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武装]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座(精)
![人民调解法讲座(精)](https://img.taocdn.com/s3/m/12e6b32b67ec102de2bd89dc.png)
纠纷简要情况:
2004年4月9日,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吵起架来,后李四用棍子将张三头部打伤。张三请求李四赔偿全部的 医疗费500元并赔礼道歉。 经调解,于2004 年4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李四于2004年4月15日将全部的医疗费500元送至张三家 中,并向其赔礼道歉 协议履行情况:李四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向张三赔礼道歉,并已于2004年4月15日将全部的医疗费 500元送至张三家中。
不应受理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A、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C、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D、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F、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2)申请主体
• 申请主体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或者邻里、同事也 可以代为申请。
因调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当事人
因
,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日期2004年 4 月10日
。
登记人(签名)王 明
2、调解准备
• • • • (1)确定调解员 (2)调查纠纷情况 (3)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4)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调查笔录(范文)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笔录 时间:2004年4月10日 地 点: 大兴区和平镇刘村53号 事由:张三与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参加人: 牛小五 被调查人:牛五,男,66岁,住大兴区和平镇刘村53号。 笔录: 调解员王明问:您好,我是大兴区和平镇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今天来是想了解一下我们 正在调解的张三与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情况,请您予以配合。 被调查人牛五答:好的。 问:2004年4月9日张三与李四吵架的全过程您都看到了么? 答:看到了。 问:您说一下经过。 答:… … 问:… … 答:… … 问:… … 答:… … 问:我们都了解了,谢谢您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被调查人(签名) 牛五 调解员(签名) 王明 参加人(签名) 牛小五 记录人(签名) 赵亮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1b93450e79563c1ec5da712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同志们: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e07f6a866294dd88d1d26b1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同志们: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8fd2b32ea300a6c30c229fe8.png)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罗家锦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法讲稿 (3)
![人民调解法讲稿 (3)](https://img.taocdn.com/s3/m/56b5da35e87101f69f319526.png)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2012年9月11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两年时间,从2011年起实施也已一年半多时间了,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给各位探讨两个大问题,九个小问题。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⑴、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⑵、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⑶、《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⑷、《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⑸、《人民调解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二、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⑴、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⑵、目前存在的问题⑶、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要求⑷、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 万个,人民调解员494 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 年就达到767.7 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6c03668343323968001c92ad.png)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128ab50fad02de80d5d8401a.png)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
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da8fb9cfda38376baf1faef6.png)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一些基本内容,我就人民调解的本质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进行讲解,说的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
![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d6acd09d240c844768eaee1d.png)
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干部,下午好今天,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人民调解法》,学习它,不仅是因为司法所职责之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更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是乡镇、村社干部化解矛盾纠纷,处理信访的的重要途径。
因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
总的学习时间大约1个小时。
我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不是很长,处理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人命、涉及群体、涉及金额较大、产生时间很长一类,总数不很多,,但我喜欢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解决了较多的复杂疑难纠纷。
经验可能不如各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当天,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人民法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一、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法》是建国6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人民调解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这项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内涵和光荣传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简阳由XX市代管,天府国际机场的建设,将大力推动本乡镇经济的发展,会导致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同时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
主要特点一是类型多样化。
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关系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产生。
人民调解法讲课稿
![人民调解法讲课稿](https://img.taocdn.com/s3/m/577dafcbc1c708a1284a443d.png)
人民调解法讲课稿各位领导,各位干部,下午好今天,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人民调解法》,学习它,不仅是因为司法所职责之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更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是乡镇、村社干部化解矛盾纠纷,处理信访的的重要途径。
因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
总的学习时间大约1个小时。
我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不是很长,处理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人命、涉及群体、涉及金额较大、产生时间很长一类,总数不很多,,但我喜欢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解决了较多的复杂疑难纠纷。
经验可能不如各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XX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当天,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人民法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一、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法》是建国6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人民调解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这项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内涵和光荣传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简阳由XX市代管,天府国际机场的建设,将大力推动本乡镇经济的发展,会导致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同时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
主要特点一是类型多样化。
“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关系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产生。
人民调解法讲义.ppt
![人民调解法讲义.ppt](https://img.taocdn.com/s3/m/f8feef8d376baf1ffc4fade2.png)
新中国成立后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确定 了国家调解制度。
