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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汇综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

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外汇局业务网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特许机构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http://asone.safe:9101/asone/(备用登录入口)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

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汇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汇综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

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

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

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

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

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

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

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汇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汇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文号】汇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外汇业务数据自动备份体系的构建及特点

外汇业务数据自动备份体系的构建及特点

统 的连续运行 , 以保证业 务的正常开展 , 已成 为外汇管
理部 门的迫切需要 。 在这种严峻 的形势下 ,04年初开始 ,在总局 、 20 分 局领导正确决策和全局同志的支持下 , 海南外汇局科技
人员敢于创新、 勇于攀登 , 充分发挥 已有设备 的潜能 , 开
业务有用信息 。因此 , 障数据安全是决定各外汇业务 保 系统能否正常工作的关键 因素 , 建立对外汇业务数 据的
保护机制刻不容缓。
将所使用 的数据定期备份 ,遇 到问题时可把数据
始着手进行数据 自动备份方法的尝试 , 并开始建设全辖
外 汇系统数据 自动备份体系。
中国金融 电脑 2 0 0 7年第 6期 ・ 5 7
维普资讯
机多用 、 工作服务器 和备用 服务器 两机负载均衡 ; 台 两
运转 , 减少 由于设备硬件故 障或 系统软件问题或用户操
作错误而丢失 、 坏数据所造成 的损失 , 损 是保 证数据安 全的常用做法 。 海南外汇局过去在相当长 的一段时间内 采用人员手工控制 备份的方法 ( 以下 简称 “ 人工备份 ” )
的集应用 、 备份 、 恢复 、 调用 四位一体 的工作制 。在三亚
二、 外汇业务数 据 自动备份体 系的构建

服务器互为备份 、 互相兼顾 的应用模式 , 提高 了设备 的 使用效率 。在备份数据应用方面 , 建立了为全辖服务的
个 大型应用 系统所使用 和储存 的数据量往往都
全省外汇业务数据备份体 系 , 形成集应用 、 备份 、 复 、 恢 调用 四位一 体的较为完整 的备份应用范畴 ,建立 了海 口、 三亚两个数据备份中心 。 在备份数据采用手段 、 制定 数据备份方案 和策 略 , 制定 数据恢复 、 调用工作策 略等 方面都有新 的尝试 , 使得数据备份体 系的建设和应用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汇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14•【文号】汇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五)根据账户清理整合有关要求,调整账户性质代码表。

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资本市场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境外上市企业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境外上市企业开立境内外币股票账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结汇等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相关业务
22195549
25584569
资本项目管理处
投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变更;开立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境外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等业务
22195537Biblioteka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
25859736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
jcxm@
非贸易、账户、保险业务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企业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核准
zbxmc@
外债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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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处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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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业务办事指南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办理地点: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外汇业务综合柜台联系电话:68562497、68562675一、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一)设定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申请条件1.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1)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

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A.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B.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2)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

