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学习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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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律的作用与特征
一。法律的作用及特征
1。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
A.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的作用
1)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
2)调整统治者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1)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B.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二。法的分类
1。一般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
Statute law<汉姆拉比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2。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私权利)
普通法与横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一。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成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可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
1。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
第三节我国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
1。宪法法律部门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国家机关组织法
3)有关宪法的解释
2。行政法法律部门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
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5。劳动法律部门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的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科教文卫法律部门
调整科教文卫事业以及科教文卫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
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刑法法律部门
规范有关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诉讼法法律部门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亦称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组成。
10。军事法律部门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和运行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种类 1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2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3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4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三。主体指依法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 自然人 2组织 3国家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1)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2)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第四节法律责任
1。概念: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负面的后果。
2。种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3。免责 1)职务行为免责2)时效免责 3)不诉及协议免责 4)自首,立功免责 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时效免责:指法律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时效:
1。短期 1年 1)赔偿请求权~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瑕疵担保请求权~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租金支付请求权~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保管财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长期诉讼2年2-20年(不含2年与20年)如环境保护法中对因污染损害赔偿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诉及协议免责
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特殊自首:被抓后有立功表现的)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