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期末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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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社会的法律多元现象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试举例说明。(找第一题的同学找的貌似与题目不完全吻合)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的集中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多元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在少数民族村寨的秩序维持中,它与国家法呈现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国家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利用和接受的主要途径。除此之外,行当部分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任然存在于国家法以外的空间。法律多元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具备的视角。

1、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统一。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统一首先是由两者满足人类需要的一致性决定的。因此,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社会控制盒维护社会有序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孟连傣族传统习惯法的《孟连宣抚司法规》收入的《召片领罚款条例五十条》规定:不论任何人,跑到他人家里殴打主人者,应以处死或按地方法规论处。

2、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分别在不同层次契合调节和规范作用。国家法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和抽象性,这些决定了国家法不可能将所有有利于纠纷调处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吸收到自己的体系之中。

3、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过去那些违背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后的、与社会进步相悖的习俗已经被禁止。

4、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两者呈现互动关系。

近现代以来国家公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格局。民间法这一概念在中国乡村的表现形式就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特定的村民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规范的集合体,它要求这一特定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遵守,共同履行和监督。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利益的真实表述,它具有自发性、地域性以及相当程度的稳定性的特点,这使它与国家制定法之间能够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国家制定法所遗漏或无法对之进行规定的社会管理活动,可以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在乡村得到开展,这一管理活动是在乡村内部由村民自主完成。所以,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之进行研究是我们理解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多元化在中国乡村的具体表现的一个重要途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

2、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化

3、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

二、法律执行的法律模式与社会学模式有何差异?试举例分析

所谓法的执行,即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将法律落实于事实,这意味着:第一,执法人员的活动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第二,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第三,执法活动是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因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模式为执法者设定的理想的执法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在对一个案件的结构进行法律分析时,执法者、当事人、陪审员、律师的社会背景等因素都将被抽象出去。应该考虑的只是案

件的法律结构,即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适合法律所规定的框架。韦伯用形式理性这一范畴来概括法学模式的形式主义特征,以区别于实质的不合理性:凡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判案的是形式的,而以法律之外的道德、宗教、政治等标准判案的则是实质的;凡是依据一般规则的是理性的,而没有一般规则、个案处理的则是非理性的。这样,执法应该是法律逻辑的推理过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或决定是结果。按照这个模式,当出现法律空白时,需要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有时也会出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但所有这些都不得与有关法律或者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执法,不是从法律是如何规定出发,而是从执法的实际过程出发。法的执行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法律规定本身,执法力量是否充足,执法环境中许多因时间、地点和人员而变化的偶然性因素,社会力量对执法的压力,案件的社会构成,如谁是执法者、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律结构相同的案件,同样的犯罪、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有的学者比较了法的执行的法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的差别:法学模式把案件放到法律空间进行分析,而社会学模式则把案件放到社会空间进行分析。按照法学模式,一切社会因素都不应干扰案件的法律分析,在这里只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原告、被告、法官、诉讼代理人,而他们的一切社会特征都被抽象掉了;而在社会学模式中,对案件的分析必须注意社会学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原告、被告、法官、律师的社会分层、文化、种族等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如果说法律模式分析的起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被置于统一的法律框架内,那么社会学模式分析的起点则是生活面前的不平等。

从主体角度考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和当事人的交易,都会对执法的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法社会学家来说,执法不是法律逻辑的自然推演,而是与执法者的经验密切相关。正像霍姆斯所说的:“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执法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面对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并且自有一套处理问题的实际经验。对当事人来讲,他们是否选择法律方法,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方法,也并不完全依据法律,而是取决于多种社会因素,如利益的计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端的性质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本身、自由裁量和交易等因素的相互作用。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李昌奎案件。具体是指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 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按照发案时间及其残忍程度,也叫“5.16”血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同样一个案件,由于在家属与网络间引起轩然大波,再审最终还是改判,推翻二审结果的免死金牌,这就充分说明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学模式对法律执行的影响。

法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是两套知识体系,而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前者告诉我们:专业法学家是怎么从法律的观点看问题的;后者则告诉我们:社会学家看法律问题的着眼点不在于法律的逻辑推演,而在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但是,对于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来讲,除了应守住“从法律观点看问题”这个本分之外,也应关心法的实际运行及其社会效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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