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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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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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管理制度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三、管理制度1. 招生管理(1)招生计划:根据国家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实际需求,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2)招生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可以申请攻读硕士学位:①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两年;②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五年;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④其他符合我校规定的条件。

(3)招生程序:①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我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资格审查:我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资格;③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④录取:根据考试成绩,结合面试表现,择优录取。

2. 学位授予管理(1)学位授予条件: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由我校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专家和外校专家组成。

3. 培养管理(1)课程学习: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2)实践环节: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训、项目研究等。

(3)学分要求: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4. 质量监控(1)教学质量监控:我校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2)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我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申请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培养原则(一)围绕我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于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由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推荐有发展潜力且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或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所在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职工总人数的5%。

(二)按照“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者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其现从事专业一致。

(三)在保证我所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选派人员攻读学位。

(四)申请攻读的导师是我所职工,或申请攻读的研究内容是我所科研项目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申请报考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申请者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业绩突出或表现优秀。

(三)在职攻读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初审,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

(四)提交所常务会讨论、审批。

(五)录取后与所签订服务协议书 (附件2)。

第四条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五条培养费用(一)所承担学费总额的40%且最高额度硕士不超过1万元、博士不超过3万元;所在部门承担学费总额的30%;个人承担学费总额30%。

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后,凭学位证书和有效学费票据,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实体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部门支付(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所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学生宿舍费标准报销)。

(三)学习期间生活费用自理。

(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详见服务协议书)取得学位。

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须事先报所批准,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人员,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5•【文号】学位[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5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

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学位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现将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包括法律、教育、体育、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公共卫生、军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艺术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二、招生限额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三、报名及考试1. 报考条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代码及全国联考考试大纲见附件2,报考条件、考试科目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

2.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0日-7月10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zzlk,招生单位及省级用户登录入口:http:///zzlk/admin.html),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考生于7月11日-1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菏办发(2008)19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菏泽市十七届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的“五年内培养引进100职业经理人100名博士、1000名硕士”工作任务,以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由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分别按80%和70%的比例报销学费。

对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12.03•【文号】教社政[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教社政[1999]17号1999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第八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下简称“两课”)课程新方案,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确定的师资培训任务,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高等学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意见和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两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等学校开设的“两课”,是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理论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对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着重要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全教会的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教育在增进综合国力特别是民族凝聚力中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地分析了素质的内涵,强调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是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提出的要求,更是对“两课”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教育部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校“两课”教育教学改革的指示精神,高质量地全面实施“两课”课程新方案。

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两课”教师队伍,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两课”教育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高校“两课”教师队伍整体情况较好。

广大“两课”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思想理论教育工作,为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关于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关于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关于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提升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教师队伍的创新活力,不断加强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规范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审批和管理,在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暂行)。

一、基本原则以调整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失衡,满足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支持在岗在编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同时,各系(部、室)要根据本单位专业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规划。

二、报考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3.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且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连续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

4.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我院紧缺、急需专业的研究生。

5.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

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系部同意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有脱产进修经历的教师,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7.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只可转组织关系。

三、在职学位培养形式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类型(1)鼓励教师攻读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双证)。

(2)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双证)。

(3)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单证)。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型(1)经学校批准攻读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双证)(2)攻读在职硕士(包括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教育硕士)(单证)四、攻读申报程序1.根据学院战略发展需要,教师依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计划和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当年9月底前)制定上报本单位年度培养研究生计划。

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校研〔2014〕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第三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院系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内注册第四条校内注册资格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2.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绩。

第五条院(系)具体负责申请人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完成校内预注册。

第六条院(系)负责收齐预注册申请人入学登记表、个人协议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年4月或10月报送研究生院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办)审批。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完成新生注册手续及其他入学相关事项后发放学生证件。

第八条各院(系)应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批复,确定本院(系)收费标准,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培养计划与课程考试第九条申请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应为申请人指定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人在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依据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生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通过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

免考、缺考等教学环节参照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转专业等学习异动、申请成绩证明等工作程序,参照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医院关于鼓励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规定

医院关于鼓励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规定

医院关于鼓励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规定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医院整体能力和竞争力,医院制定了鼓励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规定。

二、政策内容1.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医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学历要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本科学历或相当于本科学历的学历水平。

3.岗位要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并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4.学习形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学习方式。

5.学习费用:医院将为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定的学习经费支持。

具体资助标准根据个人情况和学校要求进行确定。

6.工作调整:为了保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能充分投入学习,医院将根据个人学习进展和医院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

7.学习期限: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8.学习考核: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要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和实践教学,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论文答辩考核。

9.提升待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如顺利获得研究生学位,医院将给予相应的晋升和薪资调整。

三、实施方式1.确定责任部门:将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交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信息宣传:医院将通过内部邮件、宣传栏、员工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和申请要求。

3.申请流程: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正式渠道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学历及工作证明材料。

4.形成学习计划:医院将根据个人情况和学校要求,制定学习期限和学习计划,并与申请人签订学习协议。

5.资金支持:医院将按照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定的学习经费支持,并要求申请人根据要求进行费用报销核算。

6.学习期间管理和监督:医院将建立健全学习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学位办[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单位:现就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一)报名条件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二。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3年8月31日。

(二)报名方法报考者本人填写《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一式三份,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后,到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

资格审查后,开始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直接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填写(现场录入)报名信息、照相。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3年8月27日至31日;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上、中旬。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1986年9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已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门类,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同在毕业研究生中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和学术水平,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

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硕士学位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篇: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4、签订有关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

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严禁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严禁舞弊、违规行为。

培养单位及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违规与中介机构合作。

第五条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生须登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按流程进行网上报名。

研究生院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七条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考务工作由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复试与资格审查工作。

(一)学校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和初试成绩,划定复试分数线。

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试工作细则,组织学生进行复试。

(二)培养单位应在复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复试和资格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院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根据本年度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和初试、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并将结果上网公示。

第三章在学管理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并填写《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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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的有关精神和内容,现就加强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硕士”)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硕士、博士”):
一、加强规范管理
各学院应充分认清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在职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硕士、博士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切实加强管理,不留隐患。

各学院作为授予学位的基层组织,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

1.严禁学院自行组织招收“在职硕士”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硕士、博士”申请学位工作。

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

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实行阳光招生。

2.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博士”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3.在职硕士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4.各学院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以前已签协议从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补充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5.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政策。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校学位办负责对各学院开展“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1.重点检查有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

对于存在问题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撤销开展该项工作或暂停、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

2.校学位办在抽查论文中加大对“在职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审查力度,对于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运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博士” 管理,对在职人员招生、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1.各学院须在2013年12月15日前将本学院截止2013年12月份没有申请学位的在职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名单(附件:未答辩的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名单)提交专业学位科,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发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科办公邮箱。

2.各学院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学院、学校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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