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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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
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
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
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
1.5%的单位,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的期限、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
上(含10人)的单位,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100%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比照上述方法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
(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根据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时间申请岗位补贴。(个体户和福利企业除外)
对安排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对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大龄残疾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月4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对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岗位补贴。安置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并提供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服务的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六条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1.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用人单位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个体户除外)
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2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第七条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
盲人按摩机构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工商和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有关的管理规定,按期通过《盲人保健按摩
许可证》年审的,可申请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补贴标准按在职南海区户籍盲人按摩师人数,每年2400元/人给予补贴,每个按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认定,符合广东省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的单位,可申报基地补助资金。
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
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
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第九条单位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