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近五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的通知(西政校学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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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

2022年6月,小明通过招聘会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签订后,小明顺利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二、案例经过1. 试用期被延长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项目进度不达标为由,延长了试用期。

小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2. 工资待遇降低在试用期延长期间,公司降低了小明的工资待遇,由原来的每月8000元降至6000元。

小明认为公司此举违法,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

3. 被解雇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合同。

小明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关于试用期延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小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公司延长小明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工资待遇降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公司降低小明的工资待遇至6000元,低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8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大学生毕业季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毕业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每年都有大量的大学生走出校园,步入社会。

然而,在毕业季这个特殊的时期,大学生们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大学生毕业季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小王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小王的情况:小王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证明小王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解决途径:小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例二:校园贷纠纷案例简介:小张在大学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通过校园贷平台借了一笔款项。

毕业后,由于工作不稳定,小张无力偿还贷款。

校园贷平台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小张及其家人催收债务。

法律解析:1.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监管工作的通知》,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校园贷业务。

校园贷平台以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手段侵害学生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 小张的权益保护:小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校园贷平台违法行为。

同时,小张可以与校园贷平台协商,寻求还款方案。

关于收集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的通知

关于收集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的通知

关于收集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我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去年12月份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促进优良学风形成,为了更好地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给低年级同学的学习生活树立良好的榜样,学校决定在今年6月份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报告会”。

为保证报告会的质量,现将收集2013届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全校参加作报告的优秀毕业生名额为6名。

2、二级学院各推荐1名,搜集和撰写先进事迹材料。

在2013届被评为校、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推荐(名单详见附件)。

3、每位学生发言时间控制在5—8分钟。

4、先进事迹材料最好围绕两至三个主题展开。

主题包括如在思想、学习、生活、少数民族、团学干部工作、社会实践、考研、就业创业、发明创造及专利、专著、专业等级考试(如英语四、六、八级,计算机二级)、各类专业技能证书、各级奖学金、各类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有代表性,事迹突出,有特色。

写出自己在大学期间成长、发展历程中的所感所悟,最好总结出好的学习方法和一些小故事,真实、有情感、有感染力,带给人们以思考。

字数在1500字以内。

5、学生处根据事迹材料特色、口语表达富有激情等条件择优。

6、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审定事迹材料,盖章后于4月10日前报送学生处学生科,电子文档发送至646156392@。

附件:攀枝花学院“关于表彰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攀学院学…2012‟75号文件。

学生处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攀枝花学院“关于表彰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攀学院学…2012‟75号文件。

