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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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实用版)目录1.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3.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正文【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综合意外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涵盖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多种风险,最高保额可达 100 万元。

这一保险产品适用于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全面保障的人群。

【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1.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疾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2.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导致伤亡。

(2)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伤亡。

(3)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亡,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除外。

3.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满后可申请续保。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最高保额可达 100 万元。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1.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在购买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申请理赔。

2.如实告知: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个人及家庭健康状况、职业等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实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及时报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审核并支付保险金。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款以意外伤害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利益和权益。

下面就这一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太平洋意外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签署保险合同,否则此保险合同不得签订。

二、保险费的缴纳被保险人须按规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才能正常生效。

同时,保险费用也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限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权益。

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期限最长可达到一年,并且可以通过缴纳保险费来延长被保险期限。

四、赔偿标准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的详细条款如下:1、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2、残疾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来进行赔偿。

3、医药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需要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的具体条款如下:1、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精神疾病、白血病等疾病导致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处于酗酒或吸毒状态,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3、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有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如有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双方协商后才能得到生效。

七、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赔偿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详细介绍和解析。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要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确认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免损失更多的收入和利益。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原创版】目录1.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3.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4.与其他保险产品的对比5.保险合同的优缺点分析6.结论正文一、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1.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可申请续保。

2.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等责任。

3.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具体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1.高额保障:保险合同提供 10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

2.全面保障:保险合同覆盖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多种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3.可选保障:保险合同提供多种附加保障,被保险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附加保障项目。

4.灵活续保: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可申请续保,无需重新审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四、与其他保险产品的对比1.与人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相比,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具有更高的保障范围和灵活性,但保费相对较高。

2.与平安保险百万任我行相比,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在保障范围和保费方面具有优势,但平安保险的百万任我行具有返还保费的优点。

五、保险合同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提供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障,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多种风险,具有较高的保障范围和灵活性。

2.缺点:保费相对较高,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存在一定的竞争劣势。

六、结论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是一款具有较高保障范围和灵活性的保险产品,但保费相对较高。

太平洋保险计划书模板

太平洋保险计划书模板

太平洋保险计划书模板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太平洋保险作为您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最适合您需求的保险产品,我们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需求,为您量身定制了如下的保险计划。

一、基本信息被保险人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职业:xxx二、保险产品我们为您推荐如下保险产品: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产品主要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保险金等。

保险金额可根据您的需求进行选择,保费也会相应调整。

2. 健康保险本产品主要对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不仅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还包括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同时,还可选择附加投保康复护理费用保险,对长期康复护理费用进行赔付。

三、保险期限和保费根据您的需求,我们为您选择了以下保险期限和保费: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xxx保费:xxx元/年2. 健康保险保险期限:终身保险金额:xxx保费:xxx元/年四、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具体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五、投保流程1. 您可以选择在线投保或者前往我们的办公地点填写保险申请表。

2. 填写完毕后,请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文件。

3. 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审核结果,为您制作保险合同。

4.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后,缴纳保险费用,即可生效保险。

六、联系方式如对以上保险计划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xxx-xxxxxxx客户服务邮箱:**************感谢您对太平洋保险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高品质的保险服务!太平洋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

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联系方式变更6.4 合同内容变更6.5 争议处理7.释义7.1 周岁7.2 意外伤害7.3 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7.4 住院7.5 治疗费7.6 检查费7.7 手术费7.8 药费7.9 醉酒7.10 斗殴7.11 毒品7.12 酒后驾驶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4 无有效行驶证7.15 机动车7.16 医疗事故7.17 非处方药7.18 潜水7.19 攀岩7.20 探险7.21 武术比赛7.22 特技表演7.23 有效身份证件7.24 情形复杂7.25 现金价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家意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为了在意外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选择。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和家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潜在的意外事故。

这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生活质量的严重下降,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是生命的威胁。

因此,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保险选择之一。

下文将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特殊的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医疗事故等。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目的是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不可预测的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二、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意外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意外的、非本意的事件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包括但不限于车祸、火灾、爆炸、坍塌、殴打等。

2. 交通事故:指在交通工具上或路上,以乘客或行人身份遭受的突发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自驾、乘客、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候机室等。

3. 自然灾害:指因地震、洪水、火灾、风暴等自然因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个人和家庭。

4. 医疗事故:指因医疗失误、意外出血等医疗因素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就诊的个人和家庭。

以上保障内容仅为举例,具体的保障范围需要根据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三、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赔付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赔付方式根据具体的条款规定而定。

一般情况下,赔付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 一次性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

2. 分期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情况或残疾程度等因素,分期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

3. 报销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先支付医疗费用等,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相应的报销赔付。

2024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4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解释1.1 保险合同的定义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下称“本保险”)是由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保险术语的定义1.2.1 被保险人:被本公司接受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1.2.2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突发的外来原因而导致身体伤害的事件,必须有医学证明证明伤害的程度。

1.2.3 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治疗费用。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的给付2.1 保险责任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1.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个等级,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等级一:意外身故及残疾赔偿金。

•等级二:包括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及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责任等级,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2.2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将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付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

对于未能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加付迟延赔付金。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及终止3.1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由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确定。

3.2 保险合同的终止下列情况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3.2.1 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满期;3.2.2 被保险人自愿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公司;3.2.3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自主退保,保险合同终止。

四、附加说明4.1 投保注意事项在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已知的病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情况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保险金不能给付,相关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其目的在于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意外伤害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保障以下几种情况:1.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因意外原因导致保险人死亡的赔偿金。

2. 意外伤残: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而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的限额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免赔额支付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将在保险人因意外而需要住院治疗期间按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津贴。

保障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予以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该保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二、补发保险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补发保险的规则。

所谓补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未发生任何赔偿事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享受一定的保费返还,或是选择补发新的保险。

补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 防止固定保额的流失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通常都是固定不变的,而补发保险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保额的流失,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保障。

2. 投资的收益可以获得更好的回报率由于在补发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旧的保险与新的保险进行组合,从而有效地利用投资,大大提高了回报率。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用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1. 固定保费固定保费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每年需要支付相同的保费。

这种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固定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2.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费分摊到保险期内的各个支付期中。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保险期较长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十年保险期内,每年支付一次保费。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 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 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个人。被保险人在 16 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一、简介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是我国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该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

通过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全面评估,我们将进一步了解其保障范围、理赔流程以及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范围根据笔者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门诊津贴、猝死补偿等。

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补偿是该产品的核心保障内容之一,保障范围广泛且金额高,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住院津贴和门诊津贴的设置也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客户应对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在保障范围上做到了深度和广度兼具,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针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的理赔流程,据笔者研究发现,太平洋保险在理赔方面一直以来都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该产品的理赔流程简单、快捷,客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理赔申请,如通信方式理赔、网上理赔等。

太平洋保险在理赔方面注重客户体验,不断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客户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理赔赔付。

太平洋保险还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理赔指导和服务,帮助客户顺利完成理赔申请。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在理赔流程上体现了高效、便捷和贴心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纵观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的条款内容,我个人认为该产品在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方面都表现出色。

然而,笔者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建议太平洋保险在产品宣传和推广中加大对条款内容的解读和说明,提高客户对产品的理解和信任。

另外,我还建议太平洋保险进一步优化产品的服务体系,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保障和服务。

五、结语通过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全面评估,我们不仅了解了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也对太平洋保险的发展方向和产品策略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身体健康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活动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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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后对被保险人的续保的,本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续保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宽限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释义一、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1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五、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三、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十四、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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