案例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具有简 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 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 和国家财政的负担。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 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 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 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 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 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 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 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 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案例
3.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 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 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 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 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人民调解法课件1
![人民调解法课件1](https://img.taocdn.com/s3/m/99a6f2f59e314332396893de.png)
3、案例: A、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市劳动保障 、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 局认定甲不是工伤,甲对劳动局的认定不服, 局认定甲不是工伤,甲对劳动局的认定不服,与劳动局发 生争议。经过劳动厅的复议,认定甲是工伤, 生争议。经过劳动厅的复议,认定甲是工伤,并被评为九 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保局拒绝支付, 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保局拒绝支付, 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 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 B、吴姐经过亲戚介绍 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小张 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 、吴姐经过亲戚介绍2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 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800元,吴姐某日工作中受伤,现 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 元 吴姐某日工作中受伤, 提出要求小张支付其工伤待遇; 提出要求小张支付其工伤待遇; C、小梅经过老乡介绍到某个体餐馆(经过工商局登记注 、小梅经过老乡介绍到某个体餐馆( 册的个体经济组织)送外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1点至 册的个体经济组织)送外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 点至 下午14:30,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下午 ,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14
• (七)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 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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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60日延长至1年 中断 中止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 。 一般书面申请 特殊可以口头申请 3、对申请的受理 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4、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答辩 5日送达副本 10日答辩 5日送答辩书 16
10
(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 不收取任何费用。 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a88b7380e53a580216fcfe9d.png)
人民调解发展史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又称人民调解,素有“东方之花”之称。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
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
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
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
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
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省内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法规,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了第一部人民调解工作法律。
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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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
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亮点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d7ea0e8e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f.png)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第一章:人民调解法的概述1.1 人民调解法的定义1.2 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原则1.3 人民调解法的适用范围1.4 人民调解法的作用和意义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2.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2.2 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拔2.3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2.4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流程第三章:民间纠纷的调解3.1 民间纠纷的定义和类型3.2 民间纠纷调解的条件和程序3.3 调解方法和技巧3.4 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四章: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4.1 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区别和联系4.2 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的关系4.3 人民调解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4.4 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第五章:人民调解法的法律责任与保护5.1 违反人民调解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2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侵权行为及处理5.3 人民调解员的权益保护5.4 人民调解法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人民调解案件类型与调解技巧6.1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技巧6.2 邻里纠纷的调解技巧6.3 合同纠纷的调解技巧6.4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技巧第七章:特殊情况下的人民调解7.1 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调解7.2 跨区域纠纷的调解7.3 敏感性纠纷的调解7.4 网络纠纷的调解第八章:调解中的心理沟通与引导8.1 心理学在人民调解中的应用8.2 倾听与同理心的技巧8.3 情绪管理与压力释放8.4 引导双方达成共识与和解第九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9.1 新时代背景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挑战9.2 科技手段在人民调解中的应用9.3 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的探索9.4 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趋势第十章: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与普及10.1 人民调解法宣传的重要性10.2 宣传手段与方法的多样性10.3 人民调解法普及教育的实施10.4 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与调解文化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人民调解法的定义与作用:理解人民调解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本节课的重点。
人民调解法_讲课稿
![人民调解法_讲课稿](https://img.taocdn.com/s3/m/4ab0a1edaef8941ea76e05cf.png)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 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 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 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 《人民调 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 解工作的发展。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 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 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 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 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 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 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 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 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 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 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 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 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 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 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 留存一份。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 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 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 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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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武装]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司法系统授课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干部,下午好今天,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学习它,不仅是因为司法所职责之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更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是乡镇、村社干部化解矛盾纠纷,处理信访的的重要途径。