一、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40人)材料工程学院(2人):任杰、吴胜强电气信息工程学院(3人):肖俊马、李川、曹欢欢机械工程学院(3人):杜贝、李艳飞、余永超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3人):蔡丰豪、黄新为、肖华经济与管理学院(5人):叶莲秀、陈虹燕、周香芸、杜成徐、万娜人文社科学院(4人):向春艳、钟容、胡涵、刘开放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2人):曾珍、周坤数学与计算机学院(3人):杨晋、葛家琦、赵剑洪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4人):徐宁、李恒斌、文磊、景真燕外国语学院(2人):杨静、胡星星医学院(4人):谭英、罗艺、赵静、王玲艺术学院(3人):毛永红、朱静、曾华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2人):魏睿、李小洋二、攀枝花学院优秀毕业生(280人)材料工程学院(13人):李思艾、李航、邹传正、周怡、吴娟、苟琦、谢黎、张亮、曾建、冯瑶、王涛、蒋承志、梁旭电气信息工程学院(24人):谭成、王磊、袁晓峡、凌小华、冯娟、赵阳、郭耀、邓媛、蒋莉、吴盛结、孙晓亚、赖锋、何飞、李秀莲、徐娇、谭婷、王美佳、王嘉磊、宋志勤、雷李霞、魏清鹤、李佳、周俊、吴伟机械工程学院(17人):罗卫来、李科、周继春、刘飞、王盼、罗辉、桂强、周刊、陈海军、李侃、胡君、张攀、张廷、顾祥、张冰、薛刚、董洪平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26人):何艳娇、陈文豪、李刚、张世军、姜萌、刘笑扦、刘重庆、罗楠、唐毅、吴兵、周涛、杨博、王生华、王璨、朱志峰、姚巨容、古志强、杨洋、张浩波、罗秀琼、靳旭、陈傲霜、黄滔、张帆、罗永桥、庞玫经济与管理学院(33人):梁洪勇、陈春秀、王永珊、刘克、杨阳、严慈、胡丽萍、闫肖、刘亚、陈秀、唐铭遥、王萍、钟婷婷、刘敏、王金萍、陈娟、陈鼎文、宋晓彬、范吉超、杨晓丹、张小双、彭叙桓、彭婷、龙良钰、曾雪梅、强欢、李晓琴、王苗、邓阳、冯颖、莫庆菊、夏维、赵婷人文社科学院(27人):常帆、王赛、贺玲、李文博、刘梦丽、张怡、李双双、鲜长明、王银、李俊、刁霞、曾梦、孟兰惠、刘丽霞、陈敬志、黄蓉、陈丽、王勤洁、雷丹、任闻博、郑孟瑶、李金津、代阳、韦林佟、阙瑶、蒋燕、高仲瑞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13人):唐钰林、郝旭、周柳颖、张丽、于振才、任豪、刘学梅、范浩、李俊、程燕、蒲露丹、罗春梅、陆佳华数学与计算机学院(23人):李林莉、李灯灯、何思源、赵德军、吕婷婷、庞勇、许折龙、丁毅、林婷、郭川川、胡小龙、龚兴财、唐超、邵金钰、唐黎黎、宋罗娇、杨巩、卓双、郑中贤、廖萌钰、刘科、李茂辉、孙旭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25人):邓程、隆家乐、欧阳斌、甘剑、张椿、唐雅琦、徐思雨、邓皓、徐健、刘秋平、任东、胡静、金浩、杨松、周恒江、王友君、仲龙、米惠、曾贵军、李静、袁新闻、李依泽、李小登、荣帅、山强外国语学院(11人):黄海霞、钟晓琴、罗小娟、黄梦影、郑萍、刘娜、夏巧、李蔓、陈萍、苟娟、王玲医学院(40人)杨博文、赵华、张逸、王雪梅、鲁朝容、代先凤、董晶晶、范兴霞、郭田梅、胡明月、蒋叶梅、景婷、李玉、廖丹、林枳彤、刘琴、苏凤梅、杨青青、曾晓琴、周林、周青青、苑华、万雨、周琳琳、吴欢、祝丹宇、何芳、杨蕊、王燕、任富群、石敏、陈丹、陶婷婷、王贞懿、朱敏、涂晓怡、杨梅、刘亚雪、孙鞒、徐艳、艺术学院(20人):徐丽芳、余曦、程洁、王小琼、李亭亭、朱瑞玥、王皓、丁林、裴飞意、邓波、伍凯、胡燕、李昕怡、戴泽伟、任雯、唐巧芬、罗枫、翁骁谋、伍艳锦、谭清品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8人)邹瑶、谢梅、唐小莉、武强、陶林和、李永涛、程朝川、冯永明。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学院:姓名:学号:大学生就业案例分析(一)公司扣除实习档案2008年7月,汪某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的一个大学生,经北京市局批准并经学校派遣留北京工作,2008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工作期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8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8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支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与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苛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分析: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理由如下:1、首先关于三方协议。

不管三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汪某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就已经履行完毕。

之后,汪某与单位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因此,三方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只适用与三方协议。

而三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对此,三方协议也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应按劳动合同执行。

2、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其余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均无效。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校园法律服务案例(3篇)

校园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参加兼职工作,以积累社会经验、减轻家庭负担或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以下是一起发生在某高校的校园法律服务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小王(化名),一名某高校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知名餐饮店做兼职服务员。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小王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只是草草地签了字。

2. 事件经过: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 工作时间过长,经常加班至深夜;- 工资发放不及时,有时需要等到下个月中旬才能拿到上个月的工资;- 工作环境差,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3. 事件发展:小王尝试与餐饮店沟通,但效果不佳。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王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三、校园法律服务1. 律师介入:小王向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 调查取证:律师首先对小王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作日志、工资条、同事证言等。

