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市古树名木,按以下分工负责养护:(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坛庙寺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等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风景区、城镇道路、街巷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队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林区的古树名木,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村庄和村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的抵押或转让,应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古树名木养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古树名木保护法
古树名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内容如下:
-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于百年之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于300年之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壹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壹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壹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于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于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于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于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林业条例》《XX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XX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XX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第三条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队营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林业、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进行古树名木保护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和保护工作。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历史悠久、极具代表性、具有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树木。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认定,应遵从《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标准》及《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目录》。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应遵从“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第五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订立有效保护方案,随时开展巡查、修剪、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修剪、疏枝、冠削等操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做好留样管理。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治应使用绿色环保的方法,尽量削减对树木生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定期测量树围、树高、树冠,以了解其生长情形,并依据需要作出相应管理。
同时,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不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
第十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如碰到应急情况,需进行拆迁、修路、开挖等工程,应依据情况实行多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削减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汇报,自动承当保护义务,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涉及古树名木的活动和操作,应经过相关保护部门的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企业应依照行业规范开展保护工作,并依照保护计划渐渐提高保护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适时发觉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凡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市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江府〔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2日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和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六条对名木和一级古树实行特别保护,二级古树实施一级保护,三级古树实施二级保护。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保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认定,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措施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措施古树名木是自然界中的瑰宝,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价值。
为了保护和维护这些珍贵的古树名木,我们需要进行养护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古树名木的养护保护、疾病防治、修剪修整和环境调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古树名木的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养护保护是确保其健康生长和长寿的基础。
首先,要定期巡视古树,观察其生长情况和病虫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古树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建筑工程、石材切割等活动对古树造成的伤害。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古树周围的景观布局,保持其自然环境的完整性。
二、古树名木的疾病防治古树名木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袭,如真菌感染、虫害等。
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保持古树周围的卫生清洁,及时清除落叶和病虫害。
对于已经感染的古树,可以使用生物农药或化学农药进行治疗,但要注意使用方法和剂量,以免对古树造成进一步伤害。
三、古树名木的修剪修整修剪修整是古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修剪可以促进古树的分支生长,增加树冠的透光性和通风性,防止枝干交错和枝干重叠。
修剪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时间,避免在生长期和落叶期进行,以免影响古树的生长和恢复能力。
在修剪过程中,要使用锋利的工具,以减少对古树的伤害,并注意保护周围环境。
四、古树名木的环境调整古树名木的环境调整是为了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和适宜的生态环境。
首先,要合理调整古树周围的土壤环境,保持土壤的湿润度和通气性。
其次,要保持古树周围的空气质量良好,避免大气污染对古树的危害。
此外,还要合理调整古树周围的植被结构,避免其他植物竞争古树的养分和空间。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的综合考虑和科学规划。
只有通过科学的养护管理措施,才能保护好古树名木,使它们得以延续生命、展示风采。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自然遗产。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在管理期间要定期给它追肥、合理修剪,一年中最少也要喷洒2次药物。
在生长旺季和休眠期最好都要追肥,修剪主要是针对一些长势不良,感染病虫害的枝叶,及时剪掉,减少养分消耗。
针对长势不好的树木还要进行复壮,及时更换营养,扩大维护范围,这样才可确保古树正常生长。
此外,古树名木要统一设立挂牌,设立说明牌。
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可新建、扩建建筑物,也不能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不可擅自设电线、管线,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也不要挖土,使用明火。
不能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排放废水,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等。
不能对古树名木有损害行为,包括钉钉、刻伤、挖根、折枝、薄损树皮、擅自采摘叶片等,对古树名木有损害的一切行为都要严令制止。
一旦发现古树为人为损伤,出现生长衰弱、濒危等情况,需及时让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第1页共1页。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是我国珍贵的自然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古树名木的分类和保护古树名木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保护需求进行分类,包括文物古树、名人纪念树、珍稀濒危树种等。
根据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 文物古树保护文物古树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保护这些文物古树,需要进行科学的保护规划和维护工作。
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文物古树的登记和鉴定制度,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督导,并加大对文物古树修复和抢救工作的投入。
2. 名人纪念树保护名人纪念树是为了纪念历史名人而种植的树木,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保护名人纪念树,应该加强对树木周围环境的保护,控制人为活动对树木的伤害,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这些纪念树能够得到良好的保护和维护。
3. 珍稀濒危树种保护珍稀濒危树种是指那些数量稀少、濒临灭绝的树种。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树木资源,应建立珍稀濒危树种的监测和调查机制,加强对树木的保护和扶持,保护它们的生态环境,避免过度砍伐和非法采挖。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其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制定保护规划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资源,应该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合理规划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和范围,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2. 加强科学研究通过科学研究,加深对古树名木生态系统的认识,了解其生长环境、生长规律和濒危原因。
同时,研究古树的保护和修复技术,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措施,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推广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行动。
4. 建立保护监测机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监测机制,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4月1日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行业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是地方政府出台的一项规章,旨在保护浙江省境内的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文化传承。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古树名木保护的必要性1.1 生态保护:古树名木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如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
1.2 文化传承:古树名木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是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重要见证和体现。
1.3 旅游资源:古树名木作为旅游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标准2.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确定了保护范围,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2.2 保护标准:制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准,包括树种、树龄、树高、树冠形态等方面的要求。
2.3 保护措施:规定了保护措施,如设立专门的保护区域、建立保护管理机构等,以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3.1 管理机构: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维护。
3.2 监督机制:建立了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等,以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3.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停业整顿等,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意义和影响4.1 生态效益: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2 文化价值:古树名木作为历史文化的见证,保护古树名木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地方的文化形象和软实力。
4.3 经济效益:古树名木作为旅游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带动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增加了新的增长点。
结论: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出台,是地方政府对于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该办法能够有效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文化传承,同时也带来了生态、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多重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某某县城市管理办法》、《某某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7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农科、水务、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及古树后续资源名录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二级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第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其保护范围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维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风景名胜区、林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养护。
(二)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有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养护。
(四)城镇道路、街港、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有城镇绿化养护单位养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养护。
(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权属不明发生养护责任争议时,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或构筑物、挖坑取土、敷设管线、硬化地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
(二)挖根折枝、攀树摘果、剥损树皮。
(三)借用树干作支撑物、固定物,或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
(五)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有关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砍伐、转让、买卖和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第十五条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经批准:
(一)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查时,必须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或报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
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危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一)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6个月一次;
(二)二级保护古树每12个月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2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养护,发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有受害或生长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的养护费用补助。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上报市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注销。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某某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某某县城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某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