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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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8.31
•【字号】京财经二〔2016〕1685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6〕168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成本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
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2003年12月10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赌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杰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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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标 签】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基字﹝1998﹞4号
【发文日期】1998-02-23
【实施时间】1998-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制”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

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等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

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作用。

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docx。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2002-09-27 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法规》(财基字[1998]4号已失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法规。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表二: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基建结余资金: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精品资料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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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附件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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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3-02-21【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2003-02-21【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经二〔2003〕305号<?xm l ver si on="1.0"encodi ng="G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为适应新形式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为保证此规定与《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的良好衔接,我们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并核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在建项目,仍按照原批准额度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支出范围及标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具体规定执行。

二、对《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仍按照原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投资安排计划(见附3)、项目年度预算及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见附4),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所有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上岗资格,大中型建设项目要配备专职基本建设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界定如下: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以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标准。

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除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确定为经营性项目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是否以经营收入为目的界定,如以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但附有经营收入的,仍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

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则作为经营性项目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确认建设项目性质,由市财政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界定。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实行投资包干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资包干责任协议具体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监理费、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社会中介审计(查)费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并核定付费标准。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一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需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八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械母汉墒猿祷虬春贤肮夜娑ń惺栽诵兴迪值牟肥杖搿0ǎ核⒌缌ㄉ枰平簧暗乃⒌纭⑷确咽杖耄牧稀⒒缜岱摹⑴┝纸ㄉ枰平簧暗牟肥杖耄贰⒔煌偈痹擞杖氲取?lt;/P>(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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