因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
总的学习时间大约1个小时。
我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不是很长,处理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人命、涉及群体、涉及金额较大、产生时间很长一类,总数不很多,,但我喜欢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解决了较多的复杂疑难纠纷。
经验可能不如各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
当天,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一、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是建国6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人民调解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这项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内涵和光荣传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简阳由XX市代管,天府国际机场的建设,将大力推动本乡镇经济的发展,会导致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同时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
主要特点一是类型多样化。
“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关系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产生。
二是主体多元化。
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增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
这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
三是内容复合化。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有些是单一的,但绝大多数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且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如果调处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民事和刑事案件。
四是调处难度大。
复合化的纠纷,其涉及面广,往往是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很多纠纷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入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得到解决;调处成本增加。
尤其是一些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往往需要惊动当地的党委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解决这些矛盾纠纷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我镇是一个劳务输出大镇,每年约相当一部分人外出务工,从事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人员较多,安全系数较低,死亡、伤残事故时有发生。
仅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承办的跨省(市)为打工人员追讨死亡、伤残补偿金的援助案件就达50多起。
每起案件的办理必须由政府、公安、司法等单位的人员和律师组成工作专班,行程数千里,耗时数十天,还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是矛盾易激化。
在当今迅速崛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少数人的思想观念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趋动,变得自私和狭隘,赌气、斗狠,无视法律的行为明显增多,有些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工作或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一句不中听的话而大动干戈,大打出手,在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引发成刑事案件和恶性案件。
有的矛盾纠纷潜伏时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累,突然暴发酿成大案要案。
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制定出台一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它的具体意义归纳有以下几点:(一)有利于巩固已有基础、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人民独创的法律制度。
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性、原则、工作方法、工作方针。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适应新形势下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很多好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比如三种调解(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乡镇(街道)、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如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调解员聘任制度等等,这些好的经验需要加以提炼、吸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更好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09年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部署开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大举措。
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基础,而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各项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基础地位和作用。
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手段中(调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组织数量最多,全国有82万多调解组织;队伍最大,全国有467万人;在化解的矛盾纠纷中,最大量、最直接的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
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96%以上。
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只占%,被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的占90%。
颁布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它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
与行医治病一样,有时小偏方能治大病。
(高家堰案例“省高院终审判决难执行、司法所受命调解息纷争”)。
(三)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曲折发展历程,既有高峰期,也有低谷期。
上世纪八十年代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最高时可以达到700多万件,曾经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10倍。
到了上世纪末,提倡公民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鼓励老百姓打官司,为了一分钱而上法庭的事一时成为佳话,媒体渲染说中国老百姓纷纷去法院打官司的现象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了。
这种导向导致了法院被挤破了门槛,不堪重负。
而人民调解委员会门前却门可罗雀,冷冷清清,每年调处纠纷下降到400多万件,这并不是纠纷减少了,而是人民调解的作用日益削弱。
原因很多,主要是人民调解长期没有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明确,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随意反悔的情况比较严重。
同时,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投入,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都很低。
调解员调解纠纷没有任何报酬,反而要倒贴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有的还会受伤甚至牺牲(90年代表彰一名牺牲的调解员仅仅奖励5000元)。
制定过程中,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有了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有了保障,受伤有了抚恤,解除了后顾之忧,对于进一步调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部门的积极性,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的主要精神(一)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基本特征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1、群众性,指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活动,调解组织是群众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不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或者司法权力。
同时,调解组织的人员来自群众,调解员本身就是群众,即使是特殊身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时也不享有特殊的权利,调解员之间、当事人之间、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
2、自治性,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采取什么形式调解、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完全由当事人协商,自主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受法律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3、民间性,指当事人和调解组织都不具有官方背景,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而不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行政和司法之外人民群众自行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当然,这种民间性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二)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
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某乡2008年违法调解强奸案案例)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
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