3. 法律咨询:律师向小王详细解释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合法权益,并分析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4. 协商调解:律师代表小王与餐饮店进行了协商,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

5. 诉讼维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代表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四、案件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判定餐饮店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其支付小王加班费、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同时,餐饮店还需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小王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发放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小王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仔细阅读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这提醒广大大学生,在签订任何合同前,都要认真阅读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3篇)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就业压力逐年增大。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许多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以积累工作经验和增加收入。

然而,在兼职过程中,一些大学生遭遇了侵权事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以某大学一名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大学生兼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经过(一)事件起因小王(化名)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二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利用课余时间找一份兼职。

通过朋友的介绍,小王得知一家名为“阳光兼职网”的平台,该平台声称提供各类兼职信息,让求职者能够轻松找到合适的兼职岗位。

(二)事件经过小王在“阳光兼职网”上找到一份家教兼职,雇主为一家公司总经理的女儿。

在面试过程中,小王被告知该家教月薪为5000元,且工作地点为公司总经理家。

小王认为这份工作待遇不错,便接受了这份兼职。

然而,当小王到雇主家上班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面试时所说大相径庭。

雇主家并非总经理家,而是总经理的一个亲戚家。

此外,雇主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月薪,反而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小王意识到自己被欺骗,于是向“阳光兼职网”平台投诉。

(三)事件结果“阳光兼职网”平台在接到小王的投诉后,表示会进行调查。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平台却以“无法核实雇主身份”为由,拒绝退还小王缴纳的兼职费用。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小王提供了与雇主的聊天记录、面试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被欺骗。

仲裁部门最终判定雇主与小王签订的兼职合同无效,并要求雇主退还小王缴纳的兼职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1. 雇主以虚假信息欺骗小王,使其误认为是在总经理家工作,构成欺诈。

2. 雇主拖欠小王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3. “阳光兼职网”平台未对雇主身份进行核实,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二)维权途径1. 收集证据:求职者在兼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雇主、兼职平台等相关的聊天记录、面试录音、合同等证据。

2. 向相关部门投诉:求职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就业与导论作业系别:机电系班级:设备四班学号:020*******姓名:尹阳阳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案例分析案例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

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

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

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

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季小莉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二.法理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季小莉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季小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季小莉至2006年6月底才将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大学生就业法律小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小李,一名刚从某知名大学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找工作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成功获得了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录用。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小李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以下是具体案例的详细描述。

二、案例描述1. 劳动合同签订纠纷小李在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后,与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小李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仅约定“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2)劳动报酬部分未明确约定具体数额,仅约定“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3)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部分未明确约定,仅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小李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然而,公司以“公司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不得修改”为由,拒绝了小李的修改要求。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李无法正常上班。

在等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公司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小李决定辞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以“小李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小李的工资。

小李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也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公司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2. 公司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补偿。

3. 公司为小李补缴社会保险。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与公司的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层面职业歧视案例(3篇)

法律层面职业歧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业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职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培训等方面,因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非能力因素而采取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本案涉及一起基于性别歧视的招聘争议,以下是详细案例: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小张)是一名女性,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2019年,小张应聘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职位。

在面试过程中,小张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能力,得到了面试官的高度评价。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该公司以“岗位需要男性”为由,拒绝了小张的入职申请。

小张认为,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小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小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面试记录:证明她在面试过程中的表现和评价。

(2)招聘信息:证明该职位招聘条件中未对性别进行限制。

(3)同岗位男性员工的录用情况:证明该公司在相同岗位上有男性员工。

该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文件:证明公司有“男性优先”的招聘政策。

(2)其他岗位招聘信息:证明该公司在招聘其他岗位时,也实行了性别歧视政策。

2. 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小张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同时,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招聘政策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1)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2)取消“男性优先”的招聘政策。

四、法院审理过程1. 上诉该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证据补充在上诉过程中,该公司补充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调查报告:证明该公司实行性别歧视政策的原因。

(2)行业调查报告:证明在互联网行业,男性员工在市场部经理岗位上的比例较高。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分享稿(3篇)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今天,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就业法律案例,为大家揭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9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依法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中,张某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7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承诺每月支付李某工资5000元。

然而,从2018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达2万元。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中,李某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于2016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

