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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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二、高等教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国际一流人才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选择学习专业、参加高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业要求、尊重教育工作者等。

2. 教学科研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学质量的保障、科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的规范和科学化发展。

3. 学校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强调了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制度,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四、高等教育法的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保护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其权益的保障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则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2. 规范教学科研活动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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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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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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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 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 ,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 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 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 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 样性。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制度。
(此外,教师制度也被看成是基本教育制 度。)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 法律后果。因为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 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 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 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 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 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 究法律责任,大量的也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 ,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 律后果。
• 《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 、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 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 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
年学生。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
(一)国家教育方针: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
4
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段融资
国家财政性
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 费的。
(一)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 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 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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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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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解读,为读者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终身教育制度,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章规定了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条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本章明确了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即培养具备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

本章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以及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教育质量和评价第七条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不得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本章强调了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同时强调了不应将分数作为唯一评价标准,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章教育体制和机构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

第十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公平。

本章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以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核心。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应当注重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统一,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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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 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 职守罪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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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 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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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 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 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 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 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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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
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 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 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 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 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6
3、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7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1)办学条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3)校长条件 (4)财产归属

《教育法》解读

《教育法》解读

•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原则;
•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 • (3)教育公益性原则; •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 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 基础。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 《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 《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 依据。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
保障。 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 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

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

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解读

《教育法》解读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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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解读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教育对 外交流与合作,支持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依法展开中外合作办 学,培养国际化人才。
中国境外个人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办 理相关手续,即可进 入国内进行学习、任 教,和合法权益受到 国家保护。
第九章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
责任
法律
法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按预算拨发教育金费的,将适情结依法给予处分。 2.结伙斗殴,寻衅挑事等扰乱,破坏教学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5.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6。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03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解读
总则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 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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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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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5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13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师资格证--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解读

教师资格证--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解读
•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分别对本法的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 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 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 《教师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发展,制定本法。”这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 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在各类教育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 高效力,处于“母法”地位。《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总法, 主要对教育领域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具有基础性、全面 性和统领性,为制定其他的教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于 1986年4月12日通过 , 同日公布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6年6月30日最新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同日公布 ,199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
• 《教育法》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 分。
基本结构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五章,受教育者。 •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解读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教育法(Educa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利(Right to Education)受教育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提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教育机会。

基础教育是指公民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当确保每个未成年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必要的经济、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和提高公民职业技能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建设,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

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高等教育是指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提供的学士、硕士和博士等学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当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结合。

教育质量(Quality of Education)教育质量是指教育过程和教育成果的优良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强调,国家应当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教育质量水平,确保公民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以上释义仅为简要概述,读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具体内容。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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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12/18

(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修教学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1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解读提纲一3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二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教育制度二4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三教育投入和保障四教育信息化五法律责任六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5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6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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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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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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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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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教育法 解读

教育法 解读

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本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法律地位;对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教育体制等主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同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案例解读中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效力。

制定过程:从1994年1月,国家教委广泛征求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教育法》草案进行再次仔细修改,于1994年5月将《教育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

议。

1995年3月18日《教育法(草案)》获得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通过。

至此,《教育法》正式出台。

立法宗旨:《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含义如下:(一)发展教育事业(二)提高全民族素质(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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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 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
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
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 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 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
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 《教育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优秀
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 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 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 成果。”
制定本法”。其含义如下:
• (一)发展教育事业
• (二)提高全民族素质
•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法律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
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
《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
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解读
•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
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全文共十
章八十四条。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 一、适用范围
• 《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这些部门主要指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委托 或授权的部门、教育咨询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等。
(四)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责
• 《教育法》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
并接受其监督。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 《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
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 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或者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 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 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 余教育和终身教育。”
•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
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 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
•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我国 已经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两种教育。
(二)义务教育制度
•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 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 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 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
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 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
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
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 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 《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
文盲的教育工作。”
(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 《教育法》第24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
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 估制度。” • 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 层次: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指国家教育督导 团,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 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教育督导机构指 地方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其组织形式 和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
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权威。本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 《教育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教育
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教育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了教
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国家实行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 《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 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 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 《教育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
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 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育法》的立法过程、法律地位;对其立法宗旨、
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教育体制等主要的法律条
文进行解读;同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案例
解读中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效力。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
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 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 新时期。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 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 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 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三)成熟阶段(1994年初一1995年初)
二、立法依据
•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 (二)我国教育改革的需要 • (三)我国教育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三、立法宗旨
•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
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
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
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 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 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
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 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是有计划、有组织、 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 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 的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一、制定颁行的基本过程
• 1985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十年调查、
研究、反复修改,直到1995年才将《教育法(草 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整个过程可以 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雏型阶段和成熟阶 段。
• (一)准备阶段(1985年一1992年) • (二)雏型阶段(1993年初一1994年初)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 《教育法》第9条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 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具体而言有以下三层意思: • 1、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 2、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 教育效果平等。 • 3、义务教育阶段后,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 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
• • • • • • • • •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 《教育法》第29条具体规定:“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 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 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 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 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 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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