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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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深入分析当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1 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速度快。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迅捷的电子技术,与传统交易相比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追求速度化的今天,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广为欢迎。

(2)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网络,所有商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无需再负担高额的广告促销费。同时还可以很好的实现“零库存”,什么时候卖出货,什么时间才进货,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3)交易安全系数小。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人工虚拟的空间,因而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同时由于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可能会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使得消费者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或并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安全令人担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的新问题

(1)信息真实完整问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交易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①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

②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

(3)全面适当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①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很普遍的事情,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②暇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③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问题。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以致交易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了新的变化:

①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保证了网络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对于网上消费有着特别的意义,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由商家预先拟订,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

②售后问题。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再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3 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

(1)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信息主要指经营者自身的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立法应明确要求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有义务至少披露如下信息:经营者的身份;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执行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地和登记号或许可证号等。

(2)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特别加以说明等事项。

(3)交易条件信息。网络交易所有的程序都是网站经营者设计好的,交易大都属于非谈判交易,交易条件也是由网络经营者确定,消费者几乎没有权利进行选择,我国现行法没有涉及交易条件信息披露问题。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

3.2 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

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行业协会、认证系统、金融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在网络社会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

3.3 确立网络交易消费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确立履行期限制规则。履行期限制是一项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了法定最长履行期限,如:经营者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合同,30天自消费者向经营者发出订单起算。不管什么原因,只要经营者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可能快地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和返还的期限是在履行期满后的30天。当然,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可以不适用这些期限,在法定履行期内未履行视为合同未成立。根据该规则,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合同被视为自始没有订立,消费者可以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恢复原状的救济。

3.4 加强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制

(1) 对在线格式合同提示条款的要求。要做到合理提示,该“提示”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提示注意的方法应使消费者知道条款的存在,提示注意的程度应以客观合理性为准,即能使一个具有正常注意能力的普通人产生注意等等。

(2) 对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审查。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有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接受方“同意”而具有约束力,其条件是必须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条款。但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注意或知晓这些条款不是一个主观判断,而是一个客观判断。因此,法律还应当建立一种对不合理条款的审查机制,以公权力裁决的方式来排除不合理条款的适用。

(3) 对网络格式合同解释的约束。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定,非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而成,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兼顾一点在格式条款中即已丧失。因此,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契约正义,在解释上有疑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社会的进步促使了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发展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我国对于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所以我国应在尽量不影响法律完整性及不造成国家法律体系混乱的前提下,尽快推出关于网络交易及网络的完整性法律或法律性法规,以实现我国网络经济的快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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