2017年5月,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认为赵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精选(3篇)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精选(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纠纷和案例也日益增多。

以下精选几个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拖欠工资【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在一家网络公司兼职,双方约定月薪为3000元。

工作一个月后,小王完成了公司分配的任务,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小王多次催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小王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小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启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应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他人版权的文章,被原作者发现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小李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本案中,小李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如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道歉。

三、案例三:大学生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以低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取消费者钱财。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张已涉及多起诈骗案件,遂将其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联合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典型就业案例

北京联合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典型就业案例

北京联合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典型就业案例1.聂梦龙,男,2012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北京耀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主要社会职务: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与保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成员等。

2.张明龙,男,2012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目前工作于北京市延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从事“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工作。

2012-2015年在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工作,担任东白庙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大学生村官);2016-2018年在职攻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管理专业,获研究生学历和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6年1月开始,与书友成立“一起读书吧”公益读书会,在延庆地区开展读书活动。

3.袁诗媛,女,回族,中国共产党党员,2013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目前工作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主要从事法制系统图书宣传征订及支部党建工作。

生会主席。

大学期间参加国庆60周年首都志愿服务工作,代表北京联合大学参加北京市第三届模拟法庭大赛获得二等奖;获北京市三好学生称号并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为其后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虎舒婷,女,2013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目前工作于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

2013-2016年,在延庆区旧县镇车坊村担任大学生村官村书记助理,同时兼旧县镇文体中心相关工作。

5.杨俊林,男,2013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目前工作于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自2014年赴非洲参加“一带一路”的建设,工作地区涉及东非六国,2017年提升为中土埃塞俄比亚公司法律部副部长,负责公司所有项目的合同审核、重大项目合同谈判、投资业务风险管控。

6.邵鹏,男,2014年毕业于法学专业。

目前工作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下属的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主要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以及合作办学单位北京城市学院护理专业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
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
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
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
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9
专家建议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 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 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 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
8
陷阱三: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 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又如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
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
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
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
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
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
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

小刘很顺利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
通知其到参加培训,并要缴纳250元的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
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视力较低公司拒绝

毕业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毕业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法律专业,于2023年6月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小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法律竞赛,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毕业后,小王通过激烈的竞争,成功入职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经过1. 试用期问题小王入职后,积极适应工作环境,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但在试用期内,因对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与指导律师的意见不一致。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王认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足以胜任工作,且试用期内的争议并非由于个人原因,于是决定提出离职。

2. 离职申请与违约金小王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

律师事务所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王认为,自己离职并非因个人原因,且试用期内的争议并非自己的责任,拒绝支付违约金。

3. 争议解决双方就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王在试用期内离职,虽然存在与指导律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并非小王个人原因导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律师事务所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试用期内的离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的离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小王在试用期内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包括: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等。

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案件(3篇)

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就业歧视、劳动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就业歧视案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在其简历中注明“仅限男生”或“仅限本地生源”。

小王认为这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责令企业改正,并向小王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本案中,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行为。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小李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年终工资的10%。

然而,在年底,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只发放了小李3个月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

经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年终奖。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小李年终奖,违反了法律规定。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三)案例三:试用期辞退案案情简介:小张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内,小张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辞退。

小张认为公司违法辞退,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经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法辞退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辞退赔偿金。

关于开展学生工作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学生工作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学生工作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各系部、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为加强学生工作研究,更好地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学生工作特点,展示学生工作成果,总结、提升、交流、推广我校辅导员、班主任先进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德育科研能力,根据我校2011年学生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在全校辅导员、班主任中开展先进典型工作案例征集、评比、交流、表彰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案例选题要求1、案例主题突出。

案例的选择要体现我校辅导员工作特点,要紧紧围绕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选择案例时可以涵盖学生工作的各方面内容,特别是要紧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班集体建设、学生干部培养、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教育、志愿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日常教育和管理、学生资助、心理危机干预、突发事件处理、群体性事件处理等工作进行选题。

2、案例内容要真实。

案例必须是辅导员个人独立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典型个案,必须是日常实际工作经历,不得杜撰和抄袭,文责自负。

