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辅导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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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第十八中学及附小
校外辅导员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我校特在社会上诚聘了一批校外辅导员来校指导各中队工作;他们就有关安全、卫生、思想道德、优良传统教育等举行相关活动,同学校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努力形成共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使其更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制度
1、共青团、大队部为每个年级组聘请一名以上校外辅导员;
2、学校根据少先队建设和教育的需要,校外辅导员应该选择各行各业的模范代表人物,并热心致力于少先队事业。一般选聘以下各类校外辅导员:
(1)各行各业的优秀团员和青年;
(2)离退休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成员;
(3)具有一技之长(如文艺体育、科技才能)社会志愿人士和社区热心人士;(4)家长积极分子;
(5)部队解放军、警察等;
3、校外辅导员的聘任仪式在每年十月举行,与新队员入队仪式一并进行;每期校外辅导员聘任期为一年以上后,如中途需再增加校外辅导员,利用其他队活动时间再举行聘任仪式;
4、校党支部或德育处为校外辅导员颁发专门的聘书;
5、若不能继续担任校外辅导员,应该由校党支部或德育处收回校外辅导员聘书,实行解聘;
二、工作制度
第一条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辅导少先队员、团员、学生健康成长和指导开展团、队活动的学识和能力。
第二条了解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掌握团、队工作基本规律,认真学习和掌握团、队重要文件制度精神和重点品牌活动内涵要求。
第三条熟悉中小学素质教育、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政策和要求,对涉及中小学生的重要法律规章比较了解。
第四条逐步了解掌握少年儿童身心成长的规律,充分尊重少年儿童主体性地位。
第五条熟悉所服务学校及其少先队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学校团、队工作特色。
第六条与学校团部、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密切配合,通过言传身教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协助带领团员、少先队员开展社会实践,接触大自然,开展丰富多彩的队活动。
第七条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社会资源和个人专长,为所服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创造更有利条件和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八条对所服务学校共青团员、少先队员进行个别教育和帮助,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
第九条平均每学期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所服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具体要做到“五个一”:每学期组织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开展一次小干部的培训、参加一次主题中队会,同时帮助筹建和指导一个红领巾小社团、帮扶一名后进少先队员。
第十条注重校外辅导员工作的总结思考,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校外辅导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拨晋升的重要依据。
许昌市第十八中学及附小
校外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经常与学校保持沟通与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校开展对双差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并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剖析典型案例,提出防范建议,指导学校落实预防措施。
二、经常性的对学校周边进行安全检查,走访学校、家长,了解学校周边的治安现状,及时收集、掌握各类治安动态信息,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的能及时与学校和有关部门联系,并督促采取相应的对策,落实整改措施。
三、校外辅导员若发现学生有抽烟、上网、带手机、骑电动车和摩托车上学、闯红灯、在街道上相互追逐打闹等不良行为,望能予以制止教育,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或家长。
四、对学校及周边有同学相互打架、或有社会上不良青少年骚扰滋事,欺负同学,敲诈同学财物等,望能第一时间与学校或公安机关联系,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望能在双休日、节假日以及上学、放学等高峰期进行巡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能帮助学校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整治校园周边的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小商贩、小摊点等经营场所,维护校园治安,综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题。
七、协助学校与社区、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体系的完善。
八、能协调政法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安全,滋扰学校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九、协调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十、校外辅导员一般在学校和公共场所与学生见面,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带学生回家,不得安排学生在外留宿,不得在餐厅就餐等,每次对学生的教育与交流,要及时通报学校。
十一、主要工作方法
1、带领队员接触社会、接触生产、接触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
2、参与大队部的工作,带领队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外出春游、办夏令营等,担任文体、科技等兴趣小组指导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训练队员的技能,并能及时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3、为活跃少先队生活创造条件,如提供活动场所、交通工具,添置活动器材等;
4、对少先队员进行个别教育、帮助。
5、定期参加校外辅导员的研讨活动,交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治安负责人和校外辅导员制度
一、依法治校,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预防为主,教育为本,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学校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选聘法制副校长,校外治安辅导员工作。明确学校王曙光校长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级班主任为该班治安责任人,各专用教室负责教师为各专用教室治安负责人,各办公室室长为各办公室治安负责人。学校均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治安第一责任人、班级治安责任人与其他工作措施,支持配合法制副校长、校外治安辅导员开展工作。学校治安工作情况教师考核工作挂钩。
三、健全学校内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预防犯罪侵害的教育,提高对不良行为防范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学生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积极建立学校门口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制度。
1、建立学校门口20米范围内治安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门卫人员队伍与值班制度建设,门卫有专人全天负责,不脱岗;
2、加强学校门口50米范围内的监管与值日,维护学校门口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出入安全。将学校门口一些不良现象或从学生中了解到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向校外治安辅导员或派出所,警署反映,得到及时处置;
3、对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的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及时向工商行政、市政管理部门反映,及时取缔。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争取在第一时间内互通信息及时沟通情况。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做好帮教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