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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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如果要想取得司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整理的2017卷四案例分析习题,欢迎学习!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教育网[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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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总书记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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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总书记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1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1](https://img.taocdn.com/s3/m/08b2f4df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4.png)
第⼀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0分) ⼀、本题(12分) 案情:某个体户孟某平⽇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多,路⼦野、能量⼤”。
1999年6⽉某⽇,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帮帮忙。
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能进某重点⾼中花多少钱都愿意。
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关系不错的某市⼟地管理局局长⾦某,说明来意,并暗⽰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某遂答应下来。
数⽇后,⾦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办公室主任⾼某,在席间⾦某提出齐某⼉⼦⼊学⼀事,⾼某表⽰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
⾦某⼤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
”⾼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宿舍建设⽤地正在⼟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学。
事后齐某给⾦某送去了现⾦2万元,⾦某推辞⼀番后,全数收下。
问: (1)孟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3)齐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4)⾼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本题15分) 案情:2004年5⽉23⽇,商⼈李某到素以安全著称的“⼤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
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性化⼀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在“⼤富豪”酒店客房⾥遭仇⼈甲毒打,致成重伤。
警⽅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甲在⼊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员⽆⼀⼈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进⾏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安全,甲不敢找到这⾥,就没有告诉酒店保安。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训练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训练题](https://img.taocdn.com/s3/m/a05ca119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ac.png)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训练题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训练题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训练题,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
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
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
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
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
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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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是最难的,今天店铺来为大家破解难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答案】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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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下面是店铺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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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
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
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参考答案】1.不正确。
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真题及答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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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真题及答案2017 案例分析题一、(本题23分) 案情:张某欲寻找一处作为瑜珈授课的场所,遂与甲GS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该合同,甲GS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10年,自甲GS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
每年租金为10万元,张某于甲GS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005年5月12日甲GS交付楼房给张某,5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
2006年6月5日,甲GS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欲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有购买意向,则在2006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万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06年度的租金10万元。
张某对甲GS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GS履行合同。
2006年7月8日,甲GS以250万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GS,根据双方的约定乙GS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50万元。
在乙GS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
其一,2004年6月6日,甲GS将该楼房抵押给丙GS,为丁GS所欠丙GS货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二,2005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GS的货款150万元又设定了抵押。
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300万元。
问题: 1?张某与甲GS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GS与乙GS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GS2006年6月5日通知张某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张某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
3个月后甲GS将楼房卖于李某。
交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楼房。
针对该情形,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GS因为丁GS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7月6日依。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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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一: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GS 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GS 谎报轿车价值为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 岁),给赵某5000 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赵某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
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 元钱退回。
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
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
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GS 索赔,保险GS 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
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GS 全额赔付肖某20 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GS 骗领到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https://img.taocdn.com/s3/m/21c44e58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e.png)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2]自诉案件、法庭审理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段锋(1984年5月出生)于2000年8月与李琳(1983年8月出生)相识。
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
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2000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
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
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
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
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
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
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
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01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
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
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
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
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2001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
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
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
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
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
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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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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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参考解析】1.违反。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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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略二、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容许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
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成心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局部——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
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那么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成心,仅有非法拘禁罪成心,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成心杀人罪。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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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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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法律教育网。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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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整理的2017司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欢迎学习!1、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教育网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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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本题18分) 案情:某施⼯单位包⼯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作⼈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续。
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国时,宋某因与同⾏的王某发⽣⼝⾓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
不久因宋某在施⼯中偷⼯减料,将低标号⽔泥代替⾼标号⽔泥使⽤,⽤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某商议对策,恰逢⾦某因倒卖许可证和⾛私⽂物等事发被公安机关追查,⾦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远亲家暂避。
⾏前⾦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倒卖许可证和⾛私的凭据⼀并带⾛悄悄销毁。
宋某⾛后,⾦某恐其难逃法,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均系刑满释放⼈员)在途中将宋某⼲掉。
覃闻⾔⾊变,说此举恐有杀⾝之虞,劝⾦某放弃。
⾦某诡称只要将⾃⼰的⼀亲笔信带给刘、黄⼆⼈,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
覃某默许,于是⾦某当着覃某的⾯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某的信交给刘、黄⼆⼈,假说⾃⼰有急事,⼀切事情可与⾦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找到宋某,欲施毒⼿,经宋某苦苦哀求许以重⾦,遂放过宋某。
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某处得“赏⾦1万元”。
事后,⾦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返还“赏⾦”,刘、黄⼆⼈⾮但不给,还威胁⾦某,再各给⼆⼈⼀⼈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某。
不得已,⾦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
后因⼈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 1. 宋某的⾏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 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3. 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是,可根据何种原则进⾏管辖,为什么?如否,说明理由。
4. 如果宋某是我国某市卫⽣局⼲部,针对其在国际列车上的⾏为,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某的⾏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6. 覃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c5282a25acfa1c7aa00ccff.png)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是“法律之法律”的公平正义。
国法之外要有天理,天理在国法之前。
“国法”即国家的法律,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国法要符合天理、顺乎人情。
“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民心、民情,正所谓“凡治天下必因民情”。
一个公平的司法裁判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产物。
“天理、国法、人情”对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
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与民意存在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普通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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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此,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如果当地大蒜由于暴雨而减产,如果完成供货任务,兴海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大蒜,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答案】: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6.如果外贸公司明知大蒜减产,兴海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外贸公司。
外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因其自身未采用适当措施,却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此可知,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
【案情二】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2.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淫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所以,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李某与赵某受吕某聘请,负责保安与协助管理卖淫妇女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二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李某被吕某聘请负责保安,赵某被其聘请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二人都具有协助吕某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值得注意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而定组织卖淫罪,因为《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对该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4.卖淫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答案】:卖淫妇女黄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黄某自己卖淫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其明知林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行为却应依法构成犯罪,即应当构成《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
5.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答案】: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即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由于吕某组织十余名妇女(其中还包括幼女)卖淫,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可谓案情重大、情节严重,所以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也可谓情节严重,应当构成犯罪,即包庇罪。
这里应注意的是,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是《刑法》第362条的特殊规定,而非《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6.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答案】:嫖客陈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
就嫖客陈某的行为而言,首先,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又进行嫖娼,构成《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
其次,明知林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林某进行嫖宿,构成《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有的认为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并不要求必须出现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所以,陈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每次使用安全套),但这并不妨碍传播性病罪的构成。
7.对吕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罚情节?【答案】:吕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一是其构成累犯;二是其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
首先,吕某1993年犯投机倒把罪被3年有期徒刑,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 8月开始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成立条件,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具有法定的加重构成情形即肯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前后两罪都被或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再看时间间隔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而且前后两罪跨越了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之机:一者发生新刑法实施前,一者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后,那么是适用旧《刑法》第61条的“3年”规定,还是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则是解答该问题的关键所在,这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 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
”所以本案此种情形下应当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所以,吕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吕某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刑法》第36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