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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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
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 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 0.4名护士;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 内科、外科、 妇产科、 儿科、针灸科、
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
分光光度计
超净工作台
肺功能仪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膀胱镜
纤维胃镜
电检眼镜
裂隙灯
直接喉镜
动态心电图机
妇科检查台
骨科牵引床
石腊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各类针具
药品柜
人流吸引器
电动吸引器
B超
心脏除颤器
纤维结肠镜
万能手术床
乙状结肠镜
针麻仪
鼻咽镜
血球计数器
多普勒成象仪
钾钠分析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恒温箱
紫外线杀菌灯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卫生部 1994 年)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 可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医院建设指标

医院建设指标

1、医院规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1-1有医院建筑总体规划,基建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1-2医院新改扩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医院建设主要指标2-1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土地面积≥110㎡,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建筑面积≥90㎡,医疗、教学和科研用房≥医院总面积80%医院开放床位为968床医院总占地总面积为:26413㎡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医院医疗用房面积为:30135㎡医院教学用房面积为:1478.45㎡医院科研用房面积为:4800㎡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土地面积为27.28㎡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8.3㎡医疗、教学、科研用房面积占总面积的86%2-2住院护理单元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同时病房开间净尺寸≥3.4m,平均日门诊人次建筑面积≥5㎡,平均每床医技用房建筑面积≥8㎡医院住院护理单元总面积为29635㎡医院共有床位968床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为:30.61㎡南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3.8m 北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3.4m和5.8m综合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4m医院日门诊量为2740人次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医院医技用房面积为7800㎡平均日门诊人次建筑面积为:17.06㎡平均每床医技用房建筑面积:8.05㎡2-4建筑密度≤0.45,建筑容积率≤2,绿化面积占医院土地面积≥35%,可绿化面积覆盖率100%,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小车)与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0.8院内房屋占地面积为7317.19㎡医院总占地面积为26413㎡建筑密度为:0.28医院总占地总面积为:26413㎡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建筑容积率为:1.77医院绿化面积:9400㎡医院总土地面积为:26413㎡绿化率为:36﹪医院共有停车位:780医院共有床位:968停车位与床位之比为:0.81。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
公用部分
826
1000
1420
1819
2441
2907
3529
3970
4566
内科
80
199
300
409
537
666
792
891
1025
外科
202
326
419
488
704
851
1024
1152
1325
妇产科
238
329
495
570
712
747
858
965
1110
儿科24244252673759
821
手术室
707
1077
1286
1511
2066
2404
2815
3167
3613
病理科
144
198
317
326
397
506
583
656
749
供应室
302
423
549
644
841
982
1114
1253
1430
营养部
492
644
853
984
1180
1379
1572
1768
2017
医疗设备科
273
324
522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急诊部(3%)
448
672
963

医院建设指标

医院建设指标

1、医院规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1-1有医院建筑总体规划,基建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1-2医院新改扩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医院建设主要指标2-1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土地面积≥110㎡,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建筑面积≥90㎡,医疗、教学和科研用房≥医院总面积80%医院开放床位为968床医院总占地总面积为:26413㎡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医院医疗用房面积为:30135㎡医院教学用房面积为:1478.45㎡医院科研用房面积为:4800㎡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土地面积为27.28㎡平均每床占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8.3㎡医疗、教学、科研用房面积占总面积的86%2-2住院护理单元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同时病房开间净尺寸≥3.4m,平均日门诊人次建筑面积≥5㎡,平均每床医技用房建筑面积≥8㎡医院住院护理单元总面积为29635㎡医院共有床位968床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为:30.61㎡南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3.8m 北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3.4m和5.8m综合病房楼病房开间净尺寸为4m医院日门诊量为2740人次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医院医技用房面积为7800㎡平均日门诊人次建筑面积为:17.06㎡平均每床医技用房建筑面积:8.05㎡2-4建筑密度≤0.45,建筑容积率≤2,绿化面积占医院土地面积≥35%,可绿化面积覆盖率100%,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小车)与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0.8院内房屋占地面积为7317.19㎡医院总占地面积为26413㎡建筑密度为:0.28医院总占地总面积为:26413㎡医院总建筑面积为:46757㎡建筑容积率为:1.77医院绿化面积:9400㎡医院总土地面积为:26413㎡绿化率为:36﹪医院共有停车位:780医院共有床位:968停车位与床位之比为:0.81。

