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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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本乡的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定密,是指对我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法进行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

第三条乡党委书记、乡长是多功乡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其分管领域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法定定密责任人可指定下列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一)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二)分管从事涉密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定密责任人的名单、职责和权限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定密责任人在权限内履行定密职责。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定期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负责监督。党委书记或乡长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条本乡定密责任人根据法定或指定定密权限和授权范围进行定密。如没有相应定密权限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

第三章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保证《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及时发至定密责任人。

第九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梳理本乡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的全部名录,并负责监督传达到岗到位。乡各部门每年应对照名录相关中的《保密事项范围》梳理本部门能“对号入座”的条款,并统计年度定密工作情况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和乡长。

第十条定密的初始工作由承办人承担,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定密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禁止定密的事项不得定密。

第四章定密授权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产生国家秘密情况及时组织定密授权申请工作,申请授权的条件、形式、程序应当合法,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被授权和被撤销授权及其变更情况,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天全县国家保密局备案第十四条定密授权接受天全县国家保密局的监督,当不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密级变化的,应向国家保密局提出撤销定密授权申请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授予的定密权限不能再行转授。

第五章定密监督

第十六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乡定密监督职责,落实定密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定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

(二)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监督;

(三)对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等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予以纠正或按权限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乡内设机构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和乡长要履行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建立定密工作台账,定期统计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第二十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天全县国家保密局报告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六章定密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定密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 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 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 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 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 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 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 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 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 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 违反学校定密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未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具体工作规范,定密责任人管理和工作规范,以及定密授权具体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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