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一、背景“X”期间,通过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着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规模稳步扩大。

但是残疾人就业总体状况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改善,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残疾人所占比例依然较大。

X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存在,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残疾人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依据《X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以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未就业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为城镇100万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0万人。

(二)面向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培训,使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参加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增收。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有就业创业需求和能力的城乡残疾人普遍获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完善政策,拓宽渠道,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各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等制度。

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和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为用人单位服务、岗位开发力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

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推进各类党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与援助第三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四条政府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优先采购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六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资质的从业盲人购买服务,为社区有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为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关工作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9月6日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3•【字号】琼府[1996]103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琼府[1996]1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6年9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同级劳动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组织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为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进行常住人口登记、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申请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在本省城镇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人以上(0.5人)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以《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规定为准)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由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可计入该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必须按本单位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含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的2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细则根据《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要求,为切实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在赡养、长期看护、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压力和困难,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对居家安养给予护理补贴等,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托养服务对象和方式(一)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佛山市南海区户籍;2、年龄在7周岁(含7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3、低保家庭及低保临界家庭。

(二)托养方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方式:1、集中托养(全托),对象一般为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2、日间照料(日托),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

3、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二、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托养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1、本人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如实填写的《佛山市南海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5、低保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6、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居家安养对象)。

(二)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

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自理能力、家庭情况等提出托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

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

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

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

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四)规范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资金制度。

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合理地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收范围二、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税收渠道征收和按人头征收。

按税收渠道征收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程序,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其他税收一并征收。

按人头征收是指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单位或个人人数缴纳的方式收取。

三、征收标准四、使用管理1.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透明公开: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3.公平合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位残疾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支持。

4.激励导向:资金使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就业模式,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相关服务。

五、使用范围1.就业补贴:对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职业培训:提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和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创业。

4.职业康复: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

5.就业环境改善:推进残疾人友好型企事业单位建设,提高其就业环境和条件。

六、监督检查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机会,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残疾人是中国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面临着许多困难。

近年来,政府不断增加对残疾人的支持,其中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残疾人在就业和立足市场上的发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宗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宗旨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帮助残疾人获得有利的就业条件,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

同时,该政策旨在增强残疾人的经济能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机会,特别是提高残疾人学习、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为残疾人提供就业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就业状况。

2、为残疾人提供再培训资助,以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帮助他们找到更轻松、更有利的工作。

3、为残疾人提供购买助听器、助视器等补贴,实现其在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中的自主能力。

4、为残疾人提供购买辅助器具、安排社会服务等补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

5、为残疾人提供就业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经济状况,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6、举办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几率。

7、政府设立残疾人就业指导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残疾人发掘就业机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效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解决残疾人经济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其就业补贴使残疾人获得更好的就业条件,再培训资助使残疾人增强技能,购买助听器和辅助器具使残疾人提高自主能力,就业培训使残疾人掌握职业技能,就业指导服务使残疾人更好地发掘就业机会。

此外,该政策还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提高残疾人自身在社会中的存在感和影响力。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完善尽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首先,目前的就业补贴水平低于市场水平,因此残疾人比较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2021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2021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上的共同关注点,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19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1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佛山市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为1月初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358.48元增加到2606.05元,人均增加247.57元,增幅为10.5%,从1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6月发放到账。

“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普遍调整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8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

”佛山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其中,倾斜调整是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年度调整基数;并对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经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年交一次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D、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佛山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及顺德区残联:为千方百计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中国残联组织搭建了“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于2015年7月正式开通上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5%的单位,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的期限、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100%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比照上述方法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根据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时间申请岗位补贴。

(个体户和福利企业除外)对安排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对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大龄残疾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对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岗位补贴。

安置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并提供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服务的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六条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1.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用人单位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个体户除外)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2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第七条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盲人按摩机构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工商和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有关的管理规定,按期通过《盲人保健按摩许可证》年审的,可申请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

补贴标准按在职南海区户籍盲人按摩师人数,每年2400元/人给予补贴,每个按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

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认定,符合广东省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的单位,可申报基地补助资金。

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

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

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第九条单位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二)残疾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项目改造完工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条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以本人名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自主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

(一)创业启动资金。

对创办企业、公司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经营补贴。

经营补贴从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实行,经营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500元,第二年每月300元。

经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创业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补贴的盲人按摩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项创业扶持优惠。

第四章职业培训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或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开展各类对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帮助的培训,培训费用预算超过1万元,经事先申报备案的,可申请培训费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但人均不超过1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培训机构须先申报备案后培训,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费的核销。

第十三条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一)残疾人自费参加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核销。

(二)对参加普通高考并被相关院校(含高级职业院校及高等专科院校)录取的在读残疾学生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网络大学的在读及应届残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支付学费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多形式、多渠道举办职业技能、创业指导、职业道德、职场礼仪、沟通技巧、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心理辅导等专项培训课程,并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残疾人报考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

考取初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600元;考取中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1000元;考取高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2000元;考取技师(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3000元;考取高级技师的,给予奖励5000元。

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参加劳动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

参加由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

参加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

参加由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6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元。

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

第五章资金来源、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从保障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出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财政、残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偷、逃、拒缴保障金的,五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依据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扶持政策中同类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二十二条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