一级医院建设标准最新

一级医院建设标准最新
XXX, 副标题
汇报人:XXX
目录
建筑面积:一级医院建筑面积应满足 医疗功能需求,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 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要求
建筑布局:医院建筑布局应合理, 符合医疗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和医 院管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室设置:医院各科室的建筑面积 应合理分配,满足各科室的工作需 求
医院环境与卫生标准
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检测与消毒 温度与湿度: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 清洁卫生:保持医院环境整洁,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定时清洁 噪音控制:降低医院内部噪音,为患者提供安静的治疗环境
医疗废物处理与环保设施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设施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医疗废物转运设施
汇报人:XXX
医疗服务流程优化
预约挂号:提供多种预约方式,减少等待时间 就诊流程:简化就诊流程,提高诊疗效率 检查结果:及时提供检查结果,便于患者了解病情 随访服务:提供随访服务,跟踪治疗效果,提高患者满意度
患者满意度提升措施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医生培训,提高诊疗准确性和治疗效果。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挂号、就诊、检查等流程,提高患者就医体验。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增强患者信任感和满意度。 完善医疗设施:提供舒适的诊疗环境和先进的医疗设备。
中体现。
核心价值观作用: 医院核心价值观 能够激发员工的 归属感和使命感, 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提升医院品
牌形象。
核心价值观内容: 包括以患者为中 心、诚信、责任、 卓越、协作和创
新等方面。
塑造方式:通过培 训、宣传、制度建 设等多种方式,将 医院核心价值观融 入日常工作中,使 其成为员工的自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是指在医疗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对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进行要求和规定的指标。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的制定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舒适的就诊环境,以满足医疗需求和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

1.医疗服务区域面积指标:指医疗服务区域的总面积,包括诊疗区、手术区、护理区、病房区等。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类型和数量,需要确保各个区域能够满足医疗服务流程的需求,提供充足的就诊和治疗区域。

2.医疗设备、药品储存区域面积指标:指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储存区域面积,包括设备保养和维修区域、药房、药库等。

医院需要确保设备和药品的储存区域能够满足对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储存需求,保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

3.医疗行政、办公区域面积指标:指医疗行政和办公区域的面积,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等。

医院需要为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团队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以支持医疗管理和人员培训。

4.医疗支持服务区域面积指标:指医疗支持服务区域的面积,包括后勤服务区、洗衣区、餐饮区、停车区等。

医院需要确保支持服务区域能够满足医院日常运作的需求,为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此外,医疗建筑面积指标还应考虑到通行流线、紧急疏散通道、卫生间、设施设备间等的规划要求,确保医疗建筑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的合理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和效率至关重要。

它不仅为医疗建筑的规划和设计提供了科学依据,也是建筑师、
医院管理者和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科学合理的医疗建筑面积指标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良性发展和最优化的资源利用,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医院综合竞争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X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X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X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X。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包括病床数量、医疗科室设置、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为宜,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如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应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项目构成应包括基础设施、医疗科室、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四个方面。

其中,医疗科室应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技术水平设置,医疗技术设施应满足医疗科室的需要,医疗服务设施应为患者提供便利的就医环境和服务。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各类建筑面积的指标,包括病房、医疗科室、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合理确定,同时考虑到患者和员工的就医和工作条件。

病房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患者的住宿和治疗需要,医疗科室的建筑面积应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满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求。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要求,包括院区规划、建筑布局、绿化和景观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院区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布局应便于患者就医和员工工作,同时注重绿化和景观,创造舒适的就医环境。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同时考虑到周边环境和交通条件。

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章建筑标准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装修和建筑设备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二级医院建设标准面积

二级医院建设标准面积
定期评估:对二级医院建设标准面积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修订机制:建立标准的修订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二级医院建设标准面积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PART 5
结论
二级医院建设标准面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合理的建设标准面积 能够提供更好的医疗 环境和设施,从而提 高医疗服务质量。
满足患者需求:更大 的建设标准面积可以 提供更多的床位和诊 疗科目,从而更好地 满足患者的需求。
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合理的建设标准面积 能够优化医院的空间 布局,提高医院运营 效率。
辅助用房面积规定
手术室:每床净使用面积≥12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血库: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太平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其他用房面积规定
行政用房: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行政用房,如办公室、会 议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实验室、影像室、消毒供应室等,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特殊用房:如手术室、ICU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设计,确保符合 医疗要求。
员工生活用房:包括员工宿舍、食堂等,根据员工数量和实际需求确定面 积。
P二A级R医T院3建设标准面积的考虑
因素
医疗需求和服务量
医疗需求:根据当地居民和患者的需求,确定医院的规模和服务项目。 服务量:医院的年门急诊量和住院量,以及医生的数量和技能水平, 影响医院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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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建设标准 面积
XXX, 副标题
汇报人:XXX
时间:20XX-XX-XX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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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栅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挠、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相宜材料装修到顶;
灭菌、中药 小型:607 中型:1429 大型:2000
制剂室
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 309
减影装置室
血液透析室 397
(10床)
体外碎石机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 小型舱 173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且处于服务范围内的适中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和易燃、易爆等不利因素。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5
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369 1831 2092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7 9.44 9.20
50~100 5~6
3~4
〉100 6~7 4~5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6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采用双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1~2
人)

中型舱 393
(8~
氧 12)人
大型舱 592
(18~ 舱 2ຫໍສະໝຸດ 人)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室 442
内照(前 706
装)、钴60、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40%;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4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也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注: ①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三、除特殊要求外,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等相宜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诮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式。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的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
/辆的标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百名职工建设40套(以二类住宅为主)单元式住宅的标准,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
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其教学用房的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4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8~10 4 2.5
第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5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91~126 90~125 88~123 87~122 85~120
注:建设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实际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中或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
人口规模(万人) 县以上地区 县及县以下地区
〈50 4~5 2~3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
后装机
放射性治疗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氯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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