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三)办理材料1.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外汇局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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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康市支局33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330825国家外汇管理局龙游县支局33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山市支局33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330903国家外汇管理局普陀支局33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33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玉环县支局33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县支局33102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台县支局331024国家外汇管理局仙居县支局33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岭市支局331082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海市支局33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33112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田县支局34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34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34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34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34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34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城市支局34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341003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支局34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歙县支局34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341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全椒县支局34118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长市支局34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34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341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34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34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34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341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34188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国市支局35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350105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350121国家外汇管理局闽侯县支局350122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江县支局350123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350124国家外汇管理局闽清县支局350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35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清市支局350182国家外汇管理局长乐市支局35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350212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安支局35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市中心支局350322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游县支局35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350421国家外汇管理局明溪县支局350423国家外汇管理局清流县支局35042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化县支局350425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田县支局350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尤溪县支局350427国家外汇管理局沙县支局350428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乐县支局350429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宁县支局350430国家外汇管理局建宁县支局350481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安市支局35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350521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安县支局35052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溪县支局3505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春县支局3505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化县支局35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狮市支局350582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市支局350583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安市支局35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350622国家外汇管理局云霄县支局350623国家外汇管理局漳浦县支局350624国家外汇管理局诏安县支局350625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泰县支局350626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山县支局350627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靖县支局35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夷山市支局35078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瓯市支局35078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阳支局35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岩市中心支局350821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汀县支局350822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定支局3508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杭县支局35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平市支局35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德市中心支局35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霞浦县支局3509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安市支局35098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鼎市支局36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36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36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36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3604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修县支局360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安县支局360481国家外汇管理局瑞昌市支局36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36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鹰潭市中心支局36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360722国家外汇管理局信丰县支局360727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南县支局360781国家外汇管理局瑞金市支局36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3608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丰县支局36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春市中心支局36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奉新县支局36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高县支局3609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丰城市支局36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36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城县支局36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361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弋阳县支局37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370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阴县支局370125国家外汇管理局济阳县支局370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河县支局37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市支局37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370211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支局370281国家外汇管理局胶州市支局370282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墨市支局370283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度市支局370285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西市支局37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370302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川支局370304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山支局370305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淄支局370321国家外汇管理局桓台县支局370322国家外汇管理局高青县支局370323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源县支局37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市中心支局370403国家外汇管理局薛城支局370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利津县支局37052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饶县支局37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37061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山支局370612国家外汇管理局牟平区支局370634国家外汇管理局长岛县支局370681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口市支局370682国家外汇管理局莱阳市支局370683国家外汇管理局莱州市支局370684国家外汇管理局蓬莱市支局370685国家外汇管理局招远市支局370686国家外汇管理局栖霞市支局37068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阳市支局37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3707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朐县支局370725国家外汇管理局昌乐县支局37078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州市支局37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诸城市支局370783国家外汇管理局寿光市支局37078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丘市支局370785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密市支局370786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邑市支局37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3708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微山县支局370827国家外汇管理局鱼台县支局370828国家外汇管理局金乡县支局370829国家外汇管理局嘉祥县支局370830国家外汇管理局汶上县支局370831国家外汇管理局泗水县支局370832国家外汇管理局梁山县支局37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阜市支局370882国家外汇管理局兖州市支局370883国家外汇管理局邹城市支局37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37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阳县支局37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平县支局370982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泰市支局370983国家外汇管理局肥城市支局37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37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文登支局371082国家外汇管理局荣城市支局371083国家外汇管理局乳山市支局37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371121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莲县支局371122国家外汇管理局莒县支局37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37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371321国家外汇管理局沂南县支局371322国家外汇管理局郯城县支局371323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水县支局371324国家外汇管理局苍山县支局371325国家外汇管理局费县支局371326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邑县支局371327国家外汇管理局莒南县支局371328国家外汇管理局蒙阴县支局371421国家外汇管理局陵城支局37142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津县支局371423国家外汇管理局庆云县支局3714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临邑县支局371425国家外汇管理局齐河县支局371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原县支局371427国家外汇管理局夏津县支局371428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城县支局371481国家外汇管理局乐陵市支局371482国家外汇管理局禹城市支局37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371521国家外汇管理局阳谷县支局371522国家外汇管理局莘县支局371523国家外汇管理局茌平县支局3715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阿县支局371525国家外汇管理局冠县支局371526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唐县支局3715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清市支局37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371621国家外汇管理局惠民县支局371622国家外汇管理局阳信县支局371623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棣县支局371624国家外汇管理局沾化支局371625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兴县支局371626国家外汇管理局邹平县支局37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371721国家外汇管理局曹县支局371722国家外汇管理局单县支局37172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武县支局371724国家外汇管理局巨野县支局371725国家外汇管理局郓城县支局371726国家外汇管理局鄄城县支局371727国家外汇管理局定陶支局371728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明县支局41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41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巩义市支局410182国家外汇管理局荥阳市支局410183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密市支局41018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郑市支局410185国家外汇管理局登封市支局41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中心支局41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410381国家外汇管理局偃师市支局41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410482国家外汇管理局汝州市支局41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41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林州市支局41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41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41072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县支局41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辉县市支局41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中心支局41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中心支局410882国家外汇管理局沁阳市支局41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中心支局41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41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禹州市支局41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411282国家外汇管理局灵宝市支局41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411324国家外汇管理局镇平县支局411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中心支局41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中心支局41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411681国家外汇管理局项城市支局41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42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42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42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4203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丹江口市支局42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42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宜都市支局420583国家外汇管理局枝江市支局42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襄阳市中心支局420682国家外汇管理局老河口市支局420683国家外汇管理局枣阳市支局42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州市中心支局42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420821国家外汇管理局京山县支局42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钟祥市支局42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中心支局42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梦县支局420984国家外汇管理局汉川市支局42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中心支局42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首市支局42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中心支局421126国家外汇管理局蕲春县支局421181国家外汇管理局麻城市支局421182国家外汇管理局武穴市支局42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市中心支局421281国家外汇管理局赤壁市支局42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州市中心支局422800国家外汇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429004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桃市支局429005国家外汇管理局潜江市支局429006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门市支局429021国家外汇管理局神农架林区支局43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43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浏阳市支局43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430281国家外汇管理局醴陵市支局43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43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中心支局430423国家外汇管理局衡山县支局43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43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43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德市中心支局43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43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中心支局43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43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中心支局43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中心支局43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433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历史沿革
琼泰大厦 2006年9月3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金库海口市中心支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乔迁入新落成的琼泰大厦,并举行盛大的揭牌 仪式。
琼泰大厦原名赛格国际大厦,位于海口市风光秀丽的滨海大道,原是该市最高的半拉子工程之一。2000年12 月,赛格大厦的产权落到了人行海口支行的手上,这也给停工多年赛格大厦带来了新生。2005年9月,赛格大厦 重新复工,改建成为人行海口支行的办公综合楼,地上33层,地下5层。而这座大楼也将吸引各期货、证券、保 险、银行等机构入驻,有望成为海南的金融中心。(资料来源于新华网海南频道2006年9月30日电(黄桂林)上 午)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负责海南省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海南省辖内经常项目管理工 作;负责海南省辖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海南省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规 范海南省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从存款结构看,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半年末均出现回落,财政存款余额环比下降。
单位存款同比大幅少增,定期存款增量占绝对主导。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单位存款余额2401.15亿元, 余额比上月末减少27.09亿元,比上半年末减少54.22亿元,比年初增加46.59亿元,同比大幅少增369.88亿元。 从单位存款的机构看,前三季度,定期单位存款累计新增87.37亿元,比单位存款总增量多增40.
2023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图:一、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一)、报审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境外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下发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2、外汇登记证和IC卡遗失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3、如实填写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的情况;4、保税监管区域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发放外汇登记证及外汇登记IC卡。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办事处:本公司名称:××(天津)有限公司,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JACK GREEN法定代表人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注册地:美国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JACK GREEN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美国(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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