教育的对象可以是个体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群体。

3、案例具有典型性。

选择的案例应在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成功的经验,也可以是失败的教训,还可以是有待探讨的工作问题。

要注意挖掘和总结具有典型性的工作案例,体现创新和特色,具有借鉴意义。

4、案例体现时代性。

案例要突出反映现阶段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学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案例文体要求学生工作案例的撰写应当包括:案例主题、案例背景、案例事件、案例分析和启示、待探讨的问题等方面。

1、案例主题。

案例所要反映的核心理念和观点;案例标题要反映案例的主题。

主题的选择可以参考高校学生工作案例选题指南(详见附件1)2、案例背景。

交代清楚案例发生的环境、条件、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等。

背景介绍应着重说明案例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不需要面面俱到。

大学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也随之加大。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劳动合同纠纷、就业歧视、就业欺诈等。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小李,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法学专业,于2019年7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求职过程中,小李了解到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招聘实习生,遂投递简历。

经过面试,小李成功获得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机会。

双方约定,实习期为3个月,实习期间小李每月可获得2000元实习津贴。

实习期间,小李严格遵守实习规定,勤奋工作,表现良好。

实习期满后,小李希望继续留在该律师事务所工作。

然而,律师事务所却以小李实习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自己在实习期间已经履行了实习生的义务,且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者,实习期间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

1. 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的人员。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从事了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且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实习生属于劳动者。

2. 实习期间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已经实际从事了劳动,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

3.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毕业季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毕业季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毕业季是大学生们人生中的重要节点,许多毕业生在求职、租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毕业季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帮助广大毕业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一:求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案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接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邀请。

面试结束后,该公司以小王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拒绝录用。

小王认为公司存在性别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小王在面试过程中并未提及性别歧视问题,但在收到拒绝录用通知后,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调查处理,如确有性别歧视行为,将对公司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三、案例二:租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案例】小张在毕业季租住了一套房子,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押金2000元。

入住后,小张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多次与房东协商解决,但房东始终未予以维修。

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本案中,小张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和押金,但未对房屋质量进行约定。

然而,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张的正常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小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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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近五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学院:
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相关情况的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用同学们身边的事例为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编写我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写典型案例目的
编写富有我校特色、贴近学生生活的就业典型案例,旨在宣传我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全校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通过树立榜样、宣扬典型,扩大我校优秀青年毕业生的影响力,用毕业生的亲身体验为广大在校学生提供就业、升学以及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指导和借鉴,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专业素质,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效地促进学生们完善自我,为将来的就业及择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编写案例征集范围
就业典型案例编写活动,是各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的集
中展现,请各学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并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做好本学院典型案例征集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学院可在2005届之后的毕业生中广泛收集、深入挖掘6个典型案例,采取毕业生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撰写、组织对毕业生回访、根据毕业生讲述的有关经历撰写等方式进行。

具体事例可包括以下类型:
1.面向西部、基层就业典型:宣传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弘扬他们在新形势下服务国家、奉献社会的精神,遴选一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典型予以宣传。

2.升学典型:深入发掘毕业生扎实专业基础、勤奋刻苦学习、学业上有所突破的典型。

3.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典型:应聘经历、目前就业状况以及工作前景等。

4.自主创业典型:自主创业的过程、困难、弯路、收获,创业期间最感人的事、人、物或场景,以及其他创新模式介绍和创业经验的点滴体会。

5.征兵入伍、出国等其他方面的就业典型。

三、典型案例交稿要求
1.交稿时间:请各学院于12月30日以前将相关材料及汇总名单(见附件)的纸质稿交至集美楼4001办公室,并
同时发送电子稿至就业办电子邮箱:xzjyb666@。

2.文稿要求
(1)要求字数不低于2000字,采取叙述方式,结构完整,内容充实,材料详实可靠,文字流畅,层次清晰,并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标点正确,逻辑严密。

用word文档编辑A4纸打印,正文用楷体四号。

(2)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姓名、学院、年级、专业、工作单位、职务、就业(升学)经历体会、目前工作(学习)情况、对师弟师妹的建议,以及教师点评等内容。

每个案例需附电子相关图片(个人、单位或成果场景)。

附件: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汇总表
学生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汇总表
_________学院签章填报时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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