争取发达国家在贸易纠纷处理中的对等让步,引起发达国家之间的充分竞争,以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

4.完善我国技术标准,以应对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
应该承认,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的技术标准,常常是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大大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产品屡遭技
术壁垒的原因之一。

发达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认为都是故意设置,所以,我国必须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战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快国内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此外,根据协定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施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坚决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违反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贸易保护主义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都是国际经贸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

在设障与反设障的较量中,全球经济正向着越来越有利于持续发展的方向变化。

贸易保护主义前有“古人”,后有“来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一定的情况下,一定的范围内采用贸易保护的措施。

从实践效果来看,保护政策和开放政策各有利弊,根据具体地区、时间、产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就事论事,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则。

但无论什么样的保护措施,本质上都是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从长远来讲都不利于增进效率和经济发展。

保护措施只能是权宜之计,战术手段,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和基本制度。

[1]刘厚俊:《国际贸易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政正:《中西方贸易》,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方士华:《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的战略》人民出版社。

[4]张胤鸿:《变异中的新贸易保护主义》(2003年)第1期
[5]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03年秋季)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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